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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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人类对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需求日益增强,海洋工程的发展也跟上了这一发展趋势。

然而,海洋工程的发展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利用谨慎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标准,必须得到加强。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旨在总结目前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提供给建设者和规划者一个全面且科学的认识,以保护海洋资源,同时发展海洋经济。

本导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海洋工程项目所带来的可能影响,对其可能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防护和管理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不良影响。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1)建立海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流程;(2)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海洋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生物等进行计算,得出项目影响的定量评价;(3)建立海洋环境受影响的主要因子的数量模型,从模型结果中推断出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4)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结合实地检测结果,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进行价值评估。

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风险管理策略:环境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1)在海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以减少海洋项目所产生的环境风险;(2)在建设过程中,实施和维护海洋工程与环境的协调耦合关系;(3)在建设结束后,应进行审计检查,以确保所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正确执行。

以上是《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它反映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也是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本导则在实践中的正确贯彻,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落实技术指导,确保海洋工程的建设安全、顺利,同时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工程的快速发展,对于其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海洋工程的建设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水声环境等多个方面,在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进行特定的开发项目前,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的过程。

评价的过程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选定、环境基础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等。

二、海洋工程的影响1. 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

特别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还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构成和功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海底捞取矿产和石油开采等。

2. 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核心。

许多海洋工程项目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包括生物的栖息地、食物链、迁徙路线等。

3. 海洋水声环境海洋水声环境对于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殖至关重要。

但是,一些海洋工程项目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水声污染,干扰海洋生物的正常生活。

三、1. 环境基础资料收集进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先进行环境基础资料收集。

这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物理环境、气候环境、海洋地质和地形地貌等多个方面。

2.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基于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对海洋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3. 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这包括选择适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实施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等方面。

四、总结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需要。

只有在进行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海洋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二)造船厂、修船厂;(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七)滨海大型养殖场;(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9条。

包括对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关和职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急反应机制、应急预案、监测、监视机制以及报告或者举报等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共一款,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关于立法目的,本条例明确了就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是指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还包括滨海湿地和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沿海陆地。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

人类正在把生产和生活空间向海上推进和扩张。

海洋环境的开发利用对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基础产业的作业,是人类解决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诸种重大危机的重要出路,已成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开发使用海洋资源,需要良好的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不仅关系到渔业、旅游业、航运业等产业的发展,而且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海洋环境保护随着海洋作用的加强与深化,已成为海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其领域日趋广泛,内容日益深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包括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在内的总长度达3.2万多公里,众多岛屿,包括内海、领海领域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海域在内的的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

海洋事业及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我国来说,无疑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强有力的基本支持领域,已成为决定国家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以及政治和军事战略地位、生态安全乃至主权利益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其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精心整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准。

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五)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资料(报告)汇编;(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工程拟采取的包括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受理程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逾期不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分 析 ; --一 终 极影响原则,只考虑那些与人类经济活动或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终极影响后果 ; — 一 次性价原则,只考虑依经济寿命年限进行折现分析,使分析具有可比性。
GB /T 1 94 85 - 20 04
9.5.2 经济损益分析方法 可 采 用 恢复和防护费用法、影子工程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调查评价法等方法进行经济损益
海 洋 生 态环境影响预测可采用类比分析、生态机理分析、景观生态学等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和定性描 述,或辅之以数学模式进行预测分析。 9.5 经济损益分析
生 态 环 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是建设项 日经济损益分析的一部分。 9.5.1 分析原则
生 态 环 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原则包括: — 突 出重点、兼顾一般,应对主要影响因子进行分析 ,对相关密切的一般影响因子适当进行综合
分 析 建 设项 目施工阶段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活动使海洋生境变化的定量程度 ,以 及由于此种变化导致生态因子的变化而使 自然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分 析 建 设项 目生产运行阶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生产运行改变了的生态环境 区域空间格 局和水体利用的影响状况 ,以及由此而影响的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
对 区 域 生态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应包括 :建设项 目所产生的各种干扰 ,对评价区域 内的生态环境是 否带来某些新的变化,是否使某些生态问题严重化,是否使生态环境发生时间与空间的变更,是否使某 些原来存在的生态问题向有利的方向发展等。
3级 评 价 项 目要对关键评价因子(如珍稀濒危物种、海洋经济生物等)进行预测 ;2级评价项 目要对 所有重要评价因子进行单项预测 ;1级评价项 目除了进行单项预测外 ,还要对 区域性全方位的影响进行 预测;有放射性核素评价要求的项 目除了进行 1级评价项 目的预测外,还应进行海洋生态遗传变异趋势 的预测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指对海洋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遵循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方法。

