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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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

1)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3)投机风险: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4)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

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5)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

保险人的保险,又称分保。

6)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7)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8)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危害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

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和支付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

9)单独海损: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

货主或船方,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负担。

10)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1)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12)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13)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

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14)定额给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按约

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必考虑被保险人有无经济损失以及损失金额。

15)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单载明的保险合

同。

16)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17)超额保险合同:又称溢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8)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19)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

的行为。

20)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21)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22)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不

复存在。

23)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24)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运地运离发货人仓库时开始,至

货物抵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进入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25)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主要有:保险标的完全丧失;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受损后已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达到一定

期限。

26)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

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27)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一种灵活的,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付

保险费的方式的保险。

28)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即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29)定期死亡保险:即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件

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30)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险费固定但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不固定且有最低死亡给付金额保证的

保险。

31)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的非约束性的寿险。

32)变额万能寿险:是融合了缴纳保费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保额后而形成

的缴纳保费灵活、投资灵活和保额可调整的新险种。

3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旦他们因产

品责任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保险。

34)职业责任保险:又称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它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

作中的疏忽、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生伤害依法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5)期内发生式:指保险人对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管受

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36)期内索赔式:期内索赔式是指不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

过错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37)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38)分保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39)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40)线数: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41)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再保险人的

再保险方式。

42)溢额分保: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

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由再保险人承担。

43)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

式,又称金额再保险。

44)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又称损失再保险。

45)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保险供给者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种

类和保险数量。

46)保险市场需求: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在各种不同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

量。

47)逆向选择:是指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再去投保相关保险,从而获取保险赔偿金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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