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的解读(20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晋政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直部门执行的621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我省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的形式不同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建设,要求行政许可项目全部纳入“窗口”集中办理,并要制定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62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 1 │招标方案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省发展改革委┃┃││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市级以上┃┃│许可证核发│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第16│发展改革部门┃┃││条│┃┠──┼───────────┼────────────────────┼─────────┨┃ 3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审批│行政法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省发展改革委┃┃││第121号第10条│┃┠──┼───────────┼────────────────────┼─────────┨┃ 4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省发展改革委┃┃│格认定│院令第314号第3条│省工商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省质监局┃┃││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第5条│┃┠──┼───────────┼────────────────────┼─────────┨┃ 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发展改革委┃┃│商投资项目核准│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项│┃┃││部委规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第25条│┃┃││部委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第20、21条│┃┠──┼───────────┼────────────────────┼─────────┨┃ 6 │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条│省经委┃┃││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34│省煤炭局┃┃││条│┃┠──┼───────────┼────────────────────┼─────────┨┃7 │供电营业许可│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省经委┃┃││令第196号第9条│┃┠──┼───────────┼────────────────────┼─────────┨┃8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省经委┃┃││令第196号第37条│┃┠──┼───────────┼────────────────────┼─────────┨┃9 │电力设施承装(修)许可│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省经委┃┃││令第196号第37条│┃┠──┼───────────┼────────────────────┼─────────┨┃10│配制酒生产许可│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6│省经委┃┃││条│┃┠──┼───────────┼────────────────────┼─────────┨┃11│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13│县级以上教育┃┃││条│行政主管部门┃┠──┼───────────┼────────────────────┼─────────┨┃12│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第11、17条│行政主管部门┃┠──┼───────────┼────────────────────┼─────────┨┃13│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第23条│行政主管部门┃┠──┼───────────┼────────────────────┼─────────┨┃14│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批│第53条│行政主管部门┃┠──┼───────────┼────────────────────┼─────────┨┃15│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准│第54条│行政主管部门┃┠──┼───────────┼────────────────────┼─────────┨┃16│民办学校名称、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教育┃┃│类别变更审批│第55条│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省人民政府┃┃│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条│ (省教育厅承办)┃┃│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18│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省人民政府┃┃│育机构章程修改核准│条│ (省教育厅承办)┃┠──┼───────────┼────────────────────┼─────────┨┃19│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省教育厅┃┃│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39条│┃┠──┼───────────┼────────────────────┼─────────┨┃20│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省教育厅┃┃│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12条│┃┃│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21│港澳台与内地合作举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省教育厅┃┃│实施中等学历和自学考│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12、59条│┃┃│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办学机构审批││┃┠──┼───────────┼────────────────────┼─────────┨┃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教育┃┃│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行政主管部门┃┃││412号第22项│┃┠──┼───────────┼────────────────────┼─────────┨┃23│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教育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项│┃┠──┼───────────┼────────────────────┼─────────┨┃24│高等学校办学及办学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省教育厅┃┃│模审核│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5条│┃┠──┼───────────┼────────────────────┼─────────┨┃25│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省教育厅┃┃│审批│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15、17条│┃┠──┼───────────┼────────────────────┼─────────┨┃26│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省科技厅┃┃│办专利代理业务审批│号第6条│┃┠──┼───────────┼────────────────────┼─────────┨┃27│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省科技厅┃┃││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5条│┃┠──┼───────────┼────────────────────┼─────────┨┃28│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省公安厅┃┃│发│条│┃┠──┼───────────┼────────────────────┼─────────┨┃29│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省公安厅┃┃││条│┃┠──┼───────────┼────────────────────┼─────────┨┃30│民用枪支配置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省公安厅┃┃││条│┃┠──┼───────────┼────────────────────┼─────────┨┃31│营业性射击场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省公安厅┃┃││条│┃┠──┼───────────┼────────────────────┼─────────┨┃32│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省公安厅┃┃││条│┃┠──┼───────────┼────────────────────┼─────────┨┃3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市级以上公安┃┃│及竣工验收││消防机构┃┠──┼───────────┼────────────────────┼─────────┨┃34│专职消防队设立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9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35│机动车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第8条│通管理部门┃┠──┼───────────┼────────────────────┼─────────┨┃36│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第19条│通管理部门┃┠──┼───────────┼────────────────────┼─────────┨┃37│对国道、省道、高速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安厅┃┃│路占用、挖掘道路中断│第32条│┃┃│交通审批││┃┠──┼───────────┼────────────────────┼─────────┨┃38│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省公安厅┃┃│请回山西省定居审批│法》第10条│┃┠──┼───────────┼────────────────────┼─────────┨┃39│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发│第13条│通管理部门┃┠──┼───────────┼────────────────────┼─────────┨┃40│超限运输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第48条│通管理部门┃┠──┼───────