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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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一、海关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什么是海关,如何设立

海关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首先是行政机关,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是什么性质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对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海关的设立: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设立的原则:1、海关机构层级关系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设立;2、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设关原则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他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设立海关应当经国务院许可。海关总署下辖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管理隶属海关,什么是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以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海关的任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三)查缉走私。(四)编制海关统计。(五)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权力及行使原则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1、检查权;

2、查阅权

3、查问权

4、查阅、复制权

5、查验权

6、扣留权

7、调查权

8、查询存款、汇款权

9、追缉权

10、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以上权力在海关法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缉私体制和缉私警察的地位

海关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我国缉私警察的地位和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现行的缉私体制是“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这在明确打私是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任务的同时,也明确了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部门,确立了海关在打击走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规则

(一)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进出境。根据《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进出境的船舶、火车和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其到达或驶离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都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三)进境的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进。当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时,则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

(四)承运人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及《海关法》第十七条规定:货物、物品装卸完毕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五)承运人接受海关对运输工具检查和监管的义务。

如上所述的在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后,均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开拆某些运输工具的部位和搬移货物、物品。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经营范围变化时承运人的义务。

当进出境的船舶和航空器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如改营境内运输业务时,其承运人应向海关海关报告并经海关同意。对于改营境内运输业务的运输工具,承运人应将原来营运所需在境外装载或携入的物品或备件、燃料等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对于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其承运人应按海关监管要求的条件从事业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变载体性质时承运人的义务。

当作为载体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或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要改变其载体的性质,作为货物或物品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其承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作为载体的结关手续,然后再向海关办理作为货物或物品进口或出口的海关手续并缴纳关税,才能解除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八)对某些特定船舶承运人规定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沿海航行的客货轮船、在沿海直至公海捕鱼的渔船和在领海、公海从事石油勘探和采集、科学考察、运输给养、海上执法等等种船舶,因其工作性质关系,和同在海上作业的外国籍或港台地区船舶无法隔离时。为严密海关监管,海关法规定了上述船舶的承运人,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九)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派生的承运人的义务。

船舶和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因台风、海啸等自然因素或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为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更大危害,被迫在我国关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方停迫、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时,承运人负有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接受海关监管的义务。这是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仅限于船舶和航空器。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理解。

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则

作为海关,主要职责就是管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怎样行使管理职权呢?根据《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境货物通关时,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义务

1、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关的义务

货物进出境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法定期限是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了法定报关期限,应视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支付滞报金或不予按时出口的法律后果。如实报关的义务,是由报关单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报关单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文书,是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就进出境货物的全部法定要件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除在填写报关单的过程中因对有关事项不明了或不熟悉而有误,由海关退回更改或补充的情况外,一旦申报人正式向海关呈交报关单后,便具有不可更改和不可撤销的法律特征,申报人要对自己的书面声明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所有在书面声明中发生的伪报、瞒骗行为都将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海关接受,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报关人通过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收下报关单并已登录,所有数据已传输到海关的计算机里,海关并作了反馈。对于因技术或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需要对报关单作修改的,又不涉及征税、贸易管制等内容(海关法规定是“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其错误部分可不按违法处理。

2、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呈交报关单的同时,还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及所适用的通关程序,负有交验法定单证义务,以佐证其在报关单上所作的声明。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单和其他与报关单相对应的单证如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舱单等,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如知识产权状况证明等。

3、配合查验的义务

当海关决定查验某货物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被查验,而且在查验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均应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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