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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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村级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村级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提高村级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项目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

第三条本村村级项目工程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为原则,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工程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是村级项目工程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村级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提名人选举产生,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项目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级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度。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七条村级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满足实际需求,保障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丰富的项目设计经验,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保证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设计评审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加强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完成后,对设计成果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拥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符合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细节。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和检测。

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二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要求有审议记录,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经联村领导、农村指导员和分管领导审批,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及监督小组审查备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前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5-7名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三委会”集体研究提出。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招标。

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定招标文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镇公共交易站招标。

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网络。

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村级组织建设小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乡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村镇建设管理员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

村两委是小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

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都要通过集体决策。

村级集体建设小工程项目应当在村两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加大项目备案管理力度强化科学决策。

由负责工程建设的村“两委”成员提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村要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担任其中村两委成员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50%。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报乡镇备案由村负责询价定标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会同有关村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投标。

各区县有关部门派员协助村镇建设管理员对村镇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当场评标、开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必须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注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各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村民参与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村道修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项目。

第三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管理、有效运行”的原则,以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和村民利益最优化为目标。

第四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备案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村务公开,项目信息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六条鼓励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创新,探索各种适应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项目规划第七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应当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项目规划,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性、社会效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规划方案。

第八条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符合村庄居民的实际需求,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实施。

第九条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效益预测等内容,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项目规划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确保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项目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和合理价格。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应当加强施工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资源,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四章项目运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运行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开展,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我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村集体投资或以集体名义贷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工程。

二、组织管理1.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村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村委会委员、财务人员、村民代表等为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设计、预算、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立项与申报1.工程项目实行申报制,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预算等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科学合理。

3.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设计与预算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实用、美观。

2.工程预算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编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工程预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间接费等费用,必须合理控制。

五、招标与施工1.工程招标必须公开透明,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2.中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4.村委会要指派专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工程验收要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6.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和付款。

7.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中标单位负责免费维修。

8.工程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完整可查。

六、资金管理1.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工程款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超支。

3.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村委会分级管理制度执行。

4.工程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小型建设工程如何管理制度

小型建设工程如何管理制度

小型建设工程如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市政、水利等方面的工程。

三、管理机构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指导、协调、监督工程的各项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工程监理: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问题。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4.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5. 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四、管理要求1. 工程规划:在工程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工程规划,包括施工周期、人员安排、材料采购等方面,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施工资质: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确保工程质量。

3. 安全生产: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

4. 质量保证: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加强工程质量检查,挑选优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5. 资金管理:施工单位要做到合理使用资金,及时报账,确保工程资金使用合理。

五、管理程序1. 工程立项:项目经理负责确定工程立项,明确工程目标、施工方案等内容。

2. 施工准备: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施工准备,包括人员安排、材料采购、设备调配等。

3. 施工过程:工程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5. 安全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 收尾工作:施工完成后,要进行工程验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工程结束顺利。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海行规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7〕5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5日海淀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阳光透明工程,达到操作规范、运行透明、竞争有序、节约资金的目的,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我区街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未被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市政工程等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项目;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其他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纳入政府采购、“智慧海淀”建设等的项目,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承揽单位名册库建立与管理第三条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揽单位名册库(以下简称名册库),通过全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电子管理系统,全面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建立以名册库为基础、以电子管理系统为载体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

村部工程管理制度

村部工程管理制度

村部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村部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村民公共利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由村委会主导或参与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环境整治等。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村部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村部工程项目的实施。

2. 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及村民代表,确保项目的多元化监督。

3.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整理、进度跟踪、质量检查等。

三、项目立项1. 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基于村民需求调研和实际可行性分析,由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

2. 初步方案需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3. 设计方案完成后,需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和意见反馈。

四、招投标管理1. 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材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和供应商。

2.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工程要求、标准和条件,确保投标方充分了解项目需求。

3. 招标过程中,委员会应邀请村民代表参与,确保透明度。

五、合同管理1. 中标方需与村委会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条款。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变更事项,应及时修订合同内容,并报委员会备案。

六、工程监督1. 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且符合质量标准。

2. 鼓励村民参与工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委员会处理。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委员会有权要求施工方整改或采取必要措施。

七、资金管理1. 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财务制度执行。

2. 委员会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 对于超支部分,需经过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方可调整预算。

八、验收与移交1. 工程完工后,由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项目包括:(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小额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小额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小额服务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小额工程项目发包,除申请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之外的,可以进属地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属县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项目审核审批第六条小额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申请时须提交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申请登记表、立项文件、项目预算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发包管理第八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小额工程项目,确需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技术简单的小额工程施工项目一般不设立技术分、资信分。

