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2023年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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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1、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别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解决?_____A: 不撤消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B: 撤消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 不撤消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 撤消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多选题下列属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是_____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犯罪集团中的非组织、领导者C: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D: 被教唆实行犯罪的人参考答案: AC本题解释:【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多选题在罪数形态中,属于处断的一罪的是_____。
A: 继续犯B: 连续犯C: 牵连犯D: 吸取犯参考答案: BCD本题解释:BCD[.解析]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性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涉及连续犯、牵连犯和吸取犯。
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行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吸取犯,是指数个不同的行为中,一行为吸取另一个行为,只成立吸取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B、C、D项当选。
A项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处在连续不间断状态的犯罪,属于实质的一罪。
故本题答案应选BCD。
4、单选题某甲,男,16岁,因与其父共同涉嫌贪污而被检察机关备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讯问某甲时,下述对的的做法是_____。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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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文章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anhui 公共基础知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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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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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一、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犯罪人具备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2.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结果和非法性。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动或者不作为;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非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客观存在要求。
只有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的刑法责任及其种类1. 刑法责任的概念刑法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刑法责任可以通过判决和处罚来实现。
2.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其中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负责;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累犯、坦白等其他类型的刑法责任。
三、刑法主要罪名及其特征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备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而选择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等。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失火等。
3. 犯罪共犯犯罪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实际参与、协助、纵容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共犯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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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一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二)减刑制度1.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条件(1)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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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答案】 D【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答案】D【考点分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答案】 C【考点分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
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答案】B【考点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
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A.甲当选B.乙当选C.丙当选D.三人均不得当选【答案】 D【考点分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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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 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件,是 犯罪都必须具有的条件
种类
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 害社会行为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 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故意犯罪的 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完整地实现了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015
法律——刑法(2)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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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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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一、刑法知识1.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2.刑法的作用是什么?刑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2)惩罚犯罪行为,让犯罪者得到法律制裁;(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4)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治安的维护。
3.什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为之。
4.刑法中的最低刑和最高刑是什么?最低刑是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中的最低刑期;最高刑是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中的最高刑期。
5.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犯罪间隔期满后的犯罪行为即为累犯。
6.什么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实施具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身体完整性的行为。
7.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情势,故意实施行为致人死亡;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犯罪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发生了可预料的致人死亡的后果。
二、合同法知识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表达意思达成的,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2)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中应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有偿性:合同一般要求当事人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形式给予对方一定的回报;(4)法定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3.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要由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2)合同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3)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3)劳动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5)借款合同;(6)保险合同;(7)婚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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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1997年《刑法》的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因此,《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三)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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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举例的方式,来为大家详解刑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1.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一规定体现了( )原则。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罪刑相适应C. 罪刑法定D. 实事求是【解析】正确答案:C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本题中《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正符合这一原则,所以C项当选。
A项强调的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B项强调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D项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故选C。
2.下列属于共犯的是( )。
A. 甲乙共谋杀死丙,到约定时间甲未去,乙单独将丙杀死B. 甲与乙积怨已深,指使丙强奸乙C. 甲乙合谋抢劫银行D. 甲在偷窃电缆时遇到熟人乙也在偷窃,所以伙同乙一起偷窃【解析】正确答案:ABCD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选项中,共谋已经构成犯罪预备,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所以甲虽然没有去,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B选项中,甲是教唆者,与被教唆的丙形成共同犯罪。
C项、D项分别是甲乙在犯罪实行之前和犯罪行为实行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也属于共同犯罪。
故选ABCD。
3.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 )。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C.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解析】正确答案:AD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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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而刑法是其组成的部分,那么你对刑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挪用特定款物罪B.挪用公款罪C.职务侵占罪D.挪用资金罪5.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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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
