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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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拆迁工作计划范文公示

廊坊拆迁工作计划范文公示

廊坊拆迁工作计划范文公示为了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市拟开展城市拆迁工作。

现将拆迁工作计划公示如下:一、拆迁范围1. 廊坊市北部地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 廊坊市中心城区的老旧建筑及城中村;3. 廊坊市郊区的农村集镇建筑及农村民居。

二、拆迁原因1. 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2. 城市规划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3. 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4. 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

三、拆迁目标1. 优先拆除老旧建筑,完成城市更新工作;2. 拆除城中村,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3. 对农村集镇和农村民居进行合理规划,优化农村建设布局。

四、拆迁工作进度1. 制定拆迁工作方案,明确拆迁范围和时间节点;2. 开展征地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补偿方案;3. 宣传政策,征求拆迁户意见,并与之协商达成共识;4. 依法启动拆迁程序,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拆迁工作;5. 完成拆迁工作,进行土地规划和利用,确保拆迁工作取得实效。

五、拆迁补偿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户进行适当的补偿;2.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3. 对于无法安置的拆迁户,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帮扶措施。

六、公示期限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为期15天,公示期间,对本公示内容如有异议或建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审核属实的,将在后续工作中予以采纳。

七、联系方式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八、附则1. 拆迁工作全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拆迁工作途中,需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保障其合法权益;3. 拆迁工作需与环保部门协调,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拆迁后的土地和空气质量。

4. 所有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处理,确保每一个拆迁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以上公示,特此公告。

廊坊市城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XX年X月X日。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廊政〔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廊政〔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执法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

第四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立卷归档等适用本规定。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办征地报批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拆迁行政主管
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邀)投标。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
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
(邀)标文件,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邀)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
第十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
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理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储
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
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
的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
资、审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
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相
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廊坊北尖塔补偿方案

廊坊北尖塔补偿方案

廊坊北尖塔补偿方案第1篇廊坊北尖塔补偿方案一、背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廊坊北尖塔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征收补偿过程公开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依法补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3. 人性化安置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提供多样化安置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4. 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1. 补偿范围:廊坊北尖塔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 补偿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 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3. 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

4. 临时安置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五、补偿标准1.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3. 搬迁奖励:根据搬迁期限,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4. 临时安置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一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

六、补偿程序1. 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2. 房屋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3.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公布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4.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5. 实施补偿: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项,实施产权调换。

6. 搬迁及拆除:被征收人按照约定搬迁,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已经八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注重体现乡土特点,通过对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满足农民群众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打造生态环境友好、整体风貌协调的美丽农村住房,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确保质量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提供坚强支撑。

二、管理措施(一)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实施农村住宅建设;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乡镇政府要按照《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农村住宅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住宅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

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电力线路补偿标准单位:元/千米
(二)机井补偿标准
(三)防渗管道及坟墓补偿标准
(四)构筑物
(五)果树补偿标准
(六)一般林木、风景树补偿标准
果树、林木补偿说明:
(1)果树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五种,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梨、桃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鲜食枣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110株,鲜食葡萄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密度最大不超过每亩666株。

超过合理密度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密度补偿。

(2)胸径是指苗木地面以上1.3米处树干的直径。

(3)各类观赏树木、花卉,依据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防护林、古树名木类、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依据林业局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七)花卉、苗圃补偿标准
附件2
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砖混结构10年以内且附属设施齐全的,按一类房认定。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0%至100%。

具体标准根据土地性质、位置、等级等因素而定,其中城市中心地段、热点区域的土地补偿标准较高,而一般农村地区的标准相对较低。

二、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河北省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一般而言,房屋的补偿标准在市场价值的80%至100%之间。

三、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临时安置补助,以补偿因搬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具体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平方米每天10至20元不等。

四、过渡期生活补助标准。

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自行生活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过渡期生活补助,以保障其正常生活。

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月500至1000元不等。

五、其他补偿标准。

除了上述主要的补偿标准外,河北省还规定对于因拆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果树、菜地、围墙、门面等的补偿标准也有具体规定。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也可以进行适当补偿。

总之,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对于被征收居民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各级政府部门和拆迁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十日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

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

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
廊坊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成为了
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廊坊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而失去的耕地,廊坊市实行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
偿的政策。

具体来说,对于耕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等级来确定的,以保证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的果园、林地等特殊土地,也实行了相应的补偿政策,以满足农民的合理需求。

其次,针对征地补偿中的临时安置问题,廊坊市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于因征地而需要临时安置的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政府还将积极推动新居的建设,为征地农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以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此外,廊坊市政府还注重对于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政府将积极与农民进行沟通,公开征地补偿的政策和标准,确保农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总的来说,廊坊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现了政府对于农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通过合理的补偿政策和严格的监督机制,政府努力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的平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廊坊市的征地补偿工作能够不断完善,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的平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曹妃甸科园里拆迁方案

