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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浏览次数:1407 来自: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06-10-17(待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乌政办[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26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目标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

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乌鲁木齐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宏斌副市长副组长: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张强市爱卫办主任、市创建办副主任成员:关忠民天山区副区长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海万军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庆生市建委助理调研员于占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协调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2)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3)公开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城市总体规划;(5)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报批程序。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城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风貌等方面的主要内容;(2)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与区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四条规划方案的编制1. 规划方案的编制程序(2)开展规划方案编制研究,制定规划方案草案;(3)公开规划方案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规划方案草案,形成规划方案;(5)完成规划方案审批。

2. 规划方案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相关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道路交通、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2)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城市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第五条规划许可证的审批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开发商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证申请;(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商方可开展建设项目。

2. 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2)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方案的要求。

乌鲁木齐CORS在航测大比例尺像控测量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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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7卷 第 1 7期 2 2 ・ 2 0 1 1年 6 月 0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I TECTURE
V0. 7 N . 7 13 o 1
J n 2 1 u. 01
文章编号:0 9 6 2 ( 0 1 .2 2 0 10 —8 5 2 1 1 0 0 — 3 J7
于航空摄影成本的降低 , 影像数据 更新 的频 率就越来越 快, 同样 后 的数 据 。 2 乌鲁木齐 C R ) O S系统有 7个固定 参考站 , 分别位于乌鲁木 要求对像片的处理速度 、 精度和数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 。
达坂城 区气象局 、 家渠市气象局 、 五 阜康市气象局 、 乌鲁木齐某 区有 西安煤 航飞 2 1 00年 l 最新拍摄 的高清 齐市勘测 院、 0月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政 府、 乌鲁木 晰、 高精度数码航 测影像 , 利用航 测软件对 其进行正 射纠正 。而 昌吉市中油新疆储 运分公 司、
1 乌 鲁木 齐 C S的组成及 工作原理 OR
乌 鲁木 齐 连续 运 行 卫 星 定 位 服 务 系 统 ( 简称 : 鲁 木齐 C R 乌 OS
1 3 像控 测量 的定义及项 目采 用模 式 .
像控测量是指根 据像片在 内业设计 布点方案并选定 能在实 系统 ) 是乌鲁木齐市规划局 2 0 0 8年 l 2月启动建设 的, 并于 2O O 9年 地观测的地物特征点 , 在实地根据划定影像 的灰度和形状确定像 7月完成建设 。 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建设 7个永久性 连续运行 的 控点的位置 , 外业实测求解该点三维坐标的过程。 G S卫星定位基准站和一个控制中心, P 陆地覆盖面积达到 9 % 以 5 乌 鲁木齐 C R O S系统的动态模式为网络 R K模式 , T 它应用于 上, 形成一个符合现代经济社 会发展 需要 的现代化 、 智能 化的动 像控测量可直接获得选取像控点的坐标 , 操作简便 、 精度可靠。 态 大地 控制 系统 。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依据《乌鲁木齐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控规》的实施管理。

Fv第四条《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建委、环保、国土、房管、水务、园林、城管委、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新疆魔毯影视传媒 有限公司
4.9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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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服务 新疆魔毯影视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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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022-12-14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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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 公证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 交公告
1.4.1 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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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0 日 生成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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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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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丝路文化生态走廊规划策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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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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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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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龙湾两岸片区控制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
目标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报告时间:
2023-02-10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规划层次图、规划期限和范围(一)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年,远期为2016-202年。

规划远景至2030年(二)规划范围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

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⑵2011-03-2910:2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秩名匡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1) 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 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 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规划进一步加强与中西亚地区的经贸合作、与我国西北各省区的联动和与内地的多种联系,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面向中西亚重要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

(4) 新型工业化战略依托本地能源资源优势和商贸服务条件,加快发展出口加工业和先进制造业,使乌鲁木齐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新型工业基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二)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四)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示需明确规划编制、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主要文本(说明书),涉及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的主要图纸。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划公示内容:标明拟建设地址、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应当依据公示的城乡规划,明确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蓝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市[2013]16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定义]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示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公开征徇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公示原则]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城乡规划公示。

