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7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6 100000以上 0.1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衢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衢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序号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事项设置中介服务依据办理时限(日)价格形式收费标准1 市发改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20-30 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2号)。
2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60政府指导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1〕151号)。
3 建设工程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6—1—序号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事项设置中介服务依据办理时限(日)价格形式收费标准4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0-15 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9〕172号)。
5市住建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登记表5报告表9报告书20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2〕309号)。
浙江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平进行。
下面就浙江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浙江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考虑了评估对象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分为固定收费和按比例收费两种形式。
固定收费主要针对一些简单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评估对象的类型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比例收费则是针对一些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比例。
其次,根据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项目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收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对于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资产评估项目,如知识产权评估、矿业权评估等,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规定。
再次,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还考虑到了市场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因素。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评估机构的经营成本、人员成本、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确保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也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低价抢市场,不得违规降低收费标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
最后,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实施,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也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收费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向委托人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评估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平进行。
只有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才能有效保障资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
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必须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浙财综字[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公布保留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浙价服〔2011〕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省国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价评估机构为土地出让提供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10%,其基准收费标准为:
土地评估实行按档累进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要求等,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国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评估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4月7日。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范本:1. 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1.1 标准收费方式按照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收费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参与评估的房地产项目确定收费的总体框架;- 对房地产项目的概括性评估,通过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精细评估,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详细规划、考察、估值和分析;- 最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监管。
1.2 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房地产项目概括性评估收费:按照项目价值的1‰收费;- 房地产项目精细评估收费:按照项目价值的0.6‰收费;- 审核与监管收费:按照评估收费的20%收费;- 附加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2.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2.1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交评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评估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3)评估机构与业主进行签约;- (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 (6)评估机构交付评估报告并收取评估费用。
2.2 所需材料- 完整填写的评估申请书;- 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文件;- 业主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件;- 其他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3. 评估报告编制与交付3.1 编制要求评估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充分搜集、分析相关数据与信息;- 准确计算项目的价值;- 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分析和评估结论。
3.2 交付方式评估机构在编制完评估报告后,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交付:- 书面形式:以纸质报告的形式交付;- 电子形式:将电子版评估报告发送给业主。
4、附件- 评估申请书范本-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文件- 其他相关附件(根据实际情况添加)5、法律名词及注释- 房地产评估: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价值估算和评估的过程。
- 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的详细调查与分析后,形成的报告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浙价服[2008]35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8〕35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工商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涉及企业的档案保管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7〕23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重组、改制、清算企业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基准费率的70%收取。
五、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企业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159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对企业重组、改制、清算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涉及企业的其他房产交易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批准机关
备注
浙价服
〔2005〕6号
元/件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3.5‰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5‰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
浙江省物价局
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下浮不限。
备注:
1、房地产评估,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浙价服[2014]216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杭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执行。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规划部门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中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31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灰线检验、±0检测服务属于建设规划部门的日常监督事项,待全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公布后,视其是否属项目内容及明确的价格管理形式执行。
四、其它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4年9月5日。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浙江省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国内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的。
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管理条例》,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公平,并且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因此,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灵活性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包括评估费用、咨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评估费用是指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所收取的费用,咨询费用是指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例如评估对象的价值、规模、地理位置等。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评估收费标准,并且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明细账单,并且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估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开性。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评估收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评估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保评估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评估收费标准的完善也需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机制,确保评估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内容、监督和管理、调整和完善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随着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房地产评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房地产评估作为衡量房地产价值和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资源配置和市场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统一的收费标准,房地产评估市场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市场秩序,也会损害评估机构的权益。
一、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为了保证评估服务的公正与专业性,浙江省应该加强对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管。
