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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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CC(B) 承保风险,ICC(B)的承保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 1)火灾、爆炸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害。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 或贮存 处所。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12)除外责任,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不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特定情况下的部分损失)
对成 外的 来损 风失 险免 造责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 和特殊附加险两类。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 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三、海上费用 保险公司对为抢救受损货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形成的费 用也进行赔偿,这部分费用就是海上费用。它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 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或减少 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救助 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 偿。
三、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 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一般采用“仓至仓条 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 责 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点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 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 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 止。
第三节 我国的海运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与义务 的基础,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大小和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 我国现行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 款》,可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大类。 一、基本险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水渍 险、一切险三种。
(一)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危 险存在,且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的, 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第三,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其支出的费用 是额外的,且做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效果的。 第四,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结果,即损失 是由解除危险的措施造成的,而不是风险本身造成的。 (二)构成单独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标的物 的本身受损。 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而 不涉及他方的损失。 第三,仅指保险标的物的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 用损失。
3.ICC(C) 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Major Casualties)的风险。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之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2)除外责任 ICC(C)的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F.W.R.D.);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l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 (9)钩损险(Hook Damage); (10)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 输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 的。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串味、 受潮、受热、钩损、锈损等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拒收货物等。
三、协会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除条款 协会新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与中国保险条款内容相比差别不大,采用 “仓至仓”责任,与我国海运保险期限大体相同,但规定更为详细,其区 别 是协会新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投保时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承保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 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出于政治 动机的人的行为则除外,而应属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恶意损害的风险在 ICC(A)中列为承保责任,但在ICC(B)和ICC(C)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 在投保ICC(B)或ICC(C)时,如欲取得这种风险的保障,应另行加保恶意损 害险。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人 投保人 主体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客体 —— 保险利益
Fra Baidu bibliotek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和海上费用三方面。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也称海难,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 域、陆地、驳船等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可以分为一般海上风险和 外来风险。 1.一般海上风险 一般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按照我国《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造成的损失。 (2)意外事故(Accidents) 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 故。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以外事故包括运输工具搁浅、触 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者其他物体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二、ICC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ICC(A) (1)承保风险,基本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险别。根据伦敦保险协会新 条款的规定,对ICC(A)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 (2)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第五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
二、空运货物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 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在两种基本险 的基础上,还可以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这也是一种附加险。 1.基本险别: (1)航空运输险(水渍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一切险) 2.保险期限:如没能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以被保险货物在最 后卸货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3.货运战争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 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飞机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 离飞机,则以载货的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起算满15天为止;如在运输中 途转运,以飞机到达该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第五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失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 来的。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除了采用海洋运输方式之外,还采用陆上运 输、航空和邮包运输等方式,对于不同运输方式,保险公司都订有专门的 保险条款。 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1.基本险别: (1)陆运险(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一切险) 2.保险期限:与海运相同 3.货运战争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火车时 开始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 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起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中途转车, 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0天为止。
以上11种附加险,均包含在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的范围包括: (1)战争险(War Risk); (2)罢工险(Strikes Risk); (3)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Iiver); (4)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5)舱面险(On Deck Risk); (6)拒收险(Rejection Risk); (7)黄曲霉素(Aflatoxin Risk) (8)出口货物到我国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 展条款。
第5章国际货物保险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海洋运输的保险 的承保范围;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以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了解我国进出口货物保 险的基本做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货物运输保险就是投保人对某一特定的运输货物,按一定 的险别和规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险 费,保险公司依约承保并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做为凭证,保险公 司对所承保的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 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到 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从而使货物遭受损失。国际货物运 输保险的作用就是对在货物运输中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其具 体作用体现在转移风险、均摊损失、实施补偿三个方面。
二、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和外来风 险的产生而造成的损失。海上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 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损失。按损失的情况不同,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 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 失的程度。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又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 损。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ICC条款的种类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六种: 1.协会货物条款(A)[l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大体相当于 CIC的一切险;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大体相当于 CIC的水渍险;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仅承保重大 以外事故的风险;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一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在这六种险别中,ICC(A) 、ICC(B)、ICC(C)三种为主险,可以单独投 保;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以单独投保,只有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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