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参考Word)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消防验收要求规范(防排烟篇)(DOC)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1.1 设备及配件进场1.1.1 一般规定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1.1.2 风管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送风系统排烟系统b≤320 0.5 0.8320<b≤450 0.6 0.8450<b≤630 0.6 0.8630<b≤1000 0.8 1.01000<b≤1250 1.0 1.01250<b≤2000 1.0 1.22000<b≤4000 1.2 按设计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1.1.3 风管部件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9.13
•【字号】市规发[2006]1058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
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市规发[2006]10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设计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施工、验收、维护等各环节,减少建筑火灾烟气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已通过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审查。
现批准为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01-623-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消防验收标准规范(防排烟篇)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1.1 设备及配件进场1.1.1 一般规定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1.1.2 风管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送风系统排烟系统b≤320 0.5 0.8320<b≤450 0.6 0.8450<b≤630 0.6 0.8630<b≤1000 0.8 1.01000<b≤1250 1.0 1.01250<b≤2000 1.0 1.22000<b≤4000 1.2 按设计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1.1.3 风管部件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防烟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2 自然通风设施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4 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2 防烟分区4.3 自然排烟设施4.4 机械排烟设施4.5 补风系统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5 系统控制5.1 防烟系统5.2 排烟系统6 系统施工6.1 一般规定6.2 进场检验6.3 风管安装6.4 部件安装6.5 风机安装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2 单机调试7.3 联动调试8 系统验收8.1 —般规定8.2 工程验收9 维护管理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防排烟系统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要求
防排烟系统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要求01施工要求1、排烟防火阀1)型号、规格及安装的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3)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4)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2、风口1)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手动驱动装置1)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4、挡烟垂壁1)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5、排烟窗1)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6、风机1)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2)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一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3 年7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通知的通知建标[1992]807号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一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110031),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DB111025—201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025—2013备案号:J10820—201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2013-11-01发布2014-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DB11/1025—2013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2013 北京DB11/1025—2013前言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8章,即总则、术语与符号、系统设计、系统主要组件、系统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重新界定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了排烟窗口有效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系统选型、自动排烟窗功能、挡烟垂帘的要求,增加了救援窗口设置要求和实体热烟试验检验等内容。
本规范中第3.2.4条、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规范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82215000)。
DBJ01-623-2006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80 M2的可开启外窗;(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的规定。
GB50116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 3 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的规定。
GB50116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设计要求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 M2。
DB111025—201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1025—2013备案号:J10820—201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2013-11-01发布2014-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DB11/1025—2013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4年05月01日2013 北京DB11/1025—2013前言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8章,即总则、术语与符号、系统设计、系统主要组件、系统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重新界定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了排烟窗口有效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系统选型、自动排烟窗功能、挡烟垂帘的要求,增加了救援窗口设置要求和实体热烟试验检验等内容。
本规范中第3.2.4条、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规范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82215000)。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1 设计系统1.1一般规定1.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λ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λ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¼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 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1.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1.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2设计要求1.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1.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1.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1.2.4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梯间,ÿ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消防验收规范(防排烟篇)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1.1 设备及配件进场1.1.1 一般规定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1.1.2 风管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送风系统排烟系统b≤320 0.5 0.8320<b≤450 0.6 0.8450<b≤630 0.6 0.8630<b≤1000 0.8 1.01000<b≤1250 1.0 1.01250<b≤2000 1.0 1.22000<b≤4000 1.2 按设计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1.1.3 风管部件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消防验收规范(防排烟篇)
