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如下: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加大对偷排、超标、乱改排气系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的生产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补贴等措施鼓励市民购买。
三、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车辆排放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车辆排放控制的效果。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
五、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监管机制。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环节的监管,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维修质量,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的排放。
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从立法层面出发,完善关于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为机动车排放控制提供法律保障。
七、强化监测和评估。
建立机动车排放监测体系,对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上便是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的内容,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改善机动车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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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x”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为抓手,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完善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强力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部门联动、统分结合,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机动车生产、进、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全过程协同防治与监管。
(三)主要目标。
到x年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力争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90%以上;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全省在用车转入参照执行国家新车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到x年年底,基本淘汰x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提升油品质量,尽快推进国Ⅳ成品油供应和燃油清洁剂管理,确保“x”末我省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超过3.1%,切实改善我省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谋划,尽快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网络。
1.科学建设尾气检测线。
各地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发展规划,推动环检机构建设,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尾气检测线。
确需选址另建尾气检测线的,也必须符合我省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所有新建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在建设前应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排入大气中已成为地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不良影响,广东省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改善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1. 制定一系列技术、政策和管理措施,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2. 加强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3. 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4. 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 更新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逐步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限值,引导车辆更换低排放车型,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2. 促进燃油改良:鼓励石油供应企业提供更清洁的汽、柴油产品,推广使用低硫燃油,减少排放污染物。
3. 加强监测和检测: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严厉打击超标车辆。
同时,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能。
加强与各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推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认识和理解。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6.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达到或超过排放标准的车辆和驾驶员给予奖励,对于超标排放的车辆和驾驶员给予处罚,通过奖惩机制促使机动车所有者和驾驶员更加重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配套措施1. 建设环保加油站:加大环保加油站的建设力度,提供更为环保的加油服务,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2. 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在政策和财政支持上给予优惠政策,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
3. 加强科研攻关: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尾气排放控制技术水平,降低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书桌上,笔尖轻轻触碰着纸面,关于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策划在我脑海中逐渐浮现。
我闭上眼睛,让思绪自由流淌,将这十年的经验凝聚成文字。
一、目标设定我们要明确目标。
2024年,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量比2023年减少15%。
这个目标既具有挑战性,又符合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趋势。
二、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亿辆,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据统计,机动车排放的PM2.5、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
三、实施方案1.完善政策法规(1)制定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排放限值。
(2)加大对违反排放标准车辆的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严肃性。
(3)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排放、低污染的车型。
2.推广清洁能源汽车(1)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在机动车总量中的比例。
(2)优化充电设施布局,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3)鼓励企业研发和生产低排放、高性能的清洁能源汽车。
3.加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监管(1)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和效率。
(2)对排放超标车辆实施强制维修,确保车辆排放合格。
(3)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机动车排放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1)优化公共交通线路,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便捷性。
(2)推广绿色公共交通工具,如纯电动公交车、混合动力公交车等。
(3)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补贴力度,降低市民出行成本。
5.强化宣传教育(1)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环保意识。
(2)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3)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排放对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机动车尾气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制定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设定1.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通过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和改造老旧车辆,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2.提高机动车燃油经济性:通过推广燃油经济性技术和车辆管理措施,降低机动车耗油量。
3.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通过控制机动车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三、实施步骤1.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新车和老旧车的尾气排放进行限制。
2.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以新能源汽车为主,通过购买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
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
3.改造老旧车辆:对老旧车辆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改善燃烧性能等,以减少尾气排放。
4.加强机动车监管: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机制,抽查和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车辆进行处罚。
5.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提高维修技术水平,确保车辆维修过程中的排放控制。
6.加强公众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对公众的机动车节能排气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四、政策和措施1.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
明确新车和老旧车的尾气排放限值,并规定相关检测和监管要求。
2.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通过购车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车辆,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3.提供改造老旧车补贴:对老旧车辆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改善燃烧性能等。
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扶持老旧车改造工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是指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的潜在风险,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的文件或规划。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化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制定和执行适当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要求新车和现有车辆符合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的法规法规定,更新一批老旧高污染机动车。
2. 推广清洁燃料使用:鼓励和推广清洁燃料的使用,如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 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提高车辆技术水平: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车辆的燃烧效率和排放净化能力,减少尾气污染物的排放。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的认识,促进公众自觉选择环保的出行方式。
6. 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体系,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作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车辆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范文
车辆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范文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数量快速增加,同时也带来了空气污染的问题。
车辆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直接影响了城市空气质量以及居民的健康。
因此,加强车辆污染防控工作,成为了当前很重要的环保工作之一。
2. 工作目标制定并推广科学的车辆污染防控工作方案,使之成为城市环保管理的常规工作。
