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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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情形。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

总之,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第一个条件,一般来说,只要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对于第二个条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因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双方的权益受损。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一种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即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相对较少,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减轻自己的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第一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合同法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同时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托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爱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承诺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能够拒绝履行,这直截了当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咨询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益。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咨询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形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等待,这就阻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峻阻碍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益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承诺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往常,能够拒绝自己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爱护交易秩序。

第二,平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爱护当事人的权益,既然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明显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能够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判定。

第三,增进双方的协作。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益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1. 你看啊,比如说你去买水果,你和老板说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不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嘛!你不给钱他就不给你水果,他不给你水果你也不想给他钱呀!这多常见呐!
2. 再想想,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甲方没按时付工程款,那建筑公司是不是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暂停施工嘞,这不就像是拔河一样,这边没动静,那边也拽不动呀!
3. 哎呀呀,有个例子特别形象呢!就像你租房子,房东没把房子修好就找你要租金,你完全可以行使抗辩权说等修好了再给呀,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嘛,对吧!
4. 嘿哟,就好比你找裁缝做衣服,裁缝没做好你肯定不能爽快给钱呀,这时候你用的不就是不安抗辩权嘛,就像给自己吃了颗定心丸一样,免得吃亏呀!
5. 哇塞,还有那种情况呀,你和朋友约定互相帮忙,但朋友没做到他该做的,那你也完全可以用抗辩权呀,总不能自己一直傻愣愣地付出吧,这就跟走路一样要有来有回呀!
6. 你想想看,买东西的时候商家承诺的服务没到位,那顾客行使抗辩权要求解决问题不是很应该嘛,这就好像是一场公平的较量,谁也别想糊弄谁!
我觉得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真的太重要啦,它保护了我们在各种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在遇到不公平的时候有办法维护自己呢!。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在商业活动中,购销关系是十分常见且重要的。

而在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其中,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一项值得我们深入了解的重要法律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让我们通过一个常见的购销案例来进行说明。

假设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A 公司应当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向 B 公司交付一批货物,而 B 公司则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A 公司却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B 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因为 A 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的义务,B 公司自然有权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其次,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

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哪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哪一方后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履行顺序做出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再者,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这里的“未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只有在先履行一方存在这些违约行为时,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提出。

后履行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先履行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后履行一方没有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是在接受了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之后才提出异议,那么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双务合同的履行是如何的

双务合同的履行是如何的

双务合同的履⾏是如何的在市场活动中,我们所订⽴的很多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在买卖合同,买受⼈是需要⽀付价款的,出卖⼈是需要交付货物的,如果有⼀⽅违约的,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那么,双务合同的履⾏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该怎么办⼀、双务合同未实际履⾏双务合同⼀⽅在对⽅未实际履⾏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根据合同法,双务合同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履⾏顺序的,应该同时履⾏。

⼆、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后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双务合同同时履⾏抗辩权⾏使同时履⾏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有能⼒履⾏债务;对⽅未履⾏或者未按约定履⾏。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先履⾏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有能⼒履⾏债务;先履⾏义务⼈不履⾏或者不按约定履⾏。

(3)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违约时,先履⾏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义务⼈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给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能⼒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适用问题研究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双务合同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遵守合同条款对于合同各方来说都是很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合同各方有时会寻求抗辩权来对抗合同的实施。

本文将探讨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抗辩权,以期为同行提供有用的信息。

双务合同及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现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的协议。

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被迫签订合同或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理解等原因而寻求对合同进行某种形式上的改进或取消合同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合同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抗辩权。

在中国,抗辩权通常分为以下几类:1.合同缺陷抗辩权;2.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抗辩权;3.合同重复履行抗辩权;4.合同解除抗辩权。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是存在的,但具体适用方式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合同的真实意图。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当表达真实的意图,而不是被迫签订或者误解合同内容。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无法实现其真实的意图,他们就可以寻求抗辩权来对抗合同的实施。

合同内容其次,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合同的内容被证实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合同条款不合法,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抗辩权取消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

其它合同条款除了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内容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合同条款的情况。

在履行合同时,如果合同当事人遇到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条款,他们也可以寻求抗辩权来对付合同的实施。

申请期间最后,法律规定抗辩权的申请期限,过期后将无法申请抗辩。

因此,合同当事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辩申请。

抗辩权的起诉规则如果一个人希望对合同进行抗辩,就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合同当事人需要在进行抗辩之前,已经通知其抗辩意愿;2.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适用于具体抗辩事项的证据;3.合同当事人需要遵循申请期限的规定。

如果抗辩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抗辩申请,法院就会考虑抗辩,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甲方(债权人)与乙方(债务人)就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抗辩权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 抗辩权的定义: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或要求对方先履行的权利。

2. 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乙方履行义务存在瑕疵;
- 乙方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

3. 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其行使抗辩权的意图;
-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
- 甲方行使抗辩权时,应明确指出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具体义务。

