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一、节目播出内容管理规定:(一)节目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法、违规、淫秽、暴力等内容。
(二)宣传广播电视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原则,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三)对于广告节目的播出,应遵循广告法规定,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四)跨境节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不违反国家公安管理、宗教政策等规定。
二、播控设备管理规定:(一)所有播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设备。
(二)播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存在风险隐患。
(三)播控设备应配备可靠的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播控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播控人员管理规定:(一)播控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播控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节目稿件和播出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三)播控人员应熟悉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标准和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节目播出。
(四)播控人员需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安全事件处理规定:(一)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立即停止相关节目播出,并采取措施将事件通报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严重的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暂停频率、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五、监督管理规定:(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提供线索、反馈问题,共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总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细则是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的健康、合法,保障播控设备和播控人员的安全运行和管理,以及处理安全事件和加强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它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它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要求第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播出。
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进行整理、审定、审核、编目、编码、编播,确保播出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播出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并对广告、新闻、综艺等节目的规范播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订立播出标准,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宣扬、教育、娱乐、公益推广的原则,开展节目播出活动,并建立安全演练机制,随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安全管理的跨级制度、归口管理要做好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职责履行。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质量提升的实践,建立责任附加机制,让每个人员都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防范适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四章安全漏洞处理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安全漏洞处理机制,适时发觉和排查播出的安全漏洞,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对外部故障进行精准、适时、科学的处理。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订立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播出不受干扰。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可能导致广播电视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形,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订立广播电视安全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是指根据法律、道德、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质量监管,确保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要求。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增强安全播出管理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二章节目内容安全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内容审查制度,对每一条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包含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广告播出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广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播出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相关要求,不得恶意侵犯观众的权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广告播出追溯制度,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技术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技术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高质量播出。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安全,防止被非法窃听、干扰、篡改等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维护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保障公众收听观看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 监管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规范内容
•广告播出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内容。
广告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每小时18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新闻节目应该真实、准确、公正。
新闻节目应该明确新闻来源和真实性。
禁止报道谣言、虚假信息。
禁止借新闻之名宣传商业广告,禁止在新闻中宣传和存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和种族歧视。
•电视剧含有暴力场景、色情场景或其他有害场景应当标明适读人群,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剧应在开头明确提示。
•对于环节直播类型的节目(如选秀节目),需要提前审核内容并设置屏蔽词。
禁止在直播中播放违法违规内容。
•彩票信息不得放在黄金时间段,对彩票产品的宣传不得包含误导和虚假信息。
4. 监督与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看节目、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5. 处罚措施
•对于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要求停播或下架相关节目,对广播电视台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6.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修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后实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信息接收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编播、传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相关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评估、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的规范。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二)具备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三)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编播审核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尊重人民的意愿。
第五条国家采取技术、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促进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的发展,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安全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内容审核、技术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良性、健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技术安全,保障播出的节目的质量和可观看性。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责任,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的顺利运行和安全。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编播流程的安全、编播内容的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核要求,制定编播流程,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单位应对编播内容进行审核,并保存相关审核记录,防止传播不良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核要求,保证编播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
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行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二章播出要求1.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非法宣传等不良内容。
3.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当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不得散播虚假信息、谣言等不实信息。
4.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得含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
第三章节目备案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在播出前应按照规定办理节目备案手续,确认节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节目备案信息应按时向相关机构报送,确保备案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3. 未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节目不得在广播电视平台播出。
第四章广告管理1. 广播电视节目的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广告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内容。
2. 广告及时长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出指定的时段或次数。
3. 广告主体应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履行广告播出合同,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预警与应急管理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节目播出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相关政府通知和紧急信息。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1. 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行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关检查和评估。
2. 违反相关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播等。
第七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内容要点,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行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而订立的,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一条总则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建立一个规范完善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和质量。
4.相关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学问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从事相应工作。
5.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与培训,把握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条安全播出管理标准1.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广播电视领域的安全与稳定。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加强对重点节目的监控,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相关从业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播出时间表进行节目播放,确保节目按时精准播出。
5.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建立安全播出记录,并进行备份,以备日后需要查证。
6.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节目信息。
第三条安全播出考核标准1.相关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工作纪律,维护机构和媒体形象。
2.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订立明确的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
4.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播出质量、播出效果、遵纪守法情况、节目布置等方面。
5.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激励机制和纠错机制,对优秀和不合格人员进行奖惩。
第四条惩罚措施1.相关从业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2.细小违规的,可以实行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3.严重违规的,可以实行降低评优等级、调岗、降薪、停职、解雇等措施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它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它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的法律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内容的安全性,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制作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传播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具备内容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国内外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风险。
第二章内容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传播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低俗、庸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不得宣扬霸权主义、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传播暴力、恐怖、恶俗、恶心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特点,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不得传播歧视、侮辱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侮辱、诽谤、恶意揭露他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章技术安全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广播电视设备,确保播出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一、总则。
广播电视是传播媒体的重要形式,其播出内容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播出内容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渲染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信息。
2.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前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3.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思想。
4.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敏感问题的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谨慎播出,确保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5.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播出设备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2. 对于重要节目的播出设备,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进行备用设备的配置,以应对突发故障。
3. 播出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播出环境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对播出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2. 对于播出场所的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及时整改,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对于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播出环境,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播出正常进行。
五、应急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于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人员疏散、设备保护、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播出安全。
3.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2. 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3.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播出安全。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实施监管。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四条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时,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保障广播电视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稳定。
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播出审核机构,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节目播出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其安全播出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第九条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尊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散布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息和言论。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内容;(二)破坏社会稳定,制造社会恐慌的内容;(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低俗信息的内容;(四)违反公共道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五)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内容;(六)歧视、侮辱他人,造成社会不正当舆论影响的内容;(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 安全保障责任: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安全播出。
2. 节目审查: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将要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 内容审核: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广告、市场推广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违法宣传行为。
4. 技术保障: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传输。
5. 突发事件应对: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 信息保护:广播电视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广播电视台的商业秘密。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一些规定,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准确、合法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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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 障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法 规、标准、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
规定的基本原则
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原则
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的权益
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内容
节目制作安全管理
违规处理:对违 反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管理规定及 实施细则的行为 进行严肃处理, 确保广播电视行 业的健康发展。
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的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对 广播电视安全播 出管理规定及实 施细则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促 进管理规定的不 断完善。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需经过专 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资
格和技能。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 和播出流程需符合相关规定, 确保内容安全。
针对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播出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
确保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标准和规范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和播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内容安 全、健康、合法。
节目制作单位 应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防范
措施
节目制作涉及 危险、复杂、 特殊技术等环 节,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
措施
节目制作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 安全知识和技 能,并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
节目制作过程 中涉及的保密 信息,应采取 保密措施,确
保安全保密
节目播出安全管理
确保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播出虚假、误导性信息。 对播出节目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播出设备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对播出节目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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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修改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12.16
【实施日期】2010.02.0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2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
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