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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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3•【字号】闽政办〔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3日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践行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加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念好“山海经”、打好“特色牌”、抓好“产供销”,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向森林、江河湖海和设施农业要食物,向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热量、要蛋白,有效促进食物新品种、新领域、新技术开发,推动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快构建粮经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为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到2030年,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面树立,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更加有力,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基本建成。

全省蔬菜、水果、畜禽、水产、食用菌、茶叶、笋竹、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品质进一步提高,形成200条产值超10亿元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特色农业产业成为县域经济重要支撑。

二、全面开发食物资源因地制宜,立足资源禀赋,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久久为功持续做强做优临海蓝色、闽西北绿色、闽东南高优三大特色农业产业带。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27施行日期2012.08.01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主题类别食品安全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固态辅料类豆腐乳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固态辅料类豆腐乳

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8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来自项目要求检验方法
色泽 滋味、气味 状态
呈酱褐色或棕褐色。
滋味鲜美,咸淡适口,具有产品特有之香气,无油脂 酸败后产生的哈喇味,无异味、无异嗅。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 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察其外观、 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 味。
5 标志、标签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 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3
附录 固液两相豆腐乳试样制备 将漏斗置于三角瓶上,将豆腐乳置于漏斗上静置 30min,除去油及卤汤。将豆腐乳捣碎混匀,取 样,按表 2 中规定方法检测水分。 取捣碎混匀的豆腐乳试样 20.000g 于 150ml 烧杯中,加入 60℃水 80ml,搅拌均匀并置于电炉上 加热煮沸后即取下,冷却至室温(每隔 0.5h 搅拌一次),然后移入 200ml 容量瓶中,用少量水分次 洗涤烧杯,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并加水至刻度,混匀,用干燥滤纸滤入 250ml 磨口瓶中备用。取滤 液 10.0ml 检测氨基酸态氮,2.0ml 检测食盐,10.0ml 检测水溶性蛋白质。
铅(以 Pb 计)/(mg/kg)

黄曲霉毒素 B1/(μg/kg) ≤ a仅适用于添加了食用植物油的豆腐乳。 b 仅适用于添加了腌渍白菜叶的豆腐乳。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闽卫法监函[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0〕4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和实施,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审查、专题论证、咨询、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的参谋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决定组建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并公开选聘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要求和人员条件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以食品相关专业专家为主。

选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熟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3.从事食品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4.身体健康,事业心强,能够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5.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机构同意并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推荐。

二、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1.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提出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发展的建议。

2.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协助卫生行部门制定我省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制度;协助制(修)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我省地方标准起草、审查和论证等工作;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理论研究、科学技术推广和交流工作。

3.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审查和论证等工作;4.对全省重大、疑难和有争议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提供专家意见,提供专业咨询。

三、选聘工作程序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专家的人员选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专家个人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专家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由推荐单位负责查验原件)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盖章后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处。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PPT课件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PPT课件

CFSA 法规依据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并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 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 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管理办法》
第2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共健康为宗旨, 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 明、安全可靠。
地方标准管理
关键词: 作用和地位 制定公布程序 备案制度
CFSA
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 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 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
标准主要内容
1. 名称 2. 范围 3. 术语和定义 4. 选址和厂区环境 5. 厂房车间 6. 设备 7. 卫生管理 9. 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 10.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11. 检验 12. 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13. 产品的追溯和召回 14. 培训 15. 管理机构和人员 16. 记录和文件的管理 17. 其他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依据范围和内容医学ppt食品安全标准标准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以及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与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特殊标准通用标准新发布标准先前公布标cfsacfsa法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3条食品安全法第23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解释、备案、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原料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配套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已经制定食品安全产品标准或者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已经涵盖食品类别的,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复审、跟踪评价等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备案的地方标准征求评估中心意见。

对符合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对违法法律法规或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不予备案,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植物饮料浓浆

植物饮料浓浆

Q/ FJZT植物饮料浓浆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与内容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定》编写,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T 31326-2014 《植物饮料》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锟铭。

植物饮料浓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浓浆的技术要求、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芦荟、紫苏、茉莉花、仙草、姜汁、覆盆籽、决明子或其提取汁为主要原料,食用葡萄糖、果葡糖浆、白砂糖、山梨糖醇液为辅料,添加酸度调节剂(柠檬酸、苹果酸、乳酸、白醋)、着色剂(胭脂红、焦糖色素、诱惑红、红曲红)、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食用香精香料、甜味剂(乙酰磺胺酸钾、甜菊糖苷)、增稠剂(黄原胶、果胶、羧甲基纤维素钠(CMC)、卡拉胶)、抗氧化剂(D-异抗坏血酸钠),经调配、搅拌、灌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释方可饮用的植物饮料浓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T 31326 植物饮料NY/T 870 鲜芦荟GB/T 30383 生姜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22 果葡糖浆GB 317 白砂糖GB 7658 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1987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023 食品添加剂乳酸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含1号修改单)GB 15961 食品添加剂红曲红GB 4480.1 食品添加剂胭脂红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7511.1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GB 1902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果胶GB 15044 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 1904 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GB 8273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9106.1 包装容器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 辅料要求3.1.1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 的规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 年发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 年发布)

【法规标题】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发布时间】2017-07-22【生效时间】2017-10-01【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DBS35 002-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酿造用红曲