确需设置技术分、资信分的,须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

小型工程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小型工程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型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小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景观、水利设施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

二、许可申请(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二)申请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 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4. 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5.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防护措施;6.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许可审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原因。

四、施工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五、监督检查(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的工作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开工准备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和工程竣工管理阶段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开工准备管理第四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主要包括公司组建、资金筹措、设计资料交付、主要设备和主要参建单位的选定、五通一平和生产生活临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和审查、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总体目标策划、开工条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职责划分:(一)公司综合部、工程设备部负责项目公司筹建、项目核准报批及相关配套工程报批、资金计划等工作。

(二)公司综合部负责项目公司人员的配备。

(三)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筹备和拨付。

(四)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开工准备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落实项目核准的各项条件;2.履行报批手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3.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和投资计划报公司资金财务部审查;4.组织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招标;5.落实施工图设计审查,保证工程施工的需要;6.协调落实附属配套工程(如水电、管网、排洪、排污、取水等)建设的有关条件;7.〃五通一平〃及生产设施、生活临建设施的建设;8.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总体目标的策划,上报公司审查;9.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施工组织总设计,上报公司审定;10.编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和实施;1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体系;12.完成开工前的自检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工程设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管理工作。

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相关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支撑性报告的咨询委托及合同管理和费用支付,负责专项报审和报批工作;2.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管理、合同管理及报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费用支付;3.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方案、费用上报公司审查及报批工作;4.项目前期工作的合同管理与档案管理工作;5.按照初步设计编制原则,督促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6.承办初步设计审查、设计优化、设计联络等会议,催办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协调解决工程外部接口方面的有关问题;7.对初步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优化的总体要求;8.组织编制附属设施工程招标设计方案和内部审查;9.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全面落实优化设计方案;10.制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1.建立对设计单位的考核机制,保证设计优化、设计质量、设计进度目标的完成;12.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工作;13.督促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和移交工作。

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桥梁、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工程。

第三条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重、遵纪守法、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应明确各级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设立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小型工程建设工作,实施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立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小型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八条设立工程建设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建设准备第九条在小型工程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投资、工期等。

第十条选派专门的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图纸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施工计划。

第十二条在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建设施工第十三条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施工资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施工计划,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重点把控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保护好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

第五章建设监督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小型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监督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小型工程建设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项目包括质量验收和安全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村级“三资”管理,推进“清廉村社”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区村级工程监管体系,有效提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的规范性、操作的便利性和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级“三小”监督体系深入推进清廉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市纪发〔2019〕9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萧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基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是指以村社为实施主体,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结对等为资金来源的施工合同估算价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主要分以下几类:1、建筑类:包括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拆修缮、装饰等施工项目。

2、交通类:包括村内道路、林间道路、田间道路及机耕桥等简易道路建设。

3、水利类:包括小水渠、小水池、砌坎、河道清淤等小型水利项目。

4、其他类:包括村庄绿化、美化、亮化项目及操场、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上级相关部门有专项要求的,按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工作流程各村级组织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验收审价、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村级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项目决策村社按照社会事业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村级财务状况,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方确定方式等。

参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9〕12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优惠率。

施工合同估算价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方案由村社三委会讨论决定。

施工合同估算价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方案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城乡字第558号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将《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经与农牧渔业部商定,在国务院对村镇规划范围内用地没有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

暂时维持现状。

由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村镇建设用地的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按照《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0月29日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保证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地建设我国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村镇,适应和促进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村镇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乡镇和不同规模的村庄。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村镇,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

第三条凡是村镇的规划、建设、各类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村镇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村镇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逐步建设。

乡镇要建成为乡村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村庄要全面改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服务条件,做到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全国村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意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以乡(镇)为规划范围,依据县域规划和农业区划制定;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镇、村分级制定。

城市郊区的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

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979年前批准设建制的镇,按《城市规划条例》执行;其他镇和村,按1982年颁发的《村镇规划原则》执行,可以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荆州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荆州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荆州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一、出台背景乡村振兴事关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国家对乡村振兴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小型项目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比重越来越高。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由于缺少具体管理实施方案、监管层层加码等原因,导致审批程序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加重了基层负担,削弱了群众获得感。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切实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出台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政府投资条例》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方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业生产类、农村生活类、社会事业类农村小型建设项目。

明确了整区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二)明确了立项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明确了立项审批流程:一是村级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二是村级按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的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是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实施;四是简化审批许可;五是特殊情形审批。

