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自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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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2分×20个=40分

1、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有个别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以经验主义(法官的经验)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条约、惯例、国内法的效力大小

一般来讲,条约效力(“共同的游戏规则”)要高于国内法,但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惯例不能与条约和国内法冲突(后二者由政府决定)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法

2、判断是否是要约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要十分确定;应当表明要约人愿受其要约约束的意思。

判断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合同形式合法(口头,书面,默示推定)。英美法须有合法的对价或约因(我国法无要求)

承诺和要约的关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得同意要约意思的内容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新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该项要约对其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

判断是何种担保方式?(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留置)

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尤以动产质权为主,而抵押多限于不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权利质押则包括(七小点),在我国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

英美法认为,只要受担保方占有附属担保品,一份口头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质押物要转移占有,质押才有效。

定金法则(中国),英美法系的定金

给付定金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应加倍返还定金。我国: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们法院不予支持,但英国,德国的法律规定,返还定金时无须加倍。

对不可抗力的理解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并不都会导致合同解除,有S 时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3、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判断是否违反品质或权利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1.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买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2.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工业产权。

中国法所有权何时转移

《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比如在分期付款时所有权在没有付清款项时就约定不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根本违约或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

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4)禁令(5)违约金;我国看作是损失赔偿

货物的特定化与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1、特定物:独一无二的物。如某名家的一幅字画,一旦灭失将不可替代

2、特定化货物: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我试穿过的一双鞋子

例如:去买电视,张三插上电源试了以后,很满意说“我就要这一台”。售货员就把这台电视机包装起来,写上了张三的姓名、地址、电话等,然后把这台电

视机放到旁边。

3、种类物:例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

公约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时,对于不需要运输的特定物,在该特定物所在地交货

1. 法国法: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所有权即转移。

2. 德国法:交付物的时间所有权才转移。交付提单等物权凭证可以代替的物的交付。

3. 英国法

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订约);

非特定物,货物在未特定化以前,所有权不移转给买方。

4. 美国法

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但“货物所有权在货物未划拔到合同项下前不转移给买方”是其基本原则。

4、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基于自然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始,自死亡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5、哪些可以被授予专利?

(1)新颖性,必须是从未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形式为公众所知的,并且从未有人提起过类似的专利申请。

(2)创造性(先进性),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专门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

(3)实用性。

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判断是何种商标?

证明商标(证明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等);集体商标(仅限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防御商标(同一商标注册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联合商标(将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加以注册的商标)

区分。

二、案例分析题15分×4个=60分

1.判断是根本违约还是非根本违约?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可以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公约中对交货地点的规定,是否完成交货?

一般情况下,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如合同未规定交货地点

(1)买卖合同如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该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完成交货),以便运交给买方。

(2)如不涉及运输,而又属于以下三类货物:特定物,特定化货物(从某批存货中划拨于合同项下,待提取),或是尚待制造或加工生产的货物。如双方在定约时就已知这些货物存放在某地点或将在某地制造或加工,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需要运输的特定物,在该特定物所在地交货。

3.公约中货物的特定化,风险的转移,损失谁负责?

1、特定物:独一无二的物。如某名家的一幅字画,一旦灭失将不可替代

2、特定化货物: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我试穿过的一双鞋子

例如:去买电视,张三插上电源试了以后,很满意说“我就要这一台”。售货员就把这台电视机包装起来,写上了张三的姓名、地址、电话等,然后把这台电视机放到旁边。

3、种类物:例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

公约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时,对于不需要运输的特定物,在该特定物所在地交货

1. 法国法: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所有权即转移。

2. 德国法:交付物的时间所有权才转移。交付提单等物权凭证可以代替的物的交付。

3. 英国法

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订约);

非特定物,货物在未特定化以前,所有权不移转给买方。

4. 美国法

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但“货物所有权在货物未划拔到合同项下前不转移给买方”是其基本原则。1.英国、法国——“物主承担风险”

所有权转移风险就转移

2.美国、德国、我国——“交货转移风险”:

交货时风险才转移

3、国际公约

原则上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

公约第67条的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或运到特定地点时即算完成交货,货物风险转移;

但是,在货物以加上标志、或通过装运单据、或以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

清楚的确定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于买方。(货物的特定化)

4.考查根本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4)禁令(5)违约金;我国看作是损失赔偿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纯获利益”一般是指未成年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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