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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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一章期间与送达1.各种诉讼行为的法定期间如何?答:(1)强制措施期间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④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2)侦查羁押期间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③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④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⑤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一、概念题1.附带民事诉讼(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答: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答: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之前根据民事原告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采取先予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能力。

二、简答题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4)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依法有权提起上诉。

(5)在案件审结之前,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在国家、集体的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1)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①它是一种推定;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2)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③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司法独立原则(燕山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1)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

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控制和影响。

它要求:①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②法院的内部独立;③法官的身份独立;④法官的职业特权;⑤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

(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

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③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程序法定答: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治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指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②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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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主体(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任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审判中心主义答: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该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判服务。

其本质是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利平等。

具体来说,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预审等程序中主管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华东政法2002年研)答: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调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核心成份;公、检、法三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主要内容;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4.刑事诉讼职能(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

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但审判始终是刑事诉讼的中心。

①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审判是控诉的法律结果,控诉如果没有审判支持也就毫无意义;②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的控诉和审判是纠问式的武断专横的诉讼;③辩护则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真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真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4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4.1复习笔记一、概述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架构和基本特征,并对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诉讼原则和规范。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具有普遍意义;②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③体现诉讼价值;刑事司法的两大基本价值是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为实现这两大目的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④决定具体程序;⑤指导诉讼操作;法律不可能对在特定条件下的每一种行为选择都作出具体规定。

此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就起着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保证诉讼手段的适当,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种类《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规定,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等,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要么是《宪法》规定的普遍法律原则,都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只有程序法定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能够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点:①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②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

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公正合理地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2.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1)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2)刑事诉讼立法应当确立违法制裁和侵权救济;(3)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4)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3.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同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1)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一些原本应在法典中加以规定的事项未作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起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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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九章起诉一、概念题1.审查起诉(中山大学2006年研;南师大2004年研)答: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2.不起诉(中山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3.酌定不起诉(中山大学2005年研;中国政法2004年研)答: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已符合起诉条件,但对于是否起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是一种介于绝对不起诉和法定有罪判决之间的一种具有“司法”性的处理。

4.起诉便宜主义(武大2005年研)答: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5.自诉案件(南开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简述自诉案件的概念及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法定原则B. 公正原则C. 公开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D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特征?A. 客观性B. 相关性C. 合法性D. 以上都是答案:D3.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主体?A. 公诉人B. 被告人C. 证人D. 律师答案:C4.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是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A. 审判公开原则B. 审判独立原则C. 审判集中原则D. 审判秘密原则答案:D5. 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的义务,以下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 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B. 证人有义务如实陈述C. 证人可以拒绝作证D. 证人有义务保护证据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有权提出上诉?A. 被告人B. 法定代理人C. 辩护人D. 公诉人答案:A、B2.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再审?A.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B.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C.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D.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答案:A、B、C、D三、判断题1.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对)2.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

(错)3.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回答提问。

(错)4.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5.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自行辩护。

(对)四、简答题1. 简述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主要职能。

答:公诉人的主要职能包括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对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等。

2.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答: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再审权、上诉权等。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被控抢劫罪。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审讯过程中遭受了刑讯逼供,请求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几种基本价值,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功用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外在价值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人们认为它具有结果的善,这种善是为达到某一目的之手段的善;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在价值(独立价值),指的是其本身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联系诉讼程序的目的却不应是单一的,而应当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二元论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如果承认刑事司法程序至少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的话,则刑事司法程序要达成结果的善应该有两个: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

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

无论对哪一种结果,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都是工具性价值或者外在价值,它们都体现为实现自身以外的目的的有用性。

2.刑事诉讼有哪些职能?答: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

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

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法学-12 第十二章 刑诉的中止与终止

刑事诉讼法学-12  第十二章 刑诉的中止与终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 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 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终止的条件
有二:
一是必须在刑事诉
(3)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2.中止审查:同上
3.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0条第1款: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
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 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二、中止和终止的不同 1. 条件不同:无法继续进行/没必要进行
2. 结果不同:暂停诉讼,待恢复/终结案件
3. 程序不同: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中
止侦查、审查、审理
常用的、著名的刑诉法第15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
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
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之一。
刑事诉讼的终止方式:撤销案件/不起 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四、终止诉讼的方式及程序
1.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
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
案件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
2. 在起诉阶段,发现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
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而终止诉讼。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 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习题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回避)【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回避)【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八章回避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南京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1)回避(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2)刑事回避制度(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

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2.自行回避答: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

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3.申请回避答: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4.指令回避答: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5.有因回避答:有因回避又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6.无因回避答: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在2012年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案件范围以外的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的,涉案财产应当如何公正处理?答: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构建系统完备、操作性强的没收程序。

我国刑法第64条仅原则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虽然该项法律程序准对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是此种案件范围之外的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的,其涉案财产也可以参照该项法律程序加以规定。

