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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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PPT课件

行政法律关系PPT课件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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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法律关系类型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其他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包括监督行 政法律关系、行政救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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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1997年4月17日,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街房 屋一间租给李某开办服装店,租金1年9600元。1年后, 李某以亏本无钱,原租金过高为由,只交纳了租金 3000元。1998年4月至5月,某街道办事处曾多次与李 某交涉未果。1998年7月12日,某街道办事处主任指 示所属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四名队员,佩带执法标 志,将李某的服装店查封,同时,禁止李某再使用该 房屋。李某不服,于1998年7月20日以某街道办事处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于受理。 李某便于1998年7月2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查封这 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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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概念: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
2、区别于行政关系
3、特点: A、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B、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由行政法规范预先确定。 C、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体地位不对等。 D、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E、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处理方式及程序 上有其特殊性。
B、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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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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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何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 质?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律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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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 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 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 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 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 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三:天津荷花女案
学说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学说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3.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 权利能力终止,名誉权即告消灭,但是在我 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的名 誉、好坏,往往影响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因 此侵害死者名誉可能同时侵害其亲属的名誉。 如果侵害,则亲属可以以自己的权利为依据 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4.人格利益继承说 该说认为,人身权是专 属权,不能继承,但是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不 可混为一谈,后者具有可继承性。就名誉而 言,继承人所取得的不是名誉权,而是名誉 利益的所有权。死者的身体利益、人格利益 和部分身份利益都可以继承。名誉利益也可 以由法律主体以遗嘱方式遗赠给他人。
案例三:天津荷花女案 案例三:
天津中院经过了一年多的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 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 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 物,不顾其人格尊严,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生活 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损害了吉文贞的 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同时, 小说对原告陈秀琴的描写,也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并在经 济上受到一定损失。 被告《今晚报》社在原告陈秀琴两次提出小说《荷花 女》损害了其女吉文贞名誉,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 续连载,使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 损害。因此,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在《今晚报》上 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并各自赔偿原告400元。小说《荷花女》不得 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被告向天津高院进行上诉。 天津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意见。1989年4月 12日最高院答复,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其母有权提起 诉讼。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法律关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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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 种。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 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 和消灭。
因为人们的意志 有善意与恶意、合法 与违法之分,故其行 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 为、合法行为与恶意 行为、违法行为。
3、事实构成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 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区别, 其始于成立,止于终止。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能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 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主要是指主体认识和控制行为的意识能力。 按照法律对年龄和健康的限制可作以下分类:
年龄因不同法律部门而有不同规定:
年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民事: 10-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是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 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 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
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 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章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课件

第一章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课件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形式 1、产生 2、变更 3、消灭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确定当事人 (二)理清审理思路 (三)准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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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作业: 一、预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思考题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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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7 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 亿元人民币与 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 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 《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 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 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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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 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 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 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 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 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 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 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 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 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 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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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即利益和 负担。
通常称“权利客体”,实质上是利益,包括物质 利益和精神利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教材p11)
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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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及其地位的不对等性 主体恒定性: (1)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权作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ppt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ppt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责任 是否具有财产 内容而划分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 发生根据 的不同而划分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其他责任
根据承担 责任的财产 范围而划分
无限 责任
有限 责任
根据责任人 的数量 不同而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根据责任的 构成是否以 当事人的过错 为要件而划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停止侵害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排除妨害 返还财产 修理、重做、更换
支付违约金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依据划 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划分为支 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依据划分 为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 权) ;
五位老师的”烦恼”
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依据划 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7、原权利与救济权;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 法律关系 民事 法律事实
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行为
事件
权利 类型 行使 类型
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 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民事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
广东小伙的“婚礼”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调整平等主 体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 系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 系是基于民 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 系是以民事 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 关系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组 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 体、民事权利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内容。
通过案例认识民事法律关系
甲从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借给乙使用。 乙在教室使用时,丙将电脑撞到地板上,导致电脑损 坏。乙将电脑送至电脑公司修理,花去修理费300元。 乙现要求丙赔偿修理费。 前述案例中存在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它们的主体、 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发生: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消灭: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 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 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是指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 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要 素、某种地位和身份、智力成果,某些权利也 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的法律联系,它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民 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下列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哪种类型? 1、甲、乙二人经协商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
将其房屋出售给乙。 2、张某将李某打伤,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 3、甲于2000年年初去世。甲去世后,其父与某妻因争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 系主体。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友谊 家庭 房屋买卖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
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 (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三)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续) ➢ (四) 行为 ➢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 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等 ➢ (五) 信息 ➢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六) 其他客体 ➢ 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受贿40万全部捐赠,算不算犯罪?
先受贿,后捐赠, 两者无因果关系, 岂能用捐款来抵扣 脏款来减轻罪责?
(二)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和 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
违约与违法 :
违法针对一般人
违约主要适用于合同或契约主体,针对特定人


