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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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参考书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参考书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参考书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参考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法理学的基础教材,适合初学者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体系。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该书在法理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考生深入理解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原则。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宪法学的经典教材,详细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对于考生掌握宪法学知识具有重要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该书是宪法学的辅助读物,包含了我国宪法的全文和解读,有助于考生了解我国宪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教材,系统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规则,对于考生掌握国际法知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

该书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经典教材,详细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和原则,有助于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知识体系。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辅导资料,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等。

这些辅导资料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包含了考试的重点、难点和考点,有助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和准备。

以上参考书目仅供参考,具体选择还需根据个人的学习情况和考试要求而定。

同时,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

除了上述提到的参考书目外,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还可以参考以下书籍和资料:《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

该书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知识非常有帮助。

《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法律出版社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这些书籍详细介绍了民法学的各项制度和原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等,有助于考生构建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舒国滢:法学中寻找美

舒国滢:法学中寻找美

舒国滢:法学中寻找美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12期文/董能记者(以下简称“记”):初入北京政法学院,您第一时间的感触是什么?舒国滢(以下简称“舒”):北京政法学院在当年招了21个学生:我有幸成为其中一员。

这个学校1978年复校,1979年开始招生。

1970年北京政法学院被停力、后,基本被北京文化局的单位占用,比如北京歌舞团、174中学、北京汽校。

我们来的时候,学校的院子非常破败,所有楼都很陈旧,蜘蛛网密布,地上的草疯长,教学楼的玻璃基本没有一块是完整的,就好像战争过后—样。

对我来说,这些都无所谓,我是农村来的,在我前17年的人生中,从没到过城市。

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个破败的学校,毕竟是在城市,何况是有高楼的学校。

不过后来学习过程中,条件非常艰苦,早上吃饭咸菜窝头玉米粥,四年不变;中午馒头,伙食就是那样了。

住房很差,8个人一间,不足15平方米,拥挤不堪。

夏天热得简直难以忍受。

没有合适的教室。

所以有时候我们坐一个马扎在露天上课。

现在记忆里面最深的就是马扎。

记:您本科四年中,印象比较深刻的老师是哪位?舒:我们开学的时间比较晚。

我们从1979年10月18日开学,晚了一个多月。

第—学期,感觉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老师。

就上课这一点而言,第一年没有特别感觉。

第二、三年,我们就感到有些老师不错了。

比如说,国际法的两位老教授朱奇武和汪暄,且不说专业,他们讲的一口标准的牛津口音英语,让人艳羡。

我们那届学生,在高中阶段没学过英语,所以一听到二位先生流利的英语,心理冲击强烈;二位老师的风度也非常吸引人。

另外教民法的江平老师更不待言,他讲课非常有激情。

口才也很好,内容也非常细腻。

记:在您本科中,印象最深的事是什么?舒:印象最深的恐怕还是从全民所有制的大一统局面到承认多种经济形式,这种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承认私有制。

过去我们这一代人的教育就是什么都是集体的,思想总是从集体主义、社会、国家宏观的角度思考。

这种制度上的改革,原来批判的现在承认了,大大影响了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法学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法学教材

