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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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党政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营造宽容失误、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单位及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过失、失误或错误,但不违反党纪国法,且勤勉尽责、无主观故意、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给予纠错改正机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职工。

村(社区)“两委”成员、大学生村官、社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坚持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 1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并报批或备案,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且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市决策部署精神的,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开拓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三)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无推诿、懈怠情形的;(四)在推进改革、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中,创造性开展工作,着力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五)在基层治理、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非议行为,造成一定损失,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焦点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

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

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指出,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指出,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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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指出,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容错申请。

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于()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参考答案:B
【解析】:《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指出,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容错申请。

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发现具有予以纠错情形的,及时通过向纠错对象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建议或者要求,责令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错误处理的,按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来源:365时事政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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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我们需要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在实施这一意见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明确责任和权力的界限:干部在担任职务时,应明确自己的权责边界,既要有担当的勇气,也需要有理性的判断。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每项工作的职责和权力,以免过度行使权力或超越职责。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灵活的制度,可以帮助干部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同时也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该机制应包括多种渠道,如开展内部自我批评、组织评估和外部监督等,以确保干部的工作及时得到反馈和改善。

三、鼓励创新和冒险:干部在工作中应有勇于创新和冒险的精神,但这也需要有相应的风险和容错机制。

在评估干部业绩时,应注重业绩质量而非仅考量结果。

对于经过创新尝试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干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提供培训和改进方案。

四、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能力:干部不仅要有责任和权力,还要有自我监督和纠错能力。

通过开展定期的谈心谈话和政绩考评,以及设置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可以帮助干部自我反省和纠正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加大问责力度:对于干部在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加大问责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这有助于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同时也给其他干部树立了榜样,让他们更加谨慎和认真对待工作。

综上所述,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可以通过明确责任和权力的界限、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和冒险、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能力,以及加大问责力度等方式来实施。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更好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对于干部来说,担当作为是一项重要的职责。

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才能提高工作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和压力的限制,干部会出现一些错误和失误。

在这种情况下,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文蒋拓东中共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常委
【期刊名称】社会主义论坛
【年(卷),期】2019(000)002
【总页数】2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实践容错纠错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纪检干部要将容错纠错机制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准确把握执行中的关键问题,明确领导干部“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容错的同时开展纠错工作,既为改革创新者提供明确的行动标尺,又避免使容错成为犯错的“挡箭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消除负面影响。

深刻认识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意义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的一颗“定心丸”。

2018年是巍山县决胜全面小康、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2017年11月份,巍山县制定出台《巍山县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其目的在于引导和推动各级干部树立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担当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为、不敢试等问题,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

让广大干部职工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以担当精神谋划改革发展,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党的。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制度模板)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制度模板)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勇于干事担当、勇于探索创新、勇于攻坚克难,有力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进一步激发加快赶超、实现“两高”的强大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省委《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X 委办发〔201X〕55号)、市委《关于从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奋力赶超发展的XX铁军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X〕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职干部,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容错情形和条件第四条准确把握中央、省委精神和政策界限,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

第五条干部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过程中,特别是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容错:(一)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二)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三)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四)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五)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六)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条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

第七条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认定主体和程序第八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容错工作由党委(党组)负责实施。

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干部素质不断提高,工作作风逐步改善。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犯错的情况。

为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我们提出以下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在工作中因失误或犯错所带来的问题,避免因错误而丧失对干部的信任和激励。

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能够更好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我市各项事业快速稳定发展。

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措施1.明确容错的范围和标准建立起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明确容错的范围和标准。

容错的范围主要包括干部在工作中所能决策的各个方面,如政策制定、项目管理、人事任免等。

容错的标准要明确,能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要求干部在决策中注重风险控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

2.建立容错的评估机制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即对干部在工作中所做决策的后果进行评估。

评估的方式可以采取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评估。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干部是否能够得到容错的重要依据。

3.建立容错的纠错机制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不能只有容错,还要有纠错的环节。

当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犯错时,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及时进行补救并提出改进意见。

纠错的方式可以通过组织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组织培训等途径来进行。

4.加强容错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对于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和推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向干部全面介绍容错纠错机制的背景、目的和实施细则,提高干部对容错纠错机制的认识和理解,并且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决策水平。

三、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领导班子是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建设的核心力量,需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能力培训和素质提升。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

2W+时政试题任你刷,精准、面广、新鲜。

(多选)《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其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包括()。

