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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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有关规定、《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乙人,其中股东中国林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生名、股东福建卓越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提名Z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S)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及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十三)听取经理工作报告,检查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十四)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十五)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六)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案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在发出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董事、监事、经理层征集议案,形成会议议题后报董事长审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外部董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监事会提议时;(六)公司股东提议时。

第七条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明确具体的议案;(三)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与书面提议一并提交。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原则上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经提议人修改或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后,应及时列入议题。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的外部董事会议,听取外部董事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长应将外部董事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向公司经理层进行反馈。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三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三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三篇董事会议事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局,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由**名以上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2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以及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事会批准;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企业制度董事会预算委员会议事规则前言编制:XX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20XX年X月X日经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全面预算的管理,公司特设董事会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全面预算管理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为确保预算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面预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X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预算委员会由3人组成。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预算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预算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预算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预算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预算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预算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全面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分析和考核进行管理:(一)制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办法、要求等;(二)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拟定预算目标,并确定预算目标分解方案、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二)组织编制、综合平衡预算草案;(四)依据董事会授权,下达经批准的正式年度预算;(五)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六)审议预算调整方案,依据授权进行审批:(七)审议预算考桉和奖惩方案;(八)对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九)其他全面预算管理事宜。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集团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充分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是依法成立的独资企业。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并对出资者负责。

第三条 集团设立董事会秘书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与董事、监事的信息沟通,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三)制订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集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集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集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订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按照规范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明确董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权责边界。

第六条 对于经理层审批权限内的事项,根据贷款人、国土、房管或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根据总裁的提请,签署并出具有关决议。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按照集团章程规定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股东认为必要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主持会议。

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联名同意或股东要求的,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x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资人”)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下设机构第三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

第四条集团公司非职工董事由xxx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任命或更换。

董事会可设职工董事,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董事任期由出资人确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董事会对市政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政府报告工作,并执行市政府决定。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集团基本管理制度。

9.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0.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的问责制。

11.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出资人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的任免,由出资人签发任免决定书。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并主持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

2.负责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出资人汇报。

3.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4.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向市政府呈报的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1 名。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调整。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一)委员本人申请辞去职务;(二)委员在未请假的前提下,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三)委员发生严重渎职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四)半数以上的董事提议撤销其委员职务;(五)委员在董事会任期届满。

中国xx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模版

中国xx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模版

中国xx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行为,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和高效性,提高董事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在企业内部发挥重要的领导和决策作用。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应该遵循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注重实效,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会议召集第四条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有实际意义和紧迫性的议题。

第五条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召集通知。

通知应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有关材料的要求。

第六条会议通知书应该在会议召集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出,特别情况下可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5天。

对于紧急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其他形式通知。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七条董事会议应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

2.确认出席情况:主持人应该确认与会人员名单,以确保出席人数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3.听取报告:董事会通过听取报告了解企业经营和管理情况,为企业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4.研究并讨论议题:董事会应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

5.表决:采用优先表决制,对议案进行表决。

若有投票结果争议,需再次表决。

6.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董事会议应该注重现场讨论,遵循“听取、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各项议案符合规定程序,经过充分讨论和决策后达成最终决定。

第四章会议文件第九条董事会会议文件应留存完整的记录,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会议文件应包括会议通知、出席证明、报告材料、主要发言内容和决策结果记录、议案草案、决策授权书等。

第五章会议记录第十一条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

记录人应该记录会议的所有讨论和决策内容,并务必切实表现每位董事发言的内容。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人数为单数。

由董事长、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董事由区国资委委派,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按照区国资委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章程草案和集团公司章程修订案;(二)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集团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范文

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范文

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范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独资公司适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保证董事和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

第三条董事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一)依法合规原则。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报(审)批程序;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

(二)科学决策原则。

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以书面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或决策,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原则。

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应当先通过党群工作部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以党委会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如党委会会议纪要)向董事会进行反馈,再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或决策。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董事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审批权限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根据股东推荐调整和更换董事,股东推荐罢免的主要依据为董事的工作表现和公司工作需要。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指导总经理的工作;(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投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投集团的利益,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国投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权力和职责,对公司全面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以实体会议和网络会议形式进行。

实体会议应当确保董事的到场和参与,网络会议应当保证信息畅通和决策的高效性。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按照议事程序进行,确保议事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议题由董事长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确定。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当充分反映国投集团的战略方向和重大事项。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要求董事准备的资料。

第七条会议资料应当提前发给董事,确保董事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第八条会议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决策依据、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法律意见等。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应当提前向董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纪要,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经与会董事确认后签字。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三条董事会决策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的意见,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辩论,确保决策的充分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策应当以多数通过,特殊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会议纪律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第十八条会议期间,董事应当保持严肃和尊重,不得进行无关议题的讨论和争论。

第十九条会议期间,董事应当按照主持人的要求发言,不得相互打断和干扰。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第二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与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公司法66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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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董事会相关事务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综合管理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责第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产生。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须为公司非职工董事,由xxx公司提名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十二)审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拟定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拟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十七)审议批准经营班子提交的《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十八)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制度;(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1)单笔投资规模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承租项目。

2)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项目及施工队伍的比选确定。

3)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中介、咨询服务等机构的比选确定及购买专家(或技术人才)服务。

4)单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会议、大型活动、培训、司法诉讼、律师代理、外出考察等经费安排。

5)以上事项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实施。

前述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超出以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三章董事职责第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四章董事长职责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其他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代表公司;(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审批经股东会批准预算内单笔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预算外单笔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费用支出。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但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第五章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第十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10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3日,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或通过通讯方式传达各位董事及列席人员。

第十九条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若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出具书面委托书的,可通过通讯方式委托其他董事或相关人员表达意见,如果对决议事项持同意意见的,会后须对相关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进行补签。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

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六章会议提案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七章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没有指定或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

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应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六条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二)发言简明扼要,并针对会议议案主题内容;(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传签方式召开,董事须在传签文件上写明自己的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八章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准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决议方式和结果,并载明每一位董事对该议项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三十条董事应该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作出书面决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即由会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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