首先,应该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收费指导价,以此作为市场参考价位。
其次,还要建立评估师资质考核制度,对评估师进行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从而提高评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合理确定评估收费标准合理确定评估收费标准是保障评估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评估的难度、风险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其他地区的收费水平,确保评估机构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同时也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加强评估市场监管评估市场是一个涉及经济利益较大的行业,因此,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要建立评估机构的备案制度,对机构的资质、人员组成和业务范围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备案。
其次,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和评估结果的核查,确保机构持续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服务。
四、促进行业发展合作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一个需要各方协同合作的行业。
评估机构、房地产从业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评估机构可以积极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提供专业评估服务,同时可以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共同制定评估标准和收费制度。
五、加强宣传与培训对于房地产评估收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需要及时向评估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通过宣传和培训的方式,提高评估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他们对评估收费政策的理解和遵守,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秩序。
六、建立服务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的评估服务投诉机制,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评估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投诉机制应该简单易行,能够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1. 引言随着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评估师通过对房地产的估价,为购房者、银行、开发商等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依据,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构成。
2.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规定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由省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根据房地产评估的不同类型和价值,收费标准可分为按比例收费和固定收费两种形式。
2.1 按比例收费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房地产的估价金额,以一定比例来计算评估收费。
按比例收费是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的主要形式,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
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评估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收费,常用的比例包括0.1%、0.2%、0.3%等。
按比例收费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从而保证评估服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2 固定收费固定收费是指对于特定类型和标准价值的房地产评估,按照固定金额收取评估费用。
固定收费的优势在于简单明确,对于同一类型和价值的房地产,无论评估的复杂程度如何,收费都是固定的。
但固定收费的缺点是可能无法精确反映评估工作的实际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对于高价值、复杂项目的评估可能不够公平。
3.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费用构成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3.1 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是指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所需的劳务费用。
根据评估师的工作经验、资质等级、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因素,人工费用可能有所差异。
评估机构一般会根据人工费用占评估总费用的比例进行支付。
3.2 辅助费用辅助费用是指评估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辅助工具、设备、软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例如,评估师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可能需要使用测量仪器、相机等设备,评估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专业的评估软件。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收费依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备注
浙价服
〔2005〕6号
元/件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3.5‰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5‰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
浙江省物价局
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一、背景为了规范浙江省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参预者权益,根据《房地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文档,明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1、收费基准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以评估对象的价值为收费基准。
评估对象为单个房产单位、大型项目、土地等不同类型的资产,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1)房产单位评估房产单位包括住宅、商铺、厂房等单独房产单位,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至5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房产单位价值、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土地评估土地评估费用根据土地评估的具体情况进行核算,普通按照土地转让价格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计算收费。
(3)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指对一组相关房地产资产进行评估,如房地产开辟项目、投资项目等,收费标准为每件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项目规模、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服务内容评估机构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评估服务,对委托人的利益和知情权负有保密义务,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四、附件清单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2)浙江省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范本(3)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报告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指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
(2)《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指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3)评估对象:指受评估的房地产资产或者物品。
(4)评估目的:指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类型,如出售、抵押、担保等。
(5)评估方法:指评估人员用于计算资产价值的具体方法。
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评估机构可能会遇到诸如市场价格波动、委托人意见不一致、评估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相关事宜,确保评估机构和相关方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评估行为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二、评估费用的确定1:评估费用计算方式1.1:根据房地产评估价值确定的费率进行收费,费率根据浙江省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2: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协商过程应充分考虑评估工作的复杂性、时效性、风险性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2: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2.1: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的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
2.2:评估费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三、费用计算的详细说明1:房地产评估价值1.1:房地产评估价值的确定应遵循浙江省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1.2:评估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土地价值、建筑物状况及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2:收费标准的细化2.1: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评估可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2.2: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和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2.3:收费标准应明确包括评估费率、计算方式、计费单位等内容。
四、附件2:浙江省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评估:根据评估准则和方法,确定房地产价值的行为。
2:评估机构:经资格认定并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3: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的当事人。
4:房地产评估价值:根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结果。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文档模板: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相关信息,包括评估收费的基本原则、费用标准、收费程序等内容,以便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参考。
二、评估收费的基本原则评估收费应遵循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评估机构应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于评估机构官方网站。
三、评估收费的费用标准1. 房地产评估费用标准房地产评估费用按照评估的具体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计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项:- 评估基本费用: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规模、评估难度等因素确定的基本费用;- 风险费用:根据评估对象所处的市场环境、法律风险等因素确定的额外费用;- 补充费用:根据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补充工作(如实地考察、设备调查等)确定的额外费用。
2. 收费方式评估收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定额收费: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和规模,统一制定固定的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收费:根据评估对象的建筑面积确定收费金额;- 元/个收费:根据评估对象的数量确定收费金额。
四、评估收费的程序1. 委托协议签订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并明确约定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
2. 评估范围和内容确定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并向委托人提交评估方案。
3. 评估工作实施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方案,进行实地调查、数据收集、资料分析等工作,并编制评估报告。
4. 评估报告提交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委托人,并说明评估费用及支付事项。
5. 评估费用支付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评估费用给评估机构。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费用收费标准表2. 委托协议范本3. 评估报告编制指南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评估:对不动产进行价值估计,包括市场价格、租金收入等的测定和预测。
2. 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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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