────┼────────────────────┼─────────┨┃41│跨省枪支(弹药)运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省公安厅┃┃│许可│条│┃┠──┼───────────┼────────────────────┼─────────┨┃4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行证核发│第48条│通管理部门┃┠──┼───────────┼────────────────────┼─────────┨┃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省公安厅┃┃│通行证核发│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19、21条│┃┠──┼───────────┼────────────────────┼─────────┨┃44│教练车路线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20条│通管理部门┃┠──┼───────────┼────────────────────┼─────────┨┃45│外国人来山西省永久居│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省公安厅┃┃│留审核│理办法》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第5条│┃┠──┼───────────┼────────────────────┼─────────┨┃46│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县级以上┃┃││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公安机关┃┃││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第7条│┃┠──┼───────────┼────────────────────┼─────────┨┃47│弩的制造、销售、进│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口、运输、使用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4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许可│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55项│┃┠──┼───────────┼────────────────────┼─────────┨┃4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安全许可│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33项│┃┠──┼───────────┼────────────────────┼─────────┨┃5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产、销售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0项│┃┠──┼───────────┼────────────────────┼─────────┨┃5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案审批及工程验收│412号第41项│┃┠──┼───────────┼────────────────────┼─────────┨┃5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收│412号第38项│┃┠──┼───────────┼────────────────────┼─────────┨┃5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412号第40项│┃┠──┼───────────┼────────────────────┼─────────┨┃54│麻黄素运输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1项│┃┠──┼───────────┼────────────────────┼─────────┨┃5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核发│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53项│┃┠──┼───────────┼────────────────────┼─────────┨┃5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核发│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36项│┃┠──┼───────────┼────────────────────┼─────────┨┃57│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2项│┃┠──┼───────────┼────────────────────┼─────────┨┃58│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可证核发│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公安机关┃┃││412号第37项│┃┠──┼───────────┼────────────────────┼─────────┨┃59│临时入境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检查站┃┃││412号第59项│┃┠──┼───────────┼────────────────────┼─────────┨┃60│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公安厅┃┃│构资格认定│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8项│┃┃││部委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5条│┃┠──┼───────────┼────────────────────┼─────────┨┃6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院令第250号第6、7条│管部门┃┠──┼───────────┼────────────────────┼─────────┨┃6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表机构设立登记│院令第250号第19条│管部门┃┠──┼───────────┼────────────────────┼─────────┨┃6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院令第250号第20条│管部门┃┠──┼───────────┼────────────────────┼─────────┨┃6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院令第250号第21条│管部门┃┠──┼───────────┼────────────────────┼─────────┨┃6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院令第250号第20条│管部门┃┠──┼───────────┼────────────────────┼─────────┨┃6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5条│管部门┃┠──┼───────────┼────────────────────┼─────────┨┃6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项变更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5条│管部门┃┠──┼───────────┼────────────────────┼─────────┨┃68│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程核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5条│管部门┃┠──┼───────────┼────────────────────┼─────────┨┃69│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6条│管部门┃┠──┼───────────┼────────────────────┼─────────┨┃70│地方性基金会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400号第6条│┃┠──┼───────────┼────────────────────┼─────────┨┃71│地方性基金会设立分支│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机构、代表机构登记│400号第12条│┃┠──┼───────────┼────────────────────┼─────────┨┃72│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400号第15条│┃┃│项变更登记││┃┠──┼───────────┼────────────────────┼─────────┨┃73│地方性基金会修改章程│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核准│400号第15条│┃┠──┼───────────┼────────────────────┼─────────┨┃74│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400号第17条│┃┃│记││┃┠──┼───────────┼────────────────────┼─────────┨┃75│建设公墓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225号第3、8条│┃┠──┼───────────┼────────────────────┼─────────┨┃76│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省民政厅┃┃│审核│225号第8条│┃┠──┼───────────┼────────────────────┼─────────┨┃77│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民政厅┃┃│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省商务厅┃┃││412号第69项│┃┠──┼───────────┼────────────────────┼─────────┨┃7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民政厅┃┃│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认定│412号第67项│┃┠──┼───────────┼────────────────────┼─────────┨┃79│律师执业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1条│省司法厅┃┠──┼───────────┼────────────────────┼─────────┨┃80│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条│省司法厅┃┃│记││┃┠──┼───────────┼────────────────────┼─────────┨┃8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0条│省司法厅┃┃│核登记││┃┠──┼───────────┼────────────────────┼─────────┨┃82│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省司法厅┃┠──┼───────────┼────────────────────┼─────────┨┃83│法律职业资格认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4条│┃┠──┼───────────┼────────────────────┼─────────┨┃84│公证机构设立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省司法厅┃┃││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5条│┃┠──┼───────────┼────────────────────┼─────────┨┃8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省司法厅┃┃│表机构代表执业审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