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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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 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 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 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 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 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具体操作步骤 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如疑有胎儿生长 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注意事项:测量胎儿常用生长参数以评价胎儿生长发育。 发现胎儿有明显异常,应在超声报告中具体说明,并建 议作产前系统超声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发现可疑异 常需要定期复查。
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报告书写
一般项目:填写完整,仪器类型、末次月经、 预产期、孕周
超声测量:按照检查内容要求 超声描述:胎儿头颅、脊柱、躯干、四肢、
早孕超声报告书写
一般项目:填写完整 超声测量:子宫的大小、孕囊的三个径、胚胎
长度 超声描述:子宫位置、有无卵黄囊、有无孕囊
及位置、有无胚胎、有无胎心搏动 超声提示:宫内早孕,可疑早孕(复查) 签 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培训考核合
格的医师。彩超检查需持有彩超上岗证。
产科常规超声检查 二、 中、晚期妊娠
检查内容:确定单胎或多胎、胎位、评估胎儿生长发育、 羊水、胎盘。着重对严重致死性畸形:无脑儿、严重脑 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合并内脏外 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等进行初步筛查。
检测项目:确定胎儿体位,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包括双顶 径、头围、腹围、股骨长等;全面观察胎儿体表及内脏 有无明显发育异常;观察胎盘位置、羊水及脐带情况。
附属物,有疑点或畸形,必须作详细描述 超声提示:宫内单活胎,发现可疑异常或异常,
建议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检查 签 名:执业医师资格、彩超上岗证
产科常规超声(彩超)检查报告单
• 姓 名: 性别: 年龄:
超声号: 仪器型号:
• 住院号: 床号: 末次月经: 预产期: 孕 周:
• 胎 位:
• 双顶径(BPD):cm 头围(HC):cm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 料管理。
二、管理
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 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 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病 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 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 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与报告书写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四川省产前诊断中心
杨太珠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10.27)
第三章第17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 疑胎儿异常时,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四章第33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 应的合格证书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 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 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 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 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一、早 期妊娠
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所在部位、形态,确定孕囊
数目,评估孕周,观察子宫及附件情况,并排除其 他妇科疾患。
检测项目:子宫位置、大小,孕囊部位、大小;确定
有无胎芽、测量头臀径、胎心搏动。
注意事项:对闭经时间与妊娠囊不符者应建议复查;
宫内妊娠囊不典型或回声异常者应结合病史、症状 和血HCG,排除异常早孕。
4.对无结构异常的腔室容积改变,需随访后再做诊 断。
5.胎儿标本采集应严格按照介入性超声操作常规进 行。
产前超声检查分级
(一) 常规产科超声检查
(二) 产前系统超声检查 (三) 产前针对性超声检查
产前超声分级检查内容和技术标准
常规产科超声检查 早期妊娠 中、晚期妊娠 超声检查人员及技术要求
产科常规超声检查
• 股骨长(FL):cm 腹围(AC):cm
• 胎 盘:附着子宫壁;厚度:cm;成熟度:级。
• 羊 水: cm
羊水指数: cm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胎儿脐带:胎儿颈部未见脐带绕颈。脐动脉血流S/D=
• 有胎心胎动,胎儿心率:次/分,心律齐。
• 胎儿结构的超声描述:
• 胎儿头部:颅骨环回声完整,脑中线居中,双侧脑室显示,未见明显扩张。
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一、 基本要求
(一) 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
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 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 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 技 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
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实施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附件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附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 从事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 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从事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 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 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 和内脏畸形。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
性疾病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6、20)
第三章孕期保健第20条:孕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
(二)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 缺陷的物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可疑畸形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 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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