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分为( )。
A.主犯、胁从犯、预备犯、教唆犯
B.首犯、胁从犯、未遂犯、帮助犯
C.主犯、实行犯、帮助犯、从犯
D.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还规定了教唆犯
3.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多少年?( )。
A.3年
B.10年
C.13年
D.7年
4.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尚未构成犯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 )。
A.挪用公款罪
B.贪污罪
C.挪用资金罪
D.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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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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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练习题(一)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犯罪的直接客体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是()。
A.犯罪对象B.犯罪的同类客体C.犯罪的一般客体D.犯罪的直接客体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死亡的结果。
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的认识错误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D.行为差误6.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守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7.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入室盗窃,丙负责接应转运销赃,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A.牵连犯B.吸收犯C.想象竞合犯D.异种数罪9.避险过当的()。
A.应当从轻处罚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可以从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
A.没有故意犯罪B.遵守监规C.有重大立功表现D.接受劳动改造参考答案1.D 2.A 3.B 4.D 5.C 6.B 7.B 8.C 9.B 10.C(二)1.中国公民特别是指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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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和积极教育的方式
监狱内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 过3年 (3-2-3)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 超过1年 (1-6-1)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但总和刑期 在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
终身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 缓期2年执 行
人民法院执行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重大立功 累犯;教唆不四、缓刑
第八章 刑罚的消灭
一、减刑、假释
二、追诉时效
第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危险方法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事故犯罪
第十一章 经济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注:本讲走私不再有死刑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指走私其他走私犯罪以外的一切货物、物品,并且具有偷逃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别规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 司法解释为“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2)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这种走私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非法集资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二章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第十三章 财产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二、抢劫罪
三、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第十四章 侵害生命、健康类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四、强奸罪、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猥亵儿童罪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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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B: 一切违法行为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答案: A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B: 民法C: 行政法D: 侵权法答案: A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B: 管制C: 剥夺政治权利D: 拘役答案: C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B: 实体法C: 特别法D: 临时法答案: A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
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 市公安局B: 区治安联防队C: 区公安分局D: 李某答案: C试题6: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
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自行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
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甲的行为属于()。
A: 故意杀人B: 意外事件C: 过失致人死亡D: 不构成犯罪答案: A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答案: C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 A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
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
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
A: 杀人中止B: 杀人未遂C: 杀人预备D: 不构成犯罪答案: A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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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一、犯罪构成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 三、故意犯罪的形态
四、共同犯罪
一、犯罪构成
犯罪特征: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
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 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 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 没收财产 (五) 驱逐出境 刑罚的裁量 2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 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二.
量刑基本原则 (一) 以事实为依据 1.查清犯罪事实; 2.确定犯罪性质; 3.考察犯罪情节; 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 以法律为准绳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
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1、客体与对象不同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1、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 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 3、多数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或方法并不影 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只是有时可能影响社会 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 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2对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原则
A、属人原则 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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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
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十分钟搞定事业单位公基刑法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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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十分钟搞定事业单位公基刑法必考点纵观事业单位的公基考试,法律历来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也有一种说法“得法律者得公基”。
而在公基的法律题当中,刑法又是各地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必考的核心法律知识点。
由于其题目灵活、难度较大且所占分值比例高等特点,历来是考生心目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今天,中公网校就为大家揭开刑法的神秘面纱,利用十分钟的时间,通过一些有效的记忆窍门,解决绝大部分的刑法必考知识点,消灭公基法律部分考试中的“拦路虎”。
一、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考什么刑法在六大部门法当中可以算是最难的,接触过司法考试和法律专业的同学都知道,其内容细琐,难以识记。
但是,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刑法虽然在法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其范围相对固定,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发现,刑法的考试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一)刑法必考知识点汇总考点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时间效力;2.刑法的空间效力。
考点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责任能力2.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2)过失;(3)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四:排除犯罪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
考点五: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1.犯罪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中止;(3)犯罪未遂考点六:刑罚种类及应用1.主刑2.附加刑3.刑罚的具体应用: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累犯、缓刑、假释等。
考点七:刑法常见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二、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怎么考从题型角度来说,刑法最常见的命题方式及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客观题1.单选题刑法部分的选择题,直接考查概念的较少,通常的手段是依托案例为背景,考查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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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一、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
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
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