1.1 设备及配件进场1.1.1 普通规定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者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1.1.2 风管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金属风管的钢板或者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 7.1.2 的规定。
表 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风管直径或者长边尺寸 b送风系统排烟系统b≤320 0.5 0.8320<b≤4500.6 0.8450<b≤630 0.6 0.8630<b≤10000.8 1.01000<b≤1250 1.0 1.01250<b≤2000 1.0 1.22000<b≤4000 1.2 按设计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 10%,不得少于 5 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1.1.3 风管部件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 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 10%,不得少于 1 个。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系统3.1一般规定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
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
1。
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3.2设计要求3.2。
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
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
2。
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0 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
80 M2的可开启外窗;(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自然排烟规范
自然排烟规范篇一:防排烟设计规范防排烟设计规范(09年最新修订)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5中庭;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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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23-2006)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节选) 3 设计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
(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3.1.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1.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设计要求
3.2.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2.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M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0.80 M2的可开启外窗;
(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
(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
(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3.2.5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开口中心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2.6自动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底边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且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3.2.7 单个自动排烟窗排烟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2d2;当排烟开口长边和短边长度之比大于2时,短边长度不应大于d。
(注:d为设计烟层厚度。
)
3.2.8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下旋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页式。
3.2.9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
补
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补风时,其补风口=有效面积宜按表3.2.9-1选取,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
引入;
表3.2.9-1自然补风口所需有效面积(M2)
注:本表数据是基于火灾规模为5MW的场所,且防烟分区面积为500M2~2000M2情况下测算得到的结果,当空间场所火灾荷载较多,其补风口面积应取较大值;反之,其补风口面积可取较小值。
(2)当采用机械补风时,送风量宜按表3.2.9-2选取,送风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5M/S;
表3.2.9-1机械补风送风量(103M3/H)
注:本表数据是基于火灾规模为5MW的场所,且防烟分区面积为500M2~2000M2情况下测算得到的结果,当空间场所火灾荷载较多,其补风口面积应取较大值;反之,其补风口面积可取较小值
(3)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R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1.5M;
(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3.2.10气动控制型自动排烟窗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排烟窗储气罐储气容量应至少满足系统承担的最大防烟分区设置的所有排烟窗开启及关闭3次的
要求;
(2)气体管路应采用铜管;
(3)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设置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
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3.2.11电控型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专用防火电缆。
3.3设计计算
3.3.1空间净空高度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空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
皮算起。
3.3.2排烟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手动可开启外窗当采用开窗角度大于或等于70度的平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可按其可开启窗净面积计算;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度的旋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当采用侧拉窗时,其有效
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净面积计算。
(2)设置于外墙上的固定百页通风窗和自动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公式3.3.2-2计算:
A0=A×Cd (公式3.3.2-2)
上式中:
A0----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M2)
A----自然排烟开口过流面积(M2)
Cd----流量系数应按厂家提供资料确定。
如无资料时,可按表4.1.1确定。
4系统主要组件
4.1自动排烟窗
4.1.1气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压缩机、储气罐、控制柜和连接铜管组成。
电动控制自动排烟窗系统由排烟窗、消防控制电源、控制柜和防火电缆组成。
4.1.2自动排烟窗功能及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排烟窗必须具备在任何紧急情况下(系统失电、失消防信号)都能正常工作的防失效保护功能,保证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
(2)自动排烟窗应具备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功能,并应具备灵活的编程控制功能;
(3)自动排烟窗应具备远程控制开启和关闭功能;
(4)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5)自动排烟窗应是一个整体窗,须经过30000次开启和关闭可靠性测试;
(6)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抗风力影响性能,应能经得起至少2400N/M2的风压荷载,在开启状态时能经得起18M/S侧风压;
(7)自动排烟窗应具备防雨水性能,须通过在75mm/h降水量,13m/s风速下的防雨水测试;
(8)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抵抗冰雪影响性能,设在不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通过模拟雪量为125N/m2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荷载的情况下正常开启。
设在隔热的屋顶上的自动排烟窗须通过模拟雪量为300N/m2的抗冰雪压力测试,并能在有雪压荷载的情况下正常开启
注:在屋顶角θ介于30°于60°的情况下,荷载量应以(60-θ)/30的荷载系数来修正;如果屋顶角大
于60°,雪荷载量可认为是零。
(9)自动排烟窗开口流量系数不应低于表4.1.2规定的指标:
表4.1.2流量系数
(10)自动排烟窗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并且在其使用年限内所有组件都能正常工作。
4.1.3自动排烟窗组成材料、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造;
(2)应采用耐大气和日光腐蚀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选用能防止与相邻部件之间产生电腐蚀作用的材料;
(3)所有弹簧均应选用不锈钢或与其相当的材料制成;
(4)所有支点/轴承应能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自由活动;
(5)所有组件应确保在使用时不会因受到火灾热影响而使排烟开口缩小。
4.1.4自动排烟窗设计时应避免火焰或热烟气被直接折向相邻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