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进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环评报告提交与审批: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时,需同时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同步进行审批程序。
2. 环保设施设计与建设: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步设计和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管理设备等。
3. 环保设施验收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需同步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设施顺利交付使用: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知环保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同步配备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
2. 运行参数监测与数据记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记录运行参数,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需按照像关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改造,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四、环境监测设施运行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监测设施建设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监测设施,并确保设施建设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
2.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送:监测设施运行期间,监测人员应监测各项指标,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监测数据,以便环保部门进行监管。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应对监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1. 环评报告模板2. 监测数据报告表格3. 环保设施设计规范4. 监测设施建设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环境保护目标1. 保护大气环境: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减少工业排放,推动清洁能源的应用。
2. 维护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保护土壤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4.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
5. 促进环境教育与宣传:加强环境教育的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环境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标准。
2. 企业责任:企业应依法申请环境许可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定期进行环境自我监测,并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3. 公众责任:公众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四、环境影响评价1.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环保措施的规划和实施。
2. 重大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影响生态环境的重大修复项目,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修复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加强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环境监测与警报1. 推广监测技术: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准确的环境数据。
2. 发布环境警报:在环境突发事件或严重污染事故发生时,政府应发布环境警报,提醒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2. 水污染防治:限制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推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
3. 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农业和工业活动对土壤的监管,推动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4. 噪声污染防治:建立噪声源监测网络,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管和控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86]国环字第00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03.26【实施日期】1986.03.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86]国环字第00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责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推动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监测、减排、治理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
管理工作应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重点突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按照不同权限对前期、基建、生产等环节环境保护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考核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职责为:(一)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与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二)规划发展部负责煤炭、煤化工及相关交通运输以外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配合落实前期工作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人力资源配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居民等,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合理,通过采取综合防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设漂亮中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
第八条提倡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第四章环境保护机制第十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力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2. 环境监测计划表3. 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申请表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法律。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立法文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指导、协助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标准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因素。
第六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论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可操作标准。
第七条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应当根据环境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建议,加强民主参与。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研究和监测,及时反馈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标准应当与国家其他标准相衔接,形成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效果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和评估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持。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的监测、评估和检测体系,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环境保护考核的内容,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环境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高。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和执行,推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
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6、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和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土流失和水生态破坏。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以及XX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环保措施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的参建各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须签订水保、环保责任书,或在施工合同上载明水保、环保的相关条款和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地同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保持水土流失的法律和法规,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和垃圾以及土方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
防止扬尘及其他有害物质对大气的污染,并且应采取科学和规范化的施工方法,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实施环保工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在市区和靠近学校、医院及住宅区的地方,施工单位应按限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第七条除本规定外,其它对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都应予严格遵守,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止和消除。
三施工期间的具体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须向监理单位提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监理单位应对无环保措施的开工报告,不予批复;对正在施工无环保措施的,应立即停工,待措施满足要求后,准许复工。
第九条水土保持1、积水与排水(1)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排水应保持良好状态,排水区内应修建足够的临时排水沟渠,设置沉淀池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通,在排水区内应避免积水或冲蚀。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摘要: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正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管理原则以及实施与监管方法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这些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始终,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思想和方向。
1.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应协调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
2.预防为主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环境恶化。
3.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应从整体上考虑,采取综合措施,实现环境的全面保护。
4.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公众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环境质量。
5.损害担责原则:对于环境损害,应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包括:行政管理、法律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
这些原则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1.行政管理原则:政府部门应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管理原则: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
3.经济管理原则:通过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如征收环保税、提供环保补贴等。
4.社会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
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为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控制表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办法一、目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奖惩机制,规范公司环境保护考核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三、定义(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满足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定义及分级标准的事件;(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三)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是指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标准不高、工作质量低下、工作要求不落实等行为。
