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域权的比较
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是我国法律明⽂规定的权利,根据双⽅当事⼈的相邻关系,双⽅当事⼈会产⽣相邻权。
如果双⽅当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的,是可能产⽣地役权的。
那么,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
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种独⽴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种独⽴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独⽴的公⽰,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
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便。
地役权是⼀种独⽴的物权类型,属于⽤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独⽴的发⽣原因和权能,需要进⾏独⽴的公⽰。
⼆、⼆者的法律效⼒不同。
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产⽣,是服务于特定⼟地或附属于特定⼟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对相邻权⼈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然条件⽽发⽣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具有对抗性,⽆需登记便可当然发⽣效⼒。
⽽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双⽅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只是⼀种债权。
三、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关系的⼀种最⼩限度的调节,相邻权⼈只能在依社会⼀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
不动产物权⼈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或限制相邻不动产,必须与相邻不动产物权⼈达成⼀项契约,向其⽀付⼀定的对价,获得其同意。
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权利⼈⾏使权利给邻⼈造成损失,相邻权⼈⾏使权利是⽆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偿则属于意思⾃治范畴,双⽅可在契约中⾃由约定。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01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
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案情】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
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
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
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要求被告留出的1.3米通道己包括在转让的土地面积中,村委会非城市规划部门,且城建部门未在被告后墙规划公共通道,故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留一通道供原、被告出入,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被告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卫生间、安装铁门属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建卫生间阻碍原告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
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亮点:明确保护“阳光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
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
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三)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
如XXX、XXX、XXX是某山区的农民,XXX耕作的土地在山头、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腰,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脚。
XXX堵住了自然流水,使XXX的稻田缺水,XXX可否主张相邻权?XXX耕种的土地虽然与XXX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
XXX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如XXX盖房3米高,XXX为了压住XXX,盖房3.2米高。
XXX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XXX的土墙上,XXX能够主张相邻权。
XXX的相邻权是其衡宇所有权的扩展,是对XXX所有权的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准绳288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但如这种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或者范围,即超出了被使用的邻地权利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则应进行赔偿。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地理位置上的关系。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1. 邻近权:指在相互接壤的土地或建筑物之间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邻避权:指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优先权,即要求邻近的人或物在其行为中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责任的一种权利。
3. 邻接关系: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的物理接触和关系,包括相邻地段在使用上的限制和约束。
4. 邻居关系:指相邻地方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
5. 财产权: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享有其收益和利益。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概念,往往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地理位置、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环境保护等等。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
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标签: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1 两者概念之比较1.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
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摘要: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两者都是在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平衡相关人利益的制度,本文旨在从权利性质、产生依据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以期有助于相关立法、司法实践。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区别地役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历经兴衰,最终为近现代民法所继承,为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依据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简言之即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制度对于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但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对于地役权权利义务双方而言,供役地权利人有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依照双方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地役权人依此当然享有其基本的权利,即使用权。