6、9条│┃┠──┼───────────┼────────────────────┼─────────┨┃8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省司法厅┃┃│表机构设立审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6、9条│┃┠──┼───────────┼────────────────────┼─────────┨┃87│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法鉴定机构审批│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7项│┃┠──┼───────────┼────────────────────┼─────────┨┃8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定人执业核准│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6项│┃┠──┼───────────┼────────────────────┼─────────┨┃89│公证员执业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8项│┃┠──┼───────────┼────────────────────┼─────────┨┃9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业核准│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91│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核准│412号第71项│┃┠──┼───────────┼────────────────────┼─────────┨┃9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核准│412号第72项│┃┠──┼───────────┼────────────────────┼─────────┨┃9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司法厅┃┃│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412号第70项│┃┠──┼───────────┼────────────────────┼─────────┨┃9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第25、│省财政厅┃┃││27条│┃┠──┼───────────┼────────────────────┼─────────┨┃95│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44条│┃┃│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9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9│省财政厅┃┃│认定│条│┃┠──┼───────────┼────────────────────┼─────────┨┃9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省财政厅┃┃│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法》第21条│┃┃│批│行政法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0│┃┃││月2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第44条│┃┠──┼───────────┼────────────────────┼─────────┨┃98│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7│管部门┃┃││条│┃┠──┼───────────┼────────────────────┼─────────┨┃99│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资格审批│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20│管部门┃┃││条│┃┠──┼───────────┼────────────────────┼─────────┨┃100│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省财政厅┃┃││院令第91号第9条│┃┃││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第16号│┃┃││第5项│┃┠──┼───────────┼────────────────────┼─────────┨┃10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人事厅┃┃││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3项│┃┠──┼───────────┼────────────────────┼─────────┨┃102│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省人事厅┃┃│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可│412号第446项│┃┠──┼───────────┼────────────────────┼─────────┨┃10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事行政主┃┃│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第10、13条│管部门┃┠──┼───────────┼────────────────────┼─────────┨┃104│举办冠名“全省”、│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事厅┃┃│“山西”、“三晋”等│第25条│┃┃│人才交流会审批││┃┠──┼───────────┼────────────────────┼─────────┨┃10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9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06│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0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0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许可│第11、17条│政主管部门┃┠──┼───────────┼────────────────────┼─────────┨┃109│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定时工作制审批││政主管部门┃┠──┼───────────┼────────────────────┼─────────┨┃110│工伤认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375号第17、20条│行政┃┃│││主管部门┃┠──┼───────────┼────────────────────┼─────────┨┃11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行政法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国务院令第66号第8条│政主管部门┃┠──┼───────────┼────────────────────┼─────────┨┃112│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省劳动保障厅┃┃││处理条例》第14、40条│┃┃││部门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第14条│┃┃││《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142号第6条│┃┠──┼───────────┼────────────────────┼─────────┨┃11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412号第88项│┃。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文清来源:《中国民商》2019年第12期摘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
从晋城市的探索实践来看,虽然改革在短时间内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试点过程中也存在着部门协同难、信息化支撑不力、审批力量不足等问题。
深入推进改革,需要树立整体性政府理念,创新审批模式,优化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创新审批模式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稳步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2019年《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开展晋城市县两级改革试点。
本文基于对晋城市的实地调研,梳理总结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做法与成效,分析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深化改革的对策,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供参考。
一、晋城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主要做法晋城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下辖1区1市4县,即城区、高平市、泽州县、阳城县、陵川县和沁水县。
在晋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山西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7年,试点工作在高平开始起步,2019年起在晋城全市域推广。
自承担为全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任务以来,晋城全市上下同心协力,敢闯敢试、先行先试,扎实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统筹兼顾,设置组织架构高平市于2018年1月21日成立了行政审批局,在全省率先推行“一局两中心”的组织架构:一局即行政审批局,两中心为高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之后又将政务信息管理局纳入,整合成立了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高平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晋城市在全省“一局两中心”基础上,充分考虑未来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创设了“一局五中心”的组织架构:一局,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政务信息管理局),五中心,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个副处建制事业单位和综合受理中心、审勘中心、网络技术中心3个正科建制事业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
省内外交易场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此类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批设程序。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晋政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放管服效”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持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各级各部门审批服务协同联动关系,全面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市、县原审批部门与市、县审批局之间“多对一”,省、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之间“一对一”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与省直审批部门之间“一对多”的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渠道顺畅、高效运转、纵向统筹协调、横向密切配合的审批服务新模式,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市县原审批部门与市县审批局之间“多对一”协同联动机制1.已划转事项办理。
