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 车险业务理赔损余物资管理规定
车险理赔“红、黄、蓝”案件操作细则
阳光财险深圳市分公司车险理赔“红、黄、蓝”案件操作细则为进一步强化理赔管理,加强理赔基础建设,合理配臵理赔资源,在总公司《车险理赔红黄蓝案件分类管理指引》的指引下结合深圳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分公司车险理赔红黄蓝案件操作细则》。
“红、黄、蓝”是车险理赔管理的一种模式,将影响车险理赔各环节的重要因素进行细分,定义如下:红区案件:指单一保单核算在盈亏线以上的保单发生的案件。
该案件客户风险程度较高、案件损失大、案件复杂或不明确,存在诱发保险诈骗的可能或存在挤压水分空间的案件。
黄区案件:指单一保单核算在盈亏线浮动的保单发生的案件。
该类案件相对于红区案件,出险客户风险程度一般,案件损失较大,从客观角度来讲,通过有效的理赔管控,可以改善案件品质的案件。
蓝区案件:指单一保单核算在盈亏线以下的保单发生的案件。
该类案件出险客户风险程度较低,案情明晰,责任明确或案件损失较小,属于盈利业务的案件。
根据总公司确定的A类标准,深圳分公司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行分类。
案件类型符合红区中任何一条判断标准即为红区案件,符合蓝区各条判断标准即为蓝区案件,其余案件为黄区案件;如下表:按照理赔处理的红、黄、蓝管理模式,根据案件的类别不同,各理赔环节的重点工作也有所不同,处理要求和处理方式与案件案件状态相匹配。
红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严为主,打假防骗,需对此类案件进行理赔资源倾斜,在理赔资料的要求上处理常规资料以外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增加特殊理赔资料,对有疑点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严把理赔质量关。
黄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标准服务、挤压水分。
需保证此类案件的理赔资源到位,各项理赔操作要严格按照理赔事务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
蓝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快为主,增值服务。
需对此类案件处理时在不影响理赔质量的同时给予流程上、手续上的精简,以快取胜。
各区域案件状态处理要求如下表:《深圳分公司车险理赔红黄蓝案件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理赔人员须严格执行.在日后的工作实践中,望各位同仁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以求不断完善、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从而更好促进我司业务的发展.阳光产险深圳分公司客服部 2007年8月。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物资管理,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物资的丢失、报废和失效,提高库房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缺失管理1. 物资缺失是指物资在入库、出库、运输、使用、保管等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物资数量不足或质量下降。
2. 库房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物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库房管理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及时发现物资缺失情况,并查明原因。
对于发现物资缺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4. 对于物资缺失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物资缺失,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因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物资缺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二、物资报废管理1. 物资报废是指物资因达到使用寿命、损坏、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2. 库房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物资报废制度,明确物资报废的程序和标准。
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损坏、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3. 物资报废应当由库房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物资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 对于物资报废情况,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物资报废,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物资失效管理1. 物资失效是指物资因过期、损坏、变质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需要进行失效处理。
2. 库房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物资失效制度,明确物资失效的程序和标准。
对于过期、损坏、变质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使用效果的物资,应当及时进行失效处理。
3. 物资失效应当由库房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失效处理。
失效物资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 对于物资失效情况,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货物损耗管理制度
货物损耗管理制度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货物损耗管理,确保货物在储运、操作和仓储过程中的安全,减少损耗,保护企业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货物储运、操作和仓储的部门和员工。
3. 定义•货物:指企业生产、采购或销售的物品。
•损耗:指在货物的储运、操作和仓储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
4. 货物损耗管理流程4.1 货物储运•在货物装车前,必需进行货物清点,记录数量并与装车单核对。
•货物必需进行适当包装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货物在装车时应当小心操作,避开碰撞或折叠。
•装车完成后,应当进行确认并签收,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应当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跟踪,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4.2 货物操作•在货物操作过程中,员工必需依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减少货物的损耗。
