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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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考核办法
为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确保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维护公众利益,经双方协商,制定本监管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及对象
委托方——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为本办法的考核主体,具体委托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方”)负责。
被委托方——苏州市洁净废植物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苏州市餐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苏建城[2007]32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102号)
6、委托期内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
三、考核内容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计量管理、安全运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1、计量管理考核是对运营方规范接纳垃圾、有效开展计量和数据报送行为的考核,保证运营方按约定原则接纳餐厨垃圾,建立有效的计量系统并保证稳定运行。
2、安全运营考核是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方面进行的
考核,保证运营方制定科学的设施维护和垃圾处置方案,建立完善的应急体系,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3、环境保护考核是对运营方环保措施落实及各污染指标达标情况进行的考核。在运营方开展正常环境监测的同时,监管方可在不影响运营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随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指标进行抽检,运营方应积极予以配合,检测结果可作为考核依据(与运营方同一取样不重复扣分)。
4、社会责任考核是对运营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妥善处理公众质疑方面进行的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主要有以下方式:
1、巡查:监管方采取派员现场监管和远程在线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监管由监管方派监管人员检查现场和台帐;在线监管通过信息系统远程实时监管。
2、抽检:环保部门或监管方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相关指标的抽样检测。
3、公众监督:市民、媒体等进行的监督。
五、管理措施
1、计分方法:监管方根据发现问题每月进行一次评定(考核细则详见附件考核表),满分为100分,采用倒扣分方法(每个子项目最低得分为0分)得出月度综合得分。
2、垃圾处理费考核支付:监管方经考核后结合月度综合得分向运营方支付收运补贴,综合得分≥90分,全额支付收运补贴费用;综合得分<90分,每低1分扣除运营方当月市财政收运补贴费用2千元(外围各区参照执行)。监管方不予支付非规定区域、协议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收运补贴,运营方对不同的委托主体分别进行计量管理,严禁混淆计量,对来源不实、混淆计量的餐厨垃圾不予支付收运补贴,并扣除相应计量5倍垃圾量的补贴费。
3、信息通报:监管方对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运营方改进,通过监管
周报、月报进行通报,月度考核成绩在次月第7个工作日前通报给运营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
完善限期整改制度:运营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行为和运行、计量、监管等系统出现不正常状态或构成《监管责任书》违约时,监管方发《信息交流单》;若运营方未能在《信息交流单》限定的期限提出合理的书面理由,监管方可发《整改通知书》,扣除运营方当月市财政收运补贴费用5千元并加倍扣分。运营方须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组织整改。整改落实前暂停或减少垃圾处理补贴费用。如运营方在监管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的三十(30)天内仍未对不正常状态采取整改措施且该不正常状态构成《监管责任书》下委托方终止合同事件的,委托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责任书》的约定终止委托协议。
5、运营方年度综合考核指标较好的,监管方给予奖励,并优先向上级单位推荐各项奖励。
六、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未尽事宜由监管方和运营方协商解决。
2、如本办法与国家、江苏省、苏州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有冲突的,以法规、标准为准。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苏州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考核评分表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