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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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加答案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加答案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

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A. 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B.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C.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D. 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正确答案:A,B,C,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下列选项中对电子化手册核销作业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A. 避免进出口金额、时间倒挂B. 避免超期核销C. 物料形态应如实申报D. 使用不同手册灵活结转正确答案:D,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集装箱运输适用于公路、铁路、海洋、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其可分为()。

A. FCLB. LCLC. CY-CYD. CFS--CFS正确答案:A,B,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我国出V1货物使用的下列贸易术语中()是错误的.(2005年)A. FCASHANGHAIB. FOBLONDONC. CIFTOKYOD. CFRBUSAN正确答案:B,5.(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福州A服装加工厂与国外签订一服装加工出口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号为B624525XXXXX。

A服装加工厂加工到一半时经海关批准后将另一半转至汕头B服装加工厂继续加工,加工贸易手册号为 6455872XXXXX。

B服装加工厂将服装加工完毕后报关出口,并将所剩的余料再转至福州C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加工产品。

根据以上所述,从以下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下列()是有关汕头B服装加工厂的余料转至福州C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加工的正确表述。

A.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不需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B. 从汕头B服装加工厂转至福州C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加工的形式,符合余料结转的规定,海关予以结转C.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D. 从汕头B服装加工厂转至福州C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加工的形式,不符合余料结转的规定,海关不予结转正确答案:C,D,6.(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加工贸易成品耗用的统一料件既有保税也有非保税料件的,企业应在单耗表中逐项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5)单耗申报须知

5)单耗申报须知

单耗申报须知为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行为,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备案时应明确单耗申报环节。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对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

企业确实无法在备案或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前申报单耗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内销前申报单耗。

三、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同意,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二)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的;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4、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四、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填报《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留存样品或图样、图片。

五、加工贸易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加工贸易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得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六种情况,非工艺性损耗一律不得纳入加工贸易单耗核算管理。

六、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应规范、准确;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七、对已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法定计量单位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但需如实申报单耗。

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1.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4-2011注:因产品工艺配料不同,聚合物颗粒和铜丝占成品的比例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本标准中不具体规定净耗值。

此标准中聚合物颗粒损耗为不可回收再用,若有回收再用情况则损耗率应根据再用比例相应减小。

2.铝塑汽车散热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5-2011注:1、此标准仅适用于“O”型散热管。

3.汽车转向管柱用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6-20114.自攻螺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7-20115.8.7/10kV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三芯)单耗标准HDB/JB018-20116.小型金属化聚酯膜电容器(CL21X)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11-20112、CL21X的符号含义:C代表电容器,L代表聚酯膜,L后的2代表金属化,L后的1代表环氧树脂封装,X代表小型化。

3、CL21X可分为粉体、盒式两种外观类型,但这不影响金属化膜的单耗。

7.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MLCC)加工贸易单耗标准8.片式压电晶体谐振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13-20119.多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14-201110.吊扇马达用定子、转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15-201111.手机按键内层金属弹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16-201112.计算机硬盘磁头臂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17-201113.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Y003-201114.牛磺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Y004-201115.单板饰面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LY007-20112、单板饰面板为单面压贴。

3、本单耗标准中的原木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106-2006 刨切单板用原木》规定,木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3-1995、GB/T4817-1995、GB/T4822-1999、GB449-1984 锯材》规定,木质单板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3010-2006 刨切单板》规定,单板饰面板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104-2006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共1页第1页]
企业名称
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企业编码
320234300A
手册(电子底账)编号
申报环节
□备案□成品出口前 深加工结转前 内销前□ 报核前
成品
项号
版本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规格型号
料件
项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
单位
规格型号
单耗/净耗
损耗率
非保税料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例
注: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净耗,则需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单耗,则不必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应为空。
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联系电话: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加工贸易企业留存)
成品单耗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的《备案清单》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3.1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5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语含义:(一)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二)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备案、核查和核销的单耗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三)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五)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第五条国家和关区的单耗标准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的备案和核销。

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的成品单耗,不适用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

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

预录入系统10月14日更新内容(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为完善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手册及无纸化手册的单耗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手册备案时、出口前或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且现在企业申报单耗分为两次:先申报备案单耗、再申报申报单耗(以前直接申报申报单耗)。

下面以无纸化手册系统为例对各新增字段进行说明,加工贸易手册和电子手册系统类似。

(1)各新增字段填写规范系统的“通关手册备案”表头增加了“单耗申报环节”字段,料件表增加了“非保税料件比例”字段,成品表增加了“申报状态”字段(指单耗申报状态)。

字段填写规范如下:单耗申报环节:必填项,表示在哪个业务环节申报单耗。

可选项为:1-备案,2-出口前,3-报核前。

默认为“2-出口前”。

非保税料件比例:必填项。

填写“%”前的数字即可。

如非保税料件比例为5%,填写“5”即可。

申报状态:必填项。

表示某项成品的单耗申报状态。

可选项为:1-企业不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备案单耗),2-企业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申报单耗),9-已核定(表示企业的申报单耗已被海关核定,该选项为海关返填,企业自己不能填写)。

默认为“1-企业不申报”。

(2)各新增字段在各业务环节的填写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单耗申报环节和申报状态: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简单,在手册备案环节即可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1-备案”,在“申报状态”选择“2-企业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即在手册备案环节即申报申报单耗。

