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课件第二章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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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DB)和环境保护部标准(HJ)。 国家环境标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需要
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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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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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补充和完善国家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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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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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环境质量要求,
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污 染源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的有害因素的 允许限值或排放量所做的规定。
▪ 国际公约优先 我国参加和签署的环境保护国际 公约与我国环境法规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 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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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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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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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质量标准 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
对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和因素的容许数量 或强度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以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为政策依据,以保护 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而制定,用于衡量环 境质量的优劣程度。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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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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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环境法规的相互关系
▪ 在法律层次上,无论是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 法,其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
▪ 如果法律规定中出现不一致的内容,按照发布时 间的先后顺序,遵循后颁布法律的效力大于先前 颁布法律的效力。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法律,部 门行政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性环境规章 均不得违背法律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订本法规、规章的辖区内 有效。
2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2.1 环境法规
2.1.1 环境法规的构成 2.1.2 环境法规的相互关系 2.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法律法规
2.2 环境评价标准
2.2.1 环境标准及其作用 2.2.2 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和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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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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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
表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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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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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环境评价标准
2.2.1 环境标准及其作用
1.环境标准的概念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
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 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 的规定。即是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 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质量、浓度、速度、时间及其 监测方法和样品等的统一规定。
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 制)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该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图2-1 环境标准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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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 效力低于环境保护法律,弥补了环境保护基本法 和单行法的不足。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3)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 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6)引导投资的方向:环境标准中的具体指标数 据是确定治理污染源所需投入资金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需依据环境标准中的指标值确定满足标 准的治理程度,确定污染防治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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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和相互关系
1.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 环境标准体系从级别上分为国家(GB)、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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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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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标准的作用 (1)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绝大多数环境标准是法律规 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 性。 (2)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规划的核 心是对一定时空范围采取合理有效的环保和预防措 施以达到预期的环境目标,此环境目标通过量化的 环境标准体现。 (3)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技术依据:环境管理在 污染源控制与环境目标管理之间建立定量评价关系, 环境标准为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方法。 如环境质量标准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衡量环境质 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确认排污行为是否合 法,衡量污染源是否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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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动力:环境标准以科学 技术和生产实践的综合成果制订,具有科学性、 先进性,引导环境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促进了污 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5)环境评价的准绳:环境评价依据具体的环境 标准给出定量的比较和分析,以判断环境质量状 况优劣和环境影响大小,使环境评价更具有准确 性、公正性和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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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其行政 辖区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 环境标准
具体见2.2。 (6)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或条约等。 目前我国已签署了40多个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 如《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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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补充和完善国家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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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环境质量要求,
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污 染源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的有害因素的 允许限值或排放量所做的规定。
▪ 国际公约优先 我国参加和签署的环境保护国际 公约与我国环境法规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 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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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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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质量标准 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
对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和因素的容许数量 或强度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以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为政策依据,以保护 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而制定,用于衡量环 境质量的优劣程度。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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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环境法规的相互关系
▪ 在法律层次上,无论是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 法,其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
▪ 如果法律规定中出现不一致的内容,按照发布时 间的先后顺序,遵循后颁布法律的效力大于先前 颁布法律的效力。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法律,部 门行政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性环境规章 均不得违背法律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订本法规、规章的辖区内 有效。
2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2.1 环境法规
2.1.1 环境法规的构成 2.1.2 环境法规的相互关系 2.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法律法规
2.2 环境评价标准
2.2.1 环境标准及其作用 2.2.2 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和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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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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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
表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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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环境评价标准
2.2.1 环境标准及其作用
1.环境标准的概念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
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 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 的规定。即是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 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质量、浓度、速度、时间及其 监测方法和样品等的统一规定。
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 制)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该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图2-1 环境标准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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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 效力低于环境保护法律,弥补了环境保护基本法 和单行法的不足。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3)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 机关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在具体 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6)引导投资的方向:环境标准中的具体指标数 据是确定治理污染源所需投入资金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需依据环境标准中的指标值确定满足标 准的治理程度,确定污染防治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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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和相互关系
1.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 环境标准体系从级别上分为国家(GB)、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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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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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标准的作用 (1)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绝大多数环境标准是法律规 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 性。 (2)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规划的核 心是对一定时空范围采取合理有效的环保和预防措 施以达到预期的环境目标,此环境目标通过量化的 环境标准体现。 (3)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技术依据:环境管理在 污染源控制与环境目标管理之间建立定量评价关系, 环境标准为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方法。 如环境质量标准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衡量环境质 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确认排污行为是否合 法,衡量污染源是否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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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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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动力:环境标准以科学 技术和生产实践的综合成果制订,具有科学性、 先进性,引导环境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促进了污 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5)环境评价的准绳:环境评价依据具体的环境 标准给出定量的比较和分析,以判断环境质量状 况优劣和环境影响大小,使环境评价更具有准确 性、公正性和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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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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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其行政 辖区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 环境标准
具体见2.2。 (6)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或条约等。 目前我国已签署了40多个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 如《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