•货物操作前,应当核对货物的数量和规格,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应当细心,避开过度气力造成货物的损坏。
4.3 货物仓储•货物在仓储前应当进行清点和检查,记录数量和质量情形。
•仓库应当定期进行货物库存盘点,确保与记录全都。
•仓库应当保持干燥、通风和安全,防止货物受潮、变质或受到盗失。
•仓库管理员应当订立合理的货物摆放方式,避开货物聚积过高或摆放不稳造成损坏。
•仓储的货物应当依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取货,避开货物过期损耗。
5. 责任与制度执行•相关部门及员工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货物储运、操作和仓储中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货物损耗评估和分析,找出损耗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发现货物损耗的员工应当及时上报,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6. 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细小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和教育培训,以避开仿佛问题再次发生。
保监发90号文-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2009-09-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9〕9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
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
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四、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各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
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
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一、货品损失的分类货品损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正常损耗:指货物在正常运输或储存中因自然因素导致的损失,如食品的腐烂、化学品的挥发等。
2. 人为损坏:指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由于人为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如装卸不慎、搬运过程中碰撞、遗失等。
3. 外部损害:指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窃盗等外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4. 不明原因的损失:指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出现的损失,但无法确定具体原因。
二、建立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企业利益:建立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的利益,降低因货物损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 促进企业管理提升:建立科学合理的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升,提高企业竞争力。
3. 维护企业声誉:建立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货品损失事件,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4. 规范企业运作:建立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运作流程,减少货品损失的发生,保障货物安全。
三、建立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种类型的货品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2. 科学合理原则: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货品损失的类型、原因和程度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赔付标准。
3. 紧急处理原则: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应当做到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快速地处理,减少损失。
4. 安全保障原则: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应当重视货物的安全保障,避免发生货物损失事件。
四、建立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制定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货品损失赔付管理制度,包括损失的分类、赔付的标准、赔付的程序等。
2. 加强货品损失的监控与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货品损失的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货品损失问题。
3. 建立货品损失的记录与报告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货品损失记录与报告机制,对货品损失事件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管理,明确损余物资处理流程,提高损余物资利用价值,提升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残余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即损余物资,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条款“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如被保险人不接受上述处理方式,应将损余物资回收,赔款中不再扣除回收部分的残值。
第六条下列情况损余物资必须在赔款中扣减或回收(一)机动车辆被盗抢,经公安机关侦破或通过其它途径找回的。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三)更换后仍具有价值的总成或零配件(如安全气囊、电脑、安全带等);(四)因损失照片无法准确反映损失情况,为了确认损失,核损或核赔人员要求回收的总成或零配件。
第三章整车的处理第七条适用范围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处置,须通过残值拍卖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拟推定全损;(二)盗抢追回车辆;第八条、操作流程整车处理以总公司下发的《燕赵财险全损车处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章旧件的处理第九条事故车辆需进行拆解的,理赔人员应现场监督,并对重要零配件粘贴标签,注明配件名称及车牌号码等。
