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光伏备案管理办法
![光伏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2b9aa6901f69e31433294d3.png)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和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一)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光伏扶贫项目等)均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光伏电站备案规模不与光伏电站年度规模指标挂钩。
光伏发电项目属地备案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单位(个人)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凭备案证到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手续。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个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或由当地电网企业集中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要素。
项目备案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总投资、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电站模式(屋顶分布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风光互补或地面光伏电站等)、上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全额上网”)等内容(附件)。
备案证上的项目名称统一为:项目单位(可用简称)+项目场址(县市+乡镇名称)+备案规模(KW或MW)+电站模式。
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7773787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9f.png)
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清洁能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光伏发电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成熟、资源丰富、环保、可再生等优势,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和重视。
为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清洁能源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一、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当前,我国政府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定程度,使更多投资者愿意参与到光伏发电项目中来。
补贴标准应根据地区的光照资源和发电成本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更好地激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活力。
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要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文件,为发展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和规范。
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行业的准入条件、发电标准、价格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提升行业发展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达到高效、安全、稳定的状态。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等手段,督促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
四、拓宽融资渠道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要巨额资金投入,为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项目建设,政府应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压力。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信贷、发行光伏发电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光伏发电项目的贷款支持等方式,为项目建设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支持。
五、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要依托先进的技术和创新的应用,政府应该加大对光伏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的支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光伏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光伏发电技术不断向前迈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光伏发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武汉火车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示范意义
![武汉火车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示范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f0fce78bb9d528ea81c779c3.png)
武汉火车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示范意义[摘要]大力发展新能源与低碳经济已成为构建两型社会的重要课题,《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在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的比例中占到15%,中国太阳能发展的定位已经由过去的补充和辅助能源逐步向替代能源过渡。
武汉火车站作为一座新建的大型现代化高速火车站和京港高速铁路的重要站点,其屋面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的实施对湖北地区太阳能项目建设及太阳能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关键词]低碳经济;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意义1 走近太阳能光伏效应是法国科学家贝克雷尔(Becquerel E)在1839年发现的,一百多年后,美国贝尔实验室于1945年成功研制出了实用型硅太阳电池,为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奠定了基础。
1975年,我国在河南安阳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太阳能利用工作经验交流大会”,从此,太阳能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纳入了我国政府计划,获得了专项经费和物资支持。
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太阳能被定位为一种辅助能源和补充能源,重点发展方向是太阳能热水器等解决人民生活用能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200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要在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的比例中占到15%,至此,中国太阳能发展的定位已经由过去的补充和辅助能源逐步向替代能源过渡。
我国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全国各地太阳年辐射总量达3350~8370MJ/m2,平均值5860MJ/m2。
在太阳能的利用过程中,已经显现出其具有分布广、无污染、能源巨大、用之不竭等特点,与此同时,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太阳能利用也存在能量密度低、不稳定、难存储、效率低和成本高等缺点。
尽管如此,在当前常规化石能源日渐枯竭以及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太阳能作为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仍然具有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
太阳能发电可分为光热发电和光伏发电,光伏发电可将太阳能的光照资源直接转换为电能,随着近几年技术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了太阳能发电的主流。
湖北光伏政策
![湖北光伏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335dfb81cc22bcd126ff0cc0.png)
100MW光伏发电站落户湖北孝昌13日,由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在孝昌签约落户。
该项目总投资9.2亿元,总装机容量100兆瓦,建成后,预计年上网电量1.2亿千瓦时,年产值1.2亿元,年创税收2000余万元。
项目利用该县王店镇、季店乡等乡镇的荒山荒岗等未利用地资源,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站。
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投资3亿元,建设30兆瓦光伏发电系统;二期投资6.2亿元,建设70兆瓦光伏发电系统,3年内全部建成。
10亿元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将落户王集镇浙江同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唯一能够自主建设跟踪式光伏方阵、采用压定式支架不破坏农用地性质的光伏电站企业。
坐落于浙、闽、赣、三省交界的江山市,至今集团已陆续申请专利30余项,目前已获授权14项。
在江山市,覃光学一行实地参观了同景集团已经建成发电的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只见一排排光伏电阵气势恢宏,地面种植的黄豆迎风飘扬,农光互补,蔚为壮观。
据悉,此项目落户王集镇,将采用全新的创新理念,实现无人飞机巡查、检修、清洗;实行机器人施肥、施药和除草作业;布置作物生长期的图片和实物展示,形成将观光旅游和科普教育为一体的现代科技示范基地。
此项目位于庞居洞与鹿门寺中间,巧妙地将庞居洞、鹿门寺串起来,形成旅游经济圈。
同时可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预计带动当地农户500余户,每亩纯收入可达15000元,年均税收约2100万元,还可新安排当地农民来公司就业2000多人。
湖北省首座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波光粼粼的鱼塘水面上矗立着数百个水泥柱,上面架着泛着蓝光的多晶硅光伏组件。
15日,鄂城区汀祖镇的赛维鄂州光伏农业科技示范园发电项目并网试发电,成为我省首座入网发电的渔光互补型光伏电站。
整座光伏电站占地700亩,总投资2.2亿元。
年均发电1800万千瓦时,节省标煤约6031吨。
同时,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1.81万吨和500吨,减排氮化物约300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9030e7fb5022aaea998f0fa2.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函[2017]2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5.23【实施日期】201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鄂价环资函〔2017〕28号)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核定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收悉。