由此,实现以下目标:•减少车辆尾气排放的量和浓度;•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居民健康风险。
3. 工作内容3.1 宣传教育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群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自觉性,让每个市民都投身到环保工作中,为减少车辆尾气排放积极奉献自己的力量。
主要包括:•发挥各种媒体的力量宣传车辆污染防控工作知识,加深市民的环保认识;•增加环保知识在学校和社区的宣传;•增加公共场所对车辆污染防控的宣传。
3.2 组织检查为了确保车辆排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我们将从车辆的管理策略入手,落实以下措施:•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以防止超标车辆行驶;•完善车辆尾气监测数据库,检查和核实车辆尾气排放情况;•增加抽查策略,对处于尾气排放聚集区的车辆进行不定时抽查。
3.3 建立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规定和制度,以规范车辆污染防控工作。
重点包括:•制定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对超标车辆进行惩罚;•鼓励车辆改造,推广新能源车辆和混合动力车辆;•加强车辆尾气治理的技术支持,完善汽车排放控制技术。
3.4 持续监测对车辆尾气进行持续监测,收集数据和信息,并定期向公众公布。
主要包括:•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尾气检测设施;•建立信息公开体系,向公众及时、准确地发布车辆污染防控的数据和信息。
4. 工作保障为了加强车辆污染防控工作,我们还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保障:•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经费保障,提高运行效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监测数据中心和管理中心;•完善协调机制。
5. 工作效果评估我们将建立车辆污染防控工作的效果评估机制,对污染防控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1. 环保标准: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生产更环保的车辆。
2. 检测和监管:建立全面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机制,确保车辆排放符合标准。
加强对违规车辆的惩罚和处罚。
3. 车辆更新:推动老旧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淘汰和更新,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
气排放。
4. 公共交通:加强公共交通的发展,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和质量,减少高污染排放
的机动车使用。
5. 减少拥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减少道路拥堵,避免长时间怠速和排放浪费。
6. 绿色出行:鼓励步行、骑行和使用公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
7. 排气治理设施:完善机动车排气治理设施,如建设更多的排气净化设备和汽车尾气
净化站。
8. 宣传教育: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
行动。
以上方案可以综合运用,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技术进步、车辆更新、公共交通发展和
公众参与等综合手段,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决定和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向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具有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公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举报。
治尾气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治尾气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加强监管和执法。
1. 增加尾气排放监测点,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对超标车辆进行严格处罚。
2. 加强对尾气排放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设施有效运行。
二、推动车辆更新。
1. 加大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力度,推动车辆更新换代,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2.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电动汽车、氢燃料汽车等清洁能源车辆,减少传统燃油车辆的使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
1. 加强对尾气排放治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2.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普及节能减排的知识,引导人们养成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四、加强技术支持。
1. 加强对尾气排放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尾气排放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和技术水平。
2. 支持企业开展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尾气排放治理设备,降低排放浓度。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建立尾气排放治理长效机制,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的标准和规范。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加强督导检查。
1. 加强对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 加强对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展示治理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尾气排放治理工作。
通过“治尾气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有效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共同努力,为治理尾气排放贡献力量,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宜居。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2•【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含轻便车、残疾人专用车,下同)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和监督管理。
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军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本市新购进或从外地迁入机动车实施初次检验和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年度检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检测达标的,方可核发牌证或确认年检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应到取得技术合格证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治理(含积碳清洗),或者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达标后方可使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确保维修治理质量;因维修治理存在质量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未达标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维修企业免费维修治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销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排气污染超标的,不得销售。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气状况进行抽检;排气污染超标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复测达标后,方可行驶。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环保厅制定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省环保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条机动车污染防治从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和燃油供应、油气回收等环节入手,实行车油联控。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各级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物价、能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开展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牵头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负责提出机动车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完善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会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会同省公安厅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和“黄标车”限行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新车、转入我省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工作;负责组织道路车辆执法管理,配合省环保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组织实施道路抽检。
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中府办[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府办〔2005〕89号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重点控制高污染排放车型、客货运输车辆、高密度使用的车辆、柴油车、化油器车、摩托车的排气污染。
(二)实施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监控手段,严格限制不合格车辆运行使用,及时淘汰污染重、无法治理的超期行驶车辆。
(三)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法规,规范年检单位的检测行为,从源头抓好在用车排污监督管理。
(四)加大对机动车道路抽检的执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意识,促使广大车主自觉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部门职责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辖区范围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在用车的道路抽检和停放地监督抽检,对年检单位贯彻国家机动车排气检测规范执行情况和车用燃料含铅指标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新车登记、车辆过户、车辆年度检验的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对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发给牌号、行驶证;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办理年审。
加强机动车检测站的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包括车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维修收费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料的销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广东省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各项措施和政策来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量,提高环境质量。
二、背景
1.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现状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的数据统计,广东省机动车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而机动车尾气排放中的有害物质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机动车尾气排放中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2.国家和省级政策的要求
广东省积极响应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的力度。
国家及广东省已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
政策,包括实施国五排放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机动车尾气
排放监管等。
三、目标和措施
1.目标
(1)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到2025年,广
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量要明显下降,并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空气
质量标准。
(2)提倡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使用。
鼓励广东省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减免政策。
(3)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
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考核和处罚制度,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
2.主要措施