1、《法理学导论》北大出版社(舒国滢主编06年6月版)
2、《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8年6月版)
3、《宪法学》(第四版)北大出版社(2010年6月版焦洪昌主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周忠海主编
6、《国际私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0年6月第1版赵相林主编
7、《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莫世健主编
8、《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树义主编
9、《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马怀德主编
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07年12月版)
12、《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主编07年12月第1版)
12、《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2008年9月版)
13、《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2008年9月版)
14、《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大出版社高教版(陈光中09年7月版)
15、《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刘玫主编
16、《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陈兴良09年10月第4版)
17、《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2009年9月第三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归纳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归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三版版《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学》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刑法学》(第四版)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学》(第五版)曲新久、陈兴良等着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解析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导论1.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一定的局限性.法理学中有一部份知识关注的是哲学问题,比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目的,但法理学也关注法的适用和法的社会效果,这一部分并不属于法的哲学问题,前者是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本身的基础知识,后者是法与其它社会科学交叉的地方.2.(1) 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2) 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文意解释,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服务或劳务的人.王海这种故意买假的行为当然不算消费者(3) 还有一些答案.比如根据目的解释,可以认定他的行为在实质上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的客观目的,符合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客观要求.第一章1.(本题在真题中考过)(1) 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或者说站在形式法律推理的思维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排除实质的价值判断,执法者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进行推理,而不能有另外的价值考虑.(2)站在自然法学的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还要接受更高级的价值的审查.在本题目中就是法律不能超越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第二章1. 该题不用看.2. (该题极适合改编成选择题)甲的观点(1)错误.法系是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等法律的总称.它可以跨越国界和时间而适用.法律体系一定是指特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甲的观点2错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学者著作中,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甲的观点3也是错误的.在英美国家制定法也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尤其在现代,制定法成为很重要的正式渊源.乙的观点1是正确的;观点2错误.虽然划分标准是变化和相对的,但还是有意义的.法系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从文化和传统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发展;观点3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有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作为事实的约束力.比如在德国行政法上判例就是重要的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法律.3. 该例子说明了比较法论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方法.不同国家的法律虽然规定不一样,但在很多地方又具有趋同性,这是由于正义的本质精神具有普遍性决定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官在进行法律判断的时候,有必要考察相同情况的事实在不同的国家是如何被处理的.这符合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处理的法理.第三章1. 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利主体是相对于一切社会成员的,义务主体也是对一切社会成员都负有特定义务的.2.(该题目极适合改编为选择题,以前的真题已经涉及到)(1)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2) 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属于对世的义务,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自由.(3)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3.不能追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规定侵占罪,根据义务和责任法定的原则,不能追究某甲的责任.第四章1.(此一知识已经在真题中考过)(1) 为了防止个案的不正义.因为本案并非存在法律漏洞.(2) 答案是开放的.看你基于什么样的价值立场来论证,是站在自由意志高于公共秩序的立场还是站在公共秩序高于自由意志的立场.(3) 一要考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一般情况有规则要优先适用规则,除非为了克服个案不正义的情况;二要考虑不同原则之间的权衡和冲突问题,选择最有说服力的原则;三要注意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要对其进行解释.2. 参看教材非常清晰的表述.第五章1.(该题目被改编为06年第一卷的真题)(1)A韩某与剧院之间,B法院与韩某,C法院与剧院之间,D剧院与新新剧团之间都存在法律关系(2)客体分别是表演行为的精神愉悦结果和违约行为的法律结果(3) 有剧院剧团没有按时回北京的事实,剧院安排另一场演出的行为和韩某的起诉行为及剧院的起诉行为(4) AD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BC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六章1. 王某没有法律责任,因损害结果并非由于他的行为引起的.孟某在知晓故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卫生间,在主观和客观行为上都有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第八章题目可不看第九章1. 立法解释体现了主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意图;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体现的都有一部份是客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社会发展对于法律的客观要求.2. 运用目的解释的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可以允许救火车进入到公园,因为这符合保护公园安全的客观要求.第十章1. 法官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卫生部的规定从法律渊源来看属于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2. 习惯只是非正式法律渊源,不能违背继承法的规定.更一般来看,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本题已经在06年真题中经改编考过.第十一章的题目可以不看第十二章1. 三种说法都是对的,属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观点,理由见教材的明确论述.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封建社会法律向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发展的观念性特征,是历史类型更替的结果;但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发展,向社会主义法律过渡而不断真实,不断发展与完善.对它要有一种历史的眼光,明白这个原则本身也有一个具体发展的过程.3. 法律移植和法律的本土资源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在各自的逻辑理论立场内都比较成功,但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需要结合和吸收各自的优点,克服其不足.具体说来,法律移植说明了法律有一些部分属于全世界的文明成果,需要我们勇敢的拿来我用;但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要坚持创造性的转换,使得它们适合本土的情况.同时,对于本土资源,也应该努力的改造和理性对待,吸收它们为先进法律体系的一部份.第十三章(1) 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其次是法本身有局限性.(2) 在本案中,说明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会出现语言的”开放结构”,又一些模糊的地方.第十四章1.(1) 这个说话不对. 法律程序不是私力救济,而是公力救济.(2) 这个说话是对的.法律保障的自由不是一种私人的思想自由,心灵自由,而是一种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交往的自由.(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作为公正的纠纷解决者的重要措施;回避原则则来自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十五章1.(1) 这个说话不对.法律不能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但可以影响它的变化.(2)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的.第十六章1.(1) 错误.人治不是有人的参与的治理方式,法治也需要人的参与.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还是法成为社会的最终权威.(2) 正确.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构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这其中还包括执政党的公共政策.(3) 党的领导与法的权威是不矛盾的:一方面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带领全国人民进行法制建设,是法治事业的领导力量,具有权威地位.2题可以不做.友情提示:部分文档来自网络整理,供您参考!文档可复制、编辑,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的问题。