但是这种使用权是有着界限和限制的,地役权人行使使用权需依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而不能任意而为,同时他还必须履行最小损害义务,以实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地界关系的具体规则
相邻地界关系的具体规则一、前言相邻地界关系是指两个相邻区域之间的边界线或界限,它们在地理、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邻地界关系的具体规则包括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划定、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相邻城市之间的市界划定等。
本文将从这些不同层面详细介绍相邻地界关系的具体规则。
二、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划定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划定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划定应遵循以下规则:1.领土主权原则:相邻国家应尊重对方的领土主权,不得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
2.历史沿革原则: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划定应考虑历史沿革和民族分布等因素,尊重历史上的疆界。
3.公平原则: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划定应公平合理,避免对一方过分偏袒,保持相对平衡。
4.和平解决原则: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争议应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5.国际法原则: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划定应遵循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三、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行政管理的规定和实践,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应遵循以下规则:1.行政属地原则: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应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和地理实际情况,划定相应的行政边界。
2.行政中心原则: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应以行政中心为依据,避免行政边界过分划分行政中心。
3.经济联系原则: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应考虑经济联系的需要,避免因行政边界划定导致经济发展不协调。
4.民族自治原则:相邻省市之间的行政区划应尊重少数民族自治的需要,依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等权益。
四、相邻城市之间的市界划定相邻城市之间的市界划定是城市管理的基础,也是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城市管理的规定和实践,相邻城市之间的市界划定应遵循以下规则:1.城市规划原则:相邻城市之间的市界划定应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划定相应的市界。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界限
21 0 2年 1月 Fra bibliotekJn 2 1 a. 0 2
口 法 学 研 究
论相邻关 系与地役权之 界限
林 花 灵
( 国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京 1 0 8 ) 中 北 0 0 8
[ 摘 要] 相 邻 关 系 与地 役 权 是 各 具 特 色 的 两 项 制 度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_ 者 的 界 限不 是 很 明 晰 。笔 者 认 为相 邻 关 但 7 - 系和 地 役 权 制 度 价 值 不 同 , 握 二者 界 限 , 点 在 于 明 确 相 邻 关 系和 地 役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要 综 合 考 虑 地 域 、 间 、 把 重 需 时
律效 率 价 值 。
可见 , 律 设 置 相 邻 关 系 制度 的 目的 , 对 所 有 权 进 行 限 制 或 延 伸 , 实 现 物 的 基 本 经 济效 用 的 同 时平 衡 当 事 人 利 益 , 法 是 在 最
终 维 护 社 会公 共 秩 序 。 ( ) 役 权 的 立 法 价值 — — 意 思 自治 二 地
相 邻 关 系 和 地 役 权 两 项 制 度 , 以调 和 不 动 产 占 有 、 用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冲 突 为 目的 , 以 同 时 适 用 , 生 歧 义 。 因 此 , 均 使 可 易 相
邻 关 系与 地 役 权 之 间 的界 限 这 一 问 题 值 得 探讨 。本 文借 鉴各 国立 法 , 合 学 术 争 议 和 司 法 实 践 , 从 相 邻 关 系 与 地 役 权 的 制 结 试
相邻 关 系是 由法 律 直 接 规 定 以满 足 相 邻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最 低 限 度 需 求 , 能 基 本 保 障 权 利 人 有 效 利 用 其 不 动 产 。而 地 只 役 权 制 度 赋 予 当事 人较 为 宽松 的 自治 领 域 , 允许 当 事 人超 越 相邻 关 系 的 限度 自 由协 商 约 定 权 利 义 务 范 围 的 大 小 , 不 动 产 权 对 利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 以更加充分满足权利人需要。 可 另 外 , 役 权 制 度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了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不 足 。因 为成 文法 的 局 限性 , 法 者不 可 能 对 相 邻 不 动 产 之 间 的 权 地 立
相邻关系政治知识点总结
相邻关系政治知识点总结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国与国之间相互地理上相邻的关系。
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彼此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互动。
相邻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影响对于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1. 直接性: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他们在地理上的距离很近,这就导致了他们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互动具有直接性和及时性。
2. 互动性: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双向性,不仅受到自身国家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相邻国家的影响,因此相邻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互动比较复杂。
3. 多样性: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不同的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友好的、合作的,也可能是敌对的、对抗的,甚至是冲突的、战争的。
三、相邻关系的发展阶段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常经历以下阶段:1. 邻国友好阶段:相邻国家之间建立了友好的外交关系,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 邻国竞争阶段:相邻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日益加深,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出现了相互的对抗和角力。
3. 邻国对抗阶段:相邻国家之间的对抗日益激烈,可能出现了局部冲突和战争,对抗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4. 邻国和解阶段:相邻国家之间意识到对抗不利于两国和地区的发展,通过外交手段进行和解,致力于建立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寻求共同发展。
四、相邻关系的影响因素影响相邻国家关系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1. 地理因素: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对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2. 历史因素:历史上的领土纠纷、民族冲突等问题会对相邻国家的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3. 文化因素:相邻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传统习俗等也会影响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
4. 政治因素:相邻国家之间的政治制度、外交政策等也会影响到彼此之间的关系。
