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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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边境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监管和执行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确保国际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海关工作人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本文将就国家海关管理法与相关政策进行论述,帮助海关工作人员更深入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国家海关管理法国家海关管理法是海关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用于规范海关行政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海关的基本职责、权力和行政程序,以及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

作为海关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国家海关管理法是非常基础且重要的一环。

国家海关管理法规定了海关的基本职能和权力,例如海关的监管权力、查验权力、执法权力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这些权力的具体细则以及运用范围,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行使职责。

此外,国家海关管理法还规定了海关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程序。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这些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操作要求,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行政事务。

二、进出口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是海关工作的核心职责之一,了解和应用进出口法律法规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进出口法律法规包括海关法、出口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法、进出口税收管理法等,涉及海关清关、检验检疫、关税征收等领域。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详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掌握其应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例如,了解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出口商品的免税、免检要求等。

只有对这些规定有充分了解,才能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事务。

三、政策知识海关管理涉及众多的政策领域,包括贸易政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在贸易政策方面,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例如自由贸易区政策、关税配额管理等。

在监管政策方面,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关于货物出入境、报关申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关务培训讲座心得体会

关务培训讲座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进出口企业的工作人员,我对关务工作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由我国海关总署举办的关务培训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关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此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一、培训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此次关务培训讲座涵盖了关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海关法律法规、进出口货物申报、关税、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单证审核、查验、放行等环节。

讲座内容丰富,既有理论讲解,又有案例分析,使我在短时间内掌握了关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1. 法律法规方面:讲座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让我对海关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2. 进出口货物申报方面:讲座介绍了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基本流程、申报单证的要求以及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使我对申报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3. 关税方面:讲座讲解了关税的计征方法、税率调整、减免税政策等,使我明白了关税在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性。

4. 进出口许可证方面:讲座介绍了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使我了解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

5. 报关单证审核、查验、放行方面:讲座详细讲解了报关单证审核、查验、放行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使我明白了这些环节对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性。

二、培训方式多样,互动性强此次培训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现场演示等,使我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和掌握关务工作。

1. 专题讲座:讲座邀请了海关专家进行授课,他们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关务工作的相关内容,使我受益匪浅。

2. 案例分析:讲座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分析,使我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了我的实际操作能力。

3. 现场演示:讲座中,专家现场演示了报关单证的填写、申报流程等,使我更加熟悉了操作流程。

4. 互动环节:讲座中设置了提问环节,专家针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使我能够及时解决心中的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越来越频繁,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门户,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为确保海关的运行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一、海关的职责和任务1.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健康发展。

3. 规范进出口贸易,保障商品和人员的质量安全。

4. 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文化遗产。

5. 加强海关与港口、物流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

二、海关的权力和责任1.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有权依法对进出境物品、运输工具、物品所有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查验、取证等行动。

2. 海关有权制定相应的进口和出口贸易政策和规定。

3. 海关有权享有进口和出口贸易所得,以及管理与海关业务相关的各种收费。

三、海关的执法机制1.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行使执法权的程序和规定,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2. 海关执法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规定,严格管理自己的行为和言语。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清晰,取证合法,检查的结论和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四、加强海关合作与交流1. 海关应积极与境外海关进行联合培训和合作,加强信息和情报的交流。

2. 海关应加强国内所在地和境外海关的合作,提高海关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效率。

3. 海关应加强与民间、学界等社会机构和团体的交流,推动海关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内容,它对海关工作的规范、管制和执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保证了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经济利益。

同时,它也规定了海关工作的职责、权利、责任和执法机制,为海关的个人和机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我们应当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作用和意义,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树立法制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海关法律法规内部培训制度》

《海关法律法规内部培训制度》

《海关法律法规内部培训制度》为配合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提升员工有关海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水平,制定海关业务内部培训制度。

培训范围业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采购管理部、物料管理部、生产设备部、法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有兴趣学习的公司员工。

培训总论1.培训安排应根据员工岗位职责,重点培训与之有关的海关业务知识。

2.凡业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采购管理部、物料管理部、生产设备部、法人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一、培训体系1.目的。

加强公司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随时掌握最新的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等管理规定,使公司外贸出口工作顺利进行。

2.培训形式。

在公司内部以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3.培训内容:海关法律法规政策4.培训时间。

