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民法考研专业课知识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论述题整理集目录一、.论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三、论民法是私法四、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等。
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原因1.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2.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
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木位走向社会木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
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囚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3.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囚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衡平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一、概述考研法律专业是对法学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考核和评价,是法律研究生申请进入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专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以下将对考研法律复习的要点和重点知识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民法与合同法民法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分支,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知识。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有形原则、效力原则、廉洁原则等。
考生要深入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具体应用。
2.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意思表示要素、内容要素和形式要素。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要素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并能够灵活运用。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等。
考生需要掌握各种情况下的效力产生和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履行的方式、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分析和解答。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其基本原理和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范。
考生应该重点关注刑法的分类、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1. 刑法的分类刑法主要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和各分则,特殊刑法包括国家安全法、经济犯罪法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个分类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2. 刑法的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有一定的法定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的适用原则和依据。
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刑事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个方面。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公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考生需熟悉各个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特点。
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重点精选
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重点精选一、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核心科目之一,下面是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的重点精选。
1. 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法律平等、有益权原则等。
考生应掌握这些原理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案例。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意思表示、成立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应熟悉各类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要求,并能够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的重点内容之一,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应全面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正确运用到具体案例中。
二、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另一个重要科目,下面是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的重点精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基本原理包括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等,考生应全面了解这些原理的内涵和意义,并能够将其运用于实际案例中。
2. 犯罪与刑罚考生需要熟悉我国刑法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一般犯罪、特殊犯罪等。
3. 刑法适用与刑罚执行考生应掌握刑法适用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同时了解刑罚执行方式,例如缓刑、假释等。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另一个重点科目,下面是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的重点精选。
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等。
考生应全面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考生应熟悉各类行政行为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并能够运用到具体案例中。
3. 行政诉讼法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程序规定,了解行政诉讼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以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总结:陕西省考研法学专业课备考重点精选涵盖了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三个主要学科,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理解基本原理,熟悉法律规范,并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专C方向研究生(学硕)初试准备(专业课)心得
西南政法大学专C方向研究生(学硕)初试准备(专业课)心得一、专业准备专C方向专业: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专业考试科目:专业课一(宪法、法理)、专业课二(民法、民诉、经济法)专业书目:据说2017已经改革,书目都已改为最新版,以招生简章为准。
备考需要准备的资料:各科专业书+西政阳光公社出售的整理笔记(个人认为非常有用,因为我只了解了这一本资料,所以若有其他学长学姐推荐的资料也可选择)+历年真题(自己可以去网上搜集,也可在网上购买“紫皮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西南政法大学卷,不过紫皮书应该是只到2012年真题)二、个人见解作为一个二战考生,深知考研的不易,毕业前的迷茫,父母的殷切期盼,还有长期备战过程中的精神压抑,想写点东西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在考研路上的你能有帮助。
首先介绍一下我个人的情况,已经拟录取西南政法国经法方向的研究生,初试分数并不高,所幸在复试中的笔试与面试中发挥较好,幸运被录取。
本科是位于湖南一所普通的二本院校,所学当然是法学。
本人是二战考生,虽然分数很一般,但因为考过两次体会比较深刻,所以想和欲报考西政的同学们分享下自己的心得,当然,里面可能包含自己主观的想法,所以看完之后如果你有不同看法,请自己取舍辨别。
再简单介绍一下2016年国际法方向的竞争情况,16年法学国家线315分,西政国际法方向复试分数线340分,相较于2015年的300分(15年国家线也是300分)有大幅度上涨,16年应该是近些年来竞争最为激烈的一年,看到竞争这么激烈的情况,可能本来想报国际法方向的同学有的可能就会没那么坚定了,但在我看来,不用过分担心这个问题,关于“大小年”这个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热者恒热,冷者恒冷,不冷不热才有大小年。
最热门的那些专业(比如经济法、民商法)每一年都竞争激烈,冷门的专业(如法制史)每年报考的人应该都不会太多,只有像国际法这样不冷不热的专业才会出现大小年这样的情况,论据就是15年分数和国家线持平,16年火了一大把。
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导言:民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涉及到个人权益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专业考研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科目,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考研法律学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产生,到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从自然人出生起就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到达法定年龄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类型和设立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不同类型。
企业法人是经营工商业活动的单位,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是以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的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程序和条件。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国家机关进行裁决的方式,包括民事诉讼、仲裁等。
非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诉讼过程,节省时间和成本。
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式,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自愿的、平等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等方面的约定。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
考研法学民法知识点详解在考研法学中,民法是一个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民法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些关键的民法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础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即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就是主体,买卖的物品是客体,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取得物品的权利,以及卖方交付物品的义务和收取价款的权利就是内容。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
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5、绝对权VS相对权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制度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30、本代理VS复代理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一、论述题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西政考研资料民法重点题.