已拆解的配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因被保险人、车辆修理单位导致旧件未能回收的,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相应项目赔款或按折价扣减残值。
第十一条回收登记(一)对需要回收的旧件,查勘人员必须在理赔系统中相关配件栏目点选“回收”项目,并填写《旧件回收单》,逐件登记配件名称、件数。
《旧件回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三级机构留存,一份旧件存放单位留存,不得遗失。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理赔管理制度篇一:理赔管理制度理赔管理制度汇编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目录综合管理类预付赔款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理赔/客户服务工作保密制度(试行)4理赔/客户服务人员纪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6理赔/客户服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16重大灾害理赔管理制度(试行)18关于超权限案件的管理规定21“代查勘、代定损”案件管理制度24专业岗位类查勘定损工作制度(试行)27查勘定损值班制度(试行)28查勘定损车辆使用制度(试行)29机动车辆保险代查勘、代定损工作制度30理算岗工作制度(试行)33核赔岗工作制度(试行)34机动车保险赔案远程核赔办法(试行)35服务专线管理制度(试行)37服务专线值班制度(试行)46客户服务专线规范用语及服务禁语(试行)47未决赔案管理办法(试行)52损余物资管理办法(试行)54防灾防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55客户服务类客户服务规范(试行)65客户回访管理办法(试行)80投诉、纠纷、疑难案件处理制度(试行)82理赔实务类理赔流程及实务85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理赔实务105产品责任保险理赔实务144工程保险理赔实务167公众责任保险理赔实务195雇主责任保险理赔实务(保险理赔管理制度)219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240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实务27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29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307机动车辆保险疑难问题解答321下发通知类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询报价工作的通知359关于受理省级承保区域外出险客户报案工作的通知360关于我公司与深圳民太安等六家保险公估公司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委托公估合作协议的通知361关于加强理赔工作管控的通知363关于理赔案件查勘定损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365关于实行“日清日结、周清周结”管理制度的联合通知366综合管理类预付赔款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预付赔款案件的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人保财险理赔中心损余物资管理办法为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降低理赔成本支出,进一步提高理赔管理质量,规范对损余物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损余物资回收的范围损余物资是指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资产。
凡由我公司定损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有回收价值的物资,可直接在赔款中抵扣残值或进行损余物资回收。
第二条损余物资回收处理的原则1、损余物资由理赔中心统一管理,理赔中心各分部没有处理的权限。
理赔中心各分部将回收的损余物资收回后存放指定仓库(有的损余物资若无法及时回收入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暂存于修理厂),中心每月指定专人清理并运回中心本部集中处理。
2、查勘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要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不能简单地将损坏的事故车辆零部件或保险财产进行回收,而放弃尽量修复的原则。
3、损余物资回收后,定损人员不再作残值扣除处理。
4、损余物资价值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损余物资回收标签。
5、有损余物资回收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据实填写《损余物资回收处理清单》一式二份,由修理厂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并由查勘人员将第二联拍照后倒入系统(第二联仍需归入赔案档案)。
查勘定损人员必须保证修理厂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若由于其他人员代签字造成损余物资无法回收的,由该查勘定损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损余物资的登记与保管1、建立《保险事故损余物资回收登记薄》。
所有收回的损余物资,理赔中心各分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审核。
2、定损人员在制作损失确认书时,对于需要回收的损余物资,须在“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回收标签号码,以便损余物资回收登记人员及时、准确登记。
3、损余物资回收登记人员登记后,须在对应的“备注”栏内录入“残值收回”等字样。
4、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指定专人对变卖的零部件车号、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估价、定损人员、回收金额等信息做好详细登记,以便检查。
第四条损余物资的处理1、定期或不定期处理。
10-车险定损操作规范(精)
1.接受定损调度
一、接受定损调度时不同情况的处理 (1)接受客服中心定损调度时,公估人员如果是在非查勘定损过程中,不影响行 车安全的前提下,记录事故发生地点、客户姓名、联系电话、车牌号码、车架号 码及报案号;并了解该案简单事故经过、有无现场查勘、有无非事故造成损失、 案件负责人是谁、是否大客户等案件相关信息。及时与修理厂联系,告知客户或 修理厂预计到达的时间。 (2)当公估人员正在处理现场案件时接到定损任务,如果现场案件能在短时间内 处理完毕,并预计能够按时或稍晚些时候赶到修理厂,应及时与客户或修理厂有 关人员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告知预计到达的时间。 如正在处理的事故现场还需较长时间才能处理完毕,或道路严重堵塞,或查 勘车发生故障导致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到达修理厂,而客户或修理厂又急于定损 时,公估人员应礼貌、耐心地向客户或修理厂解释,争取得到客户或修理厂的谅 解;如客户或修理厂坚持要立即定损,公估人员应立即向客服中心反馈,取得客 服中心的支持,另行调度;若客服中心不能另行调度时,公估人员要及时向主管 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和客服中心协商后决定是否启用后备支援。
