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马最后定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國人
1839 年,證明了 n = 7。 1847 年,發生了一件令拉梅非 常尷尬的事件。
1847 年發生的事件
3 月1 日,拉梅宣布他已證明了「費馬最後定理」。
拉梅將 x n + y n 分解成 (x + y)(x + y)(x + 2y)…(x + n-1y), 其中 = cos(2/n) + i sin(2/n),即方程 r n = 1 的複數根。
勾股定理及勾股數組
勾股定理 在 ABC 中,若 C 為直角, 則 a2 + b2 = c2。 留意:32 + 42 = 52; 52 + 122 = 132; 82 + 152 = 172; 72 + 242 = 252; ……等等 即 (3 , 4 , 5)、(5 , 12 , 13)…等等為方程 x 2 + y 2 = z 2 的正整數解。 我們稱以上的整數解為「勾股數組」。
歐拉證明的缺憾
歐拉考慮形如 a + b-3 的「數字」。發現這些數字和普 通的整數都有相同的加減法和乘法性質。 例如:(a + b-3)(c + d-3) = (ac - 3bd) + (ad + bc)-3 由此他認為對於任何的「數字」a + b-3,必定可以找到 另一「數字」u + v-3,使 a + b-3 = (u + v-3)3。 同時亦得到 a - b-3 = (u - v-3)3。 所以 a2 + 3b2 = (a + b-3)(a - b-3) = [(u + v-3)(u - v-3)]3 = (u2 + 3v2)3。 但歐拉在他的證明中犯錯,故此並未能成功地解決 n = 3 的情況!
「費馬最後定理」名稱的確立
問 甚麼叫「定理」? 答 曾經被證實為正確無誤的數學命題。 問 既然費馬的命題又未被證明為正確,為甚麼 又叫做「定理」呢? 答 因為經過三百多年,都沒有人能作出反例, 所以人們相信是它是正確的,是一個定理。 問 費馬提出這命題後三十年才去世,甚麼會叫 這命題做「最後定理」呢? 答 因為費馬曾經提出過的命題,都已經被證實 或否定,祇剩下這「最後」一題,未能獲證。
勾股數組
求方程 x 2 + y 2 = z 2 的正整數解。
解 x = u 2 - v 2 ; y = 2uv ; z = u2 + v 2,其中 u > v > 0。
v 1 2 3 4 5 u 2 (3 , 4 , 5) --------3 4 (8 , 6 , 10) (15 , 8 , 17) (5 , 12 , 13) (12 , 16 , 20) --(7 , 24 , 25) --------5 (24 , 10 , 26) (21 , 20 , 28) (16 , 30 , 34) (9 , 40 , 41) --6 (35 , 12 , 37) (32 , 24 , 40) (27 , 36 , 45) (20 , 48 , 56) (11 , 60 , 61)
費馬為人謙虛謹慎,淡薄 名利,作風低調。 一生從未發表過數學論文, 祇在書信和筆記中,紀錄 了他的數學思想。 曾經提出過的命題,大多 數後來都被證實為正確, 祇有一個命題,到他死後 三百多年,都未能獲得證 實。
大約 1637 年,當費馬閱讀古希臘名著《算術》時,在 書邊的空白地方,他寫下了以下的一段說話: Cubum autem in duos cubos, aut quadratoquadratum in duos quadratoquadratos, et generaliter nullam in infintum ultra quadratum potestatem in duos ejusdem nominis fas est dividere: cujus rei demonstrationem mirabilem sane detexi. Hanc marginis exguitas non caperet.
勾股數組的通解
《算術》第 II 卷第八命題: 將一個平方數分為兩個平方數。 即求方程 x 2 + y 2 = z 2 的正整數解。 費馬利用他發明的「無窮遞降法」來解 此題,得到以下結果: 若果 HCF(x , y) = 1,y 為偶數, 則 x = u 2 - v 2 ; y = 2uv ; z = u2 + v 2,這裡 u > v > 0,HCF(u , v) = 1,u、v 奇偶性相 反。
3 月 22 日,兩人同時向巴黎科學院提出自己的證明。 不過,對於「唯一分解定理」的問題,二人都未能成功 地解決。 5 月 24 日,德國數學家庫麥爾發表了一封信,指出「唯 一分解定理」的必要性,亦清楚地顯示,拉梅和柯西的 方法是行不通的,從而平息了二人的爭論。
甚麼是「唯一分解定理」?