西政考研本资料由西政阳光公社提供西政阳光公社西政考研门户论坛西政考研真题西政考研指导西政考研专业课资料宝库!考西南政法你不能不来民法重点题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的,并以“民法”、“民法典”、“民法通则”等命名的法律。
a就其调整范围而言,实质民法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判例法和习惯法。
而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又称一般私法。
b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形式民法,但却有丰富多彩的实质民法,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加以编撰民法典,而是不以民法命名的单行法律、判例、习惯或学说。
d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论民法是私法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主张将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但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b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1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普通社会成员;2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3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平等为本;4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意思。
因此,民法是私法当属无疑按照市民社会学说,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
因此,私法的基本形式为民法,民法的首要性质是其私法性。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1. 民法概论民法概论是民法学的基础课程,它包括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
民法概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法的概念与分类:民法是以定义人民个人和家庭生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内容、对象、性质等方面的不同,民法可以分为一般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分支。
- 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民法中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法律地位。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民法的各个分支和具体规定,是民法适用的基本准则。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能力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几种类型。
-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包括依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两种方式,而物权的转让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等多个方面。
- 物权保护:保护物权主要包括物权归属纠纷、侵权行为、守护物权等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合同法的知识点包括:- 合同的基本要件: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等几个方面。
-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等多个方面。
-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履行义务、请求履行、履行期届满等多个方面。
4. 侵权法侵权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主体:侵权行为是指以过错行为、违反法律或因特殊关系等情形造成损害的民事行为。
民法专硕知识点总结
民法专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1 民法的内涵和特征民法是指规范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行为的一部法律。
它以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任务,对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协商进行调节。
1.2 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民法各分册。
民法分册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
1.3 民法的法律适用民法适用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具有生效性、普遍性和排他性三个特点。
二、民法总则2.1 民法总则的作用和地位民法总则是民法的灵魂和核心,它是对所有民法分册进行统一规范的基础。
民法总则对法学、司法和社会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2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有偿原则、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项规定中,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导向。
2.3 民法总则的适用在适用上,民法总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与特别法冲突时,特别法的规定应当适用。
三、物权3.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内容,物权可以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主要是指担保物权。
3.2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最充分支配权,它是最高的物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依约取得和依律取得。
3.3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享有权。
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建筑物、用益物权、其它用益物权。
3.4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四、合同4.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确定或者者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等。
4.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法理学初阶讲义西政考研资料.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初阶讲义《法理学初阶》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中国古代法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
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
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翻译英文和德文而来。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中国于1949年以后长期使用苏联教科书,特别是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概念归纳
民事p2:与公共事务相对的私人事务。
实质民法p4: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P4: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财产关系p6: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构成财产关系的联系纽带。
人身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人格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文理解释p31:又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论理解释p32:又称逻辑解释、是指不拘于民法规范条文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理由、基本原则,究明该民法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阐明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
包括: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反面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p43: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诚实信用原则p44: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p48: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51:参加民法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机p52: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反映,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物p52: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行为p52: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包括: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和提供劳务或服务。
人身利益p53:系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事实p56: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诉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诉笔记1、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2、民事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以同样的限制。
3、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
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4、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包括: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b、海事、海商案件;c、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6、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7、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
(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8、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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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定义(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归属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物权法为私法2.物权法为财产法(二)特征1.强行性2.固有法性三、物权法的价值(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二)其他发展趋势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1.民法通则(1986年)2.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2)《海商法》(1992年)(3)《民用航空法》(1995年)3.财产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1986年)(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4.行政法规(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5.其他(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1.社科院草案2.人民大学草案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4.征求意见稿5.其他(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第二节物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涵义: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多种权利的总和2、立法没有规定(二)物权的性质(争议)1.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本质上是人对人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三)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
此之谓“物权概念的有限性”。
