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查小贴士
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总体难度不大。内容主要集中在诉讼上的重要期间、送达方式与特殊司法协助等知识点,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
(1)期间:法定期间与可变期间(或不可变期间)等会相结合出题。
(2)送达:委托送达的受托方应是其他法院,出题者常会用学校、政府等其他机关干扰考生;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会混合加以考查。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会与国内的诉讼期间相结合出题,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可能会与法院的专属管辖相结合加以考查。
一、期间
1.期间的含义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狭义的期间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2.期间的计算
这里的期间是指狭义的期间,即期限。
(1)期间的计算方式
①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②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
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仅仅是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才将期间届满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期间中间有节假日的则不能扣除。
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处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这点司法考试中多次予以考查。
(2)期间的顺延
①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申请顺延期限,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②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法律未强调法定事由。
3.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为便于考生记忆,我们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作一系统总结:
二、送达
1.送达的含义主体
(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情形下的送达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送达有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因此,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向他的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代收人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理解小贴士
本人不在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代收人才能代收;如果本人在,但拒绝接收的则适用留置送达。
同住的为同一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不适用代收的方式。如送达离婚案件中的诉讼文书时,本人不在,不能交给其配偶签收。
(2)留置送达
①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
②《民事诉讼法》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理解小贴士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其拒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考点提示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也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因为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就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电子送达
①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②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考点提示
电子送达必须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确认其能收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允许电子送达,因为这三类文书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不得电子送达。
注意与涉外电子送达方式的对比。
《民事诉讼法》267条第(七)项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由此可知: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电子送达仅仅需要确认受送达人收悉即可,不受诸如“判决、裁定、调解书除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