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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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各级关于高温作业安全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管内高温作业场所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第三条高温是指: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作业区(库房)空气温度。

高温作业是指: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生产性热源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是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第二章作业管理

第四条作业区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第五条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现场条件,应从通风、隔热、降温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第六条隔热

较长时间在室外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嗮、隔热相关防护用品,洒水车必须在施工根据施工条件开展洒水、雾炮喷淋降温。

第七条通风

(一)原则上要求所有的宿舍、办公区域需安装空调、冷风机等设备,条件

不能满足时,必须安装风扇。

(二)库房、工作坑、管道内作业时,务必加强通风,特别是工作坑、管道内施工时必须提前检测工作环境的空气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一)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绿豆汤、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

(二)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三)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第九条作息时间

(一)为确保夏季施工作业安全顺利进行,避开高温时间段,现将作息时间调整如下,上午:7:30-12:00,下午15:00-20:00。

(二)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室外温度超过摄氏35度时,根据现场通风及相关情况,必要时停止室外作业。

第十条个人防护

(一)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二)凡在粉尘、高温环境下的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第三章健康管理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

(一)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由作业班组组织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二)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三)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应掌握中暑抢救知识。

第十三条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第十四条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四章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五条就业前教育

(一)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二)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第十六条提高教育

(一)凡从事高温作业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二)教育内容包括:

1、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3、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按照项目部相关制度予以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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