市县审批局要发挥集中审批办理优势,对原审批流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优化再造,加快开展“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持续深化“五减”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审批效率;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推进“一窗受理”改革向基层延伸,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
原审批部门要将已划转事项涉及的专网系统、账号(密钥)、政策文件、空白证照等一并移交同级审批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晋司办〔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晋司办〔2020〕34号各市司法局:现将《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4月16日2020年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思路和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一、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1.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夺取抗击疫情和转型综改双胜利的要求,按照厅党委的部署,提出严格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协调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因地制宜,为推动复工复产、经济社会有序运行提供执法保障。
选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执法领域,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指导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确保规范执法各项制度落地见效3.起草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推动省级执法部门编制本领域规范执法的制度手册和执法手册,加强行政执法指引,切实提升市、县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42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2020年国家、省确定的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见附件1)。
二、考核细则与评分表考核分为A类和B类。
见附件2、附件3。
三、计分办法全省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用权重赋分制、加分制、减分制综合运用计分办法。
权重赋分制:一级指标按照满分10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二级指标按照所属一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三级指标按照所属二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
减分制:常规工作采用减分制。
一级指标减分上限为自身权重分值;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减分上限可突破自身权重分值,不可突破一级指标自身权重分值。
减分上限在评分标准中单独设定。
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的,单独设置重大扣分项。
加分制:亮点特色采用加分制。
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项工作,给予加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郭晨灿来源:《科学导报》2018年第13期《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此法条被认为是相对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出发点,是其唯一法源。
在实践中,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各地兴办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者“行政审批大厅”,这样的机构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简化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
但是这样的组织是否合格存在一定争议,且在程序上是否能发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效能也有待商讨。
因此,关于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引发不少学者对我国全国人大选举制度法理思考。
本文拟从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对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的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一综述,并在各观点的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概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的内涵是将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的实质性行政权力“集中”,转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许可相对集中后,原行政审批机关不再具有审批职能,而是具有监督权以及决策权。
而整合后的行政许可权只是一种“相对”集中,与“绝对”相对应,这赋予该项制度再实施过程中一定的灵活性。
许多学者的观念认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参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样,都是为了解决现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问题而产生的。
”事实上,这两者有着实质的差别,虽然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但是行政许可的基础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后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
而行政处罚的基础是违反行政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给予的行政制裁。
经过文献资料的查阅,很多学者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认识上存在差异。
这两种制度在概念上认识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实践中行政服务中心的定性,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服务中心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7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0年11月20日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二、《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三、《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四、《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五、《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六、《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七、《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八、《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九、《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十、《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十一、《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将规章原标题“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修改为“山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2.将“林业部”修改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晋政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2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这一制度十分重视,多次发文作出部署。
目前,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行政执法状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奠定良好的基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7•【字号】晋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2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3月,太原市、晋中市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率先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了审批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推动了“准入不准营”问题的解决,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释放改革红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认真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准聚焦各类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完善简约透明快捷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山西“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