5. 经济因素:相邻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贸易往来等也会影响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
五、相邻关系的发展模式相邻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模式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友好合作模式:相邻国家之间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外交关系,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房子是每个人生存还有生活的地方,房屋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近几年房地产价格直线上升。
那么,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是怎么一回事情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一处房地产的存在,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然无可避免地与相邻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此类关系或限制该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或促进其权利的行使,法律上将这种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相邻关系。
就房地产相邻关系的定义而言,法学界意见比较统一,但表述互不一致,如史尚宽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由义则把相邻关系等同于相邻权,认为它是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的限制,以便于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上只是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简单表述,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也未对其进行下定义,因此就其定义学术界并没有同一的表述,一般就内涵而言,学界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知,相邻关系首先主体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因为房地产相邻关系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若只存在一个权利人,显然无法发生相邻法律关系,如一个人两套房屋相邻,其房屋之间自然无法发生法律上的相邻关系。
其次,相邻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相邻的两处房地产,“相邻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邻的特性,不毗邻的两处房地产,自然无法发生相邻关系。
再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虽然其主体、客体有一定的限制,但相邻房地产权利人间的法律关系却涉及各个方面,又因为有毗邻关系,因而单靠法律法规来调节也最为困难。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
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
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通过以上我整理的,有关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帮助。
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我建议您,可以去在线学习,他们会给您更加专业的解答。
祝您生活愉快!。
相邻权通俗易懂的例子
相邻权通俗易懂的例子相邻权,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某一地区的房屋交易价格,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某个房屋卖出了高价,那么其相邻房屋的价格也可能会因此而上涨。
这种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中非常常见,下面我们就用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李先生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房,同时旁边的王小姐也在进行房屋交易。
如果李先生花高价买下了公寓房,那么其相邻房屋的价格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原因很简单,李先生高价买入了一套房屋,肯定希望其购房的价值得到保障,于是他会不断对房屋进行维护和装修,甚至还会选择高品质的装修材料。
而这些改善措施会使得其相邻房屋的价值随之上涨。
相邻权的通俗易懂,可不仅仅如此。
相邻商铺的营业情况也可以彼此影响,比如某个商铺的生意突然火爆起来,会带动周边商铺的人气和销售,让整个商圈的繁荣程度得以提升。
相邻权是现代城市规划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已经在不少城市规划中得到了贯彻和应用。
例如在建筑设计时,设计师会考虑周围环境的影响,选择适宜的建筑高度、样式和颜色,以此来提高整个社区的美观度和舒适度。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市场运作中,相邻权的影响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比如某个房屋被大量炒作,价格不断上涨,会导致周围居民的生活水平下降,以及整个社区的房屋供需关系的失衡。
因此,在市场运作中,相关部门也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相邻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不同的领域都有着不同的应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注重相邻权的影响,合理利用其产生的正面效应,同时加强对其负面影响的预防与管控。
这也是我们应该秉持的发展理念与价值观。
民法论文题目
三、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6、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33、论商标权的无效制度 34、论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35、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6、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37、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法定许可 38、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思考39、论著作权的限制 40、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41、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42、论专利权的无效制度43、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 4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45、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46、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47、在先权利与商标保护 48、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49、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50、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51、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 52、论域名的法律保护53、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法律冲突 53、论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公司法论文题1、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3、论股权4、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问题研究6、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研究7、论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8、论监事的义务与责任9、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10、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1、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12、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1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 14、论上市公司的收购15、论法定代表人 