(4)定损时,按照“先换件后修理’’(即先确定换件项目后确定维修项目)的顺 序,定损项目的登记讲究“从前到后“从左到右,先上后下,从外到里”的顺序, 分钣金覆盖件、机修、底盘、仪表等类别,做到准确合理、不重复不遗漏,并在 定损单上及时记录。 (5)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定损,对于有隐损未定完或需拆检未定完的车损,尽 快安排时间进行二次定损。 损失较大,要求尽量在拆检现场进行监督,一般要求是在吊下发动机之前拍 摄过程照片,拆检发动机及波箱等重大部件时一定要在现场验证,超权限的要有 核赔人到场,一起对拆检的部件进行鉴定,对于公估人员不在场、当事人或修理 厂自行拆检的,对拆检项目可以不予认可。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损余物资处理工作规程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损余物资处理工作规程1、处理原则(1)以销毁扣残值为主,将更换配件破坏到确定无法使用后扣残值并拍照取证附在案卷中;(2)电器控制单元,如ABS泵、节气门、发动机电脑、气囊电脑、防盗电脑、内外循环模式电脑等,由于体积不大,携带方便,应立即回收存放,并填写旧件回收登记表,由机构理赔负责人或经车险部批准的专人签收保管,旧件回收登记表应附在案卷中;(3)合同争议案件、拟拒赔案件旧件尽量不破坏、不回收,避免无谓争端,以复勘验车为主,此类情况一案一议,由经办查勘定损人员逐级上报请示后处理;(4)残值扣除以市场询价为参考,就高不就低。
(5)对于价值5000元以上的更换配件必须在修复后第一时间复勘验车,落实配件质量标准,确保定损的合理性和维修项目的真实性。
2、销毁处理要求(1)销毁方式①纤维、塑料类件,如安全带、前后杠、灯具、中网、玻璃钢框架、空滤器、保险盒、仪表台、仪表、车内顶、胶条、各种内衬饰和塑料的壳、体、板等。
若出现局部损坏,须使用钢锯、剪刀将上述配件从中部割断,使报废配件有明显的人工断层或人为损坏痕迹;对于各类线束,不但要从中间割断,还要对线束上的各个接头进行破坏。
以上旧件需集中对破坏过程及破坏后的零件拍摄照片,以此杜绝旧件重新进入索赔的欺诈风险。
圈中源仓库②车身金属构件、铸钢、锻压或锻压焊接件,如车身、车门、叶子板、前后盖、车顶、ABC柱、前后围板、侧围、纵梁、轮罩、底板、挡板、前端框架、副车架、上下臂、车桥、减振器、三元催化器、汽缸体、变速器壳体等,若出现局部破损、变形,特别是靠定位仪器确认变形的废旧件,要使用气割工具将这些配件从中间部位割断,特别是车架、汽缸体、变速器壳体、车桥必须在零件编号位置破坏,破坏原车架号、发动机号及零件号等。
③机械附件,如方向机、转向器、压缩机、发电机、增压机、助力泵、电动机、启动机等,须逐一拍照,要求有清晰的拍摄铭牌和零件编号,然后使用气割工具进行切割处理。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doc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5.动物、植物;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新车特约条款A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车辆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车辆,不适用本特约条款:1、贷款所购的车辆;2、设置抵押权的车辆;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2、保险车辆驾驶人;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人保财险理赔中心损余物资管理办法为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降低理赔成本支出,进一步提高理赔管理质量,规范对损余物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损余物资回收的范围损余物资是指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资产.凡由我公司定损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有回收价值的物资,可直接在赔款中抵扣残值或进行损余物资回收.第二条损余物资回收处理的原则1、损余物资由理赔中心统一管理,理赔中心各分部没有处理的权限。
理赔中心各分部将回收的损余物资收回后存放指定仓库(有的损余物资若无法及时回收入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暂存于修理厂),中心每月指定专人清理并运回中心本部集中处理。
2、查勘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要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不能简单地将损坏的事故车辆零部件或保险财产进行回收,而放弃尽量修复的原则.3、损余物资回收后,定损人员不再作残值扣除处理。
4、损余物资价值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损余物资回收标签。
5、有损余物资回收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据实填写《损余物资回收处理清单》一式二份,由修理厂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并由查勘人员将第二联拍照后倒入系统(第二联仍需归入赔案档案).查勘定损人员必须保证修理厂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若由于其他人员代签字造成损余物资无法回收的,由该查勘定损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损余物资的登记与保管1、建立《保险事故损余物资回收登记薄》.所有收回的损余物资,理赔中心各分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审核。
2、定损人员在制作损失确认书时,对于需要回收的损余物资,须在“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回收标签号码,以便损余物资回收登记人员及时、准确登记。
3、损余物资回收登记人员登记后,须在对应的“备注”栏内录入“残值收回"等字样。
4、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指定专人对变卖的零部件车号、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估价、定损人员、回收金额等信息做好详细登记,以便检查。
第四条损余物资的处理1、定期或不定期处理。
车险理赔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险理赔管理工作,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车险理赔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报案、查勘、定损、核赔、理赔支付、损余物资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车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理赔流程第四条报案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进行报案。
2. 报案时,应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查勘1.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查勘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2. 查勘员应详细记录事故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填写查勘报告。
第六条定损1. 查勘员根据查勘报告,结合车辆损失情况,进行定损。