鉴于这些项目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已经并网发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结合《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列入2014年和2015年规模指标内光伏电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99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7〕4号)有关规模指标分配结果和企业承诺上网电价情况,同意批复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11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孚尧绿色电力宜昌高新区白洋2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协鑫江陵三湖10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正信荆州川店1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等3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企业承诺上网电价,具体情况见附件。
上述价格(均含17%增值税)从项目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在我省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项目需要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aec37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40.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鄂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2日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7071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aa.png)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9日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7〕85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市级统筹、县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
到2019年底,力争全市具备建设条件且有建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均建有光伏扶贫电站。
重点建设50~3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适度建设5~7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国家规模指标内的多村联建式联村扶贫电站项目。
到“十三五”末,全市光伏扶贫项目总装机容量累计达到10万千瓦。
二、重点工作(一)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投入主体责任,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引导社会资本等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其中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统筹的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
对列入2017~2019年全省建设规模指标的项目,省财政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深度贫困县、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分别给予项目总投资20%、10%、5%的资金支持,切块下达有关县(市、区)统筹使用。
(二)扎实开展前期工作。
2014年我国新鲜出台的光伏政策措施大全(国家、地方)
![2014年我国新鲜出台的光伏政策措施大全(国家、地方)](https://img.taocdn.com/s3/m/bcc9d93f0066f5335a812124.png)
2014年我国新鲜出台的光伏政策措施大全(国家、地方)2014-12-26 13:39:37 来源:OFweek 太阳能光伏网导读:近几年是我国光伏政策密集制定出台的时期,在2014年显得更为突出。
今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纷纷为光伏产业保驾护航。
年末之际,笔者特意对2014年国家及地方出政策措施的盘点,以飨读者。
OFweek太阳能光伏网讯:全球正在迎来新一轮的太阳能光伏应用发展大潮。
2014年,我国光伏行业显然已在回暖,各路资本纷纷瞄准光伏行业,上马光伏电站,挖掘商机。
造成投资热这一局面的,除了光伏电站成本降低是很大因素外,政策的扶持更是举足轻重。
近几年是我国光伏政策密集制定出台的时期,在2014年显得更为突出。
今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纷纷为光伏产业保驾护航。
年末之际,也有不少朋友问起政策方面的资料,在此笔者特意对2014年国家及地方出政策措施及文号的盘点,以便了解。
【国家】1月13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能源局部署十大任务。
下旬,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
相较于11月发布的《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此次全国装机量总规模由12GW增加到14.05GW,其中地面电站由400MW上升到605MW,分布式800MW保持不变,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分布式前三位。
2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宣布,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并公布31省市装机规模。
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4]38号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4月《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6月3号,工信部公告第二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2家)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53号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7月《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8月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2018年531后各省市分布式光伏地方补贴
![2018年531后各省市分布式光伏地方补贴](https://img.taocdn.com/s3/m/864cee3a58fb770bf78a5525.png)
浙江
杭州市富阳区
0.2
5
市补
分布式
浙江
金华
0.3
3
市补
分布式
浙江
金华市浦江县
0.3
3
市补
分布式
2017年7月5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印发《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 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浙江
0.1
20
省补
浙江
杭州
0.1
5
市补
分布式
2016年5月20日,杭州市印发《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杭州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 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 其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光伏地面电站补贴。对纳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在2016—2018年期间按期建成并网的光伏地面电 站,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 5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6月13日《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资助的实施细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富阳区行 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进行补 贴。 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非居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自并网之月起始,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 贴不超过500万元。 2017年2月22日,《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 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 时,连续补贴3年。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b96a70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8.png)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鄂能源监管〔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能源监管〔2018〕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是造福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民生工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保障电站安全可靠运行,切实发挥电站效益,我们副定了《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县(市、区)抓紧建立本地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长效机制,并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湖北省能源局2018年7月9日附件: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电站)运维管理,保障电站稳定运行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电站运行维护基本要求(一)电站规范管理1、所有地面电站实行封闭管理,电站周围应安装防护栏(网);屋顶电站在建筑物楼顶处应设置通往电站的隔网(门)。
2、电站入口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牌,醒目标识电站周边禁烧、禁放、禁种事项和必要的安全常识。
3、电站应有巡视人员对电站进行日常巡护,有技术维护人员定期对电站进行专业维护。
巡护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应在电站标识牌上醒目公示。
(二)电站日常逐护1、巡护人员。
巡护人员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公开选派,代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电站进行日常管护。
巡护人员应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一定电工知识。
巡护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完成运维基本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能熟练使用运维企业选定的电站远程监控软件,能做好每天的巡护记录。
