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规定附件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源辐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活动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器具和放射性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应遵循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即合法使用、最低合理剂量、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安全和放射性危险防控。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放射源的放射性危险等级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放射源在运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危害和风险。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人员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委派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持有放射源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放射源的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能够独立和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放射源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之前,应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放射源的使用许可,在获得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名称、编号、类型、用途、产地、进货、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核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等。
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背景分析放射源是指放射性物质及装置,在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广泛应用。
然而,放射源一旦使用不当,会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和控制,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办法内容概述该办法共分十章五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本章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范围、任务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放射源分类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放射源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化形态和用途等基本特征划分为四类,即:工业放射源、医疗放射源、研究教育放射源、应急处置放射源。
同时,对放射源的管理分级,明确了各级放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放射源安全许可放射源使用单位需要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安全许可证。
该章详细说明了安全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章放射源移动和运输放射源在移动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章规定了放射源的移动和运输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放射源使用和监督管理该章详细说明了放射源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许可条件和控制措施组织放射源的使用,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强化执法监管。
第六章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放射源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和装置因违规使用、加工、运输、存储、边界盗敛等原因,发生辐射泄漏、人员被辐射等情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本章规定了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了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
第七章放射损伤的诊治和职业健康监管放射源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伤是不可逆转的,对受辐射人员的诊治和职业健康监管极为重要。
本章规定了放射损伤的诊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八章放射源管理信息公开和保密在放射源管理过程中,信息公开和保密是相辅相成的。
本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1.1. 放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或者人工制造的具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装置。
1.2. 放射源的使用对于人类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建立和实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放射源使用者的义务2.1. 放射源使用者应在使用放射源前,了解其基本性质、危害和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2.2. 放射源使用者应对放射源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其安全和合法性。
2.3. 放射源使用者应对放射源实施定期检测和监测,并及时处理放射源出现的异常情况。
3. 放射源的管理3.1. 放射源应按照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2. 放射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放射源的储存和运输安全;•放射源的使用和处理控制;•放射源环境监测和事故预防和响应;•放射源的辐射防护措施。
3.3. 放射源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4. 放射源的监督和检测4.1. 放射源的监督和检测应由放射源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4.2. 监督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放射源的使用者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放射源是否发生泄露、散失和失窃;•放射源辐射环境的监测;•放射源的运输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 放射源事故的预防和响应5.1. 放射源事故是指放射源在其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5.2. 放射源事故预防和响应应做到如下几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相应的事故处置机构;•做好事故信息公开工作。
6.6.1.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6.2. 放射源使用者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放射源的安全和合法性。
6.3. 放射源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始终应该被放在第一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正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源管理规定
放射源管理规定放射源管理规定公司现有7台密度仪放射源全部在分公司CP车间,辐射物质为铯-137,核素符号137Cs,半衰期为30.1671a。
为随时掌控放射源运行状态及对周边环境平安影响程度,防止发生放射源丧失或在外力作用下出现泄漏污染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CP车间在放射源现场建立巡检记录,岗位员工每隔四小时记录一次,车间管理人员和平安环保科每周检查一次,平安环保部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分公司平安环保科建立放射源周边环境检测台账,原那么上每月检测一次。
假设遇检修、碰撞、破损等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测,检测结果报平安环保部备案。
放射源辐射按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进行监测,放射源运行期间,主要监测环境中γ辐射剂量率。
三、CP车间每季度对岗位员工“三知一会〞培训:知道放射源所在位置和台数,知道放射源检查内容,知道放射源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后会启动应急预案。
四、放射源检修时要关闭,提前告知平安环保部,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检修人员根据作业工程穿戴防辐射服。
紧邻放射源的生产设备检修时,要制定放射源保护措施,防止碰撞放射源发生事故。