A.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B.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C.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D.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参考答案:ABCD【解析】:《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应当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特殊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应当按照“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应当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理,背离“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不能减责、免责的,不纳入容错范畴,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

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

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的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是一种组织管理机制,通过对组织成员工作的容错和纠错,以及能够上级听取下级反馈、下级评估上级的意见和建议,来促进组织的发展和提高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

一、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1.建立容错文化:组织应树立容错文化,鼓励成员在工作中敢于尝试和创新,同时对错误给予包容和理解。

组织领导应做好表率,充分认识到容错的重要性,支持和鼓励成员在工作中尝试新方法,遇到错误时挽救和纠正,而不是过分指责和惩罚。

2.建立容错纠错流程: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容错纠错流程,明确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处理方式。

流程应包括错误发现、错误反馈、错误修复等环节,以便及时发现和修正错误。

3.加强错误评估和总结:组织应建立错误评估和总结的机制,对每个错误进行仔细分析和评估,并总结出原因和教训。

通过对错误的评估和总结,能够找出问题的根源,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4.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组织应为成员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作技能、沟通协作、问题解决等方面,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困难。

5.建立容错保障机制:组织应建立一套容错保障机制,为成员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时,能够得到合理的帮助和支持,以便及时修复错误并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能上能下机制的实施办法1.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组织应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使下级成员能够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问题和需求,上级也要积极回应并作出合理的反馈。

通过信息的畅通流动,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矛盾,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2.下级评估上级制度:组织可以采取下级对上级进行评估的制度,即让下级成员对上级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反馈。

通过下级对上级的评估,能够发现上级的优点和不足,为上级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就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与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与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正确认识与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与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

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与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与条件:(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就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她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九)在政策法规把握与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与损失的;(十)其她可予容错的情形。

干部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干部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干部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领导干部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思想,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把问责与容错结合起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领导人员撑腰鼓劲,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为建设XXX营造良好环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管理的领导人员。

中层及以下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领导人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但不违反**法律法规、*纪*规、企业规章制度,未谋取私利,勤勉尽责的,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标准和情形,免予责任追究,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

第四条实施容错纠错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容错纠错事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

1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四)坚持标准、严守底线。

第六条认定是否容错,应当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的有关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和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把握。

按照以下“五看”标准,合理划定界限:一)看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利益和企业合法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即是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

三)看是推路程序还是破损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议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即是遵守*纪国法、规章制度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鲁应急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单位: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0月2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5号)和《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纪发〔2018〕1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厅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

容错是包容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

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容纠并举,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与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就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与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就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与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与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

把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实事求就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解读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解读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解读近期,中共胶州市纪委机关、中共胶州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创新建立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进行重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办法》紧紧围绕上述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青岛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当好“担当作为、干净干事”守护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意在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二、容错的范围和情形容错仅限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不包括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群众、生活纪律等行为。

《办法》明确了10种容错的情形,包括: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企业和服务群众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和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的情形等。

具有10种情形之一同时符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并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容错启动的方式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法》规定,容错启动有两种方式,即:依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启动和依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启动,均需报市纪委市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结合不同阶段不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结合不同阶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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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A.严管和厚爱结合
B.考察与包容并重
C.激励和约束并重
D.奖励与惩罚并重
参考答案:AC
【解析】:《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来源:365时事政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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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

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第一条为激励全局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工程建设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项目建设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加强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加强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项目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二)在服务项目、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升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加强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七)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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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

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

第八条适用合理容错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一)各级问责实施机关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八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

1.看初衷。

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2.看节点。

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看方向。

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看程序。

是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

5.看缘由。

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6.看成效。

是促进了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

7.看后果。

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8.看处置。

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二)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研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改革失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

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第十条实施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三章纠错改正第十一条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

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应自行纠正或由党内监督主体及时提醒、纠正错误,必要时可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纠错改正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党内监督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一)强化全面监督。

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政治责任。

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纠错”相统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二)加强事前防范。

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反馈、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

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

严格落实自治区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四)督促整改落实。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

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

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四条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及时澄清问题。

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

可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六条严查诬告陷害。

严肃查处和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报复的行为。

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保障举报权益。

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也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强化正向激励。

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着眼于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探索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考核权重。

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扬、物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

第十九条注重用人导向。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划改革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

落实不简单以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

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宽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二十条严明纪律要求。

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

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对处分期满的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各级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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