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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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
暨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环境整治、旅游产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及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协调配合,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五条政府项目涉及的投融资资金暨其他建设资金由
XXXXXX会统筹管理,日常工作由经开区xxx、xxx、集团公司分别牵头办理。xxx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项目计划方案并督促执行。xxx参与汇总计划的审定,提出资金来源的安排意见;负责统筹所有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审定方案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负责政府项目的预算下达、预算评审、决算批复和财务监管;负责财政性建设债务的管理。集团公司牵头拟定融资计划、资金计划、融资性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的拨付,与xxx、xxx会商后报xxx审定后实施;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的审核;负责组织工程项目预决算。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坚持先有计划再拨付资金,非经xxx及其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安排项目、拨付资金。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
(三)专款专用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提高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向xxx专题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借用还统筹平衡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筹集、
拨付、监管、归还的全过程都在xxx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确保债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可靠、政府信誉有保障。
第七条XXXXX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政府项目计划,报xxx审核确定。
第八条XXXXX审核年度政府项目计划的同时,应审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及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九条XXXXX根据年度投融资计划,与相关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会商,编制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投融资主体年度融资任务。
第十条XXXXX审查同意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由XX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单笔支付在3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核后由xxx分管领导审批、800万元以上的报xxx 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经XXXXX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工程预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政策影响和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XXXXXXX会商提出初审意见报xxx批准后,作为追加(减)工程预算的依据,其中:投资增加10%以内或绝对值在200万元以内由XXXXX会商审批;投资增加10%以内、绝对值在200万元以上由XXXX主要领导审批;投资增加10%以上、绝对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
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在核定的项目总计划额度内,其中财政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统一向XXX提出申请(格式附后),日常申报时间为每月20日,申报表中应载明工程进度、监理意见等信息,特殊申报时间及程序由xxx 领导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申请项目首批拨款时,除报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项目概(预)算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备案资料。属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的,应提供xxx批复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兑付明细资料。
第十三条XXXX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审定的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拨付。
(一)资金来源为经开区财政预算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
(二)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其中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划拨资金到业主单位具体支付。
(三)资金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先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实施拨付。
(四)资金来源为其他渠道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为统筹平衡财政、金融资源的调配,凡使用财政预算及政府投融资资金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兑付银行的选择,应事先征得集团公司的同意。
第四章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决算编报应做到及时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集团公司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报xxx,再依据审计决定批复决算。未履行审计程序的不得支付尾款。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收到xxx批复的财务决算后,应在1个月内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在接收资产后的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完善产权手续后的当月转增资产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集团公司。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xxx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经开区xxx对集团公司的投融资计划拟定考核办法,并根据办法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