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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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账户开户与销户第二条银行账户的开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的规定,按照合规性与风险防范原则进行审核与审批。

第三条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四条银行需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核对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与客户本人的一致性。

第五条银行应加强对账户开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客户资料。

第六条客户有权申请销户,并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三章账户资金管理第七条客户的账户资金由银行进行保管,银行应当妥善管理客户资金,确保其安全性。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资金流动追踪与监控制度,对账户资金的进出进行严格监控与审核。

第九条银行与客户应建立完善的账户资金结算与交易制度,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账户资金查询、转账、存取等服务,并按照合规性与风险防范原则进行审批与处理。

第四章账户信息保护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账户信息的保护,确保客户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银行应制定相应的账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员工在处理账户信息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客户账户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服务、解除合约等。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收集、统计与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并报告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银行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与修订,不断完善账户管理工作。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项目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信息管理、银行账户使用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延期管理、银行账户年审管理、银行账户注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财务责任人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上一级单位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审批、公司财务部和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的分级审批制。

第八条应按以下规定开立银行账户:1、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2、公司所属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3、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由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如无特殊原因,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全称应与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保持一致;4、外币账户的开立,一律需上报公司,并经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才能开户;5、人民币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增开账户的,除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之外,还需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户;6、各级单位和项目不得出现未经审批开立银行帐户或者先开立账户再补报申请等行为;7、除财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保证金存款账户6、其它特殊用途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第四条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联动户注销,必须按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集团审核、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用途账户仅用于特定业务需求,需在特定业务经控股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账户开立申请。

账户注销(联动户除外),由各集团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

第五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审批的账户不仅包括第三条规定中涉及的账户,还包括公司使用的所有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递交至银行进行办理。

办理完成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同时在资金日报中进行填列或更新,账户注销的,注销当月在日报中批注说明注销日期,下月起日报中不再体现该账户。

备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账户所属公司名称2、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3.4、账户属性5、开、销或变更时间6、控股公司或集团审批时间。

第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的审查和监管,并根据各公司的开户、销户、变更账户备案资料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八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公司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

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

(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

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

经财务部经理同意的交付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制度执行。

十二、其它规定1、账户要及时打印流水(对账单),常用账户每月至少要打印一次,不常用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2、账户销户前要打印交易记录;3、账户结息收入要及时做会计处理;4、回单、对账单要及时取回及时做会计处理。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一、账户开设与管理1.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设银行账户,并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开户、销户、变更等手续的处理,并对各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3. 任何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需得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授权与审批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请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管理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余额核对,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2. 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同时避免过量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应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电子银行业务管理1.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对电子银行的操作密码和认证工具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泄露导致的风险。

3.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工合作和相互监督的方式防止内部欺诈和错误。

2.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六、风险管理1. 关注市场动态和金融信息,适时调整账户结构和资金策略,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

2. 对于贷款、担保等金融活动,应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七、信息披露1.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报告银行账户管理的情况,保持透明度。

2. 对外公开的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是银行为了规范和管理客户的银行帐户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

以下是常见的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内容:
1. 开户要求:规定了客户开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和手续,例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开户申请表等。

2. 帐户分类: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银行将帐户划分为个人帐户、企业帐户等不同类别,以便进行对应的管理和服务。

3. 帐户使用:明确了客户帐户的用途和限制,例如只能用于个人消费或企业经营等。

4. 存取款规定:规定了客户进行存款和取款的方式和限额,例如柜台取款、ATM取款、网银取款等。

5. 帐户信息更新:要求客户在帐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银行更新,例如住址、联系方式、职业等。

6. 帐户冻结解冻:银行有权在合法情况下对客户帐户进行冻结,例如涉嫌洗钱、违法犯罪等,同时规定了解冻程序和条件。

7. 帐户挂失补办:客户发现帐户丢失或被盗后,应立即通知银行进行挂失,并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补办手续。

8. 帐户费用:规定了银行对帐户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标准和方式,例如存款手续费、取款手续费等。