2012年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是该类行为中的一个特例,在目前我国没有详细相关法律体系规制的情况下,参照新刑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长期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理,也不失为一个公正合理的办法。

2.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欠的合法、正当债务应当如何处理?答: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罪犯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和解的行为做出不利评价?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应作出不利评价。

公诉案件的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

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比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也不能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2.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双方都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承诺。

如果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不影响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
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的情节、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上诉与抗诉有哪些区别?答: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法律授权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认定有错的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上诉与抗诉的区别包括:(1)主体不同。

上诉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抗诉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理由不同。

对上诉权,无须任何理由;抗诉则需要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

上诉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抗诉只能以书面方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4)后果不同。

只有被告人的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时,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抗诉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2.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答:2012年刑诉法第222条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3.如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共通性原则,是民主、自由与保障人权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2012年刑诉法第22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五章期间与送达一、概念题1.期间(武大2006年研)答: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刑事诉讼期间原则上由法律明文规定,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

前者是法定期间,后者为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可以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大类。

2.送达答: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有关诉讼文书送交给诉讼参与人或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3.直接送达与间接送达答: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盖章。

4.留置送达(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留置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或者认为已经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

5.委托送达与转交送达答: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应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给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

转交送达是指对某些特殊的收件人,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将诉讼文书转交给收件人。

这里特殊的收件人主要包括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6.期间的耽误答: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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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规范性。

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就原则而言,它不具有规范的形式,但却具有规范的内容。

法律原则虽然在形式上与一般法律规范(规则)有所区别,但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效力,对其调整对象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规范性当然是其基本属性。

正是由于这种规范性,使得法律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一样成为人们进行法律行为的准则和法官制作裁判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2)根本性。

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例如,虽然各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原则。

这说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法律原则。

2.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答: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着一些公理性的诉讼原则。

这些公理性原则是对刑事诉讼这一以解决犯罪者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规律的揭示,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它包括:(1)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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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1.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答: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

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

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

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2.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答: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包括:(1)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的权利。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

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七章刑事赔偿1.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如何?答:我国刑事赔偿范围包括:(1)错误羁押、错判的赔偿(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①以殴打等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3)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

根据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精神损害的赔偿。

2012年《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存在法定的侵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依照《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确定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答:(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第一至第三章: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1)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

(3)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

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

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

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

(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1)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考研 章节题库(第十六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十八章 侦 查)【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 章节题库(第十六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十八章 侦 查)【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中止相关试题:诉讼中止(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法定原因,而使诉讼无法进行或不宜进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

2.刑事诉讼终止答: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有关机关决定结束诉讼的制度。

3.中止审理(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4.中止侦查答: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5.中止审查答: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二、简答题1.判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虽然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应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西南政法2009年研)答:这种说法错误。

具体分析如下:(1)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第二审程序一、概念题1.上诉答: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上诉人包括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2.第二审程序答: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法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又是独立的审判程序,其任务是审查并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

3.二审程序的抗诉答: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4.讯问调查式审理答:讯问调查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即由合议庭评议、判决,不再开庭审理的形式。

5.两审终审答:《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简答题1.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处理?(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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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
第十六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一、概念题
1.刑事诉讼中止
相关试题:诉讼中止(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法定原因,而使诉讼无法进行或不宜进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

2.刑事诉讼终止
答: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有关机关决定结束诉讼的制度。

3.中止审理(中山大学2004年研)
答: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4.中止侦查
答: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5.中止审查
答: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二、简答题
1.判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虽然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应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西南政法2009年研)
答:这种说法错误。

具体分析如下:
(1)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2)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
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诉讼的进程?在哪些情况下,它们应当分别作出哪几种决定?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在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具体的处理,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在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②在侦查阶段,一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④在审判阶段,除第1项所列情形应当宣告无罪,第5项所列情形可能宣告无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确系无罪,应当以判决宣告),均应当终止审理。

3.法律上设立诉讼中止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法律上设立诉讼中止制度的意义在于:
(1)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以法律认可的形式使无法进行下去的诉讼处于一个相对确定的状态。

同时也表明暂时的停止不等于结束诉讼,司法机关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究。

(2)中止诉讼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刑事案件。

由于体制和国情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队伍一直处在超负荷运转的状态,所以,将那些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行下去
的案件停下来,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案件。

(3)中止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如果由于特殊的原因诉讼无法进行,但法律又不予以明确,势必使当事人的权益长期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4.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终止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申;第二,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才能终止诉讼。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刑事诉讼终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犯罪,有重要意义。

5.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有:
(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
(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
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
(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
(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三、论述题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答: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1)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击犯罪,保护无辜;(2)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3)可以保证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1)条件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适用于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刑事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出现了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

(2)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即依法不必要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止则只是暂停诉讼,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追诉活动。

(3)程序不同。

①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②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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