16、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7、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8、论股东代表诉讼19、论一人公司 20、论公司解散21、伦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国际私法1、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5、论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7、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研究9、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11、论法院地法的适用13、论公共秩序保留15、识别问题研究17、论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19、论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21、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论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走势2、论外国法的查明及其适用4、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6、论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8、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0、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2、论反致制度的存亡14、论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6、冲突法对互联网的回应与变革18、论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20、跨国并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2、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24、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国际经济法1、国外新型贸易壁垒比较研究2、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制度3、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主权理论的新发展5、BOT法律问题研究6、国际货物买卖法中货物品质担保问题研究7、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8、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及应对策略9、论外国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10、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11、WTO环境下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研究 12、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13、国际投资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 14、提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5、论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6、论居民税收管辖权17、论国际避税的性质及法律规制 18、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19、论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20、非关税壁垒法律问题研究21、论税收无差别待遇 22、论关税制度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23、论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及其防范 24、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关系25、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26、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若干问题研究27、论公平互利原则 28、论税收饶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29、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30、论信用证独立原则环境法学1、论环境法律关系2、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3、论环境法的价值4、论环境物权5、论环境刑事责任6、论环境侵权责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在占有、使用其不动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
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系到不动产经济效用的发挥,邻里关系的和睦,甚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和谐与稳定。
一、二者的起源与发展在罗马法中,并没有“相邻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但并不乏相关规定。
其中一部分是采用所有权保护与所有权限制来加以规范。
而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诉讼保护相邻关系的土地权利,例如排放雨水之诉和关于收获果实的令状等。
除此之外,大部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地役权制度调整的。
罗马法并没有对相邻关系作出专门划分,许多相邻关系包含于地役权制度中,二者界限并不清晰,但其诸多基本理念及规范内容为后世民法留下了丰富的法律遗产,并在以后近千年不断发展和扩充,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赞同“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这种限制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
”而地役权关系的本质,是土地使用关系,即为土地利用的必需而使用临界的他人的土地,故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所有权编中规定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另单独设“邻地利用权”编。
而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有权编规定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地役权”。
二者在体系设置和某些观点上存在分歧,但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
我国最终颁布的《物权法》借鉴了德国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的立法模式,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分别在第七章和第十四章作了专门规定,表明了在民事权利日益彰显、民事关系交错繁杂的当代社会,立法者力图有效调整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良苦用心。
二、二者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其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等。
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不同部分在整体当中处在适当位置,相处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秩序,强调的是空间中的位序;从动态上看,是指不同部分在运动过程当中具有确定性和连续性,强调的是时间中的位序。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剖析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主体间相互利用相邻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上便利实现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不动产使用人间因相邻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及性质特征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