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43c7108a417866fb84a8e8b.png)
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第一章总则为有效贯彻落实《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办发〔2014〕31号文),方便项目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鼓励支持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补贴第一条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第二条补贴标准(一)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1、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2、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第三条补贴来源(一)黄石城区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两级6:4比例分级负担。
(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
第四条补贴办理(一)项目业主到所在地发改部门领取《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予以填报。
(二)资料审核1、光伏项目业主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等。
2、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投资建厂及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等。
3、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应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相关证明材料等。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f11a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b8.png)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发电企业: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将我省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含燃煤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我委不再发文核准、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前已核准、批复的非标杆上网电价发电项目,仍执行原有电价标准。
二、新建(含增容)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后,对应容量的非市场交易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调试期间电价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场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
省电力公司应按月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增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情况。
三、燃煤机组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从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燃煤机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应急保障期间所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竞价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上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由省电力公司按季度进行结算,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相关政策规定向省电力公司提交上一个季度电价补贴结算资料,省电力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5日内完成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折算及电费清算等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69631b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a2.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鄂建[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80号)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确保我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筑节能与工业节能、交通节能是我国节能的三大重点领域,建筑能耗已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
(一)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和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既是提高建筑能效,降低建筑能耗,实现建筑节能的主要途径,也是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大力发展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促进建筑用能结构的调整和转变,对实施国家新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为目标,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对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应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df90ec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42.png)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鄂能源建设〔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能源局2021年5月12日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指:(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专门为其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 )站、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https://img.taocdn.com/s3/m/c791f02be2bd960590c67781.png)
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国家电监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中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或审批程序、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条(管理体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下称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应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要符合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装机容量大于50KWp(含50KWp)或上网与电网企业发生电量交易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装机容量小于50KWp或自发自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并通过电网管理部门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未核准(审批)的,不得接入电网。
需要政府政策和中央及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审批。
第五条(前期工作)需核准(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应先申请获得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复合型用地认定标准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复合型用地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58a74de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9c.png)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复合型用地认定
标准
关于规范光伏发电复合型用地认定标准如下:
1.固定安装方式:组件最低点距地不小于
2.5米,建议基础采用单排桩形式,桩基础东西向间距不小于4.5米,桩基础南北向间距不小于8米。
2.固定可调安装方式:除最大调节角度外(非耕种季节),其余调节角度下组件最低点距地不小于2.5米,桩基础东西向间距不小于4.5米,桩基础南北向间距不小于8米。
3.平单轴安装方式(联动和单排驱动):组件及连动杆最低点距地不小于2.5米,桩基础南北向间距不小于6米,桩基础东西向间距不小于6米。
4.林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光伏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所种植树木最高点1米,桩基础的要求同地面电站。
5.渔光互补:光伏阵列安装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础的要求同地面电站。
6.农业种植标准:不得种植牧草等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作物。
光伏复合项目农业年收益不得低于坦同类土地最低收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058c068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ac.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鄂政办发〔2017〕85•【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系列重要讲话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脱贫,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县为主战场,以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为重点,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因地制宜,创新光伏扶贫模式和机制,有序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光伏扶贫作为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的重要举措,组织制订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统筹扶贫等相关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鼓励引导光伏企业积极参与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服务。
2.省级统筹、市县负责。