在总结评估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中,除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和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要求的74项,以及9项我省不涉及对应的许可事项外,其余440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省级层面、市级层面)设定的事项,待调整适用相关法规后取消审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同意我市市县两级列为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示,按照《晋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9〕12号)的要求,为保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同步推进、稳步实施。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筹备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正式运行前,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筹备组,先期从相关单位选调一批业务骨干作为筹备组工作人员,承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具体任务,指导协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组长:武健鹏市政府副市长第一副组长:司国奇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副组长:吴洪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张春林市编办副主任陈亚东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副主任筹备组在改革试点专项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梳理拟划转事项、划清审管职责边界、选定划转人员、设定组织架构等工作。
筹备组下设4个工作小组(具体人员名单附后):(一)综合协调组主要承担筹备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筹备组各小组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作;负责提供筹备期间的基础服务保障;承担信息化建设前期基础工作;协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作;完成改革试点专项小组和筹备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组主要承担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总体架构、内设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整体设计,以及人员转隶、编制划转、三定制定等基础性工作;负责拟定审管职责边界划分和审管衔接机制备忘录;完成改革试点专项小组和筹备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 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省委、省政府决定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复制推广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对表中央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全面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过程,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痛点,把便民利企、促进创业创新、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作为改革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二)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审批服务制度体系,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找准改革突破口,精准发力,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解决问题.(四)坚持审管分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推进改革.强化标准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三、主要任务(一)规范划转审批职能和事项按照“应划尽划”的要求,坚持以划转为原则、不划转为例外,认真梳理本地区审批事项,规范有序进行划转审批及其关联事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事项,原则上全部划转;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领域的事项, “应划尽划”;对于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如条件不成熟可暂不划转,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项划转一项.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划转的事项,其他市、县(市、区)原则上要参照并全部划转;省级以上开发区结合实际,按照“应划尽划”要求将更多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现“园区事园区内办结”;鼓励将更多审批事项划转至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上级垂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要将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统一集中办理,并积极探索将此类事项划转至相应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各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无论是否划转,原则上一律进驻政务大厅办理.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今后,国家及省政府下放到市县的事项,要及时与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对接,除有特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直接下放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二)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确定划转事项的同时,要根据事项流程、环节和办件量情况,结合事项的审批要求,科学制定划转人员及编制数量方案.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事项划转单位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到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适应行政许可工作和岗位需要.事业编制要根据行政许可技术性、辅助性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三)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后,启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原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涉及省外和确需加盖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印章的,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能会同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审批专用章由各级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审批事项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原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四)推行审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建设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打破政务服务大厅按单位设立审批窗口的运作方式,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从申请人取得许可结果的角度出发进行合并同类项改革,变多个事项为一个事项,变多次审批为一次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对原审批流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优化再造,打造高效集约的全新审批流程,通过一个窗口流转闭环式审批服务,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按照国家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对标一流,构建全省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三对”标准和“六最”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立可预期、可操作、可考核、可监督的运行机制.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得增设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审管分离的工作机制,审批职能和事项权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职责定位和协调配合机制.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对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平台作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各部门要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各部门应主动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形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各部门之间互通互联、紧密合作、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统一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行为.对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办法,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并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且应由政府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过竞争方式统一组织评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全面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探索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性环节由第三方办理的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服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七)建立完善省市县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市县改革,形成市县相关部门、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直相关部门间“多对一、一对一、一对多”的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对口部门划转事项,干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等各项改革.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做好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现场踏勘等辅导培训工作,制发或转发的与审批业务有关的文件,要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纳入主送或抄送范围.