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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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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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体现在: ❖ 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
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 强制性; ❖ 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 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受 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 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 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 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 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 同条款为主。 ❖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 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在较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他们之间的 责任划分显得更为复杂,概括一下,至少涉及以下方面,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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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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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应确定事项
手续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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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风险


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 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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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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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③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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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业务中,我们常常涉及到诸如此类的权 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如果每次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反复洽商双 方风险、责任、费用,不仅费时费事,还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 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各种不同的为买卖双方所熟悉的国 际贸易术语便产生了。而合同中对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 般通过交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来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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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和作用 2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3 《2010年通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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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 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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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首引导案例
分析
本案例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双方都有可能发生争议。按上述情况,买方的 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 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 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CIF合同属 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 付款。在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 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 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 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他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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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章首引导案例
2 [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3 [第二节]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
4 [第三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 方式的贸易术语
5 [第四节]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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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首引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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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①《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②《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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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 《华沙一牛津规则》是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是由 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 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 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 牛津会议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共21条。 本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具体规定 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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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多 数国家广泛采用的习惯做法,如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 就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 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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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 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 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 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等方面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 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成交 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案例1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 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 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 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 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 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问,买方 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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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章首引导案例
我方某公司按CIF条件和美一公司成交一笔草帽业务,货装船后 停泊在码头,结果在启运前发生一场大火,将一船草帽全部烧光。买 方闻讯后即致电我方,要求退货款或由卖方赔偿一切损失,问我方是 否应赔偿损失或退款?
遇到这种贸易纠纷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风险, 由谁负这个责任呢?又由谁赔偿这笔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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