2014年发布的这一导则旨在为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提供指导,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合理评估和控制。

海洋工程项目包括海上风电、海底管线铺设、海底油气开发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产生影响。

因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的,它可以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建议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4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范围和内容:明确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如水质、水动力、底质改变等。

2. 评价指标和方法: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海洋工程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如生物多样性指标、底质监测、水质模拟等。

3. 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监测和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4.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对于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建立保护区、限制施工时段等。

5. 参与与沟通:鼓励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通过沟通和交流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发布和实施,为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指导,有助于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导则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也将随着海洋工程技术的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而进行,以更好地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于今年6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海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两种形式。

第六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三)海洋矿产、油气、海砂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风力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海洋工程可谓是风头正劲。

咱们的海洋,既是资源的宝库,又是生态的家园,然而,海洋工程在兴起的同时,带来的环境影响却也是不容小觑的。

你想啊,咱们如果不管不顾,真就有可能让美丽的海洋变成一个“垃圾场”,那可是得不偿失啊!于是,这就需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来给我们把把关了。

你看,海洋工程的种类多得让人眼花缭乱,从海上风电到海洋石油开采,简直就像一个琳琅满目的商场,各种各样应有尽有。

每个工程项目背后,少不了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就拿海上风电来说吧,虽然它是环保的代表,发电的时候不会冒烟,但在建造过程中,动土、搅水,难免会影响到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

连小小的螃蟹都可能因为施工的噪音和搅动而“跑得无影无踪”,可见海洋的脆弱,真得让人心疼。

再说说海洋石油开采,哎,这可是个老大难问题。

石油这玩意儿,是咱们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燃料”,但开采过程中,难免会有泄漏的风险。

一旦发生,那可不是小打小闹,而是可能造成整个海域的生态崩溃。

想象一下,海面上漂浮着油污,鱼儿们在水里自由自在地游,突然就变成了“油腻腻的小家伙”,那可就惨了!所以,这些环境影响评价,真的是为了海洋生物们的美好未来着想。

我们来聊聊评价的过程,这可是个讲究技术活儿的事儿。

专家们得深入现场,跟海洋打交道,观察那些小鱼儿、大海龟和美丽的珊瑚礁。

他们就像是海洋的侦探,认真调查每一个细节,确保工程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的冲击。

看他们在海滩上忙得不可开交,真是为海洋出了一份力。

海洋可不是一个人可以说了算的,大家都得参与进来,齐心协力,才能保护好这个大家庭。

不过,光靠专家们可不够,咱们每一个人都得提高环保意识。

你想啊,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最后受伤的还是我们的海洋。

所以,大家在生活中也得多注意点,海洋不是“随便”的地方,咱们随便丢个垃圾,它可就跟着受罪,鱼儿们可不想和你共享那份“美餐”。

咱们的海洋需要每个人的爱护,像呵护自己的家一样。

海洋环评范围

海洋环评范围

海洋环评范围海洋环评是指对海洋开发利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旨在评估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海洋环评的范围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项目背景、环境基线、影响评价和监测预测等内容。

项目背景是海洋环评的第一步,需要对项目的背景进行全面了解。

这包括项目的规模、建设目的、地理位置、技术特点等信息。

了解项目背景有助于评估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并为后续的环境基线调查和影响评价提供必要的参考。