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海关的相关管理规定。

5.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后要及时进行传达,使公司内部与外贸活动有关人员、法人都能够掌握相关的规定,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xx年09月18日第二篇:内部价格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内部价格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1、遇到上级物价部门下达大规模的价格调整,包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药品招标价格调整、卫生材料价格调整等,必须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财务科组织全院范围的物价学习,切实保证每一位职工对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2、对上级物价部门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的意见,财务科要及时组织全院科主任、护士长学习班,传达上级的意见及本院相应的整改措施。

3、科主任、护士长对本科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书写和合理收费负责。

要经常性地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学习相关物价、收费制度。

对财务科反馈的病历中存在的收费问题,要及时通报本科人员学习、整改。

4、财务科负责收银员、结算员的日常学习培训工作。

5、收款处由财务科直接负责,每周五下午组织业务学习;每月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当月绩效工资挂钩。

海关法 第二章 海关体系讲解

海关法 第二章 海关体系讲解

乌鲁木齐海关现任领导
• 薛金楼 乌鲁木齐海关党组书记、关长 • 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南通人,中共
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 现任乌鲁木齐海关党组 书记、关长,一级关务监督关衔。1971年4月参 加工作,先后任南京海关隶属张家港海关副关长 、南京海关隶属张家港保税区海关副关长、南京 海关隶属南通海关关长、南京海关副关长、深圳 海关副关长、南昌海关党组书记、关长等职务, 2012年2月任乌鲁木齐海关党组书记、关长。负 责乌鲁木齐海关全面工作。
• 分管乌鲁木齐海关监管通关处、驻车站办事处、现场业 务处,联系霍尔果斯海关、伊宁海关、都拉塔海关、霍 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筹备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垂直领导体制
• (一)各地海关为海 关总署派出机构,人 、财、物由总署集中 统一管理。
• (二)各地海关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向海 关总署负责。
机关逮捕。

上月中旬,法院审理认定王犯有受贿罪但具备自首情节,从轻
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王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上诉。
二、 海关的组织体系
• (一)海关总署(194910)

统一管理:
海关机关 人员编制
经费物资 海关业务
• (二)直属海关
• (1)、海关分署
• (2)、特派员办事处
• (三)隶属海关
2而通关不仅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而通关不仅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海关法教程
第二章 海关体系 陈霞
乌鲁木齐海关
• ——始建于1944年,当时称“新疆关”, 由国民 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署设立。1950年3月9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通令,将“新疆关”更 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迪化关”;1954年2月13 日,海关总署电令“迪化关”更名为“乌鲁木齐 关”;1981年8月1日,正式称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乌鲁木齐海关”。198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 ,乌鲁木齐海关为正厅局级海关。

海关知识培训课件

海关知识培训课件
例如:将铜或铜合金的粉末(74.03,2%)申报 为“金粉”(7108,0%)、将乳清粉(0404.1000 ,6%)报成油渣(饲料)(23.01,5%,可免13% 的增值税)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哪几种归类错误会被认定为瞒骗手 法而被处罚?
2、不按报验商品的实际情况提供或说明货物报验时的 状态成分、加工程度、理化性质、规格型号、功能用 途的相关资料或提供不完全资料、技术指标等,以达 到不按所报验的商品进行归类的目的。
怎样异地加工或发外加工才不会被 处罚?
• 发外加工要填写申请表,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海关手 续。
• 异地加工主要规定:
——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而不得转卖保税料件;
——经营单位凭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 在外经贸部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 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走私行为与违规行为的区别
• 所侵犯的客体的程度不同(走私所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
管理体制和国家税收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违规所侵犯的客体虽然也是对 外贸易管理体制或海关监管秩序,但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与走私相比是较轻微 的。违规多是违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手续及具体要求,主要是影响、削弱以 致完全妨碍了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际进出境的监管。 )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代码化管理,也使归类瞒骗成 为近年来不法分子在货运渠道走私时所采用的最常见 、最隐蔽的手法。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哪几种归类错误会被认定为瞒骗手 法而被处罚?
1、对属性差别很大、在税则中分列于不同类别的商 品进行混报,以达到逃税、逃征或较高出口退税的目 的。