2. 定损结果应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七条核赔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定损结果后,保险公司进行核赔。
2. 核赔部门应核实定损报告,确保核赔结果准确无误。
第八条理赔支付1. 核赔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2. 赔款支付方式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选择。
第九条损余物资处理1. 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事故车辆中的损余物资。
2. 损余物资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损失最小化。
第三章理赔服务质量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理赔工作的高效、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理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理赔服务热线,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处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诉,确保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第四章理赔费用管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赔费用,确保理赔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理赔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费用使用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理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保险车险损余物资管理规定
保险车险损余物资管理规定(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保险车险损余物资管理规定为加强车险理赔管理,规范理赔业务操作,合理降低车险赔付率,减少公司经营利润损失,充分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同时提高现有资源的可利用率,增强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谓损余物资是指机动车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或第三者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而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的损失物,在保险公司确定损失金额或维修方案后仍具有一定可衡量经济价值的物资。
第二条车险的损余物资包括:更换后仍具一定价值的车辆部件、成套销售的零配件的未使用部分,推定全损的车辆和已经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被盗后侦破查获车辆等损失物。
第三条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损余物资的处理需经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其剩余价值(残值)。
残值确定后,一般应采取折归被保险人并直接冲减损失金额的方式进行处理。
当残值折归被保险人或扣减损失金额与被保险人协商不成时需将残值物品全部收回。
第四条分公司对损余物资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可兼岗),其负责车险损余物资的入库登记、管理和出库核销。
第五条原则上更换配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应考虑损余物资残值。
损余物资残值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损余物资的再利用价值,根据其不同的可利用价值,确定不同的残值金额。
第六条定损过程中直接商定的残值金额,该金额在定损管理系统对应财产损失定损清单中的“残值”栏内注明,并直接冲减总定损金额。
缮制赔案时以冲减残值后的金额为理算基础金额。
第七条损余物资需要回收的,经办定损员应填写《保险车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注明损余物资名称、型号及估算价值等信息。
第八条由定损员带回的损余物资需做入库处理,经损余物资管理员确认后,《保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上传到远程定损系统定损照片项下归档管理。
第九条确定由客户自行交回损余物资的,则该案经办定损员应将当场填写的《保险损余物资回收清单》交与客户,并详细告知交回地点及交回期限。
保险公司车险残值处置规则
保险公司车险残值处置规则
关于车险残值处置:
1、凡是铁、铜、铝、合金等金属材质的残值,按收废品的市场价和被保险人商量后扣除残值,实在不行,行驶者不要的经破坏后给摇铃铛的(收破烂的)处置掉,钱款给被保险人,计量赔款时扣除残值,绝对不能留给修理厂。
2、前后保险杠、工作台(仪表台壳)等工程塑料类的回收有难度,后备箱放不下,定损员不能拉回公司的,破坏后留到修理厂,但要扣残值。
3、有争议的备件,如按精友系统或C查看,能够不用换总成的,修理厂坚决要换总成,据理力争,不换总成。
实在不能处置下去的,经请示主管或总公司,换总成,总成件拿到公司,经专业维修单位维修后给普通修理厂处置掉。
4、橡胶材质的如轮胎,破坏后留修理厂,扣残值。
5、用铝合金钢圈和活塞高温加热后做铝锅不错,废物利用,做馍或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公司之所以不要那些报废物,而选择从赔偿额中扣除残值费,只是为了少赔一部分,而且这是保险公司的霸王做法,投保人是没有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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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业务理赔损余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理赔损余物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车险业务理赔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损余物资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及第三者财产受到损失但尚存一部分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资。
第三条损余物资的回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
(二)可首先折归被保险人并冲减损失金额;
(三)当折归被保险人并扣减损失金额的处理方式与被保险人协商不成时,可将损余物资全部收回;
(四)追偿回来的物品,可返还被保险人,并追回相应赔款;若经协商被保险人仍不愿收回的,可按照本规定进行收回处理。
第四条损余物资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拍卖、价高者得原则,拍卖所得全部冲减赔款。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损余物资的回收和冲减赔款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损余物资回收和冲减赔款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流程规范;