三、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事例13-3 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

第三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对方。

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地点。

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水泥厂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律师说,水泥厂的货款一定能够收回,而且至多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水泥厂根据律师的建议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结果与律师的说法基本一致。

上述事例中,律师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测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寻找方法论之争的边界_一般理论与具体问题_舒国滢

寻找方法论之争的边界_一般理论与具体问题_舒国滢


我从
来 没 有 反对 过 运用 社 会 学


经 济 学 等 其 他 社会 科 学 方 法 对 法律进 行 研 究 的 重 要

也 没有 主 张过 法 社会 学

法 经 济 学 等交 叉学 科在法 学 教 育 和 法 学 研 究 中 就 必

然 处于边 缘状 态

所要 强 调 的 是

个重 要课题
不 仅 关 涉 法 律逻 辑 和 法 律 论证 的 非 单

调 性问题
也 涉 及 法 律规 范 的 结 构 以 及 法 体 系 的 性 质 等 法 哲 学 问 题


时 吸引

许多 法 学 家 的 性论 文



本卷 推 出

了 由
宋 旭 光 和 王 志 勇 两位 博 士 分 别 翻 译 的 四 篇 代 表


如 果我 们 不 想 让 方 法 论上 的论 争 陷 入 大 而 无 当 的 各 说 各 话 的 话

那 么 就要

方面从
般 理论 上 对 于 各

研 究 进路 的 方 法 和 立 场 进 行 更 为 清 晰 的 界 定

这不
仅包 括 哲 学 的 思 辨 还 有 赖 于 思 想 史 的 考 察



种 专 门 的 法 律逻 辑 来 处 理 的 问 题

并且给

个与 哈格不


样 的答案

作为 德 国 年轻法 学 家的 代表
卡 斯滕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讲义(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讲义(舒国滢)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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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中华法律学习网 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本章授课时数:5 学时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概念的重要性 有关法的定义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在于: 其一,我们必须注意,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 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 事例 1-1 王某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 1979 年制定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 1979 年的《刑法》规定,王 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 1997 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 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其二,对于行为的约束与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够引发后果。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宗教、道德、 习惯,同样具有这样的实效。因此,如何界定法律或者如何划定法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如何在法、 宗教、道德、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 其三,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可能缺乏 充分的解释力度。 由此可以发现,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的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 是道德)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于法的问题。 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对于法概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有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 由三个: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其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 在共同的要求,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 为法;换言之,法与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一)法和命令 由于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使得我们必须仔细审查二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那种试图通过命令来明确法的含义的做法必须以如下条件的成就作为基础,这就是必须能够证明命 令引起的强制与法所带来的义务能够等同。但是,这个任务的最终实现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律的义务来自哪里呢?为了解释法律义务的来源,很多的学者将眼光投向了“义务”一词所使用的 领域。其中,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之外,就是道德领域。因此,这很容易将法律义务 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事例 1-2 A 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之规定,判处 A 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除了相关的、 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之外, 法官还引用“孝 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务性质。 法官之所以做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父母”之法律 义务的来源, 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之上。 将法律义务视为某种特殊道德义务的看法,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无法否认如下通常出现的情况: 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 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只有在证明“好=合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司法考试命题人资料

司法考试命题人资料

司法考试命题人资料一、法理学命题人(一)舒国滢个人简历: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

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

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

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

兼任《比较法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等职务。

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研究方向:法哲学、法美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

学术成果:主要著作:《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等;合著出版:《中国法理纵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等;译著:〔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等。

(二)高其才个人简历:男,1964年9月生,浙江慈溪人。

1985年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来校任教至1997年,同年11月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1993年获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党总支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秘书、教学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方向:法理学学术成果:著作有:《中国习惯法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司法公正观念源流》(合著)等;编著有:《法理学》等。

发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两难境地》、《法理学发展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等论文40多篇。

二、法制史命题人:赵晓耕个人简历: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舒国滢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舒国滢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舒国滢司考命题人之法理学——舒国滢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

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

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

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

兼任《比较法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等职务。

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曾先后在《社会科学战线》、《政法论坛》、《法学研究人《中国法学》、《法学》(月刊)、《比较法研究》、《新华文摘》等刊物发表的文章有30余篇。

法学专著:《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舒国滢教授长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授课工作,先后讲授《法理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现当代西方法学专题研究》、《法学方法论》等课程,培养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15人,招收博士研究生5名。