9. 帐户注销: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申请注销帐户,同时规定了注销手续和注意事项。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客户钱款安全,维护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

客户在使用银行帐户时应遵守相关制度,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操作。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账户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账户的开立1.开立账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2)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3)填写开户申请表并签署相关协议;(4)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2.银行在收到开户申请后,经核实无误后,会为申请人开设相应账户。

同时,银行会向申请人提供账户号码和相关信息。

第三条:账户的变更1.账户的变更包括以下情况:(1)账户所有人的身份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2)账户的账户类型、账户用途等发生变化。

2.账户变更需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填写变更申请表,并签署相关协议。

银行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无误后,会对账户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条:账户的关闭1.账户的关闭可以由账户所有人或银行提出。

账户所有人申请关闭账户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

2.银行在收到关闭申请后,经核实无误后,会进行账户的注销操作。

第五条:账户的管理责任1.账户所有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账户信息,避免泄露、丢失等情况发生。

2.账户所有人必须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

3.账户所有人在发现账户异常情况时,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账户安全。

第六条:违规处理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修订,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生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预留印鉴章,临时存款账户展期,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第六条存款人必须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机构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履行识别客户的义务,及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定。

第八条营业机构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营业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对个人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营业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范文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三条我行开立账户需符合以下条件:1. 居民个人账户开立需持有效身份证件,非居民个人账户开立需持有效签证证件和有效外国护照;2. 企业机构账户开立需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3. 其他账户开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账户开立程序:1. 客户提供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2. 填写开户申请表;3. 完成身份核实和资金来源审查;4. 签署相关协议和合同;5. 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五条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存入、支出、转账、结息、冻结等操作,以及账户信息的变更、挂失、销户等事项。

第六条客户应保管好自己的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不得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他人,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第七条客户可以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账户管理操作。

第八条客户的账户管理操作需符合以下规定:1. 资金的存入、支出、转账等操作需提供有效的委托人信息;2. 资金的支取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资金的转账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定;4. 账户信息的变更、挂失、销户等事项需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账户安全第九条客户应保管好自己的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如遗失、泄露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补交、更换手续。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账户信息的保密措施,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

第十一条如客户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报告,银行将及时处理,并追查责任。

第五章违约和处罚第十二条如客户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客户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冒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2. 虚假开户及提供虚假材料;3.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账户;4.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其他违反银行规定的行为。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现金管理风险,根据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包括公司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含境外企业,不含XX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账户管理办法由财务公司自行制定,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授权结算、信息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为“严控数量、严格审批、专户专用、集中结算”。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是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制度规定履行账户审批流程。

第六条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在专业化管理范围内,按照公司总部要求负责落实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并对下属控股投资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控股投资企业负责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包括制订本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业务操作细则,履行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并接受公司总部与子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开立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在财务公司的现金池银行范围内。

财务公司的现金池银行是指与财务公司建立“银企直联”合作、代理财务公司为各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现金池银行的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网上银行系统中公告。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境内企业除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币账户及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以外,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合计原则上应控制在3个以内;境外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开立账户、控制账户总量。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项;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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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

下文是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
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
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
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
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
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
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
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

①基本账户。

客户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根据不同的单位及其资金性质,可以分别开立存款户、往来户、预算
内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其他存款户等账户。

②专用账户。

对客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账户,如工商企业的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贷款户。

③辅助账户。

基本账户的附属账户。

如非独立核算单位与主管单位距离较远,为方便其办理收付的需要而在附近银行开立的账户。

开立辅助账户一般应当从严掌握,以免分散资金,影响单位的财务管理。

为了正确地设置和运用账户,就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各个账户的核算对象、具体结构和用途以及其在整个账户体系中的
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掌握它们在提供核算指标方面的规律性,
这就是账户进行分类的意义所在。

所谓账户分类是指对账户按性质、核算内容、用途和结构进行的归类。

账户分类的主要方法有两种,即:按经济内容分类;按用途和结
构分类。

其中,按经济内容分类又是账户分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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