(二)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做好损余物资回收和冲减赔款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分支机构损余物资回收和冲减赔款工作效果。
第七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损余物资的保管和处理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损余物资保管和处理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流程规范;
(二)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做好损余物资保管和处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分支机构损余物资保管和处理工作效果。
第八条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落实本机构车险损余物资回收和冲减赔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损余物资回收和冲减赔款管理相关的制度、政策和流程规范的细则;
(二)负责执行损余物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所辖机构做好损余物资回收和冲减赔款工作;
(三)负责检查、考核所辖机构损余物资回收和冲减赔款工作结果。
第九条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损余物资具体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损余物资保管和处理相关管理工作制度细则;
(二)负责执行各项损余物资保管和处理管理制度,指导所辖机构做好损余物资保管和处理工作;
(三)负责检查、考核所辖机构损余物资保管和处理工作结果。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初期可由核损人员兼任)负责损余物资的管理,建立《损余物资回收登记簿》(附件1),使用《损余物资回收清单》(附件2)、《损余物资处理审批表》(附件3)等管理工具。
第三章损余物资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损余物资价值遵循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分公司统一招标拍卖公司,每次拍卖不低于三家拍卖公司报价。
第十二条损余物资回收时,赔案定损人员应使用《核损封》标识回收物品,填写《损余物资回收清单》,注明损余物资名称、型号及估价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损余物资应存放在分支机构指定地点,并区分总成件和零散配件做入库登记;将《损余物资回收清单》及时交至损余物资管理岗,并据此填写《损余物资回收登记簿》。
《损余物资回收清单》应单独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损余物资存放地点应具有良好的保存条件,应保证损余物资的完整及安全。
损余物资应定期清查,并及时处理,处理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损余物资的处理应根据物资的实际情况,可按单独设备处理,或分批处理;处理时应填写《损余物资处理审批表》。
第十六条损余物资处理审批表每月5号前区分推定全损、总成件、一般配件三类将拍卖情况报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留用。
第十七条损余物资全部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理。
参与竞拍的单位不得少3家(涉及车辆推定全损的,招标公司必须有至少两家是总公司签订协议的拍卖公司),个人也可以参加竞拍不限,但
是,参与竞拍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分支机构员工,或员工家属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对于不便移动的损余物资,赔案定损人员应在填写的《损余物资回收清单》上注明残值存放地点,经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核实并签字确认后,交至损余物资管理岗,并据此填写《损余物资回收登记簿》。
对此类损余物资的处理周期不应超过30天。
第十九条损余物资的处理价格不应低于库存价值。
凡处理价格低于库存价值的,应在《损余物资处理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损余物资处理完毕一个工作日内,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完成赔款冲减工作。
有关竞拍手续全部材料一并留存在赔案中备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赔案定损人员对填写的《损余物资回收清单》内容负责;损余物资管理岗对《损余物资回收登记簿》填写内容及处理周期负责;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损余物资的保管、处理周期和冲减赔款负责;分公司分管领导对损余物资的处理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损余物资回收后,不得由分支机构员工自行处理,或变相处理给本单位员工,或擅自挪用损余物资处理后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车险理赔人员应履行工作职责,若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根据违规情节按照《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理赔损余物资管理规定》(英大财险〔201277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损余物资回收登记薄
2.损余物资回收清单
3.损余物资处理审批表
6
附件1: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
损余物资回收登记薄
序号 登记日期 理赔 人员 物资 类别 损余物资名称
规格 数量 原价值 损坏 程度 残值 可使用价值
交回 时间 处理时间
1
2 3 4 5
6
9
10
合计
7
附件2: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
损余物资回收清单
序号 被保险人: 报案号: 存放地点: 损余物资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原价值(元)
损坏程度 残值(元) 可使用价值(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定损员签字: 入库人签字: 损余物资管理岗签字: 日期:
附件3: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
损余物资处理审批表
上报单位:单位: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我单位共收获残值计件,残值估计价值为元(详见清单),经与收购方协商,其同意将上述残值以元收购。
序号申请处理损余
物资名称
单位
数
量
原
值
损坏
程度
残值
可使用
价值
拟处理金
额
1
2
3
4
5
合计
申请处理方式回收(购买、拍卖)机构
情况说明:
分公司经办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分公司客服部意见:
签字:年月日
分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意见:
签字:年月日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