第四条 [公示责任主体]城乡规划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由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城乡规划许可的公示,由作出规划许可的机关负责;(三)违法建设查处的公示,由作出查处决定的机关负责。

第五条 [公示方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城乡规划的公示,需要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城乡规划公示应当注明反馈意见期限、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示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城乡规划制定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中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资源和生态保护、城镇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空间管制、综合交通体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保护范围、开发利用强度、核心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中标明的拟建项目用地位置、性质、规模、布局、界限、开发强度等,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日照时数、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的文字表述及相关图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浏览次数:1407 来自:城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06-10-17(待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8•【文号】国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面向中亚西亚的国际商贸中心。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3783.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对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推进乌昌一体化进程。

加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的沟通,促进兵地融合。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乡镇(团场),优化村庄(连队)布局,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现代化。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地区提供服务。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13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乌鲁⽊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建房按照《乌鲁⽊齐市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

第1.1.6条内⾮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

第⼆章建设⽤地规划管理2.1 建设⽤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地规划管理中,对⽤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级规划执⾏。

第2.1.2条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执⾏。

建设⽤地的划分、使⽤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尚⽆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

凡表2.1.2中未列⼊的建设项⽬,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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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8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机构一览表

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机构一览表

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机构一览表
1. 城市规划部门概述
城市规划部门是负责规划和管理城市发展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建筑审批和环境保护等。

下面是城市规划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览表。

2. 组织机构一览
2.1 城市规划委员会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部门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核城市规划方案,并进行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

2.2 规划研究院
规划研究院是城市规划部门的核心科研机构,负责城市规划的研究和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2.3 土地规划管理处
土地规划管理处负责土地的利用规划和管理,包括土地供应、土地分配和土地使用监管等工作。

2.4 建筑管理处
建筑管理处负责建筑规划的审批和管理,包括建筑许可证的发放、建筑工程的监管和建筑质量的检查等工作。

2.5 环境保护处
环境保护处负责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工作,包括环境评估、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等工作。

2.6 统计信息处
统计信息处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城市规划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并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2.7 行政事务处
行政事务处负责城市规划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包
括人事、财务、档案和办公室管理等工作。

3. 结论
城市规划部门的组织机构一览表包括了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
研究院、土地规划管理处、建筑管理处、环境保护处、统计信息处
和行政事务处等部门,它们共同协作,为城市的发展和规划提供支持和指导。

以上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机构一览表的内容。

乌鲁木齐规划局

乌鲁木齐规划局

乌鲁木齐规划局乌鲁木齐规划局是负责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规划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至关重要。

因此,乌鲁木齐规划局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乌鲁木齐规划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战略。

乌鲁木齐规划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和规划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建设布局。

通过科学的规划,提出合理的发展战略,使城市的各项建设和发展协调一致。

2. 统筹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

乌鲁木齐规划局负责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和管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方案。

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达到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3. 执行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

乌鲁木齐规划局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相关政策,加强对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和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化。

4. 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乌鲁木齐规划局负责制定城市建设规划、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指导和协调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工作。

通过科学规划和统筹协调,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5. 加强城市规划宣传和教育工作。

乌鲁木齐规划局负责加强城市规划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城市建设的参与和支持意识。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城市规划信息等方式,使公众更加了解和参与城市规划工作。

乌鲁木齐规划局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得到了科学规划和有效实施,城市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同时,乌鲁木齐规划局积极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有效保障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未来,乌鲁木齐规划局将进一步强化自身职能,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规划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乌鲁木齐规划局将积极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注重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和智能发展,为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和宜居宜业的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二○○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受自治区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自治区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工作由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对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地(州、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二)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掌握和研究城市规划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自治区城规委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参与自治区政府委托及自治区城规委职责范围内的规划项目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及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三)参与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组织的课题调研和日常业务交流活动。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及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担任,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相应技术职称。

第七条自治区城规委建立专家库应当广泛吸纳各部门、各地区城市规划专家及相关专业专家,并聘请一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共同组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四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四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四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新政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四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78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民航新疆管理局、民航新疆空管局,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南航新疆分公司、中国航油新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民航跨越式发展的专题会谈纪要》精神,加快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四期改扩建工程前期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自治区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四期改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宋爱荣(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组长:于欢(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吉尔拉·衣沙木丁(乌鲁木齐市市长)成员:王新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王永轩(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邵峰(自治区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青(乌鲁木齐市常务副市长)庄文武(民航新疆管理局局长)曹琼(民航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段子新(新疆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富璞岩(南航股份新疆分公司总经理)李波(中国航油新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职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指导工程建设管理。

