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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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及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为经营管理服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方针。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经济

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运用资金,优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节财务工作规则

第4条财务人员应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日常业务核算,要按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记账,算账,报账。

办理日常各项会计业务要努力做到:坚持钱帐分管,换人复核的原则;

费用业务单据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务处理要做到账目清楚,

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和办理有关税务申报资料。

2.从严管理: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各项收支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合理使用资金。

3.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制度及本公司的各项制度的会计事项,

财务人员应提出纠正,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财务

人员应该坚持拒绝执行,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4.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

的经济活动情况,不隐瞒事实,不弄虚作假。

5.严守秘密:严格遵守国家、公司保密制度,对各核算资料和财务指标不

泄露,不传播,不丢失,维护投资人、公司的利益。

6.钻研业务:认真学习《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货存待等38项具体会

计准则。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会计制度和税法改革的

不断更新,新制度新税法不断改革。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坚持会计

人员后续教育学习,不断更新业务知识。

第5条财务部门是本公司资金、成本、费用、财产的管理和核算的职能部门,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

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6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7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不能代替发票报销,会计、出纳记账,

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8条财务人员应当会同行政、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9条财务按发现账簿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并查明原因后作出处理。

第10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

第11条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出纳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的登记工作。出纳员经管的现金和银

行存款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

第12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分权管理和责任制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控制体系。特别是对现金和财务的会计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

上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帐与货

分管、钱与物分管的互相牵制制度。

第13条财务审批手续实行先批后审的原则,即先由经办人申请、到部门领导批准、再由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会计主管)核验。费用报销应实

行先核后批的原则,即,先由部门领导证明、到财务部门(会计主管)

核验,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如领导出差外地,可采用传真方式办理审批。第14条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实行分管并用制。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由财务部门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印鉴保管人外出时由其委托人代管。第15条因业务需要,经批准带银行账户印鉴外出办理业务时,至少应由会计、出纳员两人分别携带印鉴外出,并分别使用。

第16条严禁在任何空白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加盖行政公章,合同章、业务章和银行账户印鉴。

第17条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企业使用,严禁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

账套现。

第18条使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报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支票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限额、日期、用途。禁止签发未划线的空白支票。第19条支票领用审批手续不能代替报销手续。付款取得发票后,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20条接受客户提交的支票,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支票送交银行办妥进账手续后,方可办理提货等有关手续。

第21条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不得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得以收抵支记账。出纳应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查清未

抵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

第22条出纳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第23条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销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几时交付对方,并收回货款,做好

财务处理。当月开出的发票,不能跨月处理。

第24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提供银行账户、提供经济、法律担保。第25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26条移交包括:接交人经管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账簿、款项、公章、实物及末了事项等。

第27条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公司领导负责监交。

第28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是企业的重要档案,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保证做到妥善保管,便于调阅,完整无缺。会计档案

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属特殊需要,须报公司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

册,并限期归还。

第三节各项资金报销流程

第29条付款作业流程

第30条设置备用金

第31条备用金设置由总经理指派备用金保管人员,定期在现金盘点时作备用金抽盘,且核对备用金保管单与保险库保管清册。

第32条备用金设于出纳科、总务科及采购科,出纳科支付一般零用支付,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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