四、管理职责(一)安全质量环保部门是公司环境保护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1.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考核制度,检查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考核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请公司党委审议,并按职责权限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4.对各单位年度环境保护绩效提出考核建议。
5.组织集团公司和外部机构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个人的初选和申报工作。
6.按照“一票否决”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公司各类评优评先的意见。
7.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单位负责人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8.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单位和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二)生产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1.参与管理范畴内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
2.对管理范畴内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单位负责人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4.参与集团公司和外部机构的环境保护评优评先的初选工作。
5.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单位和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三)公司纪检监察部门1.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单位负责人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调查处理结论,决定是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调查;3.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单位和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摘要:一、环境保护法的概述二、环境保护管理原则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意义正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法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管理原则,具体包括: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以防为主,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时,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四、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即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绿色生产。
五、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强环境监管,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目标,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
六、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总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管理原则,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0日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四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科研与宣传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为规范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月20日以国家电网科[2004]85号文予以印发,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国家电网公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一)电力建设项目(包括输变电工程、火电、水电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二)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三)发电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废水、灰渣、噪音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电网及电源建设和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二)负责与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联系;负责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规章、规划、年度计划及企业环保标准;(四)负责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管理;(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控制与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管理;(六)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八)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的组织实施;(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一、总则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
二、监督机构及职责1.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的设置1.1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1.2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1.3 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三、监督措施1. 监测与评估1.1 重点区域污染监测1.2 环境影响评估1.3 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四、行政处罚1. 违法行为查处2. 处罚程序2.1 立案调查2.2 行政处罚决定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注释:1. 监督措施中的“重点区域污染监测”是指对重点污染区域进行定期监测,以了解污染程度。
2. 行政处罚中的“依据”指的是对于不同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范本二:一、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监管对象和内容1. 监管对象1.1 工业企业1.2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1.3 建筑施工行业2. 监管内容2.1 环境审批监管2.2 环境监测三、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2. 不定期抽查3. 举报奖励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注释:1. 监管对象中的“工业企业”是指涉及到生产加工、燃烧及物质转化的企业单位。
2. 监管内容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监管要求”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及审批程序的监管要求。
本文档涉及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监管要求文件注释:1、环境影响评估:对预定或已实施的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工程、规划、政策、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把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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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生产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废止说明《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办法。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做出详细说明。
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清洁生产,建设“两型”企业;环境保护与电力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安生部主任成员:安生部全体成员,发规部、工程部、检修部相关项目负责人,各风、光电场安全员。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大唐国际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协调公司与各级政府部门环境保护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安全环保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审批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清单;(七)组织制定和审批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和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实施;(八)保证公司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整改和控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相关部门的环保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三)负责编写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公司环保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督促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
(五)监督检查公司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检查风电场、光伏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调查排污状况,摸清污染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负责公司环保考核指标和排污缴费指标的核定和监督管理。
(八)监督风电场、光伏场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监测仪表)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完成情况。
(九)积极参加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先进技术。
开展环保宣传、培训活动工作。
(十)参与或组织调查环境事件和纠纷。
(十一)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对可能存在安全环保风险的作业过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风险辩识及评估;第八条风电场、光伏场职责:(一)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环保年度治理计划,负责环境治理年度资金计划上报和治理工作。
(二)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确保环保设施投运正常,处理效率符合设计要求,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水平。
(四)在安全生产部的指导下辨识本单位所有作业过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环保风险,形成本单位安全环保风险清单,并对安全环保风险进行评估;(五)制定并实施安全环保风险控制措施,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部;(六)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风险清单进行定期更新,以保证安全环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监察管理第九条环境保护设施是公司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公司要根据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
环保监察工作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单位要求进行。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项目公司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管理程序及时上报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环境保护专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环保要求的项目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五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大唐国际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大唐国际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也必须同时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
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的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应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大唐国际。
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大唐国际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计划和资金。
法规、政策确定的或申请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企业应设立监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不断完善监测手段,按要求对排放点进行日常检测。
应按要求委托当地环保部门或上级监测单位按期进行检测。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凡对环保工作有下列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防治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环保科学研究或治理技术、污染监测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对环保管理、监督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发现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和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保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运行的,将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对限期治理项目不按计划完成治理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废止。
附件: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