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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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沪产管办[2009]3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产管办〔2012〕15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市产管办制定了《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对产权转让公告相关内容表述的常见情形作出示范性指引,供相关主体在制作与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时适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标的为非企业国有产权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产权转让公告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产权转让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产权交易机构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参与受让产权的主体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理性表达受让意愿,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提供帮助。

一、关于对“转让方承诺”的确认以及对“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等内容的拟写说明(一)转让方承诺的确认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认真阅读“转让方承诺”的全部内容,附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将“转让方承诺”中的有关内容提示转让方知晓。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归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03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效劳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效劳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一起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效劳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及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利的投融资效劳,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份。

1.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治理和和谐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假设干人,协助总裁工作。

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组织架构图定位:立足上海,效劳全国,面向世界,尽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以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仍是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等。

其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

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产权市场进展的新动力。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本身确实是一个创新。

她率先将产权市场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交易所之间的紧密合作,这种合作咱们上面也说了,能够使产权市场参与各方达到共赢,增进了产权市场的繁荣。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对其他地址的整合起到正面的增进作用,此刻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都增强了联盟,包括近日的上海联交所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的彼此结盟。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产权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利益。

第四条产权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所的章程、规章,认真履行会员职责。

第五条产权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准入制度,严格审核会员的资格,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会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易规则,保障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七条会员应当保护自己的交易密码和安全凭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第八条会员在参与产权交易活动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会员准入与退出第九条产权交易所对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及个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成为会员:(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经济组织;(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权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产权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二)违反会员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三)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愿退出产权交易所会员:(一)书面申请退出;(二)被民事裁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宣告破产。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参与产权交易所组织的各类交易活动,并享受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诉,对产权交易所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遵守交易规则,保持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配合产权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支付产权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费用,并按时缴纳交易押金。

第四章会员管理机构第十七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管理部门负责会员的准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监督委员会,由产权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领取。

第四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证明。

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会员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产权交易机构印章。

第九条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

律所会员入会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律所会员入会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律所会员入会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申请条件(一)拥有不少于100名执业律师且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家以上分支机构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二)拥有不少于10名专职律师且由1—2名一级律师或在业内有影响力的知名律师领衔的律师事务所;(三)拥有不少于20名专职律师,以包括为国资国企、产权交易、企业并购重组、银行金融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申请材料申请成为上海联交所律所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入会申请书;(二)入会登记表(包括以下两种):1、会员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情况表;(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单位简介;(五)律师事务所章程。

注:所有材料必须用电脑填写;纸质材料打印后盖上公章邮寄至: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689号(PC:200062)上海联交所会员服务部王晓鸣;入会登记表、。

会员服务部联系人:王晓鸣联系电话:、*327律师事务所会员入会申请书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本单位已了解上海联交所对于会员的制度规定,正式申请成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律师事务所会员。

为有效地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单位就有关入会事宜申明如下:1、本单位已知悉上海联交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沪联交所【2012】053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专业会员—律师事务所会员管理办法》(沪联交所【2012】016号)等文件的全部内容。

2、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承认上海联交所的有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维护交易秩序,不损害上海联交所的权益和声誉;3、本单位承诺将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其他业务引导进入上海联交所;4、本单位承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从事与本单位会员资质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5、本单位将选派具有执业律师资质及相关经验、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从事交易或相关业务;6、本单位保证所提供信息合法、真实、全面、有效;7、本单位愿意接受上海联交所在产权交易相关服务业务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利用上海联交所的名义、信息等各类资源,从事违规、非法交易;承诺不以上海联交所会员名义,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8、本单位将在上海联交所出具入会通知后,按规定在指定工作日内交付入会费用:规范运行保证金5万元、年费1万元/年。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各产权经纪组织: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

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二○○四年九月九日附件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附件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附件一: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交易总额(万元)差额计费率按总资产额计算差额计费率按净资产额计算1000以下(含1000)2%2.5%1000以上-2000 1.5%2%2000以上-50001%1.5%5000以上-100000.5%1%10000以上-50000 0.3%0.5%50000以上0.2%0.3%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产权转让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2、采用竞价方式涉及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格1‰收取。

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产权转让出让方在竞价评审会前2日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
指引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指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决议,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会员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中实行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测评。

(3)会员应当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4)会员应当就其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书面报告和其他材料,以便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和监督其经营活动。

(5)会员应当确保其经营活动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6)会员应当履行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開展交易活动时的义务,如遵守交易规则、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等。

(7)会员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公开市场惯例、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管理其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尽到合理的经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经营活动合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和程序合规;确保会员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满足其经营活动的需要,并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定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其经营情况。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根据本市法院系统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要求,为更好地配合中央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满足市场各类主体对物权转让、资产融资及投资等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特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物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物权交易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沪联产交[2005]03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优化资源配置,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法定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Shanghai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第三条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条? 本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市场服务并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所具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场内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依法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市场服务;??? (四)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对会员单位在本所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处理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七)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动态,制定市场战略发展规划;??? (八)履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 (九)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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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专业会员资格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专业会员资格与国际专业会员资格。

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
第六条、会员资格变更:
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本所将在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本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3、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本所同时记入档案,并向市产管办备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5)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第四章会员资格转让
第七条、会员资格转让:
1、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资格的入会条件。

2、产权经纪从业资质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身具备相应产权经纪从业资质。

3、交易保证金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行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

4、专业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主营业务可以不同于转让方。

5、会员资格转让自会员提交申请材料,报经本所审核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6、信息会员资格不可转让。

7、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寻找出让/受让方,本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义务。

第八条、具备本所完整会员资格的会员方可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

央企经纪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异地经纪会员资格入会第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年起,另外交付20万元席位费后方可提出转让申请。

第九条、在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应付本所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会员资格转让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转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转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转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转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受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受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受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受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受让方入会申请材料(参见《申请办法》);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双方须提交的材料:
会员资格转让受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转让程序:
1、提交会员资格转让书面申请材料;
2、本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未通过的,由会员服务部负责退回申请材料;
4、会员服务部负责向获得批准的申请双方出具申请批复,同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
5、出具正式批复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本所负责终止转让方的会员资格、收回原会员资格铭牌、证书,办理转让方场内代表退场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在每年年末向当年受让本所经纪会员资格或专业会员资格的会员颁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本所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情况,并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五章会员资格中止
第十四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中止其会员资格:
1、会员不按规定交纳年费;
2、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员席位费;
3、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4、会员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会员席位费;
5、会员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交易保证金;
6、会员出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任何一款违禁情况;
7、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本所组织和举办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专题讲座、沙龙、公益活动;
8、会员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所述情况。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中止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会员服务部将关闭其产权交易通道;会员不得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得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第十七条、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情由,可书面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要求,但须经本所批复同意。

第十八条、会员资格被中止或提前结束中止,本所将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并在本所网站公示。

第六章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1、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年费的;
2、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会员席位费的;
3、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交易保证金的;
4、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补足会员席位费的;
5、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补足交易保证金的;
6、会员发生《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禁情况,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7、会员一年中已经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不包括变更中止及转让中止);
8、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9、会员法人资格自然消亡的。

第二十条、会员资格被终止,其此前所交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会员资格被终止,本所将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并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如本所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提出批评,可以向有关方面举报。

第二十三条、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本所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从属于《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实施部门为本所会员服务部。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修订版自2007年月日起实施。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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