原发放给市县相关部门的空白证明,按照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办理事项情况需要,确保正常及时发放,不得让相关部门转手,鼓励授权各市自制空白证照,确需到省直相关部门领取的应明确获取渠道和详细联系方式.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许可决定,省市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市县负责初审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并加盖印章报送,其他部门不再受理初审和转报.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做好有关事项各环节资料和数据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及时提取相关信息.(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现行制度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推进省内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制度梳理和调整.制定出台省政府规章,明确“一枚印章管审批”,确保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不适应、甚至阻碍相关改革的规章、制度、文件,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和现实需要,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解释的进行解释,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新思想、新办法、新举措尽快融入到全省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中去,让相关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需求.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移交审批资料和卷宗等档案资料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系统授权,并与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九)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信息共享共用.按照“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要求,全面启动全省政务信息化改革.加快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的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主动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不断拓展“三晋通”APP和微信公众号的应用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网上受理、在线办理.创新应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对适宜的事项开展智能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办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办理流程,让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线下线上两种模式,建立完善电子签章、电子文书相关制度,完善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功能,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线上与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融合发展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四、组织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同步推进,按以下5个阶段分步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10月底)1.现场观摩学习.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省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晋城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学习、交流、了解晋城市市县两级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相关经验.2.完善顶层设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和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在认真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时间节点等内容和要求,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格局指导改革进程.3.召开现场会.组织各市市长、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省级以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赴晋城召开现场会,对改革进行全面动员部署.(二)各地改革方案设计阶段(11月1日—11月底)1.做好方案设计.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尽快设计出台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列出计划、倒排节点、细化职责、明确分工、确定方法、建立机制.2.规范报批程序.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方案由所属各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后报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制定后报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司法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3.梳理划转事项.参考晋城市市县两级事项划转清单,对接部门梳理拟划转事项及前置申请材料相关的事项.对应划转的事项,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边界和审管衔接机制,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4.选定划转人员.组织部门要掌握从事审批工作业务骨干的基本情况,明确划转要求和基本原则,确定划转人员名单.5.设计组织架构.根据拟划转事项和人员的具体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重新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总体架构,包括行政编制总数、内设机构布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立、职能配置和运行流程等内容.(三)启动实施阶段(12月1日—12月底)1.调整完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体制,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员选调、编制划转、干部配备、职责界定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2.公布划转事项及配套文件.以政府文件公布划转事项目录、划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划分和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3.确保平稳过渡运行.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平稳过渡.在事项划转过程中,相关审批职责仍由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承办,具体时间界限以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监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为准.(四)试运行阶段(2020年1月—3月)1.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织建设.按照各部门人员划转和机构组织情况迅速设置党支部,做好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2.再造审批流程.以群众、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通过流程再造,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主动适应“一网通办”要求,让行政审批瘦身提速,打造审批新模式.3.完善运行机制.积极做好业务承接工作,主动对接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实现审管无缝衔接、闭环管理.优化政务大厅窗口设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等内部运行机制,启用审批专用章,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推动改革后服务质量和审批效能的提升.4.积极推行“一网通办”.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载体,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理,创造条件推动更多事项向“两微一端”延伸,努力实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90%以上网上办理.(五)评估验收阶段(2020年3月)改革完成后,省委、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改革评估组,通过随机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回访企业和群众等方法,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情况进行评估问效,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促进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运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行动真正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推动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这项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贯穿改革始终,加强改革的总体谋划和指导协调.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解答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反馈,善于发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明确重点任务,细化推进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地推进改革,细化、量化任务分工,建立上下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改革中的各项工作.鼓励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敢于在改革体制机制上出实招、出硬招,打破固化思维,尽快实现突破,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土特产”“一招鲜”.(三)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和巡察范围,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条条干预、推诿扯皮、拖沓散漫等影响改革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四)营造舆论氛围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通过请进来讲、走出去学,大力宣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2•【字号】晋政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二月二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领导,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机构为加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监委主任、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以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财政、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晋政办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