曹妃甸科园里拆迁方案

曹妃甸科园里拆迁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对曹妃甸科园里的拆迁方案进行详细描述和解释。

曹妃甸科园是一个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曹妃甸新区的科技产业园区,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政府决定对曹妃甸科园进行拆迁,并进行一系列改造和建设工作。

2. 拆迁目的拆迁目的是为了推动曹妃甸科园的发展,整合科技资源,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提升园区的产业集聚效应,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3.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包括曹妃甸科园内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和设施。

根据拆迁方案,所有当前在园内的企业、机构和居民都需要进行迁移。

4. 拆迁补偿为了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政府将给予拆迁户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住宅补偿:根据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类型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商业和工业用地补偿:根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就业安置补助:对因拆迁而失去工作岗位的员工,提供一定的就业安置补助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社会保障补偿:对因拆迁而失去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补偿。

5. 拆迁安置拆迁安置是指对拆迁户进行房屋和就业安置的工作。

根据拆迁方案,政府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拆迁安置:•房屋安置:政府将为拆迁户提供新的居住房屋,确保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就业安置:政府将帮助失去工作的员工重新就业,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支持。

6. 改造与建设计划拆迁过程完成后,政府将进行一系列的改造和建设工作,以提升曹妃甸科园的整体发展水平。

改造和建设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升园区的交通和生活条件。

•园区规划:优化科园内的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园区的绿化和景观设施。

•产业扶持政策:制定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吸引和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入驻,促进园区的创新和发展。

7. 时间安排拆迁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如下:•拆迁准备:确定拆迁范围、制定拆迁方案、进行拆迁补偿评估等,预计时间为3个月。

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A person is like a watch whose value is determined by act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因为城市发展的需要展开了征地活动,我们知道,征地就意味着房屋、土地的征收,相应的人们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那么,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下标准仅供参考(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廊坊市位于北京市东南部,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区域之一、为了支持北京新机场的建设,廊坊市政府决定实施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保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一、征迁范围确定:按照北京新机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廊坊市将划定征迁范围,包括廊坊市区内的部分乡镇和农户。

征迁范围的划定将以整体规划和统筹考虑为原则,确保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征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北京新机场建设的需要,廊坊市政府将制定合理的征迁补偿标准,确保征迁户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补偿。

具体标准将根据征迁户的产权情况、经济状况、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补偿能够覆盖征迁户的损失。

三、安置措施:为了确保被征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廊坊市政府将积极实施安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住房安置:对于需要搬迁的征迁户,廊坊市政府将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居住和生活。

根据征迁户的经济状况和居住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住房选择,包括公租房、商业住房、自建房等。

2.提供就业安置:为了解决征迁户的就业问题,廊坊市政府将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创业。

同时,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新机场周边区域开展招聘和投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提供社会保障:廊坊市政府将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确保被征迁户能够继续享受医疗、养老和教育等基本社会保障服务。

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迁移和转移,确保被征迁户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四、补偿安置程序:廊坊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征迁户的登记、评估、补偿协商、签订协议、安置选房和搬迁等环节,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五、监督和评估:廊坊市政府将建立征迁补偿安置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定期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和完善。

廊坊古县村拆迁最新公式公示

廊坊古县村拆迁最新公式公示

廊坊古县村拆迁最新公式公示根据最近获悉的消息,廊坊市古县村有关拆迁的最新公告已经出炉,并且即将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根据相关人士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关于廊坊古县村拆迁的最新公式公示内容:尊敬的居民朋友们:根据廊坊市政府的有关决策,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和提升居民生活环境,现对古县村的拆迁事宜进行公示。

一、拆迁范围及时间安排:经过慎重研究和充分调研,决定拆迁古县村范围内的住宅,其中包括老旧房屋、危房、违章建筑等。

拆迁工作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并预计在两年内完成,即2024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面拆迁。

二、拆迁补偿方案:为了合理补偿被拆迁居民的利益损失,我们制定了如下的拆迁补偿方案:1.住房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X市场价值。

2.迁建补助:按照实际迁建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X补助金额。

3.生活补贴:根据居民实际居住情况和生活习惯,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将在拆迁协议中明确。

三、相关手续办理:1.被拆迁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拆迁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填写拆迁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2.拆迁补偿协议将由双方协商签订,双方需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确保协议的公平合理。

3.拆迁办事处将会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拆迁管理及投诉处理:1.拆迁工作将由廊坊市政府指定的专业拆迁公司负责执行,确保拆迁过程有序、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不便和损失。

2.如在拆迁过程中遇到问题,居民可向拆迁办事处提出投诉或寻求帮助,我们将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3.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居民可提出书面申请,将由拆迁工作组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回复。