海关法课件

海关法课件

六、海关税收法律制度
(八)税款救济措施: 1、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
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 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 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 以在三年以内追征; 2、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 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 关退还; 3、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 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 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人: 高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讲义
主讲人: 高喜明
海关法
一、海关管理体制 二、海关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 三、运输工具通关法律制度 四、货物通关法律制度 五、物品通关法律制度 六、海关税收法律制度 七、海关事物担保 八、海关执法监督 九、法律责任
一、海关管理体制
二、海关法律体系、法律关系
海关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 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 例》、《货物进出口条例》、《保税区海关监 管办法》、《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 等。
二、海关法律体系、法律关系
四、货物通关法律制度
(一)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制度: 1、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
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 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查验,海关 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 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的规定

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的规定

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的规定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的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配合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提升员工对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提高进出口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与海关相关工作,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的内部培训。

二、术语和定义2.1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实施的涉及海关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2.2海关业务知识海关业务知识是指公司与海关、船务相关的实际操作流程或规程,如报关操作、清关操作、货代选择和评价、报关单据审核、海运费询价、货代费用及海运费核算等。

三、权责3.1公司海关总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考评及反馈内部培训效果。

3.2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务负责人、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内审小组成员、外贸部、财务部、仓储部、采购部、标准化部及其他部门有兴趣研究的员工应积极参加内部培训。

3.3行政人事部负责提供内部培训所需场地、设备、课件及保存内部培训佐证资料。

四、规定细则4.1内部培训总体要求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应在《培训和开发管理制度》框架下实施,所有内部培训活动和要求可参照其条款执行。

4.2内部培训时间要求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应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以便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管理规定,如有新出台或变更时,应及时组织内部培训。

4.3内部培训具体要求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应符合如下要求。

4.3.1针对性依据公司实际进出口和员工岗位职责制定内部培训课程,重点培训与之相关知识。

4.3.2及时性对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出台或变更及时组织内部培训。

4.3.3准确性准确无误地传达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如实有效地传授海关业务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执法中的法律知识与操作技巧

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执法中的法律知识与操作技巧

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执法中的法律知识与操作技巧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扩大,海关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工作人员因承担着国家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责任,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巧。

本文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执法中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以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引导。

一、法律知识1.知识体系海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海关法律体系,包括海关法、海关暂行条例、海关总署的法规、规章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检验检疫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工作人员需了解其中的要点。

2.法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应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根据职责执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他们需要清楚自己的权力边界,遵循程序,防止滥用职权或越权处理案件。

3.违法行为海关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各类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比如走私、欺诈、偷逃税等。

他们需要对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常见手段有所了解,以便在执行职务时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

4.合法权益保障海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法律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条件限制等。

他们需要在执行执法任务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二、操作技巧1.现场处置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现场需要具备良好的应对能力。

他们需要冷静、果断地处理突发事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或失控。

2.法律适用在实际执法中,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关键要素,确保自己的操作合法有效。

他们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不断提高判断和分析能力。

3.沟通协调海关工作人员常与企业和个人打交道,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在执法过程中,他们应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解决问题,协调利益关系,避免纠纷升级。

4.信息查询海关工作人员需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查阅各类有关海关执法的规章制度、案例资料和司法解释等,以提升执法水平。

他们应了解海关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善于利用现有资源,及时获取所需资讯。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一、导言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确保对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监管合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本文旨在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应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二、海关法律法规知识1. 海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海关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出台的,针对海关工作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主要用于规范和引导海关职能的行使,实现国家监管目标。

2. 海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法律法规海关总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包括《海关法》、《进口税则》、《出口税则》等,这些法规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及海关的职权和职责。

2.2 地方海关的规章和规定地方海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定,用于具体指导地方海关的工作,例如各省市的进出口管理办法、通关流程等。

3. 海关执法程序和措施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需遵循一定的执法程序和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现场检查、查封扣押、决定行政处罚等,以便对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海关违法行为和处罚海关违法行为包括偷逃税款、提供虚假资料、走私等,这些行为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安全威胁。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海关工作人员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业等。

三、海关政策知识1. 海关监管政策海关监管政策主要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人员进行监管的具体政策,如关税政策、检验检疫政策、禁止限制政策等,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市场秩序。

2. 海关便利政策海关便利政策是指针对进出口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措施,以减少其负担和提高通关效率,例如关税减免、通关简化措施等。

3. 海关税收政策海关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政策,包括一般贸易关税率、优惠关税税率、特殊关税调整等。

4. 海关进出口监管政策海关进出口监管政策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通关手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海关法教案1

