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最需要呵护和关爱。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保障孤儿权益的政策措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总体来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要求,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二、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
2024年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孤儿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失去了双亲关爱,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保障。
在____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工作,提高保障标准和质量,确保每一个孤儿都能享有健康、安全、快乐的成长环境。
本实施方案将从政策制定、经济保障、教育保障、心理关怀四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孤儿保障工作的具体举措和目标。
二、政策制定1.制定有关孤儿保障的政策法规,明确孤儿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完善孤儿认定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认定流程,确保对真正的孤儿给予保障。
3.设立孤儿救助基金,用于孤儿的医疗保障、生活补助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4.加强跨部门合作,建立孤儿保障的综合服务体系,整合资源,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经济保障1.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保其基本物质生活需求。
2.为孤儿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健康体检和常见病免费治疗等。
3.完善住房保障措施,为孤儿提供稳定的住房条件,确保其居住权益。
4.建立孤儿奖助学金制度,为有能力的孤儿提供教育资助,促进其继续深造。
5.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帮助年龄较大的孤儿顺利就业,实现自立。
四、教育保障1.完善孤儿入托、入学政策,确保孤儿能够平等享有教育机会。
2.建立孤儿特殊教育机构,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其特殊需求。
3.加强对孤儿教育的社会支持,提供学习辅导和心理辅导等帮助。
4.加大对贫困孤儿的教育资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五、心理关怀1.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为孤儿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
2.提供定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孤儿心理健康素养的培养。
3.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增强孤儿的社交能力和自信心。
4.建立孤儿互助平台,鼓励孤儿之间互相交流和支持。
六、实施步骤1.明确责任,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孤儿保障工作的制定和实施。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3.加强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孤儿保障工作,营造关注孤儿的社会氛围。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济民函〔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济民函〔2022〕45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健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主动告知、定期摸排、数据比对、动态管理等精准保障工作,现将《济南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民政局2022年8月16日济南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指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1〕29号)以及《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保障对象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重点困境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或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民发[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二、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意见》及《通知》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2011年起采取预拨方式,将部分来年所需资金跨年度提前下拨各地。
各地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鲁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02]31号)各市民政局:为贯彻实施《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设置主体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包括:(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二)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本省组织或团体合资、合作的;(四)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受理审批机关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审批权限由各市民政局确定。
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模、档次、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相适应。
民政部门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的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筹办申请表。
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鲁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各市民政局: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进一步做好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孤儿保障政策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和《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82号)。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规定,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孤儿保障政策的全面落实。
一是明确享受孤儿待遇的对象。
要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在此基础上,按照鲁政办发〔2011〕47号、鲁民〔2012〕82号等文件要求,将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
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重度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3.06•【文号】民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以及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民政部门是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
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和情况,积极推动制定和落实政府的各项保障政策。
要加大资金投入和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标准,提升服务水平,逐步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建立稳定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
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营造有利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立足民政职能,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切实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
(一)要制定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养育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鲁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善后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下简称“病例”)的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给予病例及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是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解决病例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确保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经济补偿、伤残救治、生活救助、精神关爱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使病例及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完善措施,分级负责,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中“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病例的诊疗、护理、康复、伤残鉴定、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以及家长误工补助等费用,对《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病例伤残系数进行调整,即:一级乙等病例伤残系数调整为1.6;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1.3、1.2、1.1、1.0;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0.7、0.6、0.5、0.3、0.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民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
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二、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意见》及《通知》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2011年起采取预拨方式,将部分来年所需资金跨年度提前下拨各地。
各地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列支工作费用。
相关工作经费根据《意见》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和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解决。
三、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落实《通知》提出的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城乡统一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提标额度,每1-2年调整一次。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民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农业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委、法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民函[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关于“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的目标,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全面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工作水平,民政部决定在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海宁市、河南省洛宁县、广东省深圳市开展第一批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困境儿童优先,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坚持分层推进、分类保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分类给予保障。