(1)推广新能源汽车。
广东省将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推广力度,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汽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和环保达标工作方案
汽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和环保达标工作方
案
背景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影响着人们的健康。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目的
为了达到良好的空气质量和人们健康的保护,本方案旨在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和标准,以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的排放。
具体内容
1. 加强车辆排放检测。
制定有关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车辆排放的检测率,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放超标车辆,确保车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 推广新能源汽车。
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选择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
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众普及汽车尾气排放对健康和空气的危害,并提倡绿色低碳出行。
4. 加强科技研发。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新技术和新材料应用,提高汽车燃油经济性和排放性能。
5. 严格管理。
加强对重点汽车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督查,加强对排放设备的监管。
对违规排放的企业和车辆进行惩罚。
预期效果
本方案的实施将会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同时,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利于降低城市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以上就是汽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和环保达标工作方案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执行,共同落实。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24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导言】:中国是世界上机动车保有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更是全球百万级城市数量最多的国家。
由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越来越重视。
本文基于2024年的情况,提出了一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系统、科学、有效的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一、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1.1 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体系,包括建立监测站点,并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机动车尾气中的污染物浓度。
1.2 修订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标准,按不同排放等级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
不断提高排放标准,推动汽车工业技术的升级。
1.3 对违反排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动车,进行适当的罚款并扣除相应的行驶积分,对严重违规者暂停或吊销驾驶证。
【二、促进绿色出行】:2.1 推广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的应用,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低排放的车辆。
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如减免购置税、停车费等,吸引更多人选择绿色出行。
2.2 建设充电桩和加氢站网络,提供便捷的充电和加氢设施,解决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的续航问题,促进电动车的推广应用。
2.3 拓展公共交通系统,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改造,提供便利、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减少私家车使用。
2.4 建立和完善自行车道和步行系统,鼓励市民选择步行或者骑自行车出行,减少机动车的使用。
【三、推广节能减排技术】:3.1 推动汽车工业研发和应用新能源技术,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汽车燃烧效率和尾气净化技术水平。
3.2 对生产和销售的新车进行质量检测和审核,确保新车符合相关排气污染标准。
3.3 积极推广使用绿色燃料,如天然气、氢能源等,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3.4 加强对二手车排气污染的监管,对超标的二手车实施限制和淘汰。
【四、建立环境友好型交通体系】:4.1 完善城市交通规划,提高城市道路网络的密度和质量,减少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现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强化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1.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
鼓励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范本(2篇)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提高机动车的燃油利用率,减少排放污染物,我国制定了____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旨在实施一系列措施来推动机动车的节能环保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到____年,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量,提高机动车燃油利用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 任务:a. 制定和完善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机动车的排放控制水平;b.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提升新能源汽车在机动车总量中的占比;c. 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检测能力,加大对违规车辆的处罚力度;d. 加强机动车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燃油利用率。
三、措施和政策1. 完善机动车排放标准:a. 调整现有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将限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提高至更严格的水平;b. 引导车辆制造厂商开发和推广低排放汽车技术,鼓励研发高效能、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动机。
2.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a. 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降低购车门槛,鼓励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b. 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提高充电便利度;c.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以及出租车、物流等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3. 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检测能力:a. 提高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检测仪器的精度和可靠性;b. 建立全面、准确、实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体系,加强尾气排放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4. 加大对违规车辆的处罚力度:a. 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罚款金额逐年增加;b. 建立违法车辆黑名单制度,限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
5. 加强机动车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a.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节能降耗技术和新型燃油经济技术;b. 推广应用车载燃料经济性技术,提高机动车的燃油利用率。
四、组织实施1. 中央政府责任:中央政府将加大对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组织各部门的协同推动,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地。
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运管所,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现将《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3年6月2日
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排放不符合标准,需限期整改的机动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严格按照相应车型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所有检修项目应向车主详细说明,并应事先征得车主同意,签订维修合同。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3年6月2日
第八条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向环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维修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竣工出厂后,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作业的管理,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发[2013]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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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XX〕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
2010年10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2年1月1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10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
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
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
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
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高排放车辆目录。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
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
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
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
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珠江三角洲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
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
各地政府必须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当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10年1月1日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XX)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XX)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
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
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出台全省国iii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分别提供符合国iii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方案、油品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
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省环保局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
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
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加快编制和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
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并推进设备国产化,鼓励开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相应设备,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设备生产企业。
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