在一般的整數中,每一個合成數都祇可能被分 解成一種「質因數連乘式」。 但在某些「複整數」中,情況未必相同。 例如:6 = 2 3 = (1 + -5) (1 - -5) 而在 a + b-5 的複整數中, 2、3、(1 + -5) 和 (1 - -5) 為互不相同的質數。 換句話說,形如 a + b-5 的複整數,並不符合 「唯一分解定理」。
容易推出 a2 + 3b2 是奇數,並且 HCF(2a , a2 + 3b2) = 1 或 3。 亦因此得出 a 和 a2 + 3b2 為立方數。
在此,歐拉認為跟據一些「複數原理」,可以找到一對整數 u、v 使 a2 + 3b2 = (u2 + 3v2)3。 由此再得 a、b、g 滿足方程 x 3 + y 3 + z 3 = 0,並且 |g 3 | < |z 3 |。跟據無窮遞降法原理,發生矛盾!(證畢)
則 x2 = a2 - b2 ; y2 = 2ab ; z = a2 + b2,其中 a > b > 0, HCF(a , b) = 1,a、b 的奇偶性相反。 由 x2 = a2 - b2 得 a 必定是奇數,b 必定是偶數。 另外,亦得 x2 + b2 = a2,再從此得 x = c2 - d 2 ; b = 2cd ; a = c2 + d 2,其中 c > d > 0, HCF(c , d) = 1,c、d 的奇偶性相反。 因而 y2 = 2ab = 4cd(c2 + d 2),
大約 1637 年,當費馬閱讀古希臘名著《算術》時,在 書邊的空白地方,他寫下了以下的一段說話:
將一個立方數分成兩個立方數,一個四次 冪分成兩個四次冪,或者一般地將一個高 於二次冪的數分成兩個相同次冪,這是不 可能的。我對這個命題有一個美妙的證明, 這裏空白太小,寫不下。
費馬最後定理
當整數 n > 2 時, 方程 x n + y n = z n 無正整數解。
由此得 c、d 和 c2 + d 2 為平方數。
於是可設 c = e2 ; d = f 2 ; c2 + d 2 = g2,即 e4 + f 4 = g 2。
換句話說,(e , f , g) 為方程 x 4 + y 4 = z2 的另外一個解。 但是,z = a2 + b2 = (c2 + d 2)2 + 4c2d 2 > g 4 > g > 0。 即是話如果我們從一個 z 值出發,必定可以找到一個更小 的數值 g 使它仍然滿足方程 x 4 + y 4 = z2。如此類推,我 們可以找到一個比 g 更小的數值,同時滿足上式。 但是,這是不可能的!因為 z 為一有限值,這個數值不能 無窮地遞降下去!由此可知我們最初的假設不正確。 所以,方程 x 4 + y 4 = z2 沒有正整數解。(證畢) 推論 方程 x 4 + y 4 = z 4 沒有正整數解。 解 假如 (x , y , z) 為該方程的解,則 (x , y , z2) 將會是方 程 x 4 + y 4 = z2 的解。這是不可能的!(證畢)
費馬最後定理
講者:梁子傑 香港青松中學
費馬 Pierre de Fermat (1601 - 1665)
法國人
律師,1631年出任圖盧茲 議院顧問。 業餘研究數學 他是幾何學、坐標幾何、 概率論、微積分、數論等 學問的先驅。
費馬 Pierre de Fermat (1601 - 1665)
法國人。少數研究數學的女性。 提出將「費馬定理」分成兩個情況: (I) n 能整除 x、y、z。 (II) n 不能整除 x、y、z。 熱爾曼定理 如果 p 是一個奇質數,並且 2p + 1 亦 是質數,那麼對於 n = p,「費馬定 理」的第 I 情況成立。 熱爾曼初步完成了 n = 5 的證明。
如果 x n + y n = z n,那麼拉梅認為每一個 (x + k y) 都會是 n 次冪乘以一個單位,從而可導出矛盾。 但,拉梅的好友劉維爾(Liouville) 指出,拉梅的證明中有很大的漏洞。 拉梅忽略了「唯一分解定理」的考 慮。
1847 年發生的事件
同時,柯西(Cauchy)亦宣布他早於 1846 年的 10 月,已取得「費馬最後定理」 的初步證明。
費馬提出:那麼當 n > 2 時,方程 x n + y n = z n 又有沒有整數解呢?
費馬的「解答」
將一個立方數分成兩個立方數,一個四 次冪分成兩個四次冪,或者一般地將一 個高於二次冪的數分成兩個相同次冪, 這是不可能的。我對這個命題有一個美 妙的證明,這裏空白太小,寫不下。 但,費馬從未向其他人提及這個「美妙 證明」,亦沒有任何紀錄提及這件事! 到底費馬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未能滿足「唯一分解定理」又如何?
n = 4 的證明
費馬在給朋友的信中,曾經提及他已證 明了 n = 4 的情況。但沒有寫出詳細的證 明步驟。 1674 年,貝西在的少量提示下,Baidu Nhomakorabea出這 個情形的證明。 證明步驟主要使用了「無窮遞降法」。
費馬的證明
定理 方程 x 4 + y 4 = z 2 沒有正整數解。
解 假設 (x , y , z) 為一個解並且 HCF(x , y) = 1,y 為偶數,
再進一步
歐拉 Leonhard Euler (1707 - 1783)
瑞士人。 18世紀最優秀的數學家。 世上最多產的數學家。 13歲入大學,17歲取得碩 士學位,30歲右眼失明, 60歲完全失明。 1770年提出 n = 3 的證明。
歐拉 n = 3 證明的概要
考慮方程 x 3 + y 3 + z 3 = 0,並假設 x、y、z 為一兩兩互質的 整數解。不失一般性,可設 x、y 為奇數,z 為偶數。 那麼可再設 x + y = 2a ; x - y = 2b。易知 a、b 奇偶性相反。 由此得 -z 3 = x 3 + y 3 = (x + y)(x 2 - xy + y 2) = 2a(a2 + 3b2)
一個推論
可以斷言:對於任何正整數 k,方程 x 4k + y 4k = z 4k 沒有正整數解。 如果方程有解,例如: a4k + b4k = c4k, 則 (a k)4 + (b k)4 = (c k)4,但這與費馬的結 果矛盾! 原方程沒有解。 同樣道理,以後祇需證明對於奇質數 p, 方程 x p + y p = z p 沒有正整數解。
複整數的引入
高斯 Carl Friedrich Gauss (1777 - 1855)
德國數學家。 完成歐拉的證明。 引入「複整數」的概念, 即形如 a + b -k,其中 a、 b 為整數,k 為正整數的數 字。
新的方向
熱爾曼 Sophie Germain (1776 - 1831)
n = 5 的證明
勒讓德 Legendre (1752 - 1833)
法國人 1823 年,證明了 n = 5。
狄利克雷 Dirichlet (1805 - 1859)
德國人
1828 年,獨立地證明了 n = 5。 1832 年,解決了 n = 14 的情況。
n = 7 的證明
拉梅 Gabriel Lamé (1795 - 187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