坚持福利制度和福利服务并重,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贴制度,又切实加强服务机构的布局和建设,努力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既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又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的生动局面。
二、第二批试点地区名单第二批试点共46个市(县、区),它们分别是: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东丽区,河北省三河市,山西省闻喜县、朔州市平鲁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盘锦市,吉林省长春市、白山市,黑龙江省大庆市,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盐城市、张家港市、海门市,浙江省绍兴市、江山市、温州市,安徽省池州市、利辛县,福建省邵武市,江西省修水县、樟树市,山东省济宁市、荣成市,河南省漯河市、林州市、巩义市,湖北省老河口市,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望城区、临澧县、通道县,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海南省琼海市,重庆市永川区,四川省攀枝花市,贵州省大方县,云南省沾益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兴平市,甘肃省积石山县,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贵南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 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xx市计划生育协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卫家庭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规定要求,采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电子信息档案,并每月更新统计信息数据。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
1、建立联系小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生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
2、联系小组和联系人的职责任务。
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信息、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及时传达给联系对象;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化解不良情绪;在联系对象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面走访送温暖活动,确保走访慰问到户、到人、到位,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走访慰问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9年第6期民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一)明确两类机构功能定位。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具体职责见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各地要采取工作试点、业务培训、定点帮扶、结对互学等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二)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育小孩)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育小孩)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办理二、办理依照(一)《山东省民政厅对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建议》(鲁民〔2012〕86 号)(二)《山东省民政厅对于提升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82 号)(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对于增强窘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援工作的实行建议》(青政发〔 2017〕30 号)(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对于增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行建议》(青政发〔2011〕9 号)(五)《对于做好事实无人抚育小孩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2〕25号)三、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四、办理条件(一)孤儿:拥有我市户籍的失掉父亲母亲、查找不到生父亲母亲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育小孩:拥有青岛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切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小孩:1、父亲母亲死亡或失散:父亲母亲一方死亡,另一方失散的;父亲母亲两方失散的。
2、父亲母亲服刑:父亲母亲一方死亡(失散),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亲母亲两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
3、父亲母亲重度残疾:父亲母亲一方死亡(失散)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拥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亲母亲两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拥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小孩,以及《民政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受艾滋病影响小孩福利保障工作的建议》(民发〔 2009〕26 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小孩。
五、申请资料1、小孩自己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或其余能证明该小孩与父亲母亲关系的资料);2、父亲母亲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 ;3、父亲母亲失散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布失散证明;4、父亲母亲服刑的,提交由牢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5、父亲母亲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受艾滋病影响小孩,供给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HIV 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孤儿福利保障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孤儿福利保障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孤儿福利保障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6年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下发以来,各地采取措施,努力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特别是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的通知》(民办函〔2007〕121号)要求,通过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不断提高城乡孤儿福利保障水平,切实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掌握全国孤儿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保障状况,进一步完善孤儿福利保障制度,民政部决定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孤儿基本情况,包括:孤儿数量、性别构成、年龄结构、城乡分布、致孤原因和抚养方式等情况(附件1);(二)机构供养孤儿情况,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农村敬老院及其他机构供养孤儿的数量和月平均生活费标准等情况(附件2);(三)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情况,包括: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或其他救助的社会散居孤儿数量和月平均救助金额,以及未享受任何救助的孤儿数量和比例等情况(附件3);(四)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统称“儿童福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建筑面积、核定床位、供养孤儿数量、工作人员数量、孤儿生活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附件4);(五)目前,孤儿在供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前景、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六)下一步完善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调研工作,精心组织,细致排查,根据《儿童福利证》发放范围,逐级填报汇总相关数据,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浙民福〔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我省自2014年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
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其中: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主要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
具体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孤⼉数据统计⼯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孤⼉数据的真实准确,事关孤⼉保障政策的落实,事关孤⼉合法权益的保障,事关民政部门的形象。
⽬前,⼀些地⽅孤⼉数据统计存在把关不严、程序不够规范、数据不够真实准确等问题。
为进⼀步做好孤⼉数据统计⼯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切实增强责任⼼,确保孤⼉数据的真实性。
各级民政部门要树⽴⾼度的责任感,从孤⼉的利益出发,⾼度重视孤⼉数据统计⼯作。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保障⼯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对孤⼉范围的界定,准确把握并严格执⾏孤⼉认定标准,坚持做好孤⼉数据的审核、审批⼯作,确保每名孤⼉都能纳⼊保障并真实有效,严禁谎报、虚报。
⼆、建⽴⼯作协调会商机制,确保孤⼉数据的准确性。
各省(⾃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三级民政部门要分别建⽴孤⼉数据统计协调会商机制,负责⼉童福利⼯作和民政统计⼯作的相关部门要定期会商,确保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今后凡孤⼉数据有出⼊的,⼀律不得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并要认真核查原因,求得⼀致,经各⾃业务主管负责⼈共同签字认可后⽅可上报。
三、建⽴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孤⼉数据的严肃性。
各地要对本省范围内孤⼉数据情况进⾏全⾯检查,不符合孤⼉认定标准的,⼀律不准再报。
同时,要建⽴“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
今后,凡各级民政⼉童福利业务部门上报的数据、全国⼉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与民政统计数据不⼀致、不真实的,是哪⼀级造成的要追查到哪⼀级,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追究当事⼈的党纪政纪责任。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17⽇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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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民[2012]8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10.18
【实施日期】2012.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2]86号)
各市民政局: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进一步做好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
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和《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82号)。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规定,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孤儿保障政策的全面落实。
一是明确享受孤儿待遇的对象。
要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在此基础上,按照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