(三)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与意义
(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与条件 前提:法律规范 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一定主体意 志支配之下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确认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1.智力因素—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2.精神因素—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状态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并同时消灭 的。

规范责任说从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道义责 任说和社会责任说的优点吸收进去。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违法、违约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违法

法律关系本座说ppt课件

法律关系本座说ppt课件
物权关系的本座法→物之所在地法 债的本座法→债的履行地法 行为的本座法→行为发生地法 程序的本座法→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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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 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 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 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 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他认为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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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分工:
➢ 讲解:张小花 ➢ PPT制作:韩艺 耿孟娟 ➢ 历史条件:郝梦姚 ➢ 代表人物及其观点:戴捷雅 俞凡 ➢ 影响及评价:张安 ➢ 资料搜集:全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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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Leabharlann 4主要观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只应是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为有“本座” 所在地的法律。
2.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 待内外国法律。
3.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 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使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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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座释义:
出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谢夫纳和巴尔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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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史法 学派主要代表,德国柏林大学教授, 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也是国际私 法的革新家。萨维尼被公认为是现 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人。他提出 的“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在 《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 实现了国际私法方法论上的革命性 转折,被誉为国际私法史上的“哥白 尼革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 义。
中文含义:“本位”“本具” 与法律关系结合:指某一民商事关系与某一特

《法律关系本座说》课件

《法律关系本座说》课件
《法律关系本座说》PPT 课件
介绍什么是法律关系,以及本课程将介绍哪些内容,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 系和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规范性
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 基础上。
主体性
法律关系必须由法律主体之间建 立。
物的性质
法律关系要求针对特定的物或行 为。
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
协议性法律关系
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
专门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 体系中具有专门性。
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涉及到行政机关的 权力和义务。
多样性
行政法律关系类型繁多,包括行政机关与个人、 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各种关系。
法定性法律关系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律关系,无需双方约定。
事实性法律关系
由事实依据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法中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定义
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创建,变 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
合同条款的解释
违约责任
在法律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必 须根据共同意图解释合同的条款。
当某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1 债权的种类
债权有很多种,其中包括货币债务、赔偿债权、返还债权等等。
2 债权的取得方式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方式获得。
3 债务的履行
债务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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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的签订
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是用工合同,包括主体、时间、岗位、薪资等关键要素。
2
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享有诸多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年假、产假等。

《法律关系本座说》课件

《法律关系本座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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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概述 •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内容 •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实践应用 •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争议与批判 •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意义与影响
01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概述
定义与概念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一种法律学说 ,旨在确定法律关系的归属和定
位。
本座说的实践困境
一些学者指出,本座说在 实际应用中面临困境,例 如在确定法律关系本座时 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本座说的替代方案
一些学者提出了替代本座 说的方案,例如以法律关 系理论或政府利益分析说 来取代本座说。
本座说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本座说的地位和作用也在发生变 化。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理论正朝着多元化、实用化的 方向发展,本座说在这一趋势中可能面临挑战。
本座说的未来展望
对于本座说的未来发展,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其进行改革和 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需要。例如,可 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对本座说的深入研究和发 展。
05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意义与影响
对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
挑战地域管辖原则
法律关系本座说打破了传统地域 管辖原则的限制,强调以法律关 系本座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对 传统法律观念产生冲击。
系的法律规范中。
该学说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学说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关系本座说逐渐 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具有重
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本原则
01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本原则包括 :确定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寻 找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实现 法律关系的正确归属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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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

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

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

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

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对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形也就非常复杂多样。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我们经常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

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有:(一)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实际内容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宪法或者基本法来调整,存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之中的根本性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决定其它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成为其它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指的是在基本法律关系之下,由各个层次的普通的实体法律来调整的各社会主体之间的一般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指的是由程序法律来调整的由于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而需要加以补救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

