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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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
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消毒制度
一、屠宰厂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厂应在厂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厂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生猪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厂。
四、屠宰加工厂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生猪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厂法人是本单位生猪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厂生猪检疫人员负责生猪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生猪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生猪疫病的生猪;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生猪品。
三、发生生猪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生猪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六、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