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教师手册(教师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派教师手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文化司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外派教师手册
第一项.外派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1条.外派教师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热爱海外华文教育事业。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善于与人沟通,团队精神强。
第2条.外派教师需具有符合海外教学要求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学历;业务精通,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汉语教学能力证书;教学语言使用标准普通话,其中汉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和研究生经考核合格,也可酌情适量选派。
第3条.外派教师需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和严重病史;无不良记录、嗜好;男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女教师不超过55岁。
第二项.外派教师的任务
第4条.外派教师承担示范教学工作、当地师资
培训工作以及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管理工作。
第5条.外派教师应了解任教学校及当地华文教育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第6条,外派教师在任教期间应保持与国侨办文化司、省市侨务部门以及原工作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任教结束后,将工作总结以及任教学校出具的工作鉴定,交国侨办文化司。
第三项.外派教师的任期和假期
第7条.外派教师在外任教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以出入境时间为准。如任教延长或提前结束,需报国侨办审批。未经批准,个人不得擅自逾期不归或提前回国。
第8条.外派教师享有任教学校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任教学校的假期。外派教师任教期间按规定回国休假,计算任教时间。
第9条.外派教师任期一年者,任期内不安排回国休假。如利用假期回国休假,需征得任教学校
的同意,由任教学校协助办妥有关出入境手续,并需按时返回。
第10条.外派教师任教期为两年的,任期满一年可回国休假,按规定时间休假,由任教学校协助办妥出入境手续。
第11条.外派教师延长任期,续聘前可回国休假,由任教学校协助办妥出入境手续。
第12条.外派教师回国休假,需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市侨办和国侨办文化司备案。
第四项.外派教师的待遇和有关费用
第13条.外派教师的月薪标准为6000元人民币,根据聘方学校支付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国侨办支付。
第14条.聘方学校支付国外月薪,以美元或当地货币按月支付;国侨办补贴以人民币支付,按实际任教时间(出入境时间)计算。外派教师结束一
年任教后,由省市侨办向国侨办文化司申请外派教师月薪等。
第15条.外派教师任教期间按规定回国休假,任教学校和国侨办支付相关月薪和补贴。根据规定,由任教学校或国侨办支付往返国际旅费,国内交通费由国侨办负担。外派教师任教期间非规定回国休假,往返国际和国内旅费等由外派教师自理,在国内休假期间如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宜,由外派教师个人承担。
第16条.外派教师出境前后15天,省市侨办向国侨办文化司申请报销外派教师手续费和交通费等。
第17条.外派教师任教期间,任教学校应负担外派教师的膳食,或为外派教师提供一日三餐的膳食,或提供当地中等以上生活水准的生活费。如任教学校提供生活费,学校没有餐厅,需向外派教师提供厨房、餐具、冰箱等基本生活用品等。
第18条.外派教师任教期间,任教学校负担外派教师的住宿,提供给每人的住房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并提供所需的基本生活物品。地处热带地区的,应提供空调或风扇设备。为方便外派教师与省市侨办或国侨办文化司进行电话或网络联系,任教学校应尽可能提供相关条件,费用由教师自理。
第19条.外派教师任教期间,任教学校负担外派教师的医疗费用、税金、办理居留和工作证费用以及国际往返旅费等。
第20条.外派教师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国内工资和其他福利等方面,由省市侨办商教师所在单位,尽可能解决,如有困难,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21条.外派教师办理出国手续费用由国侨办负担。具体办理过程中,可先由省市侨办垫付,外派教师出国前后,省市侨办将费用支出情况报国侨办文化司,经审核后拨付省市侨办。
(1)第一年2000元,含学历公证500元、购买常用药品500元、出国检疫500元、购买教学资料500元;第二年1500元,含购买常用药品500元、购买教学资料500元,出国检疫500元。
(2)办理护照和签证的费用,按当地外事部门和有关驻华使领馆的规定实报实销。
第22条.外派教师在国内的中转食宿费、交通费、接送费和保险费由国侨办负担。外派教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国侨办文化司统一办理并支付费用。外派教师须在出国前填妥保单,并提交护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五项.外派教师手续的办理程序
第23条.任教学校通过中国使领馆向国侨办文化司提出申请,省市侨办根据国侨办文化司的委托,遴选推荐外派教师人选。
第24条.外派教师需填写《外派教师简历表》。省市侨办会同教师所在单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共
同负责对外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外派教师考核表》。国侨办文化司、人事司对外派教师人选进行实地抽查考核。
第25条.经考核合格的教师,由省市侨办报国侨办文化司,经批准后,由国侨办文化司向任教学校推荐,任教学校向外派教师提供《中文聘书》和《英文邀请函》,并寄往国侨办文化司。
第26条.外派教师办理因公或因私护照,省市侨办协助外派教师办理出国政审、护照、签证以及体检、学历公证等手续,协助联系出国交通、接待事宜。
第27条.外派教师需到县以上出国体检指定部门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明书》;到县以上公证处办理中英文《学历公证书》两份;根据聘方的其他要求,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28条.任教学校延聘外派教师,需先征求外派教师本人意见,并向国侨办文化司提出延聘申请;
国侨办文化司通过省市侨办征得教师国内工作单位同意后报批,并通知任教学校和教师本人。
第六项.外派教师工作管理
第29条.国侨办文化司利用假期对外派教师人选进行培训。
第30条.外派教师到任后,应及时将联系方式、工作和生活简况报国侨办文化司、省市侨办和原工作单位。定期向国侨办文化司、省市侨办和原工作单位汇报有关工作和生活的情况。
第31条.外派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应主动接受使领馆的领导和管理。期间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任教学校进行沟通,如难以解决,则及时请示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向省市侨办反映,省市侨办不能解决的,报国侨办文化司进行协调解决。
第32条.外派教师不能做有损中国国格和人格的事情;保守国家和单位的机密;遵守外事纪律;遵守任教国家的法律和任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