村级小微工程管理制度

村级小微工程管理制度

村级小微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小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维护村级小微工程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村级小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督和管理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村级小微工程是指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田水利工程、路桥工程、村级电网工程、村庄改造工程等。

第四条村级小微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注重环保和安全。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级小微工程的规划应当与村庄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国家、县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村级小微工程的规划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布局和设计标准。

第七条村级小微工程的规划应当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并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征得村民的意见。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八条村级小微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土壤情况,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报告中详细说明工程概况、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等,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村级小微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前应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落实安全、环境等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村民生活不受干扰。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村级小微工程的监督应当由村级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督工程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村级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工程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农村小型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小型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小型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概述农村小型项目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规模小、投资少、周期短的项目。

这类项目一般是为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而进行的。

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乡村旅游开发、教育培训等方面。

二、项目管理机构1. 项目发起方:项目发起方可以是当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等,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 项目实施方:项目实施方一般是由专业团队或相关机构担任,负责项目具体的操作和实施。

3. 项目监管方:项目监管方一般由当地政府承担,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项目管理体系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发起方需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时间,确定项目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

并进行前期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

2.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需要依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的结果,明确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采购方式和施工方案。

同时,设立项目管理团队,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全面监控。

3. 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实施结束后,需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的目标是否达到、成本是否控制、效果是否显著等进行评估。

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作为未来项目管理的参考。

4. 项目运营阶段:项目运营阶段主要是项目的后续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项目的长期发展和运营。

同时,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调整,不断优化项目管理体系,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四、项目管理制度1. 组织架构:项目管理机构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团队等,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

2. 决策机制:制定项目决策流程,明确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运营各阶段的决策程序和权限。

3. 进度管理:制定项目计划和进度表,定期组织项目进展会议,跟踪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控制计划,设立质量检查点,强化质量意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

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制度

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制度

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统一村民自建项目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和协作发展,根据《村民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村民自建项目的规划、施工、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机构1.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和监督村民自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由村委会组织选举产生。

2.项目负责人:各村民自建项目由负责人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其责任包括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及进度等。

3.监理单位:由村委会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对村民自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管理程序1.项目规划阶段(1)确定项目需求:负责人通过调查研究,征求村民意见,确定自建项目需求。

(2)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需求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报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

(3)规划审批: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批。

2.项目施工阶段(1)施工组织安排: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队伍,明确施工计划、进度及质量要求。

(2)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工程验收: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报村委会备案。

3.项目使用阶段(1)项目交付使用:项目负责人组织交付使用,并进行使用培训。

(2)项目维护管理:负责人成立维护管理小组,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3)问题处理:对于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正常使用。

五、管理制度落实1.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2.项目负责人要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履行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3.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村委会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以上为村民自建项目管理制度,希望各村民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好自己的项目,努力促进村庄的发展和进步。

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园区各局室、村委由财政性或集体(包括政府基金与贷款、社会捐赠)资金投资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特指国家计委 3 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下),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1、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土石方、桩基、绿化等工程的建设和维修。

2、公共事业项目:学校、医院、行政办公楼、养老机构、陵园等公共设施的改建、扩建、维修及装饰工程。

3、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农桥、排灌、驳岸、河道管理维护、堤防、土地平整等工程。

4、服务类项目:勘探、设计、代理、监理、评估等5、其他需纳入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工程建设管理领导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投标方式的确定、筹集调度资金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与招投标领导组主要负责政府大宗物品采购、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招标投标工作,履行整个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协调处理各项目管理工作组之间关系,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工程招投标小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预算投资总额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招投标项目,报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落实招投标;对50 万元以下的招投标项目,依法组织自主招标。

工程现场管理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勘察、设计,自主或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工程预算;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的检查、督促,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进场材料质量的验收,工程量签证等,并出具现场施工验收表;负责施工单位信誉度的监督检查,杜绝串标、围标及转包、分包等违规情况的发生;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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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网络。

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村级组织建设小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乡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村镇建设管理员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

村两委是小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

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都要通过集体决策。

村级集体建设小工程项目应当在村两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加大项目备案管理力度强化科学决策。

由负责工程建设的村“两委”成员提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村要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担任其中村两委成员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50%。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报乡镇备案由村负责询价定标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会同有关村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投标。

各区县有关部门派员协助村镇建设管理员对村镇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当场评标、开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必须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注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各村两委要切实负起对村级小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要明确项目施工的具体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可以委
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八条严格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工程项目验收邀请区县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村镇建设管理员协同进行验收完善验收资料。

第九条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在资金的运行上,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投资情况及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各村委会主任是工程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村级小工程建设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个人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对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及采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以关系标、形式标、陪标、串标等进行弄虚作假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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