省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光伏扶贫目标任务,编制规划,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州)负责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督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县(市、区)负责确定扶贫对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及验收,做好协调服务、运维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3.因地制宜、探索创新。
支持各地创新光伏扶贫模式和机制,结合农业、林业开展多种“光伏+”应用,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效益,为贫困村、贫困户创造更多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16-2017年新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结算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16-2017年新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结算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d0b44d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10.png)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16-2017年新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结算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鄂发改价管[2019]206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2016-2017年新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结算事项的通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90号)、《省能源局关于公布新能源电价补贴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74号)、《省能源局关于公布新能源电价补贴项目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34号)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补贴项目和补贴电量进行审核确认,现将我省2016-2017年新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期补贴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经对纳入第一、二批目录的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全省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共计625,631,124.43元(具体补贴名单、补贴电量、补贴金额见附件)。
三、省电力公司按本通知要求与发电企业(含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下同)结算补贴资金,对结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反馈。
2015年底前并网发电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纳入省级补贴目录,省电力公司可根据实际上网电量结算补贴资金。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省级新能源发电补贴电量、补贴金额等相关原始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湖北省新能源电价补贴项目2016-2017年补贴资金结算表(常规可再生能源)2.湖北省新能源电价补贴项目2016-2017年补贴资金结算表(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3.湖北省新能源电价补贴项目2016-2017年补贴资金结算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能源局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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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的通知》》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湖北发改委xx/5/78:48:59我要投稿
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项目光伏政策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讯: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xx]329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xx]433号),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等工作。
(二)各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等工作。
(三)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负责本地分布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计划工作
(一)年度规模申报工作。
每年12月末,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在总结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各地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报送的年度规模申请,研究制定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
(二)年度规模计划分配工作。
1、光伏电站。
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管理,不分解下达到市、州。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条件、配套政策措施和上一年度分配的规模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示范县,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施好的地区,以及兼顾市、州平衡的原则,分解下达各市、州。
个人申请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地区规模指标限制,若申报的规模超过本地分配的规模计划,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规模计划管理工作。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实行滚动管理。
每年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年度指导规模进行中期调整,年底进行清理。
本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计划自动失效。
当年规模计划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市、州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国家资金补贴。
三、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一)光伏电站实行省级备案。
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场址内有耕地、林地等的,应提供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初审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
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建筑物或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项目单位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务协议等书面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案证上应注明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
项目名称格式统一为:项目业主(公司填写简称)+项目场址(市、
县)+项目名称+备案规模(kwp或mwp)+分布式发电项目或光伏电站项目。
(四)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1、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等。
确需变更的,需报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2、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
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投产、光伏电站项目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
3、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
4、光伏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申请,在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下开展项目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
5、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报告。
(二)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1、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按照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等服务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2、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各项协调工作。
尤其是要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调,保证项目及时获得电网支持。
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督办,保证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光伏发电建设运行信息管理,每月末,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应将本市、州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汇总(按照附表要求填报)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认真做好并网服务工作。
1、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我省年度指导规模,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
应完善项目并网管理和服务,简化并网审批流程,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咨询、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服务,确保电源电网同步投
运。
2、电网企业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对于光伏电站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3、电网企业应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
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余电上网电量,按月全额结算上网电量电费,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xx年4月30日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