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察举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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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察举制探究

摘要:

本文探究汉代主要选拔制度——察举制。察举制不仅是是中国系统的选拔制度的首创探索,自身亦有其不同于后世的独特优点。梳理察举制建立、执行和发展演变的过程,探索察举选官的制度的特点及其政治影响,可为我们今天的选拔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察举制选拔制度汉朝

引言:

“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 即由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官员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并由朝廷考核后或直接授予官职或提高官位的制度。察举制是汉朝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其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曾出现禅让制、世卿世禄制、军功爵制等选官制度。但中国古代史上真正意义上系统完整的选官制度正是从两汉的察举制度开始的,此后则逐渐发展不断演化,由九品中正制演变成科举制。可以说,察举制开辟了中国选官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先河,为汉朝提供了大量人才,是维系汉朝的统治的重要组成,也为此后的选拔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研究察举制的成果与教训,对保证当下的选拔制度的公平效率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察举制的建立

1.背景

奴隶社会时期,除极特殊的破格提拔任命外,任用官吏基本依

照世卿世禄的原则,官员队伍完全被贵族垄断。到战国时期,出于称雄争霸的人才需要,许多国家都打破了世卿制, 开始招徕和选拔贤者充任官职,并形成养士的风气。特别是秦国, 推行军功爵制, 建立了以军功选拔任用官吏的制度,选贤任能,对其统一天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汉朝初年为奖励灭秦、楚的功臣,也基本因循了军功爵制。但由于汉朝建立了规模空前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后,战事逐渐平息,亟待补充多方面的治国人才,于是,建立正规化程式化的选拔制度以保证人才供应成为必须。

2.形成过程

察举制肇始于高祖,初步形成于文帝,定制于武帝。善用贤人是汉高祖赢得楚汉战争称王的关键因素。平定天下后,高祖亦特别注重官吏的选拔。高祖十一年, 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 吾能尊显之。”(《汉书·高帝纪》)此后文帝也两次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汉书·文帝纪》)并亲自策问考核候选官员。武帝时,布衣地主阶层势力崛起,参政武帝接受了董仲舒推行贤人政治的主张, 于元光元年“令郡国举荐廉各一人”, 对察举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武帝的大力支持之下, 察举制得以推行开来, 逐步取代任子制与赀选制, 成为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

二、西汉形成的察举制基本方案

西汉是察举制的形成时期,察举规则自形成以来亦在不断变化。但总体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特举和岁举。察举科目有贤良方

正、明经、明法、孝廉、秀才(茂才)等。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属于特举。设置目的是为中央选拔具有文学才能的上层统治人才。兼有征求吏民政治意见的目的。往往实施于发生灾异、动乱或其他政治问题之时。第一步多由皇帝下旨,中央大臣直接挑选。诸侯王、三公九卿或丞相、御史、两千石及主郡吏才有推举的资格。第二步多由天子亲自策问,分等委任官职。如汉文帝就通过策问的方式提拔了晁错。昭帝之后,皇帝策问的程序有时省去,直接授予官职。

2.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科,也属于特举。设置目的是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举后一般也有相应办法检验,如明经科,要射策试经。

3. 孝廉、秀才二科,属于岁举。设置目的主要是为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面向一切吏民。由各郡国长官奉天子命,从地方有名望的人或本地方属吏中择优派送。孝廉为郡举,即“孝顺廉洁”主要选拔当地德行高洁声望广布之士,秀才为州举(后为避讳光武帝改为“茂才”或“茂材”)。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需要相当的才识经验。所举多为已仕有特殊功业之人。其人数远少于孝廉。这两个科目在西汉时期不需经过考试即可委任官职。

4.尤异、廉吏二科,亦属于定期岁举。设置目的是擢举地方官吏中有功绩有能力之人。尤异科面向郡县长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员或中央某些官府的吏员。“廉吏”科在某些记载中与“孝廉”有混淆。

此外,西汉已建立了较为行之有效的察举责任制。为了推行察举制, 汉武帝下诏:“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又有:“不举孝, 不奉诏, 当以不敬论;不察廉, 不胜任, 当免。”(《汉书·武帝纪》)对荐举得当的人亦有相应的奖赏。可以说既抑制了察举不实,又注意避免有才不举。

西汉对察举的一系列较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察举制的有效实施。

三、东汉对察举制的改革

东汉时期,察举制的实行中逐渐出现了一些弊端,对此,东汉王朝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察举制更具有合理性。

1.名额分配调整

汉武帝规定,各郡国每年举孝廉两人。因郡国大小不等,且差异较大,东汉和帝时,改制为“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 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 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汉书·丁鸿传》)即以人口多少为孝廉察举的比率。永元十三年, 对边郡名额又作修正:“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 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 五万以下二岁举一人。”(《后汉书·和帝纪》)给予边地优惠政策。

2.试职与考试制度

汉顺帝时期,左雄任尚书令,在顺帝的支持下完成了一系列察举制度的改革,史称“阳嘉新制”。左雄的改革方案是:“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 不得察举, 皆先诣公府, 诸生试家法, 文吏课版奏, 副之端门,练其虚实, 以观异能, 以美风俗。有不承

科令者, 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 自可不拘年齿。”(《后汉书·左雄传》)为了尽量杜绝察举中作弊贿选察举不实,所举之人没有处理政事的能力,举主为求回报专举年少者等问题,左雄规定,被举人必须年龄达到四十岁(有特别才能不限年龄),被举之前要在公府中有试职历练的时期,并且对被推荐的人选要有儒家经典或文法政事的考试,并黜落不合格的被举人。提高了察举选官的素质

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察举的不良风气,使察举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得到了提升。

四、察举制与汉末选官危机

汉朝末年察举选官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大背景就是东汉王朝没落政治腐败的环境。察举的弊病与政治的黑暗互相作用,形成了恶性循环。当时察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沽名钓誉

察举制,尤其是取士最多的孝廉科,对被举人的德行声望很看重。长官举荐看重名望,逐渐导致了士人刻意营求名望的风气。大花心思广泛交游以名动士林,故意“三察不起,九辟不就”炒作声望,甚至还出现明显造假的现象,如赵宣在父丧后居于墓道之中二十年,大有孝名,但经考察,五个儿子都出生在服丧期间。实属刻意伪饰求名。

2.结党营私

外戚与宦官把察举制作为结党营私的工具,请托贿赂者不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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