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的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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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的解读(2020)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1日,代省长林武签署第269号省人民政府令,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5年3月27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确定了我省等8个省份作为全国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我省相继在晋中市灵石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城市高平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2019年3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晋城市市县两级深化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在晋城市开展了首个全市域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2019年10月29日,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现场推进会在晋城市召开,标志着“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在所有市、县及开发区全面启动实施。
《办法》已经具备了立法基础:一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是政策层面,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已经成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为《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三是我省具备较好的工作实践基础,经过5年多由点到面的改革实践,我省在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其中一些成功经验需要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提供法制支撑,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将起到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办法》的基本思路
《办法(草案)》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把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坚持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国家法律、法规是省政府规章的依据,《办法(草案)》相关内容和表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统一。
三是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同时注意了立法时为改革、探索留下空间。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基层反映的审管职责边界、事项划转与承接、印章效力、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等问题,都相应地作出明确和规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是:
(一)对事项划转与承接进行明确。《办法》明确,将分散在各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办理;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缓划转,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划转。《办法》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由原许可部门继续实施。
(二)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定。首先,厘清了审管边界,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集中许可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实时向原许可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原许可部门接收推送信息后,应当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其次,对建立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工作沟通等作出规定,要求完善许可信息双向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
(三)对法治保障作出明确。对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复议、分歧解决、与法规规章衔接等问题,在相应条款作出明确,特别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基层同志大胆改革探索,敢于担当作为,专门设置了容错条款。
此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关联事项也作了明确。关联事项的集中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兄弟省份、包括我省晋城市等试点市、县,在实践中都把与行政许可联系紧密的关联事项进行了集中,所以《办法》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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