环境基线调查是海洋环评的重要环节,它是对项目周边海域环境状况的系统调查和评估。

环境基线调查需要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水质、海底地质、海洋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环境基线的调查,可以了解项目建设前的海洋环境状况,为后续的影响评价提供基础数据。

影响评价是海洋环评的核心内容,它是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

影响评价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退役等不同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渔业资源减少等方面。

通过影响评价,可以预测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预测是海洋环评的重要环节,它是对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环境影响的实时监测和预测。

监测预测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包括水质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渔业资源监测等。

通过监测预测,可以及时掌握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海洋环评的范围还包括社会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社会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可能对社会经济和民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机会、经济效益、社区稳定等方面。

风险评估是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事故风险、生态灾害风险等。

海洋环评的范围应该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不同的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进行海洋环评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海洋环评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技术标准《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组2012年6 月行业技术标准《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最频发的少数国家之一,海洋灾害对沿海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相当严重,已成为沿海开发规划实施和经济建设的制约因素之一。

近年来,超强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冰等灾害频发,海平面持续上升,局部地面沉降量加大,海岸环境变化加速,而我国现行沿海大型工程防御海洋灾害的评价技术标准与海洋灾害风险面临的态势不相适应,严重制约着沿海经济社会的发展。

2011年日本“ 3?11”强烈地震引发海啸并导致严重核泄漏事故,引起了全世界对海洋灾害的强烈关注。

沿海国家纷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海洋灾害的防御。

我国沿海地区集中了核电、油气、石化等大型工程和人口密集的滨海城镇,也存在海洋灾害风险考虑不足、特别是海啸灾害风险设防薄弱等诸多问题。

因此,开展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是有效提高海洋灾害防御能力和减少海洋灾害损失的关键技术方法之一,可为海洋灾害防御决策与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编制《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落实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对科学论证和评价沿海大型工程的海洋灾害风险,提出减轻或防御海洋灾害风险的对策措施,合理开发利用海洋,促进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沿海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导则》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防灾—1—减灾的要求,以保障沿海大型工程生产安全、减轻海洋灾害对生产和生活的威胁为目的,以海啸、风暴潮、海浪、海冰为海洋灾害要素,以成熟、实用的技术方法为依据,以实现业务化评价为运行模式,结合海洋灾害的特点,采取数据资料收集、补充勘察、分析计算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工程的海洋灾害设防技术参数和设防标准,分析判断工程的灾害风险脆弱性,提出预防或减轻海域灾害影响的对策措施。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正文:---------------------------------------------------------------------------------------------------------------------------------------------------- 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国家海洋局现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于娜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附件: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国家海洋局2014年2月17日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51001海洋局海域使用权审核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资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海洋环评范围

海洋环评范围

海洋环评范围海洋环评是指对涉及海洋环境的各类项目进行环境评价的过程。

海洋环评的范围包括了海洋能源开发、海洋工程建设、海洋资源利用、海洋保护与管理等各个领域。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海洋环评的范围。

一、海洋能源开发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和传统能源资源的减少,海洋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备受关注。

海洋能源开发包括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等的开发利用。

在开发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其对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海洋风貌等方面的影响。

二、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港口码头、海底隧道、海底电缆、海底管道等工程项目。

这些工程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较大,可能会改变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底栖生物、水质等方面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海洋工程建设前,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价,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利用是指对海洋中的各类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包括海洋矿产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能源资源等。

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需要考虑资源的开采技术和经济效益,还需要评估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以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四、海洋保护与管理海洋保护与管理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海洋保护区、加强海洋监测和监管、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

在制定和实施这些措施时,需要进行环境评价,以评估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和效果。