并探讨二者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本质,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并提倡立足现实,适应形势,按照科学、理性的思路为我国设计出一种动态开放、充满活力、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不动产;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civil subject for mutual use of their property on the adjacent property to facilit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hese have a special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owners and real estate use the earth for the use of adjacent property that occurred relationship, easements and neighboring right of use of a huge impact. In this paper, easements and adjacent relationship,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and the easement for an analysis to revea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And to explore both the scope of help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easement rights and the Adjacent the nature of life in the face to solve problems and promote based on reality, Shiyingxingshi, Anzha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thinking for our country Sheji out a dynamic open, dynamic, help to improve real estat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use of the easement with the neighboring right system.Key words Easements;Neighborhood;Property;Real Estate;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绪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更是民法规范、保护的重心所在。
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主要是在五个方面,分别是1、权利性质不同;2、权利要求的程度不同;3、适用的范围不同;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5、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一般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一定需要与他人的供役地相邻,但若是相邻权的话,则要求以双方的不动产互相毗邻为前提。
一、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比较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种相似的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但两者亦有明显的区别,本文试从其产生发展和内容上对二者进行比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制度演进(一)地役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在古罗马,凡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都归纳到了地役权名下,地役权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唯一的用益物权,像后来的用益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等用益物权都是从地役权演化而来的。
(1)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单一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家通过立法强化统一的意义,各种制度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出台,地役权也不例外。
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率先制订了《民法典》,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古罗马有关地役权的规定,把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
与法国不同,德国把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将之规定为相邻关系,在所有权章节中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意定的不动产利用问题才认为是地役权问题,在用益物权章节里规定,由此形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二分法。
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法国法中的约定地役权,所以将法国法中包括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称之为广义地役权,将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称之为狭义地役权。
本文中,如无特别交待,地役权仅指狭义地役权。
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日本与当时的中华民国都借鉴了德国的作法。
英国与美国的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英国在圈地运动之前,土地是公有的,不存在互相利用的情况。
在圈地运动以后,土地变为私有,产生了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地役权。
美国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因为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中物权法、债权法的分类,英美法系的地役权制度属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法部分。
英美法上的地役权,是权利人为某一特定目的对他人土地及其土地上的物质使用或利用的权利,又称为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其权利性质、内容与大陆法上的地役权基本一致。
英美法还存在衡平法上的地役权,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有所不同。
(二)相邻关系的制度渊源。
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社会法学思想已显露端倪,所有权绝对的观念遭到质疑,所有权人特别是土地所有权人应承受工业化所带来的容忍义务,成为社会的共识。
因此,与其将相邻权纳入地役权中,不如将地役权纳入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更符合理论逻辑和社会需要。
因此,《德国民法典》因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二分法而影响了后世立法。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人在不动产的所有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对于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又可称之为相邻权。
因为多数学者认为相邻关系意在调整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包括一方的扩张权利与另一方的限制义务,二者不可偏废,所以称为相邻关系比相邻权更为全面,更能体现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其实相邻关系与相邻权是同一概念,“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产生的,因此,不管是否称其为相邻权,其内容基本相同,或者二者只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
”(2)对于不动产相邻的各方而言,享有相邻权利或负担相邻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相邻权利与义务是相邻各方和谐相处的必要条件,非此,不足以实现不动产使用的目的,所以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在不动产相邻的情况下人与人如何相处的必然要求,与邻里之间要和谐相处的要求并无二致,不动产相邻当事人在利用不动产时容易发生矛盾,相邻权利和义务就是解决这些矛盾的。
因此,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扩张具有必要性。
相邻关系的以上特点,与地役权有很大不同,地役权是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依自己意志处分不动产的权利,而相邻关系则是相邻不动产“与生俱来”的关系。
而且,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当事人还可以设立排除相邻关系的地役权, (3)如果将二者统一于地役权名下,分别称之为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反而体现不出来相邻关系的本质属性,所以还是分别立法为优。