其采用讲授与研讨相结合的授课模式,授课内容深入浅出、高屋建瓴,深受学生爱戴。

200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期间,经过学生评选和学校遴选,其分别获得“最受学生欢迎的青年教师”称号和“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舒国滢教授在法学研究领域著述丰富。

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出版个人专著、译著4部,与人合著论著5部,主编大学法科教材10余种,承担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部重点课题、教育部“十五”规划课题等部级研究项目4项,国际合作项目2项,经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参与组织创办《法哲学与法社会论丛》(1997年),组织《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西方法哲学文库》等大型翻译工程。

舒国滢教授通晓英语和德语,与国际上一些知名的法理学家(如英国约翰。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给的习题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给的习题

一、名词解释(请把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每小题4分,共20分)1. 法律责任的竞合2.法律事件3.行为能力4.法律义务5.特别法二、单项选择(请把下列选项唯一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答题纸上。

每小题1分,共10分)1.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该规定在法律溯及力上采用下列哪一原则?A.从轻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原则2.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该规定在法的效力上采用下列哪一原则?A.保护原则B.属人原则C.属地原则3.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委任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4.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法律原则B.法律规则C.法律责任5. 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法律权利B.权利能力C.法律职权6. 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下列哪一项?A.假定B.行为模式C.法律后果7. 我国《立法法》第92条规定:“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法理舒国滢:当法律说你可以干什么时它到底在说什么

法理舒国滢:当法律说你可以干什么时它到底在说什么

法理舒国滢:当法律说你可以干什么时它到底在说什么法律上“可为”指令之语义与逻辑分析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

来源:《清华法学》2022年第5期。

全文转载自公众号“清华法学”。

“可为”(X may do T,即X可以做T)是实践推论和命令句逻辑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很少注意到这个语句表述背后所隐含的复杂的语言学、逻辑学以及法学的意义。

若不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则极易带来理解上的混乱,比如把“可为”理解为“应为”或“须为”,或者因为“可为”语义中包含“可不为”而造成法条适用上“模棱两可”的困局。

本文试图从语义学与逻辑学角度展开这一问题的讨论,自然,这一工作须承受较为繁重的论证负担,亦需要付出很高的理论成本。

一、“可为”表述所涉及的情态(模态)分类“可为”是常见于各种规范(道德、宗教、习惯、法律等)中的一种语句表述,这个语句表述的关键词当然是“可以”(may)。

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可以”“必须”“应当”等均为联结法律规则诸要素[条件预设(假定)、指令要求(行为命令)和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的情态助动词,也是当代法律中的“律母”(alphabet of law)。

故此,讨论这些情态助动词不仅具有语言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法学、逻辑学上的价值,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亦同样极为重要。

“情态”这个词译自英文modality(其复数形式为modalities),它是表达说话人针对事件或行动(行为)所持的不同程度确定性之观点或态度(肯定、否定和不确定)的言语状态。

Modality既是一个语法概念,也是一个逻辑学词汇。

在逻辑学上,modality常常被译为“模态”,强调其所描述/刻画的事件或行动(或行为)之确定性程度的客观面,如“必然性”“可能性”“不可能性”“偶然性”“或然性”(概率)等,这些均属于“模态逻辑”(modal logic)研究的对象。

法学理论专业复试资料_Password_Rem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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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理 论复试科目:法哲学命题范围:法理学原理参考书目:《法理学》(第三版),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03年复试真题一、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哲学根据。

二、被誉为二站后德国精神之父的卡尔雅斯贝尔斯在其1956年的《哲学》一书中曾说:“作为科学,哲学关注的是整体,但哲学的实现却发生在具体事项之中”。

请结合法理学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三、为什么说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四、概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04年复试真题考试科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任选其中四题,每题25分)一、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二、 洛克的政府论三、 奥斯丁的实证分析法学四、 哈特的新实证分析法学五、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概述07年复试真题笔试部分:一、简答题1、司法独立原则.2、法律解释的主观说和客观说.3、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论它们与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4、法律思维的特点.5、我国法理学研究现状评析二、分析题1、人大版那本法理书上的案例,在司法的独立性原则那块,关于媒体审判的那个材料。

问:结合材料讲述司法的独立性原则。

2、两个法官不同的法律解释观点。

案件事实是在火车上的公厕里抢劫,而针对刑法的规范: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重罚,如何解释的问题,是甲法官的按立法者的目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本案不适用重罚条款,还是按法律本身的规定,不按立法者意图,适用重罚。