五、需要变更放射源位置时,必须经公司平安环保部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放射源及其备件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同时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丧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平安措施。
放射源及其备件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时,要实行双人管理,即双人检查、登记、签字、出入库和落锁。
七、公司报废的密度仪放射源,必须报平安环保部移交有放射性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擅自丢弃处置。
八、考核1.巡检记录缺失或未按要求巡检的,一次罚款50元。
2.检修时保护措施不到位,碰撞损坏放射源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
3.未按要求培训检测的,一次罚款100元。
4.私自变更放射源位置或用途的,一次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引言放射源是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和辐射装置,其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监管和规范。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办法,规范放射源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放射源使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主要内容包括放射源的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程序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等。
一、放射源安全保障措施1. 放射源管理人员每个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放射源管理的人员,从事放射源的使用、检测、维护和保管工作。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放射源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 放射源存储和保管放射源应当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放射源保管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档案,记录放射源的来源、种类、数量、活度、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等。
3. 放射源运输放射源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运输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放射源的装卸和运输工作,确保过程中放射源不会破损或外泄。
4. 放射源检测和环境监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放射源的放射性不会超标。
同时,要对放射源使用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不受放射源影响,避免辐射污染。
二、放射源使用程序规范1. 放射源使用申请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前,应当填写放射源使用申请表,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审批。
申请表应当包括:使用目的、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放射源种类和活度等相关信息。
2. 放射源使用计划使用单位在获得放射源使用许可后,应当制定放射源使用计划,明确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3. 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使用单位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环境的安全;•加强人员的放射防护,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对使用设备和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测和保养,确保使用的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放射源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辐射防护管理,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下简称放射源)在使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定。
二、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江石化3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现场所有放射源的管理。
三、一般管理规定1、使用放射源的检测服务商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及本专业岗位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体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有不适应症者,禁止从事射线作业。
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
携带计量准确的个人剂量仪(TLD)、报警器、巡测仪。
个人剂量仪应佩带在作业人员按受射线照射最强的部位,随时监测射线剂量。
2、检测服务商在项目现场建设放射源暂存库,并委托专门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放射源暂存库的日常管理。
检测服务商必须将进场的放射源存放到暂存库内集中保管。
3、检测服务商和受托单位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项目部审查备案。
4、检测服务商和受托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和排障专用工具和设备等。
5、检测服务商和受托单位必须定期为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6、检测服务商准备进场放射源前,必须事先到项目当地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异地使用手续,并提前10 天携带《放射源转移使用登记备案表》,向受托单位申请将放射源存放到暂存库。
放射源运达现场后,立即自行检查,确认放射源完好后,并及时向受托单位申请入库,办理交接手续,自行检查和入库情况应向项目部备案。
当放射源撤离中江石化3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现场时,检测服务商需携带《放射源转移使用登记备案表》,向受托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7、放射源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和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
2023年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源泄漏和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源库房的设计、建设、操作、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放射源库房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四条放射源库房的管理责任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放射源库房的分类和管理要求第五条根据放射源的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将放射源库房分为高放射源库房、中放射源库房和低放射源库房,各类库房的管理要求如下:1. 高放射源库房:放射源活度较高,应采取高强度、高防护措施,库容量应根据放射源活度进行合理规划,库房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防护层厚度要求。
2. 中放射源库房:放射源活度适中,库容量根据放射源活度进行合理规划,库房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3. 低放射源库房:放射源活度较低,库容量根据放射源活度进行合理规划,库房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射源库房内应设立适当的警示标识,明确标识库房内的放射源种类、活度、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七条放射源库房应定期进行放射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放射源库房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仪器,用于放射源的检测、监控和调整。
第九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专门的人员专职管理,库房管理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资质认证,并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放射源库房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库房内放射源的存放、使用、迁移等过程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放射源库房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适当的防护墙、屏蔽装置和安全门等,确保放射源不会造成辐射泄漏。
第十二条放射源库房的防护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对放射源的辐射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屏蔽。
第十三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单独的通风系统,确保库房内空气流通,并按时更换过滤器。