4. 抗辩权的效力:
- 甲方行使抗辩权后,乙方应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 若乙方在甲方行使抗辩权后仍不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甲方行使抗辩权不影响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5. 抗辩权的例外:
- 若乙方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得行使抗辩权;
- 若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6. 争议解决:
- 双方因抗辩权行使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7. 本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一、引言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此时,被迫违约的一方可以通过抗辩权来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种类、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抗辩权是保障被迫违约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抗辩权的种类1.不可抗力抗辩: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造成损失。

2.基础交易未成立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础交易未能成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对价不合理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对价不合理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4.违约免责条款抗辩: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免责条款,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其免除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的条件1.存在事实依据: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有事实依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不存在过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不存在其过错或故意行为。

3.及时通知:被迫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以便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4.减轻或免除后果有利于公平原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减轻或免除其后果应有利于公平原则的维护。

五、抗辩权的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庭审中主张抗辩权。

2.仲裁中的适用范围: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仲裁庭中主张抗辩权。

3.国际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在国际贸易中,被迫违约方可以通过国际商会仲裁来解决争端。

此时,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六、结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义务。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中的抗辩权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时不在。

所以,只有⼒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限度保护交易各⽅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履⾏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利益,具有的重要作⽤。

本⽂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论述。

合同履⾏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在他⽅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的履⾏。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否则⽆权要求另⼀⽅当事⼈履⾏义务;同时在对⽅当事⼈未按合同履⾏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的义务。

同时履⾏抗辩权⼀般适⽤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在同⼀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即当事⼈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合同,则不适⽤同时履⾏抗辩。

第⼆,需当事⼈双⽅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当事⼈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当事⼈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须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之⼀是,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同时履⾏,否则不构成同时履⾏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债务来讲是同⼀的,也就是说,双⽅债务⼀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当事⼈均⽆权要求对⽅履⾏,从⽽也⽆适⽤同时履⾏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双⽅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判断是否适⽤同时履⾏抗辩。

【案例】从本案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案例】从本案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从本案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一、案情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

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

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

但由十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

甲公司等待数日后,T 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

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20万元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认为:甲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己尽到送货义务。

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验货及支付尾款义务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

在乙公司不能按时筹足并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损失,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已方义务将货物运回,其行为并未违约。

第二种观念认为:合同约定“验收付款”,验收在前付款在后,甲公司是先履行方,乙公司是后履行方,甲公司未能卸车交付货物,导致货物无法验收,无论乙公司是否给付余款,甲公司均属违约在先,应承担责任。

况且乙公司迟延履行岛已的义务,并不当然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甲公司可以相应推迟履行自已的义务,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

第三种观念认为:原被告均已构成违约,应当各自对自已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分析本案看似一起案情简单的购销合同案件,其关键的法理问题是: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肖已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履行自已的义务。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发展现状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发展现状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发展现状示例文章篇一:《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发展现状:我的小小探究》嗨,小伙伴们!今天我想和你们聊聊一个超级有趣的东西,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

你们可能会想,这是什么呀?听起来好复杂哦。

其实呀,只要我慢慢说,你们肯定能懂的。

我先来说说什么是双务合同吧。

就好比我和我同桌之间的一个小约定。

我答应每天给他带一颗他最爱吃的水果糖,他呢,就答应每天给我看他从家里带来的超酷的漫画书。

这个约定就是一个小小的双务合同啦,我们双方都有自己要做的事情呢。

那抗辩权呢?这就像是一个保护我们自己的小盾牌。

比如说有一天,我同桌没给我看漫画书,那我就可以举起我的“小盾牌”,也就是抗辩权,然后我就可以不给他带水果糖了。

这就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我们小朋友之间的一种简单体现啦。

那在现实生活中的大人们的世界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可是很复杂的呢。

在商业活动中,到处都能看到它的影子。

比如说那些大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听我爸爸讲过一个他知道的故事。

有一家工厂和一家原料供应商签了合同。

工厂要购买原料供应商的原料来生产产品。

按照合同,工厂要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原料供应商要按时提供原料。

可是呢,到了该提供原料的时候,原料供应商突然说,他们遇到了一些运输上的大麻烦,可能没办法按时供应了。

这时候,工厂就可以拿出他们的抗辩权啦。

工厂的负责人就可以说:“你们不能按时给我们原料,那我们也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付剩下的钱了。

”这就像两个正在拔河的队伍,如果一方突然松手了,另一方肯定也不会再傻乎乎地用力啦。

从法律的发展来看呢,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制度已经存在了很久很久了。

以前呀,可能大家只是按照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来处理这种事情。

就像在古代的集市上,一个农夫用自己种的粮食去换铁匠打的农具。

如果铁匠给的农具质量不好,农夫可能就会少给一点粮食。

这虽然没有现在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是一种类似抗辩权的做法。

现在可不一样啦。

现在有了很详细的法律条文。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例如,因时效届满所发生的使对方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在民法理论上称为消灭的抗辩权。