从上述可以看出,相邻权与地役权还是能够比较清晰的区分的,二者的区别在于: (1)相邻权是法定权利,地役权是约定权利; (2)相邻权无须登记,地役权需要登记; (3)相邻权无对价,地役权可有对价; (4)相邻权是权利行使的必须,地役权是对权利自由处分; (5)相邻权的不动产之间是相邻的,地役权的不动产间不必然相邻; (6)相邻权发生在任何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是有选择的。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三、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界限所有权的范围,乃属最小限度土地利用的调整。
(4)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不动产在利用过程不能避免的冲突,必须用法律加以调整。
否则,将严重影响土地的利用。
一方面,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权利的扩张;如果对不动产的利用严格囿于不动产所在的范围,不动产将很难得到利用。
另一方面,对不动产权利的扩张,对方当事人必须有容忍的必要,所以相邻关系又是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因为不容忍,扩张的权利将无法行使。
无论是权利扩张还是权利限制,都是不动产利用所必须的,非此,不动产将不能得以利用。
而且,扩张与限制,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而言,是相互的,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与义务。
扩张与限制应限于最小的范围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73条第2款规定,“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无碍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相邻关系制度在解决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的确定边界与冲突的判断标准。
反之,如果有碍于所有权的行使,对方当事人是可以予以排除的。
(5)问题的重点在于对有碍于所有权行使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或者说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权利扩张的容忍限度在什么地方?(一)判断标准。
《德国民法典》第906条(不可量物的侵害)中规定颇具参考价值。
(6)对相邻关系的容忍有两条判断标准:1. 无实质性妨害。
对于无实质性妨害,相邻方有容忍的义务。
无实质性妨害是指扩张权利的一方对对方行使权利不构成影响,即不影响对方对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处分和不破坏事实上的处分。
判断某种妨害是否具备实质性,要从一个理性的正常人的理解出发进行利益衡量,并以生活习惯以及被妨害的不动产的用途来评价妨害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此外还要考虑到基本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和大众利益。
(7)美国法律对实质妨害的认定也是采取类似的标准——不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不是根据特别精致、不寻常或者奢侈的生活习惯判断,而是根据普通人的简单品位和自然的概念。
(8)2. 实质性妨害。
与无实质性妨害相反的就构成实质性妨害,相邻方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实质性损失,那么就是逾越了相邻权的界线,超过了对方容忍的限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情形时,仍认为不是对相邻权的违反,对方仍要容忍。
( 1)当地通行做法,指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在当地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并不是有人一时的权利滥用。
( 2)妨碍是无可替代的,指为保证不动产的利用,扩张行使权利一方只有这一种办法,非此不足以利用自己的不动产,再无其他在经济上合理有效的方法。
如果可以采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来阻止某种影响,那么,即使这种实质性的影响具备当地通行性,也不能容忍。
(9)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相邻方的行为仍是合法的,这是从社会效用与公众利益的角度对相邻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虽然对一方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比如果阻碍对方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要小,或者是采取另外的方式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成本,所以仍认定行为不违法。
因此,相邻关系是在权衡双方的实际情况下做出的制度安排,也是物与物接壤、人与人互动为达和谐所必须的。
(二)实质性妨害下的损害赔偿。
为不致产生权利失衡,实质性妨害下受损失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那些实质性的、当地通行的、无法采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予以消除的影响必须被容忍。
不过,如果这种可以容忍的影响令人无法承受地妨害了受害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按照当地习惯使用其不动产,或者导致其收入减少,那么,他有权要求适当的金钱补偿。
”(10)对于这种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两点: (1)这种损害赔偿是在相邻一方负有容忍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对方的行为必须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2)对于相邻一方的损失,只能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方式予以救济,不能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排除妨害。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采石厂爆破产生的碎石偶然砸坏相邻一方的不动产一案,认为邻人可以要求采石厂赔偿其损害,但不能要求采石厂停工,而且对采石厂的工作仍有容忍的义务,这是一种“以赔偿为前提的、对无法避免的影响的容忍义务”。
(11)日本与法国对于排除妨害也是持慎重的态度,一般不予支持。
(12)(三)实质性妨害的再探讨。
认为实质性妨害人仍享有相邻权主要是在经济上进行权衡而得出的结果。
这种办法在经济生活中、在经济学领域是可行的,但在社会生活中、在法学领域未必一定是正确的,正如公正与效率未必能统一。
以较大的经济成本决定一方必须承受实质性的损失,从公正角度看,并不显得那么理直气壮,而是带有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强迫。
目前这种情况正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认识,在美国实质性妨害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相邻方要求排除妨害的诉求,原因在于相邻方受到的损失要比排除对方所造成的社会效用的损失小得多,但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仍可能支持排除妨害。
美国的一条基本理论是:如果认定存在妨害请求,一方当事人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害,法院就应该批准禁止令。
在威伦诉联合纸袋公司案例中,法庭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这种损害的权衡是没有道理的,虽然和被告消除这个问题需要花费的费用相比,原告的损失可能很轻微,但是这并不是驳回禁止令请求的一个适当理由。
”该案制订的规则是如果因为妨害造成的损害被认为不是“微不足道的”,那么就应该批准禁止令。
(13)仍然应该确定的是公正与效率比较,公正应该居于第一位,这对整个社会的平衡是有利的。
“政策制订者不能忽略资源分配的公平而只着眼于资源分配的效率,任何对土地所有人之间权利分配的未预期的改变几乎肯定会影响他们相对的财富份额。
因此在存在外部成本的情况下分配权利的决定必须考虑到这些复杂的执行成本和公平??”(14)所以对于相邻双方,如果能预先避免实质性妨害的要尽量避免,这对于目前正如火如荼的土地开发是有指导意义的,如果出现实质性妨害的诉讼,从国家、社会角度看,将会出现两难境地,如果维护受害方的利益,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成本;如果维护侵害方的利益,会加剧土地开发、经济建设中政府、企业与市民、农民的冲突。
政策制订者在其中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与地役权的比较。
通过上述对相邻关系的分析,地役权没有对容忍义务的要求和损害赔偿的限制。
地役权并不是土地利用过程中一定存在的关系,当事人约定地役权,可以更有利于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土地的利用,如果当事人不约定地役权,并不影响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土地的基本利用,仅仅可能是不能实现更优的利用。
地役权人可以对妨害地役权行使的人提起侵权之诉,(15)供役地人可以对地役权人权利滥用和损害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并可以终止地役权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