(二)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别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三)按照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否对等,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等的法律关系和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四)按照具体主体的实际数量的差别,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五)按照法律关系的自主性程度及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和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指的是主体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合法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自主性,不依赖于其它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第二性法律关系指的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妨碍和破坏的情况下,由于对受到妨碍和破坏的第一性法律关系进行补救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派生性和依附性,它依赖于第一性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

(六)按照其产生的方式或途径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确认的法律关系和创立的法律关系。

确认的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对于在其加以实际调整以前就已经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创立的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加以调整之前不存在类似的社会关系而是完全通过法律的实际调整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

联系到我们在法律的要素一章中对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分析,我们可以说,由调整性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产生的是确认的法律关系,由构成性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产生的是创立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般认为,法律关系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而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主体之间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们曾专章分析过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在本章中,我们就不再来讨论法律关系的内容问题。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理学的通常理解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

正因为这样,法律关系的主体又被称为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或者权义主体。

同时,不仅在法理学上,而且在各个部门法学上,学者们又主张,合格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通常被界定为: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也就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是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

作为自然人的公民这一主体的权利能力分为两种,一是所有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的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一是与公民的年龄、身份、职务、政治条件相联系的权利能力即特殊权利能力。

作为法律拟制人的各种组织的权利能力从其依法成立开始到其解散或者撤销为止,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加以确定,但一般不超过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通常被界定为法律赋予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与资格。

同时,学者们都认为,行为能力的实质就是主体在自主意志的支配下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据此,我国民法将自然人主体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四种情况:(1)年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且未被剥夺任何权利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部分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它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不满10周岁,以及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其法定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4)被依法限制或暂时限制其行为能力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律拟制人的各种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也完全一致。

对于法学界在法律关系主体问题上的上述共识,我认为有必要思考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或者加以保留的必要。

因为,之所以出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即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和组织(在最初这些组织是自发成立的,只是到后来才强调了其成立的合法性)在“法律地位”上和相应的“法律权利”的赋予上并不是“平等”的,比如在公元前3世纪前即共和国后期之前的古罗马,不具备“公民”资格的“平民”和“外来人”就不能享有与罗马“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权利”。

“权利能力”概念就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技术与概念工具。

但在现代社会,尤其是自称信奉并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制度的国家,“公民”(国籍法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法律权利”,是,而且也必须是,“平等”地被赋予的,他们不存在而且也不能存在任何差别。

换一句话说就是,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完全相同或者平等,也就是都具有学者们所说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至于学者们所说的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权利能力”,而是自然人在行使其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时的“限制条件”,很显然,它们属于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的“行为能力”的内容。

由此看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无论在理论上、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任何“合法”而“正当”的理由,早已经为现代社会的时代潮流在事实上所抛弃,因此,在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我主张在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中放弃这一“权利能力”概念,如此,则“行为能力”概念也就当然应当放弃了。

第二,学者们一致认为,组织作为法律拟制人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二者都一致,并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该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该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其依法成立开始到其解散或者撤销为止。

但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其所隐含的思维逻辑是“反自主”和“反自由”而强化“公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

这显然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潮流相悖。

因此,我主张暂时地将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来认识和处理:(1)以“公权力”的行使或者“公共利益”保护为目的的“政治性组织”和“非政治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一致,并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具体确定,而且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绝对不得超过该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或者“经济性”的社会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也一致,并也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具体确定,但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上,这类组织具有绝对的“自主性”,它们不受其设立时确立的本组织的宗旨、章程所确定的业务范围的限制和影响,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在不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既定的程序对组织章程加以修改,从而变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理想地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整个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完全放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概念:对于自然人采取抽象地平等赋予其法定权利而具体地限定其具体的法定权利行使的条件即可;而对于组织则以法律明确其成立的法律条件,然后与自然人一样地采取抽象地平等赋予其法定权利而具体地限定其具体的法定权利行使的条件就可以了。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第一,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以及合伙。

第三,国家和国家机关。

第四,民族、政党和各种合法的社团组织。

我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有一个非常重要而显著的可以说是其标志性的特点,那就是能够“独立”和“自主”地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并参加针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意义上的“诉讼”。

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不同意将“人民”和“阶级”看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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