问:分析不同的法律解释观点。

3、一段话:有人说法律工作者只讲合法与非法,眼里只有原告和被告,甚至没有男女老少之分。

问:在分析法律思维特点的基础上,联系该材料。

三、论述题1、分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并解释它们与自然法和实证法学精神的关系。

2、列举五本以上的看过的法哲学书目,并依此分析当今我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

面试部分:法律推理与法治的关系08年复试真题笔试部分:1、论法的程序性;2、“禁止拒绝裁判原则”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关系;3、归责与免责;4、法哲学研究现状及展望;面试部分:1、法的移植和法的继承的区别有哪些?2、法律责任的构成3、法公布即生效对吗?4、法的社会作用5、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6、法制现代化7、法与法律的区别?8、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9、为什么现代国家都规定无过错责任?10、法律思维的特点1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2、什么是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13、法律和道德的关系09年复试真题笔试部分:1、案例:用法的作用理论解释案例2、案例:关于法和道德的角度分析3、案例:关于法的适用的理论4、关于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与否的理解5、就一本专著或文章写读后感面试部分:1、如何理解法治国家的概念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3、法的内容与形式4、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5、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6、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7、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8、论法的程序性9、论过错责任原则10、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1、法与道德的区别12、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和法律制裁的关系13、法制与法治的关系12年复试真题笔试部分:1、“实证”、“实证研究”的含义2、汉译学中“法理学”一词的来源3、演绎推理对司法判决的作用及其局限4、法律解释中的主观说和客观说5、2011年中国法理学的理论热点,著作,写出你的评论,4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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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3.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在当代中国,正式法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

它们形成一个不同层次的金字塔式结构。

4.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

除此之外,确认正式法源的效力还应考虑法源的适用顺序和冲突规则。

5.在当代中国,国际条约也可以作为正式法源。

其在国内的适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约的转化和并入问题;二是当条约规定与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当代中国,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非正式法源。

但其种类尚需研究。

7.法的分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其中有一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分类,有些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法理学第四章要点:1.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

2.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3.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4.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废止。

5.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

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6.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

7.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等原则。

法理学第五章要点: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它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组成的。

3.应该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

4.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的独特性质是它要求其所规定的内容在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它是最佳化的命令。

5.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性质上、适用范围上、初始性特征上以及冲突或竞争的解决方式上有所不同。

6.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7.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法理学第六章要点:1.法律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在概念上与法系、法学体系有区别。

2.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

3.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首先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其次考虑法律的调整方法。

4.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5.“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国单一性质的法律体系格局,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机理受到挑战。

法理学第七章要点:1.“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

2.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和意志性。

3.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行动、手段和结果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4.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它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这两个认识阶段或认识层次。

5.法律意识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的功能。

法理学第八章要点:1.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其内容为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纵向与横向、单向、双向与多向、第一性与第二性)3.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4.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

5.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主要分为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等类别。

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理学第九章要点:1.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责任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

3.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普遍的形式,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它是从19世纪开始逐渐形成的。

4.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可能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互冲突。

对于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不同责任并存,可以同时追究。

5.违法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过错要件。

6.法律责任的归结须遵循责任法定、责任相称、责任自负等原则。

7.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8.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违法行为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导致法律制裁,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制裁。

法理学第十章要点:1.“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包括所有主体制定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立法包括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3.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宪法和法律为其设定不同的权限范围,各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此形成国家立法的制度体系。

4.当代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的结构体系。

5.当代中国的立法大体上要经过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以及法律的公布四个主要阶段。

6.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主要形式有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理学第十一章要点:1.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等。

2.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中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效率原则。

5.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

7.在内容上看,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8.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9.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的特点,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法理学第十二章要点:1.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推理。

2.法律推理不只是关注推理规则或者推理形式,而且要关注推理的前提: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

3.法律推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演绎法律推理,另一种是类比法律推理。

4.演绎法律推理与从成文法(制定法)出发的推理最为密切。

5.类比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

6.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它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为可能,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证明。

7.法律推理尽管存在不足,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法理学第十三章要点:1.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的不足,可以使人们取得对法律规定的统一认识,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内在矛盾。

2.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其不能以否认或者怀疑法律规范为条件。

同时,它具有目的性,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3.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两种基本理论,即主观说与客观说。

主观说强调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客观说强调探求内在于法律的意旨。

4.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5.法律解释因其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被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6.目前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体制主要是在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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