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解读 学时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2-1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年月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2021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门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进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治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证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治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平安生产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实施平安生产规划。
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平安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建立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视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平安生产根底建立,落实平安生产措施,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平安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重大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是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_条例_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
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PPT课件(60页)
负责人界定:具有决策权、指挥权
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令)
负责人资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取的常规措施:
辨识——对辨识结果承担责任; 评估——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建档——概况、技术资料、评估检测、预案、隐患整改; 申报——主管安监局; 建制、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技术措施; 专人监控——明确领导、专人负责; 检测——做好记录; 预案、物资——告知、培训、考核; 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 “综合治理” 是指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生产 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依靠广大员工和社会各方面 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 技术等各种手段,治理安全隐患,减少和杜绝事故 发生。
4、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问责制———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a 鼓励技改——支持科研、先进技术推广; 安全奖励——改善条件、抢险救援先进; 举报奖励——任何单位、个人; 事故公开——及时申报,全面公开; 舆论社会监督——个人、单位、社区
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 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 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17、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安全避险: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实施为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详细内容。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
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条例还完善了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强化了安全标准的拘束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须按章操作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条例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并规定了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义务。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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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 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 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 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和事故防范能力。(将标准化建设 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 训内容) 第五十三条 政府部门要加 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 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 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1)
班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和基础: 加强班组建设可以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避免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 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 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 讲解、班后会点评分析等安 全管理制度;
(三)作业场地及物品堆放符 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 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 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应当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 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 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 情况;
紧密对接党中央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精神
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一下简称《意见》)出台,河 北省人大、法工委会同省安监局紧密对 接《意见》精神,对《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吸收意见内容多达22条、 27款,比如:第三条吸取了“三个必须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一 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 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有个部门和职 代会双报告。
校课堂教学和社会时间活动中严格落实 安全教育内容。 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 讲座,鼓励高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 程。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
1、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处罚(第71条)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3、对单位违法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第78条)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依法应承担以下处罚: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 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 建设; (四)当生产活动结束后 ,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 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 安全设施、物品存放等进 行安全检查。
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2)
在矿山、金属冶金、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 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互联互保、班组 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风险审核、岗 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七、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什么是“安 全”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 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 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 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 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
普及纳入国民教育。 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
业安全教育体系。 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院、高等院
五、对微小企业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针对近年来小饭店、小旅馆、小门 市等微小企业事故频发的问题,《条例 》明确了微小企业的定义,即从业人员 不超过10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 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微 小企业要开展操作岗位和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建设 ,要求其每日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查找 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对微小企业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 罚条款。
四、建立评估制度
风险评估
在政府层面,要求建立完善安全 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项 目和居民区布局,构建最大危险源信息 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 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 全风险 联防联控机制。
同时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 办制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结案 后一年内组织评估,评估发现履职不利 、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 追究其责任。第五十六条 、六十八条
安全管理
1、单位应加强危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28条)
什么是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物品。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 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 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 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5、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罚(第7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可受到 如下处罚: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 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6、对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部门的处罚(第81条)
4、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
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单位负责------是根本, 职工参与------是基础, 政府监管------是关键, 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 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综合治理”就是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 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各级各类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建立了全员安全责任制 度,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规范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班组建设。细化了内部岗位责任,强化 了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除、隐患治理,工作条件改善、基 础建设、发包出租的职责,以确保生产单位责任落实到位。(第五 条、第十一条至二十六条
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八大亮点
一、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二、强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定 三、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建立评估制度 五、确定微小企业标准对其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 七、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承接并细化了新《安全法》的“共治”内容
第二章、第三章对各个行业领域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作出了不同程 度的规范,第一章、第五章对政府所有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监察 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规范,第七章规定行 政处罚主体均为政府所有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等。
方针原则
1、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安全发展,就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 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发展要以人为本,生 命至上,要用安全的标准,规范一切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不要“带血的GDP”,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 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协同进步。
二、强调பைடு நூலகம்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定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因 素监控、安全生产许 可、高危作业保障
1、重大危险源监控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 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 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 进行经常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3、高危作业保障
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 、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 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 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的用于储存和堆放危 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 气体或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 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 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 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 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 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 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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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河北涉县顺通燃气有限公司.王卫国
主题思路和基本遵循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 展稳定大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 安全生产条例》已经于3月1日生效。条例坚持以防范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 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