第十四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放射源库房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工作正常,消除安全隐患。
放射源管理规定
版本:B放射源管理规定批准:日期:审核:日期:编制:日期:修改页目录1.目的和范围 (3)2.参考文件和责任 (3)3.一般要求 (3)4.工作前的准备 (4)5.射线探伤的安全措施 (4)6.探伤工作过程 (5)7. 对放射源的相关要求 (5)7.1放射源的存放 (5)7.2放射源出源库 (5)7.3放射源的使用运输跟踪 (5)8.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 (6)9.附录清单 (6)附录A:γ源探伤机安全操作规则 (7)1.目的和范围本规定描述了在宁德核电站核岛安装工程使用放射源进行检验时的安全管理规定,并规定了射线探伤人员的职责以及在正常情况和突发情况下将辐照程度减少至最低限度。
本规定适用于宁德核电站核岛安装工程中所有射线探伤工作。
2.参考文件和责任--- 参考文件:《放射卫生防护和辐射源安全标准汇编》2003年7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广核工程公司《放射源及探伤作业管理》;X射线机和 源探伤机安全操作手册;《试验室组织机构及工作描述》 QC-B0528。
--- 责任HSE管理室负责对射线探伤人员在辐射安全工作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试验室主任负责无损检测工作的安全防护,按要求完成辐射事故应急报告并跟踪;NDE组组长对其探伤班成员的辐射安全及探伤现场的安全措施负责,并负责放射源的领取、使用与退库过程中的安全;NDE协调确保RT班组具有适用的辐射防护管理规定和辐射防护所必须的设备和仪器,并监督NDE人员按辐射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安全进行检验工作;射线探伤人员负责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安全使用放射源实施检验工作;3.一般要求--- 从事射线探伤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专项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件;--- 进入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入场培训并办理进场出入证,RT人员也必需持有效的RT资质;--- 射线探伤人员的个人剂量限值,必须按照GB18871-2002标准进行: 射线检验人员应配有个人剂量胶片胸章和报警器;个人剂量胶片胸章由NDE工程师定期收集送交地方政府卫生防疫站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剂量数字记录。
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源,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装置,包括放射照射、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源射线源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放射源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报废等活动。
第二章放射源的分类和登记第四条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强度分为A类、B类、C类,依次为高强度、中强度、低强度。
第五条对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及放射源储存、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各类放射源的登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详细登记放射源的品种、规格、用途、数量等信息,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根据放射源的分类和使用范围,有关部门会同专业机构制定放射源的管理标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源的安全距离、防护措施、防护设施等。
第三章放射源的使用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安排有经过放射防护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编制相应的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源的正常使用、尽量降低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辐射风险。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环境辐射水平,确保放射源使用过程中不影响周围环境和人员的辐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运行正常。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放射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发生放射性事故时能够有效应对和处置,最小化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设立放射性事故应急储备物资,并定时检查和更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放射源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从事放射线作业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和防止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结合分公司信息仪控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规定2.1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2放射源库房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因此位于炼油区、化工区的放射源库房分别由使用射源库房的有关车间负责管理。
2.3放射源库房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管理的放射源库房的安全负责。
2.4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工作,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与管理。
3职责3.1生技室职责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3.1.2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会同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放射源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1.3对库房存放放射源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监督实施。
3.2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3.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针对放射源库房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2.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放射源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2.4组织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和监视治理工作,明确放射源运输、存放、安装检修、使用和废放射源处理的安全规定,防止造成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或者生产人身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公司放射防护治理工作的原则是:放射实践正值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实行个人剂量限制。
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治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从事治理、选购、储存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个人。
其次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在公司安全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生产技术部、电仪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放射卫生监视治理工作;选购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选购、选购运输与保管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是公司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治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治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职责;〔二〕负责公司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的监视治理,办理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负责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许可证,并对放射源实行登记;〔三〕负责对本公司放射卫生工作的监视检查,对放射工作场所定期进展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检查和卫生防护评价等技术效劳工作,检查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保存、保管的安全性;〔四〕负责对放射源运输、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的安全防护工作进展指导、监视和检查;〔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并持证上岗;〔六〕协作地方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证件;〔七〕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八〕负责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九〕组织和参与公司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放射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的监视、审查工作;帮助地方公安部门对建设工程及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展卫生许可证的登记及核查工作;〔十〕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十一〕帮助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放射事故进展立案调查和处理。