特此公告。

廊坊市古县村拆迁办事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全国各地补偿条例文件名称

全国各地补偿条例文件名称

各地拆迁房屋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03-29有效2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2007-03-29有效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2006-11-07有效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2006-09-29有效5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09-29有效6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11-25有效7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09-29有效8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2005-08-30有效9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03-30有效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4年) 2004-12-21有效11《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11-06有效12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2004-09-28有效1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2004-01-08有效1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08-01有效1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年修正)2003-07-22有效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07-22有效17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003-06-05有效18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05-29有效19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05-29被修正20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05-20有效21吉林省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05-20有效2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04-03有效2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04-03有效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03-06被修正25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02-27有效26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2003-02-26有效27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2003-02-26失效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02-21有效29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12有效30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06被修正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03有效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2-03有效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11-28有效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2-11-18有效5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1-11有效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11-07有效7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2002-10-24有效8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10-24有效9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9有效10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7有效11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5被修正12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9-20有效13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8-26被修正1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2002-08-20有效15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7-26有效16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2002-07-12有效1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请示》2002-07-05有效18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07-01有效19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2002-07-01有效2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2002-06-05有效2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15有效2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2002-05-08有效2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5-08有效24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04-01有效2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2-04-01有效2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务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3-30有效27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3-30有效28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02-03-30有效29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3-28有效30山东省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03-19有效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2-20有效2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2-20有效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002-01-23有效4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01-23有效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01-22有效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12-20有效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12-19有效8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12-10有效9湖南省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30被修订1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02有效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行规定2001-11-01有效1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31有效1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09-24有效14建设部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2001-08-14有效15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07-25有效16关于征求《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2001-07-03有效17关于征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的函2001-06-15有效1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06-13有效19关于举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2001-06-07有效20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08-14有效21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7-15被修正22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6-30失效2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06-22失效2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4-14被修正25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2000-01-14有效26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01-14失效27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9-04-09失效28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9-03-31失效29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9-03-26被修正30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11-27被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11-09失效2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1998-09-08有效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09-08有效4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8-30有效5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1998-08-25有效6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8-04被修正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已废止)1998-06-30有效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8-06-30失效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06-28有效10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6-01有效1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5-15被修正12浙江省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04-20被修正1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04-06失效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7年修正)1997-12-22有效1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7-12-22失效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1997-12-22失效17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7-12-22失效18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1997-12-22失效19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07-26失效20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1997-06-20有效21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06-20失效22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12-14被修正2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12-13失效2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1996-12-13失效25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6-10-24有效2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1996-01-08有效27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1996-01-08有效28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5-12-26失效29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5-12-24有效30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5-12-14有效1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5-12-14有效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12-15有效3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09-25失效4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4-08-16被修正5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07-17被修正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1994-04-20有效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3-12-15失效8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12-02失效9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12-02有效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11-24失效11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1993-09-27有效1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3-09-20失效13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1993-09-20有效1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1993-05-08有效15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01-22有效16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09-26失效17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拆迁房屋价格的通知1992-03-17有效18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重置价格标准的批复1992-02-29有效19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09-28被修正20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09-16失效21沙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08-06有效22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07-29被修正23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991-04-19有效2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03-22失效25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1990-12-31有效26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12-19被修正。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廊政[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廊政〔2005〕64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土地,以及需要对土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四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的50﹪。

第六条征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总额的2﹪。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除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为15元/平方米外,其他一般耕地为10元/平方米。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按1.5元/平方米征收。

第九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电力线路、机井、管道、坟墓、建筑物、果树、一般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下:(1)电力线路补偿标准:(3)防渗管道及坟墓补偿标准:(4)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5)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株(6)一般林木补偿标准:胸径单位:cm 单第十条对本规定第九条未予明确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或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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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廊坊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廊坊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二)负责审查城区内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四)负责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五)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六)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七)负责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八)对各县(市)、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人必须取得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核位图和新建项目平面规划图;(六)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回迁时限、新建房屋开、竣工时间等。

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人的户数及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及发放时限、安置房屋标准和地址、过渡方式及其他内容。

(七)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合同书;(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及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

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拆迁之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方案、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以及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须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报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整手续后,方可变更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从事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方可上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委托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应当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抵押、租赁;(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房管、城建、工商行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权属、面积、结构、用途;(二)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和结算方式;(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各种补助费的数额、计发时间;(五)违约责任;(六)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等情况,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事项确认;未标明的,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档案中载明的事项为准。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受理后,可先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在30户以上,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2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行政裁决的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拆除房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

特别要执行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现场,拒绝到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即视为有效。

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后的资金监管问题,依据《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委托拆迁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后的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相互制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

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及使用,依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完成拆迁工作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并签发拆迁验收合格证书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的认定由其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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