海洋环评的范围涵盖了海洋能源开发、海洋工程建设、海洋资源利用、海洋保护与管理等各个领域。

通过对这些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可以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海洋环境的健康,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海洋环评在海洋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只有通过科学、严谨的环评过程,才能实现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海环字[2004]50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0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明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和核准程序,规范海洋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海洋工程建设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深海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工程的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治理。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导致的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价的过程。

在进行影响评价时,需要对拟建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用地等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

该评估包括水文地形特征、海洋生物多样性、水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以了解当前环境状况和敏感性区域的分布。

通过对生态系统的评估,可以确定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准确的环境影响评估。

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利用专业的评估模型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进行模拟和预测。

同时,还需通过长期跟踪调查与监测,进行实地采样和数据分析,以验证评估模型的准确性。

这样可以提供科学依据,确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依据下,应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

环境治理是对环境问题的综合解决和修复过程。

在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以下几个环境治理措施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尤为重要。

首先,合理设计工程建设方案。

在工程建设规划与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周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比如,在港口建设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生态滩涂,以提供栖息地和保护渔业资源。

其次,采取适当的施工技术和工艺。

合理选择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减少工程对环境的破坏的重要手段。

例如,可以采用环保型的施工设备,减少噪音和废气排放,同时控制施工期限,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

此外,环境监测与管理也是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及时记录和收集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数据,及时调整和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计划,加强环境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海上风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海洋局

海上风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海洋局

海上风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5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8)6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概况 (10)7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1)8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8)9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 (22)10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对策 (22)11环境经济影响损益分析 (23)12公众参与 (23)13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5)1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 (2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与内容 (5)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1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上风电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邻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海上风电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海上风电场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763海洋调查规范GB/T 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5265声学水下噪声测量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T 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6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T 10.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24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Y/T 079海洋生物质量监测技术规程HY/T 080滨海湿地生态监测技术规程HY/T 081红树林生态监测技术规程HY/T 082珊瑚礁生态监测技术规程HY/T 083海草床生态监测技术规程SC/T 9110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11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11号)
局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海洋工程环评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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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

海洋工程环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五)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资料(报告)汇编;(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分析;(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三)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等相关规划和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四)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五)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六)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七)工程生态用海方案(包括岸线利用、用海布局、生态修复与补偿、跟踪监测及监测能力建设等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分析;(八)工程拟采取的包括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受理程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三)提供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的单位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四)其他依法依规应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同级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在地方管辖海域内的项目应同时征求下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逾期不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其中,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负责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其他形式,必要时应组织现场踏勘。

采取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物理海洋、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论负责。

由评估机构组织审查的,评估机构应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对海洋工程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并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优质景观岸线,重要经济生物的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重要鸟类栖息地,特殊保护海岛,海洋观测站点环境保护范围等区域实施围填海的;(三)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四)项目实施可能造成区域水交换能力减弱、环境质量等级降低、生物多样性水平下降、重要生态系统面积减少、生态环境超载等问题之一,且无法提出有效减轻对策措施的;(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分析、评价和预测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缺陷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海(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海(排放)不符合核定排放指标的;拟采取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或补偿对策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破坏的;拟采取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对策不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七)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公众参与,或者公众参与调查对象不具备全面性、真实性,或者未对公众参与的不同意见进行反馈处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受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第十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并附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材料应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按照《海洋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批准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生以下改变,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内容实施前,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工程的选址(选线)、性质、规模、布局发生改变的;(二)工程的生产工艺、建设方案发生改变的;(三)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的。

海洋工程发生上述改变后,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小于改变前或不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交专题评估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可不重新编制报告书(表)。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自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60个工作日前将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批准部门重新批准。

原批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在规模、工艺、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部门备案;原批准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书(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计划。

海洋工程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建设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自建生态环境监测站等方式对海洋工程实际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监测和验证评估,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评估相关建设单位监测数据,并可根据工程运行情况适时组织跟踪监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建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估制度,对评价文件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分析评价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及资质核查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在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进行通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客观记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屡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编制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予以重点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实行备案制度。

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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