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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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保卫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
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假如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正当,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是指存
在着具有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由于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此外,假如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熟悉,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
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人民***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项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本人以为,这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没有必要实行防卫。例如,甲想杀害乙,提着刀来乙家。进门之后转念一想,杀死了乙,自己也要受到刑事处罚,又放弃了杀乙的动机,提刀正要回往,乙持刀追上往把甲杀死,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它是指正当
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它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防卫的熟悉因素和防卫的意志因素。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熟悉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同一。防卫熟悉是防卫意志的条件;而防卫意志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防卫行为是否正确、正当。(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是区别防卫的正当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