但由于这种情况下海关审批通过后,该成品的申报状态和申报单耗不能再变更,所以建议有单耗变化的企业不要选择在“1-备案”环节申报申报单耗。

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复杂,在手册备案环节无法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2-出口前”(一般企业都选择此项,系统也默认为此项)或“3-报核前”(选择“3-报核前”需经海关批准),在“申报状态”选择“1-企业不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该单耗信息在手册备案环节只作为备案单耗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 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 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 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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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单耗管理办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目录
01 办法简介
02 全文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24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1.1KV以下铜芯聚合物绝缘电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4-2011注:因产品工艺配料不同,聚合物颗粒和铜丝占成品的比例会有所不同,因此在本标准中不具体规定净耗值。

此标准中聚合物颗粒损耗为不可回收再用,若有回收再用情况则损耗率应根据再用比例相应减小。

2.铝塑汽车散热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5-2011注:1、此标准仅适用于“O”型散热管。

3.汽车转向管柱用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6-20114.自攻螺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B017-20115.8.7/10kV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三芯)单耗标准HDB/JB018-20116.小型金属化聚酯膜电容器(CL21X)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11-20112、CL21X的符号含义:C代表电容器,L代表聚酯膜,L后的2代表金属化,L后的1代表环氧树脂封装,X代表小型化。

3、CL21X可分为粉体、盒式两种外观类型,但这不影响金属化膜的单耗。

7.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MLCC)加工贸易单耗标准8.片式压电晶体谐振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13-20119.多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14-201110.吊扇马达用定子、转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15-201111.手机按键内层金属弹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16-201112.计算机硬盘磁头臂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17-201113.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Y003-201114.牛磺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Y004-201115.单板饰面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LY007-20112、单板饰面板为单面压贴。

3、本单耗标准中的原木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106-2006 刨切单板用原木》规定,木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3-1995、GB/T4817-1995、GB/T4822-1999、GB449-1984 锯材》规定,木质单板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3010-2006 刨切单板》规定,单板饰面板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104-2006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署通[1998]76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署通〔1998〕762号1998年12月15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进一步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规范报关单的填制,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加工贸易通关管理业务的特点,对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对《报关单填制规范》中部分条款作了局部调整,使其与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一致。

现将公告稿(见附件一)和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二)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对外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公告稿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附件一:公告稿公告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第62号)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第62号)

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 〕62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备案、申报、变更、核查、复核等环节中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以下简称总署加贸司)是全国海关单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北京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公室业务工作受总署加贸易司指导,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全国海关的单耗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是关区单耗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关区单耗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单耗审核、核定、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单耗审核第一节备案审核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时,对单耗的备案,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要素:(一)单耗申报环节是否明确;(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是否规范;(三)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是否超单耗标准。

第五条经审核,企业单耗备案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受理企业单耗备案。

企业单耗备案不符合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处理:(一)单耗申报环节不明确的,退回企业重报;(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不规范的,退回企业重报;(三)企业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超单耗标准的,超标部分不予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海关应收取《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附件1 ) ,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办理流程

加工贸易手册办理流程

加工贸易手册办理流程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统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我国的加工贸易一般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具体方式。

因在加工贸易中,企业可以申请进行保税,故在次进出口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力度非常严格,企业也要认证办理相关手续。

流程如下:一、申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办理的第一步,有效期为一年。

此证书在商务部(本地外经贸委)办理。

企业要和本地省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进行帐号的注册,电子密约的购买。

企业要填写申请书和汇款单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获取帐号及密码。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实行网上申报,加工贸易企业需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填报有关数据。

上报后,连同企业注册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交到商务部,若是企业第一次或持续2年没办理的话,主管部门还需验厂核实。

最后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二、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登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WEB系统。

企业一定要按照要求严格,详细填写有关数据,录入企业基本数据,进口合同,料件,和出口成品相关信息。

准确无误后点击上报合同,这时,相关以传真到商务部。

三、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企业要在数据上报后,连以下资料,交到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机关。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4.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7.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同时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8.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根据各地情况,如相关企业等级材料,验资文件,劳动保险,环评报告等)。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09.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读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明确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程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程序性审批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这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通过标准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二、理解单耗“备案”和“申报”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产计划或经验进行单耗数据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系的合理性,便于海关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

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04.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2015年4月15日)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单耗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没有突发停电、停水、停气、事故及灾害等)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保密责任]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报时间]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申报单耗的,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并留存成品样品或者图样以及相关单证、数据,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单耗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报核时或者定期申报单耗。

第七条[满足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生产设备、工艺在成品生产期间未改进,或者设备、工艺改进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二)生产批量在成品生产期间未增加,或者生产批量增加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三)保税料件得到充分利用,或者已经说明未充分利用的部分对单耗的影响。

第八条[申报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二)净耗、工艺损耗率(包括有形损耗率和无形损耗率)、非保税料件比例数值,不需区分净耗、工艺损耗的成品只申报单耗数值;(三)测量、计算单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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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共 企业名称 申报环节 □备案 企业编码 □成品出口前 深加工结转前 内销前 □报核前 手册(电子底帐)编号 页第 页]
成品 项号
项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版本号 计量单位 计量 单位
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 单耗/净耗 损耗率 非保税料件 比例
料 件
注: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净耗,则需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单耗,则不必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 损耗率栏应为空。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联系电话: 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加工贸易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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