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种公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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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公文的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15种公文的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您!

公文即公务文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系统中形成的机关应用文。公文是伴随着文字的出现、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应运而生的。大家知道15种公文的范文是什么吗?今天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询!

15种公文的范文最全全文

初始的公文种类较少。西周春秋时期,下行的王命文书主要有“诰、誓、命"几种,各诸侯国及其官吏之间的平行文书,也只有“檄文”和“移书”等,而臣下向国君陈述自己见解的则用“上书”。后来,由于国事的繁杂、礼仪的周全,加之封建等级观念的森严,公文种类逐渐膨胀起来。上对下的公文发展成为“制、诏、策、册、敕(chi)、教、令、谕、符、檄、旨”等一二十种;下对上的文书,秦时尚只有“奏”(上书)一种,两汉时期又增加了“章、表、驳议”三种,后来又繁衍了“碟、申、启、呈、笺、题、状”等;平行文则增加了“关、敕、咨、照会”等多种。这些文种名目虽多,但不少是大同小异的,有的则可互相代替。如“启”就是和“表”、“奏”同类的文种,刘褴在《文心雕龙·奏启》中说:“晋来盛启,用兼表、奏。”

辛亥革命后,南京国民临时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公文程式条例,废除了几千年来封建王朝使用的“制、诏、敕、题。奏、表、笺”等公文名目,明令规定采用“令、咨、呈、示、状”五种公文名称(另有“公函”、“‘布告”),并指明用途,这就使公文向简化、适用方面向前迈了一步。但是,由于辛亥革命反封建并不彻底,因而在公文的确定和使用中,仍免不了封

建主义糟粕,如虚伪欺诈、连上骄下的恶习以及形式主义、文犊主义等等。袁世凯准备复辟帝制期间,更变本加厉,公文程式一度出现向封建帝制时期倒退的现象。1920xx年5月26日,北洋政府第二次修改的公文程式规定,大总统的公文有“策令、申令、告令、批令”等,这些名称都是仿照古代的叫法。袁世凯称帝失败后,1920xx年7月公文程式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恢复南京临时政府原定的公文程式,并细化了公文种类,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13种,即: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1920xx年8月 13日,公文程式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明文规定公文种类有:令、通告、训令、指令、委任状、呈、咨、咨呈、公函、批答共10种。

1920xx年6月11日,公文程式第五次修改,取消了“咨呈”,将“通告”改为“布告”。1920xx年11月15日,公文程式第六次修改,又基本恢复了南京国民临时政府首倡的公文程式,只是把国民依法对政府陈述意见的“状”,从公文种类中取消,其他依旧。此后,国民党政府机关的公文,大体沿袭了国民临时政府首倡的公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公文的种类进行了八次大的调整:

第一次发布: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1.函;2.令;3.决定;4.指示;5.报告、签报;6.批复;7.布告;8.通报、通知。

第二次发布:1951年9月2日,政务院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即:1.报告、签报;2.命令;3.指示;4.批复;5.通报、通知;6.布告、公告、通告;7.公函、便函。

同第1次比较,增加公告、通告;将令改为命令;将函分为公函、便函;去掉决定。

第三次发布:1956年10月22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这次修订和调整后的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即:1.命令、令;2.指示;3.报告、请示;4.批复、批示;5.通知、通报;6.布告、通告;7.函。这次与第二次比较,增加了令、请示和批示;将公函恢复为函,去掉了签报、公告和便函。

第四次发布: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9类15种,即:1.命令。令、指令;2.决定、决议;3.指示;4.布告、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请示;8.批复;9.函。这次调整增加了决定、决议,将通报从通知类划出,单独成一类,增加了指令、公告,去掉了批示。

第五次发布: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10类15种,即:1.命令(令)、指令;2.决定、决议;3.指示;4.布告、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请不;8.批复;9.函;10.会议纪要。这次调整主要是增加了会议纪要。同时令与命令合并成一种。

1989年4月25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规定党务文种共13类。即1.公报;2.决议;3.决定;4.指示;5.条例;6.规定;7.通知;8.通报;9.请示;10报告;11.批复;12.会议纪要;13.函。1996年5月63中办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意见共达14种。

国务院第六次发布:《处理办法》于1993年 11月 21日对《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文种为 11类12种。即:1.命令(令);2.指示;3.决定;4.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8.请示;9.批复;10.函;11.会议纪要12.议案。这次修订减去了指令、决议、布告三种,增加了议案,并将请示、报告分开,各自独立。

国务院第七次发布:20xx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文种上主要是取消了“指示”、增加了“意见”,同时将“公告”和“通告”分开,各自独立,因而使文种成为13类13种。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50年的文种沿革,基本上是大稳定小调整。中办1989年、1996年两次调整,后一次调整只增加了意见文种,前13个文种没有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建国后进行了7次调整。有调整有变化,这些变化与社会的变革发展紧密相关,都是为了适应当时公务8活动的需要,体现了时代色彩、满足当时公文处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次发布:20xx年4月两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将党政机关公文文种合并统一为15种,1.决议。2.决定。3.

命令(令);4.公报;5.公告;6.通告;7.意见;8.通知;9.通报;10、报告;11.请示;12.批复;13.议案;14.函;15、纪要。

目前公文的15个种类是根据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演化而成的。文种具有概括表明公文的性质、行文方向、行文目的和公文特点的重要作用。

二、15个文种概念、适用范围、特点及起草注意事项

第一种类:决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比原《办法》增加了两个文种,一个是决议,另一个是公报。这样目前的文种由原来的13个增加到现在的15个。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对于每一个文种都应当很好地掌握,特别是党政机关公文审核把关人员,应当熟悉每个文种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就决议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第一,概念: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一般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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