2022年底前,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的事项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实现市县同一事项在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工作任务(一)公布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明确清单编制主体。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组织省有关单位编制《山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清单》已编制完成,见附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
各市、县审改办负责组织本级相关部门承接、认领《清单》事项,按照“应认尽认”“能领尽领”的原则,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办。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层层向下覆盖,即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包含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包含县本级和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5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2005年7月15日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依法应当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由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听证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实施听证程序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晋司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点办理、批处理”工作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晋司办〔2020〕2号各市司法局,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公室秘书处,省监狱局、戒毒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点办理、批处理”工作制度>的工作举措》已经省司法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年1月9日山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点办理、批处理”工作制度》的工作举措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政府“点办理、批处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发现和整改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提出以下工作举措:一、明确“点办理、批处理”整改工作制度的概念及任务“点办理、批处理”具体是指针对“点”上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统一作出“批处理”部署,各相关单位、部门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深挖细查,点面结合地整改同样的、类似的问题。
目的就是举一反三、追根溯源,找准问题症结,由点到面,全面排查,“发现一个处理一批”,进行深层次、系统性、大面积整改,在一定范围内彻底消除同样的、类似的、相关的问题,做到以“小切口”治“大病灶”见“真成效”,达到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有效防范风险隐患,防止“屡犯屡查、屡查屡犯”等现象。
二、规范“点办理、批处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流程(一)启动环节。
厅党委办、机关纪委、办公室、政治部、监狱戒毒工作处等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对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及省厅自身在巡视巡察、政治督察、审计监督、警务督察、调研督察、应急突发、舆情监测、明察暗访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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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的解读(2020)
《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1日,代省长林武签署第269号省人民政府令,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5年3月27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确定了我省等8个省份作为全国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
我省相继在晋中市灵石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城市高平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2019年3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晋城市市县两级深化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在晋城市开展了首个全市域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
2019年10月29日,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现场推进会在晋城市召开,标志着“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在所有市、县及开发区全面启动实施。
《办法》已经具备了立法基础:一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是政策层面,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已经成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为《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三是我省具备较好的工作实践基础,经过5年多由点到面的改革实践,我省在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其中一些成功经验需要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提供法制支撑,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将起到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办法》的基本思路
《办法(草案)》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严格遵循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把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坚持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国家法律、法规是省政府规章的依据,《办法(草案)》相关内容和表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统一。
三是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积极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同时注意了立法时为改革、探索留下空间。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基层反映的审管职责边界、事项划转与承接、印章效力、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等问题,都相应地作出明确和规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是:
(一)对事项划转与承接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将分散在各部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许可标准和程序、集中办理更加便民高效的事项,统一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办理;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暂缓划转,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划转。
《办法》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由原许可部门继续实施。
(二)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定。
首先,厘清了审管边界,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集中许可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实时向原许可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原许可部门接收推送信息后,应当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
其次,对建立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工作沟通等作出规定,要求完善许可信息双向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
(三)对法治保障作出明确。
对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复议、分歧解决、与法规规章衔接等问题,在相应条款作出明确,特别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基层同志大胆改革探索,敢于担当作为,专门设置了容错条款。
此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关联事项也作了明确。
关联事项的集中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兄弟省份、包括我省晋城市等试点市、县,在实践中都把与行政许可联系紧密的关联事项进行了集中,所以《办法》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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