协调在工程建设审批中涉及军方和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赵青(兼)副主任:李宏斌(乌鲁木齐市副市长)李学军(民航新疆管理局副局长)姚新民(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成员:李涛(自治区发改委交通处处长)郑勇(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处长)李学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总规划师、综合规划处处长)许晓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处长)靳家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处处长)武新(自治区环保厅环评处处长)刘峰(乌鲁木齐市规划局副局长)邱思杰(乌鲁木齐市建委副主任)姬向东(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李东明(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王建(乌鲁木齐市拆迁办主任)刘晓媛(民航新疆管理局计划统计处处长)闫亭琳(民航新疆空管局规划发展部副部长)郭琪(民航新疆空管局规划发展部助理)廖正军(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李毅刚(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工程指挥部综合部副部长)刘福成(南航股份新疆分公司运行指挥部经理)曾谦(南航股份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经理)李久全(南航股份新疆分公司地面服务保障部经理)王勇杰(中航油新疆公司企划发展部经理)办公室职责:负责机场总体规划修编及报审;工程前期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及报审;新增建设用地报审和征地拆迁;工程选址、环评报告的编制和报审;协调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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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23.57 63.98 88000 0.01
1.92 136 36222 0.0041 548
1064.74 1560 11 1.89 54341 4937 17.11 2163.24 313.3 42.7 76.2 0.0205 26
493.05 370 10.23 1.85 46453 3119.56 14.9 1033.62 176.9 42.98 66.9 0.043 66.2
71.9
城市竞争力评价的指标体系
因素 一级因子 二级因子 城市GDP总量(亿元) 人均GDP(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亿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城市二产业产值占GDP的比例(%) 城市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例(%)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亿元) 货运总量(亿吨) 客运总量(万人) 地铁线路数(条) 全年邮电业务总量(亿元) 全社会用电量(亿千瓦时) 全年总用水量(亿立方米) 城市每千人拥有互联网的用户 医院总床位数(张) 城市人均医生数 城市的大中学校数(所) 经济总量及其效益 经济竞争力 产业结构状况 产业集聚度
城市基础设施 基本设施竞争力
社会服务设施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年平均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上市公司融资额 科研费占GDP的比率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 科技成果转化率 实际利用外资的数量 外资企业净出进口额占GDP的比重 每年接待中外旅游总人数 人口数量 人口素质 就业状况 城市人口收入及消费状况 社会公平 居住状况 交通状况 环境质量 社会治安 社会保险 人均地方财政收入 人均地方财政支出 每百人供养的政府行政人员
267.87 980 9.77 3 34190 1236.69 11.16 306.16 94.31 40.9 67.2 0.037 76.9
741.27
1404.35 2145993 37.4 50940.7 32.8 30084
47.8 11 73.4 30.3
91.5 32.7
金融竞争力
科技竞争力
对外开放度
城市人口总数(万人) 每万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人) 平均受教育年限 城市失业率(%) 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元) 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全市新增就业(万人) 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年末各种机动车保有量(万辆)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人/亿元) 城市医保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人口竞争力
生活质量
政府效率
体系
苏州 15475.1 14.56 1816 22.5 47 51.5 337.469 1.35 32130 3 132.95 1382.58 26.19 407 63241 0.0026 351 无锡 乌鲁木齐 10511.8 2458.98 16.07 977.92 9.7 47.2 51.5 3075.49 1.74 8799.7 2 201.4 686.67 26.59 1978 42100 0.0072 221 6.96 10.73 5.89 28.7 70.2 535.2 296.67 340.88 0 66.67 215.04 2.97 416 29400 0.0142 216 南充 1651.4 2.59 175.94 48.3 30.2 96.46 6056.8 0 广州 19610.94 13.96 1184.56 30.22 68.56 南通 6768.2 9.27 1110 14 46.8 47.8 1.18 7141.7 0 374.8 1221 38892 0.006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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