海关法教案1

教案
授课时间
授课题目海关法概述
授课方式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时数 2
教学目的教学要求通过本节教学,使学生了解海关法的概念、渊源,掌握海关法律关系内容,能够正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选择适用不同法律
教学重点教学难点重点: 海关法律关系
难点: 海关法律关系的构成
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方法: 讲授讨论
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内容时间分配
教学进程一、海关法的含义和渊源
1.海关法的概念与特征
2.海关法的渊源
二、海关法律关系
1.海关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2.海关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
(2)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
(3)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小结
使用的
参考资料
作业及
思考题预习:海关法律规范的内容课后小结
研室主任意见签字:
年月日
在授课结束后将教案交到教研室存档任课教师签字:。

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的规定

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的规定

关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的规定一目的和适应范围为配合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提升有关员工对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水平的熟悉程度,提高进出口工作效率,更好的完成与海关相关工作,在公司《培训和开发管理制度》(Q/XXX RG008)框架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的内部培训。

二术语和定义2.1 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实施的涉及海关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2.2 海关业务知识海关业务知识是指公司与海关、船务相关的实际操作流程或规程,如报关操作、清关操作、货代选择和评价、报关单据审核、海运费询价、货代费用及海运费核算等。

三权责3.1 公司海关总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评及反馈内部培训效果。

3.2 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务负责人、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内审小组成员、外贸部、财务部、仓储部、采购部、标准化部及其他部门有兴趣学习的员工应积极参加内部培训。

3.3 行政人事部负责提供内部培训所需场地、设备、课件及保存内部培训佐证资料。

四规定细则4.1 内部培训总体要求: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应在《培训和开发管理制度》框架下实施,所有内部培训活动和要求可参照其条款执行。

4.2 内部培训时间要求: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应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以便人员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相关管理规定,如有新出台或变更时,应及时组织内部培训。

4.3 内部培训具体要求:海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海关业务知识内部培训应符合如下要求。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海关工作人员是履行国家出入境管理职责的专业人员,他们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海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一、海关法律法规1. 海关总署行政法规海关总署颁布的行政法规是指对海关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异常情况控制与处置办法》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这些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规定。

2. 进出口货物规定海关法律法规中的进出口货物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及技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限制和禁止货物规定》等。

海关工作人员应熟悉这些规定,对各类货物的进出口要求有清晰的认识,便于进行检查和申报工作。

3. 海关关税规定海关关税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法》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关税的计算方法、税率等规定,以便正确征收关税并处理关税的纠纷。

4. 海关处罚规定海关法律法规中的处罚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

海关工作人员要熟悉这些规定,了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国际公约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熟悉一些国际公约,以确保对入境和出境人员及货物的检查与处理符合国际标准。

1. 《联合国海关标准化和简化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是联合国海关组织推动成员国海关现代化的一个指导性文档。

海关工作人员应了解该行动计划中的准则和标准,努力推进海关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

2. 《国际海关联盟关于货物和旅客的大不同标准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海关关于货物和旅客的检查和处理的指导性文件,规范了各国海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海关工作人员应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该公约的要求,提供高效、便捷的海关服务。

三、执法程序和应急处理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执法程序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海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律法规
2012-12-7 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19



海关在稽查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1)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事先通知的义务 (3)出示证件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及时解除封存的义务 (6)法定期限内作出稽查结论的义务
2012-12-7
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2. 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权利

2012-12-7
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13
(三)关税制度
1. 2. 3. 4. 5.

《进出口税则》和税则归类制度 海关估价 关税的减征和免征 关税征收的管理 纳税款争议的解决
2012-12-7
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14
(四)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9
2012-12-7
三、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1980年2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作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 定》。该决定指出:“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 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 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 编制、财务及其业务。”这恢复了海关集中统 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2012-12-7
二、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 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 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能。
2012-12-7
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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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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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 独立性 效力先定性 优益性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一、海关法的性质和任务(一)什么是海关,如何设立海关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首先是行政机关,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是什么性质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对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海关的设立: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设立的原则:1、海关机构层级关系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设立;2、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设关原则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

他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设立海关应当经国务院许可。

海关总署下辖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管理隶属海关,什么是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以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海关的任务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三)查缉走私。

(四)编制海关统计。

(五)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权力及行使原则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1、检查权;2、查阅权3、查问权4、查阅、复制权5、查验权6、扣留权7、调查权8、查询存款、汇款权9、追缉权10、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以上权力在海关法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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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一、海关法的性质和任务(一)什么是海关,如何设立海关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首先是行政机关,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是什么性质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对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海关的设立: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设立的原则:1、海关机构层级关系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设立;2、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设关原则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

