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40507 (定稿)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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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辽宁省,英文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即辽宁省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组成的人员或单位的概括】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名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此空】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市区街/路号室。
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
【选择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填写】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四);。
(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七);(八)。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七);。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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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2019年12月20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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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工信部《关于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决定》的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一、社会团体是指以协助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民间组织,自愿结成、因事务性质非盈利而产生的法人组织,可以向社会提供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商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二、社会团体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组建,有活动登记证明。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组织,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会团体不得依法登记组建,或者变更主体权利形式,或者变更注册地点,及其他项目时,该团体应当主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按照审批程序督办登记。
六、对以社会团体名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6cb7123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7d.png)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简介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中自愿组织起来进行公益、非营利活动的组织。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治理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规范运作和透明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内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1.注册管理: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注册材料和登记报告等。
注册管理是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能够有效监管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2.组织结构与运作: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机制,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在进行公益活动时需要进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应当包括资金的监督、使用的审批程序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等。
4.人员管理: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并进行相应的选拔和培训。
同时,应当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5.监督与评估: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可以帮助发现问题和改进管理,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管理制度的意义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2.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效能,为公益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3.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4.增强社会组织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加强组织内部的规范和纪律。
5.建立透明化的管理机制,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需要采取几个步骤:1.立法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同时,对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发展社会组织。
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8c432f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29.png)
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民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辽民发[2008]17号2008年5月28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全省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组织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社会组织必须设立秘书处等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吸引优秀人才,完善激励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建设一支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第五条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要实行聘用制,对拟聘人员经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查后,由用人单位在同级人才中心办理人才派遣手续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暂不具备实行派遣制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采用人事代理的方式。
关于辽宁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思考
![关于辽宁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13b2662cdd36a32d7375811e.png)
状态 , 或者成为 了各级党政机关 的附属部 门与党 政机关融 为
一
合 力” ¨ J . 这 为各种社团包括 社会组 织的发 展建设 进 一步 指 明 了方 向 , 规定 了任务 , 确定 会 、 学会 、 商会 等社会 团体 的
2 0 1 3年第 5期 (第 l 5卷第 5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L i a o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Co l l e g e
No . 5, 2 01 3
( V o 1 . 1 5 . N o . 5 )
自主活动空间 , 为社会组织 提供 了更 多有形 、 无 形资产 , 因而
对 辽宁省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 了深远影 响。
二、 辽 宁省社 会组织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 战
改革开放 以来 , 出现了有利于辽宁省 社会组 织发展 的社
I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O一 2 1
[ 作者简介 ] 孙 大伟 ( 1 9 8 0一 ) 。 男, 辽宁行 政学 院社会管理教研部教师 。
[ 中图分类号 ]C 9 1 2 . 2 1
辽宁省第十一次 党代会 明确指 出 , 要“ 创 新社 会组 织管
理体制 , 推动各类 社会 组 织健 康 有序 发展 。 ” 在新 的历史 时
期, 社会 组织 作为社会 协同 的重要 力量 , 在辽 宁省 形成 以人
府毕竟 以立 法的形式 明确了社 会力量成立社 会组织 的权 利。 此外 , 政府还通过各 种途径 , 将 自己的意 图和 态度 传达 给社 会组织 , 鼓励其 参与社 会服务 。进入新 世纪 , 国家对 社 会组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98d203b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87.png)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自愿结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开展非营利活动,服务社会公众的团体或者机构。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是指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能够提供丰富多样的社会服务,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然而,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透明度不高,社会信任度不足等。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原则1.法治原则:社会组织依法存续、依法管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2.公平公正原则:社会组织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内部事务和对外事务时,要确保权益平等、资源公平的分配。
3.独立自主原则: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应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不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干预和控制。
4.透明监督原则:社会组织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活动信息、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登记注册制度: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应通过登记注册程序获得法人资格,取得合法地位。
2.财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度,合理使用、管理和报告财务资源。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根据需要,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选拔、薪酬福利、培训发展等方面的规定,提高组织内部运作效率。
4.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腐败现象的发生。
5.服务规范制度:社会组织要制定相关的服务规范制度,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公众对其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6.法律法规宣传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组织成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社会组织发展需求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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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办理、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性质和职能,分别设立登记机关。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人员配置齐全,具有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设立和配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四)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保护,保障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制度,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申请。
第八条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书;(二)社会组织章程;(三)社会组织的主要人员名单;(四)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五)社会组织提供的项目或服务的计划或方案;(六)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不完整之处。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登记,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行;(二)维护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强化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撤销或注销。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和相关登记信息。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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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照自愿原则、以非营利为目的、团结公民自发组织起来、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宗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基础。
第四条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利由该组织自主支配和使用,不得被干涉、侵犯或剥夺。
第五条政府和社会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自治、公开、民主的原则,发挥团结和创造力,为崇高的社会目标做出贡献。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社会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过团体创始人或其他发起人自愿组织,而经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管理规定》和所在地区的命名规定。
第九条社会团体设立应当有详细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则,准确的目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以及保证合法权益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第十条成立社会组织,应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获得法律地位和众人信任。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经批准设立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社会组织发放《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则,合法经营管理,依法纳税,并定期向登记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的主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不能超出组织设立登记的范围。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设有会员的,应当按章程规定进行会员管理,并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决策方式,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做到公开、透明、公正、科学。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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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依规注册成立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包括基金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社会组织的注册1.注册条件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和人员;(2)拥有一定的资金、物资和场地;(3)具有明确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章程;(4)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2.注册程序(1)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和必要证明。
(2)由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批准注册后,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3.变更、注销与解散(1)社会组织变更包括机构、业务范围、章程等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并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2)社会组织注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提交注销申请,并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注销。
(3)社会组织解散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同时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并进行法定程序。
三、社会组织的管理1.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换届选举,保证机构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2.财务管理(1)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2)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监督管理(1)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组织的注册、变更、注销及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2)社会组织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合规开展活动,如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四、处罚和补救措施1.处罚(1)对于未依法注册或未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变更、注销、解散手续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可能予以吊销其登记证书。
2.补救措施(1)对于因社会组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向民政部门申请赔偿,并要求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d727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4d.png)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7【实施日期】2001.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2001年3月7日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的范围。