作为其权利组成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延缓的或停止的抗辩权,而非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它是指合同规定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义务的条件之前,对方向他提出实现自己权利的要求时,而采取的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

一旦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使这种均衡被打破,那么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调整或是弥补,从而恢复利益平衡状态。

这种调整或弥补正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石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义务,则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

即使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也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已方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另外,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履行自己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它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则对方的对待给付也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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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发表时间:2011-05-09T10:29:55.753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3月上作者:李海霞[导读] 现代交易以双务合同为典型,双务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就需要法律配备相应的救济措施。

李海霞(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3-0000-01 摘要:现代交易以双务合同为典型,双务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就需要法律配备相应的救济措施,新的《合同法》确立的抗辩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在新的《合同法》中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等条款中。

本文拟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制度做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内涵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双务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这一权利的存在让对方承担了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外在压力,对自己的债权起到了担保作用。

因此,抗辩权制度实际上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同时,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当事人以履行可能为基本前提并抱有合同实现的期望,而不以消灭对方请求权为目的。

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66条、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了三种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旨在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合同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限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安抗辩权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不仅是不安抗辩权人的重要义务,而且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程序。

及时通知旨在避免对方因此受到损害,也给对方知悉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担保,以为消灭不安抗辩权提供方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

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公平总体可将国内学者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阐释分为狭义派和广义派。

前者认为双务合同中两项债务具有关联性,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后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可概括为三条:①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②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③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未提出给付。

上述两类观点的分析,两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同。

前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的双务合同”中才适用。

这一观点为我国合同法第66条所确认。

后者在其成立的条件中并不强调双方债务必须同时达到履行期且同时给付。

只是排除了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可以同时涵括我国合同法第66、67条之规定情形。

(三)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所指的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是主要债务而不是附随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只是违反了附随义务,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违背诚信原则。

(2)必须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必须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

二、我国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现状(一)不安抗辩权立法的缺陷《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履行抗辩权的矛盾。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解约权利的适用场合,因此可以认为这条规定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两种场合都是适用的。

当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自不待言。

但这又可解释为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不安抗辩权,只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却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出现在了同一部法律里,这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还有以下缺陷:第一,举证责任过重。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取得“确切证据“在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比较困难,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因此不允许当事人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大大增加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本,有违设立不安抗辩权的初衷。

第二,“适当担保”含义模糊。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以后,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合同的履行。

但对于“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先履行一方可以以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愿意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后履行一方的损失。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立法的不足《合同法》第66 条规定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这一规定并未明确非违约方如何正当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第一,延迟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

笔者认为,决定一方延迟履行是否导致对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时,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延迟履行。

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双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

只有在延迟履行的结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才能拒绝履行。

再次,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履行,对方已经接受履行,则对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将是延迟履行。

最后,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若是当事人不行使该抗辩权,仍然可以构成延迟履行。

第二,瑕疵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

所谓“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包括瑕疵履行情形。

以买卖合同为例,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所交付货物有瑕疵,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要求出卖人修补、替换,这样在交付无瑕疵之物与价金的支付之间可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已经受领,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对于有一般瑕疵的标的物不得拒绝接受并拒付货款,但是对于重大、隐蔽的瑕疵,应允许债权人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部分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少量的不足,应斟酌当事人利益以及交易惯例,一般不得拒绝受领;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足,则可以拒绝双方的履行,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已经受领履行以后,就不得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而只能以对方没有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四,受领延迟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

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请求对方做出履行时如果对方既不接受履行,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认为该当事人已经构成违约,已经提出履行的一方可以按迟延履行请求救济。

如果债务人做出履行以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在此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而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则必须自己做出履行。

(三)后履行抗辩权立法的不足后履行抗辩权名称定义模糊。

对于《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权利,有学者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

笔者认为第67条规定权利的主体都是后履行方,旨在维护后履行方的后履行利益,因此,称这种抗辩权为后履行抗辩权似较适宜。

三、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的建议第一,诚信原则的限制。

合同法中抗辩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诚信原则, 只有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其具体的规范功能。

(1)根据诚信原则, 双务合同双方的利益应维持平衡。

因此,如果发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去平衡的情况, 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恢复之。

(2)诚信原则要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 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因此, 抗辩权的行使, 不仅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圆满实现各自的权利, 同时也应促进双方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正当行使抗辩权, 不得滥用该项权利,损害对方利益。

第二,法定限制。

我国合同法对抗辩权的法定限制主要有: (1)严格规定其适用范围。

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2)规定其具体适用条件。

这些条件分别构成了三种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明确了有关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 通知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 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另外,《合同法》没有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因而其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这有赖于法院和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的总结和归纳,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做出司法解释。

《合同法》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可该法第66 条缺少对进一步的救济规则的明确规定,致使当事人在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后仍不能解决履行的问题。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后,如果对方开始履行或及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对方既不履行也不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为避免命名的不同导致对第67条的误解,立法机关可对其做统一的解释,以规范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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