他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设立海关应当经国务院许可。

海关总署下辖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管理隶属海关,什么是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以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海关的任务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三)查缉走私。

(四)编制海关统计。

(五)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权力及行使原则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1、检查权;2、查阅权3、查问权4、查阅、复制权5、查验权6、扣留权7、调查权8、查询存款、汇款权9、追缉权10、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以上权力在海关法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缉私体制和缉私警察的地位海关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我国缉私警察的地位和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现行的缉私体制是“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这在明确打私是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任务的同时,也明确了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部门,确立了海关在打击走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规则(一)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进出境。

根据《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进出境的船舶、火车和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其到达或驶离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都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三)进境的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进。

当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时,则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

(四)承运人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及《海关法》第十七条规定:货物、物品装卸完毕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五)承运人接受海关对运输工具检查和监管的义务。

如上所述的在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后,均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开拆某些运输工具的部位和搬移货物、物品。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经营范围变化时承运人的义务。

当进出境的船舶和航空器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如改营境内运输业务时,其承运人应向海关海关报告并经海关同意。

对于改营境内运输业务的运输工具,承运人应将原来营运所需在境外装载或携入的物品或备件、燃料等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对于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其承运人应按海关监管要求的条件从事业务。

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变载体性质时承运人的义务。

当作为载体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或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要改变其载体的性质,作为货物或物品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其承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作为载体的结关手续,然后再向海关办理作为货物或物品进口或出口的海关手续并缴纳关税,才能解除海关监管。

根据《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八)对某些特定船舶承运人规定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沿海航行的客货轮船、在沿海直至公海捕鱼的渔船和在领海、公海从事石油勘探和采集、科学考察、运输给养、海上执法等等种船舶,因其工作性质关系,和同在海上作业的外国籍或港台地区船舶无法隔离时。

为严密海关监管,海关法规定了上述船舶的承运人,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九)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派生的承运人的义务。

船舶和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因台风、海啸等自然因素或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为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更大危害,被迫在我国关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方停迫、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时,承运人负有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接受海关监管的义务。

这是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仅限于船舶和航空器。

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理解。

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则作为海关,主要职责就是管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

怎样行使管理职权呢?根据《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境货物通关时,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义务1、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关的义务货物进出境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

法定期限是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了法定报关期限,应视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支付滞报金或不予按时出口的法律后果。

如实报关的义务,是由报关单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报关单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文书,是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就进出境货物的全部法定要件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除在填写报关单的过程中因对有关事项不明了或不熟悉而有误,由海关退回更改或补充的情况外,一旦申报人正式向海关呈交报关单后,便具有不可更改和不可撤销的法律特征,申报人要对自己的书面声明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所有在书面声明中发生的伪报、瞒骗行为都将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海关接受,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报关人通过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收下报关单并已登录,所有数据已传输到海关的计算机里,海关并作了反馈。

对于因技术或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需要对报关单作修改的,又不涉及征税、贸易管制等内容(海关法规定是“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其错误部分可不按违法处理。

2、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呈交报关单的同时,还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及所适用的通关程序,负有交验法定单证义务,以佐证其在报关单上所作的声明。

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单和其他与报关单相对应的单证如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舱单等,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如知识产权状况证明等。

3、配合查验的义务当海关决定查验某货物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被查验,而且在查验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均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为海关的查验提供方便。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箱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缴纳税款是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进出口货物除法定免税、零税或海关批准免税的外,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负有缴纳应缴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海关特准的外,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提供担保也是有规定的,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六条有规定。

5、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货物的收货人的义务经海关批准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的货物,《海关法》为其收货人设定负有将货物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免税,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不得移作他用。

否则,要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6、不得侵犯海关监管货物的义务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境后至结关前的进口货物;申报出口起至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各类海关监管货物不受侵犯,所谓不受侵犯,是指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代理人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或更换标记移作他用的行为。

海关监管货物不可侵犯,还包括当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时,应责令当事人将海关监管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作为国内民事财产予以处理。

海关封志是海关监管措施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开启或毁损,这是一项禁止性规范,以体现海关监管的权威性。

(二)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权利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在通关法律关系中享有《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1、货物,提取货样的权利。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有权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

如货物属于依法检疫的范围,则应在检疫合格的货物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对确属误卸、溢卸货物,有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权利。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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