DBS35 002-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酿造用红曲

ICS备案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酿造用红曲DBS35 002-2017 食品安2017-12-01实施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DBS35DBS 35/002—2017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福建省惠泽龙酒业有限公司、古田县生华红曲有限公司、福建省微生物研究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酿造用红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内由红曲霉(Monascus)生产的酿造用红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用红曲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1886.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T 5498 粮油检验容重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QB/T 4257 酿酒大曲通用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酿造用红曲以大米为原料,加入红曲霉(Monascus),经发酵而成的具有酶活力的用于酿造的曲。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福建省境内生产食品的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备案前公开征求意见资料(一)申请首次/修订备案应上传的材料: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1)2.企业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指封面、编号、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应体现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二)公示期:20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后,企业应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针对其内容进行说明或者修订,形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表(附件2) o四、备案申报资料(一)新申报:首次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上述“申请首次/修订备案应上传的材料"基础上,公示期满后,上传提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表(附件2)。

(二)修订:已经备案,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在上述“申请首次/修订备案应上传的材料”基础上,公示期满后,上传提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表(附件2)。

(三)修订变更简易备案:根据不同情形上传下列材料: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变更表(附件3);2.企业标准文本;3.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上传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4.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上传委托加工协议书;5.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说明。

五、办理时限(一)接受企业注册后上传的食品标准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审核。

(二)公示期满或简易备案符合申报要求的,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三)企业标准文本自通过备案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DBS35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

DBS35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

DBS35 00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2017-12-01实施福建省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福建省地方标准DBS35ICS备案号:DBS 35/001—2017食品安全地点标准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卫生打算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连城县红心地瓜干协会、龙岩学院闽西食品研究所。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瓜(Ipomoea batatas L.)为要紧原料,按连城特色地瓜果脯加工工艺制成的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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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2 蜜饯通则GB/T 11761 芝麻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治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菜肴制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菜肴制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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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2 大豆 GB/T 1353 玉米 GB/T 1445 绵白糖 GB/T 1532 花生 GB/T 1535 大豆油 GB/T 1536 菜籽油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菜肴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肴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类、黄豆芽、梅干菜、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海带、食用菌、水果类、黑
橄榄、鸡蛋、松花蛋、豆制品、魔芋、粉条、芝麻、黄豆、红豆、绿豆、花生、玉米、陈皮、莲子、红 枣、葡萄干、面筋、面包糠、海鲜酱、豉味复合调味酱、香辛料(罂粟种子除外)、大豆油、菜籽油、 色拉油、芝麻油、食用盐、白砂糖、冰糖、绵白糖、麦芽糖、葡萄糖、味精、酱油、生抽、鲜味汁、OK 酸甜调味汁、卤汁、卤水汁、食醋、腐乳、蚝油、洋葱粉、咖喱、清酒、蜂蜜、黑椒汁、调味料酒、花 生酱、食用淀粉(玉米淀粉、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豆瓣酱、冬阴功酱、鸡汁调味料、鸡粉调味 料、芝士粉、牛奶、奶粉、番茄酱、芝麻酱中数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 酸酯、碳酸氢钠、羧甲基纤维素、瓜尔胶,经筛选、粉碎、清洗、调理、熟制(蒸、卤、煮、煎、炒、 炖)速冷、组合包装、冷藏工艺制成的菜肴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闽卫法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卫法监〔2009〕150号)各设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在该食品正式组织生产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各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确保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实施后果和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起草、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及时修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请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不执行委托方标准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文本指封面、编号、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

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
2.3
将小作坊食品纳入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畴,辖区取证的小作坊年度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4
加强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探索实施食品小作坊“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加工区规模
*3.1
加工区为固定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具备不少于10家食品小作坊的建筑布局。
*6.2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3
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6.4
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7.3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加工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7.4
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判断潜在危险,确保有效监督管理。
*7.5
近2年加工区内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近2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说明:1.项目序号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的为一般项;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1.3
县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积极参与并有效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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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委员
刘宜锋
福建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
委员
黄建立
福建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委员
陆东和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技术研究所
委员
王勇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委员
吴晓玲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委员
陈石榕
福建省种植业技术推广总站
委员
江宵兵
福建省畜牧总站
委员
朱萍萍
福建医科大学
委员
黄芳
福建医科大学
委员
林文庭
福建医科大学
委员
孙威江
福建农林大学
委员
吕峰
福建农林大学
委员
曾绍校
福建农林大学
委员
倪莉
福州大学
委员
翁祖铨
福州大学
委员
秘书处秘书:林伟、陈松青、刘少娟、林国斌、吴晶文
福建省第二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审评委员会委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朱淑芳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主任委员
陈辉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常务副主任委员
王智桢
福建省农业厅(农办)
副主任委员
黄玲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主任委员
张小舟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食品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秘书长
姚建锋
福建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副秘书长
李海明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处
副秘书长
陈善隆
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副秘书长
郑奎城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秘书长
王明
福建省血液中心
副秘书长
郑宝东
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
副秘书长
林升清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委员
傅武胜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委员
马群飞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委员
林国斌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委员
陈伟伟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委员
刘少娟
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委员
陈松青
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委员
黄红霞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委员
戴明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委员
孟鹏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委员
林建斌
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委员
苏跃中
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
委员
王奇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委员
李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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