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1)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阻碍的权利(物权排他性在众权利中最强)(2)内容相同的无权之间相互排斥(四)物1.物的定义:人身以外、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2.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身体各部分与身体分离后是否成为物要区别对待)(2)原则上为有体物有体物:占有一定空间,可为人所支配的物质电热光等能源视为物;特定空间如具有价值并具有支配可能性也称为物。
(3)价值性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特性(4)稀缺性物不能无限度的供给,否则不是“物”(5)支配可能性(6)独立性法律上具有意思,可以独立存在,可以与他物区分(7)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有固定特殊属性,不能有其他物代替(8)现有物(将来物可以成立债权,但不可以成立物权)商品房出售中的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是债权,该合同经房管登记机关就成了物权化的债权合同。
3.特殊的物(1)尸体(遗体)(2)货币(3)企业(集合物)(4)动物二、物权的分类(一)依物权的法律依据划分1.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2.制定法上的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物权(二)依物权的主体划分1.单一主体物权与共同主体物权2.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法人的物权和个人的物权(三)依物权的客体划分1.可分物物权与不可分物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准不动产物权(四)依据物权的内容划分1.一般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实质物权与形式物权2.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3.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4.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五)典型物权与准物权非典型物权特点:(1)取得方式:申请+批准(2)非典型物权的内容要按批准的内容决定(3)非典型物权一般会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自然资源三、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一)支配效力1.直接支配力2.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权”)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一些物权要排斥其他物权或优先其他物权实现(1)性质标准——派生物权优先于基础性权利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土地抵押权优先于土地使用权(2)时间标准:成立在先,权利优先(3)特别规定①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②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为债权的债权优先——为了实现某些债权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新债权优于旧债权以及为其担保而设立的担保物权(3)法律特定某些债权优于其他物权(4)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其他物权(四)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都可以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
四、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利(一)物权与债权1.区别:①含义②反映财产关系③主体④客体⑤效力⑥变动原因⑦期限性2.联系:①债权一般以物权为基础②债权的实现一般以权利人取得一定物权为先(二)物权与知识产权1.共同点:①都是静态财产权、支配权②绝对权③排他性2.不同点:①客体②内容:知识产权有人身性质③法律确认方法④抵御性⑤时间性(三)物权与继承权1.联系:①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是继承权的起点、归宿,而继承权是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利②绝对权2.区别:①反映关系②内容③取得方式④客体⑤概念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贯彻物权法始终,用以解释、制定、适用物权法的···(二)重要性1.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物权、物权法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2.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物权法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基本依据(三)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议1.理论概括意见纷呈(1)三原则说(2)四原则说(3)五原则说2.立法建议仁智互现(1)梁稿(2)王稿(3)孟稿(4)《物权法(草案)》(四)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原理(1)物权法原则不同于物权法基本价值或宗旨(2)物权法原则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3)物权法原则不同于物权法规范2.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目的:静态秩序,动态安全3.物权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技术的产物和要求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一)涵义:物权的种类、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违反法定内容和方式创设法律已经规定的物权。
(二)内容1.类型强制: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内容固定:物权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3.方式法定:物权方式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创设物权(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违反法定物权类型的后果不发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如该法律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有效条件的,即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的后果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违反法定物权被容创设物权,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违反物权法定内容部分无效3.违反物权设定或转移方式的后果违反物权设定或转移方式应按区分原则处理,即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四)意义1.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2.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3.物尽其用的考虑4.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五)物权法定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物权法定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2.物权法定可适用于物权法的各种制度,具有生效领域的完全性;3.物权法定符合基本原则的模糊性特征。
(六)物权法定原则“弱化”了吗?三、公示公信原则(一)涵义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公示方式之原则;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方法公示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
公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权利人;(2)任何人因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的移转该权利的交易,受法律保护。
(二)公示公信原则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公示公信承载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即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2)公示公信适用于整个物权法制度(3)公示公信符合基本原则的模糊性特征四、区分原则(一)涵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
基本精神(1)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登记为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债权行为为负担行为,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2)交付或者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唯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方能成立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为处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3)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者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
实施物权行为、实现物权变动乃当事人之合同义务,违之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区分原则在价值追求上是为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其存在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符合基本原则价值根本性要求;2.区分原则具有生效领域的完全性特征五、物权绝对原则(一)涵义: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和行使的原则。
(二)构成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是私权神圣之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2.在物权法的整个制度中都具有指导意义3.是物权法其他原则的基础六、对其他“原则”的探讨(一)关于“一物一权原则”1.涵义:“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2.内容(1)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就数个物所构成的集合物而言,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有例外)。
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亦然。
3.“一物一权”的理由(1)明确物权所支配的外部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3)避免公示困难,确保交易安全;4.不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理由(1)它不适用于物权法的全部制度,不具备“生效领域的完全性”特征(2)它没有承载物权法的基本价值(3)它仅仅是物权作为绝对权以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的一个表现而已(二)关于“物权独立平等(三)关于“物权特定原则”(四)关于“物权优先原则”(五)关于“效率原则”(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七、结论第四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概念1.概念: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叫物权的变动2.物权的取得(以是否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划分)(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2)继受取得3.物权的消灭(1)物权的绝对消灭(2)物权的相对消灭原始取得方法:①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②通过收益而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③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而取得物权④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⑤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物权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⑦取得添附物的物权⑧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取得物权⑨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⑩其他方法取得物权遗失物1.概念:被他人不甚丢失难以找回的动产;对遗失物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2.债权规则:(1)有费用请求权;(2)无报酬请求权(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亦可能成立侵权行为;(4)非因故意导致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