第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认或者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由省民政部门负责;(二)市、县的社会团体,分别由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三)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由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负责;(四)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民政部门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登记管理事项。
委托部门对委托事项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对被委托部门实施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经民政部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在规定期限内未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视为未完成筹备工作,由民政部门撤销批准筹备的决定。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542b1a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89.png)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民政部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第五条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第七条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九条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9fd1cff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4b.png)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社会组织运营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社会组织包括各类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组织的稳定运营和公信力。
下面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几个方面:一、组织机构设置社会组织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设立秘书处、行政部门、财务部门等,明确分工,划定边界。
二、会员管理社会组织通常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应建立会员管理制度,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的选拔、退出、投票等程序。
同时,要建立会员名册,记录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参与活动情况。
三、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的核算、收入来源、支出渠道以及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要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四、项目管理社会组织通常会开展各种项目活动,项目管理制度应规范项目的策划、执行、管理和评估。
要建立项目申报、审批、执行和考核等相关制度,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会议管理社会组织通常会召开各类会议,会议管理制度应规范会议的组织、流程、记录和决策等。
要注意会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文件管理社会组织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起草、审批、传阅和归档等程序。
要规范文件的格式、编号、保管和使用,并要注重文件的保密和备份。
七、监督与评估社会组织应建立监督与评估制度,对组织内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要接受上级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组织的透明和诚信。
以上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当然还有其他相关制度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完善。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是社会组织能否稳定运营和实现组织使命的重要保障,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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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便利、效率。
第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属性和功能进行登记分类。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五条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具备组织者和成员之间的自愿、平等关系。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的基本条件是:组织具备符合社会组织属性和功能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学术或实践成果等。
第七条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材料包括:组织申请书、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情况说明材料。
第八条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九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登记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一律予以登记,不得因社会组织的主张、宗教信仰、区域性特点等理由歧视、差别对待。
第三章公示和监督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对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组织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四章法定责任第十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保障社会组织登记透明度。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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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07•【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1.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6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一)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交叉科学学会、研究会;(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协会;(三)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组建的非经济类专业性协会、基金会;(四)各种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五)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申请组建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三)对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四)负责社会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的善后工作;(五)为非法人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组建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组建市、县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社会团体,向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跨市、县的社会团体,向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组建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主持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组建的必要性、筹建情况、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三)社会团体章程,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任务、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章程修改及社会团体终止程序;(四)拟选正、副职负责人和秘书长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五)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单;(六)经费来源证明。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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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多个自愿组织起来,共同追求特定目标或利益的组织形式。
为了维护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和公共利益的实现,针对社会团体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登记和注册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和运作需要进行登记和注册。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逐级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经过审核并完成登记注册手续方可合法运作。
二、组织结构和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包括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确定成员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与社会团体目标相符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团体成员的行为和管理运作。
三、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使用和监督。
财务活动应当记录详细、准确,财务报告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四、活动规范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不能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社会团体要依法履行相关申报手续,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社会责任社会团体作为公益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社会团体还应当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关心成员的生活和发展。
六、监督和处罚为保证社会团体合法、规范运作,需要加强监督和处罚制度。
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涉及违法、违纪和不合规行为的社会团体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罚措施,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团体可以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增进与国外相同或相近性质的组织的友好往来,推动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合作与发展。
社会团体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注重遵守国际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在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指导下,各类社会团体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挥各自的优势,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以保证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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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由自愿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服务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组织的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我国出台了《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一、社会组织的设立和登记管理1.设立条件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设立社会组织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组织章程等相关材料,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2.登记管理社会组织设立后,需要进行登记管理。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予以登记,颁发社会组织法人证书。
社会组织必须按照登记的内容和办法开展活动,如有变更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1.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组织的权责,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进行。
组织应当定期审计财务,公开财务状况,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信息报告和公示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组织的基本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社会组织的监管措施1.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有权对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2.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等。
违法行为严重者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四、社会组织的服务保障1.政策支持国家应当通过税收、财政资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活动开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事业。
2.培训和交流国家应当加强社会组织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组织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结语《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作为民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期待社会组织在法律的保护下,持续发展,为推动社会进步提供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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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
办法全文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 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xx年辽宁省第十二届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办法发布
03 条例全文
目录
02 办法全文 04 解读
基本信息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 12月20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发布
办法发布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出台的《条例》是全国首部社会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在全省社会组织清理 规范中,对登记注册的家社会组织中的家进行了整改、注销、撤销,占比达40.3%。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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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和实施的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自愿组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非营利法人组织。
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有其重要的意义和目的的。
首先,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组织的运作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而一些社会组织也可能会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和损害。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社会组织明确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加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保障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其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整顿社会组织秩序十分必要。
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立法人组织,其活动范围广泛,并且多种多样,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管理和运作也十分复杂。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明确社会组织的运作标准和规范,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组织向良性发展的方向前进。
第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
一个良好的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不仅可以加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提高社会组织的运作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激发社会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通过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使社会组织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发挥其在社会管理、服务和创新方面的作用。
第四,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在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各个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社会组织提供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框架,使得不同社会组织可以更好地进行合作和交流,共同面对各种挑战和问题,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作共赢。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于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整顿社会组织秩序,提高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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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7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