放射源库管理规定
放射源库管理规定为了增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履行国家的相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例,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民众的健康,防备环境被污染,特拟订以下规定: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一定登记,一定配戴剂量计及报警仪。
二、源库推行双人双锁,一定两人同时在场才同意进入源库。
三、为防备放射源丢掉、被盗,源库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四、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装有剂量报警装置。
进入源库后,应先翻开剂量报警装置,走开源库时,封闭剂量报警装置。
五、工作人员走开源库时,一定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备火灾和被盗。
六、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进出帐目清楚,按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符合,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实时上报企业主管领导。
如遇放射源被盗丢掉,应立刻上报企业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七、放射源库内禁止烟火。
八、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1.放射性物件入库(1)检查物件外包装 , 铅封能否完满;(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能否符合;(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寄存,码放齐整。
2.放射源及放射物件的出库规定(1)领用放射性物件,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订建议,需登记存案。
建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一定详尽登记相关事项;(2)对借出及送还的放射性物件要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 , 一定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立为空铅罐并有人署名存案后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1)单位一定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2)建立发货登记账簿 , 出库时一定有出库单,才同意出库;(3)每次发运前应登记入册,核实后允许发运;(4)每件放射源一定用仪器监测后发送;(5)每个单位发货要有专人负责,对其余人不招待。
九、凡使用吊车时,一定严格恪守吊车使用规定,轻开、轻停,行车速度不要过快,保证人员与货物的安全,并按期维修与养护。
十、环境卫生:1.库区要保持卫生洁净 , 常常打扫。
2.废旧的物件(不是放射源)要实时清理,不乱堆放。
放射源管理制度
放射源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管和安全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源的购买、使用、保管及回收由专业的放射源保管负责,并由放射源保管员建立放射源使用档案。
2、保管放射源的房间要求防火、防盗、灭火器、防盗门、门窗和相应的屏蔽设施等。
3、放射源的采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验要求,在必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放射源到货后,由保管员依据放射源的防护要求做好相应的处理后置入保险箱中保管,同时建立使用档案。
4、放射源的使用必须在保管员的监督和具备放射源操作许可证人员指导下进行,其过程必须符合相应的操作程序,并检测电离辐射强弱,保证工作人员安全。
5、保管员对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做出登记检查,在放射源使用结束后及时放入保险箱中保管,保证放射源不丢失、不损坏。
6、保管员必须定期对存放的放射源进行检查,记录放射源的防护水平。
7、放射源退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手续进行,对失去使用的放射源做好保管和回收工作。
辐射源其他相关制度一、辐射装置维护维修制度当放射源仪表不能正常运行或需保养维护时,公司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根据工作需要检修维护辐射源仪表时,生产部门检修维护方案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2、工作人员必须配带个人防护用品。
3、划定工作区域,设立电离辐射警告标示并清退现场无关人员,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要到场监督、指导。
4、检修维护放射源仪表时首先要关闭仪表出线窗,窗口要对着无人区的墙面或地面。
5、要尽量缩短检修时间,控制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
6、放射源仪表拆下后,因检修维护时间较长,要将放射源仪表放在暂存库妥善保管。
7、遇有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时,要报公司领导请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维修。
8、如出现辐射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检修维护完毕后,用防护罩将放射源仪表罩住,并焊接牢固金属防护栏。
二、辐射安全检查制度1. 辐射源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源操作规程》2. 使用放射性在单独存放并设立放射性警告标志,不能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应防盗、防火、防损。
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规定
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1. 引言放射源是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装置,其能释放出放射线、放射性颗粒或电磁辐射等放射现象。
放射性物质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如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
然而,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人类安全和环境保护,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放射源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本文旨在制定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以确保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放射源的使用都不会对人员健康和环境造成任何危害。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个人实验室•其他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3. 放射源管理责任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以下责任:1.确保所有放射源在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在使用放射源的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健康和环境造成任何危害。
3.建立完善的使用计划,并确保使用计划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4.建立完善的放射源管理制度,并确保所有员工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5.建立和落实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环境控制、放射源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6.及时上报和处理放射源事故或泄漏等事件,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方面报告。
4. 放射源使用审批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进行放射源使用审批,具体细则如下:1.申请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源使用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划、安全评价等资料。
2.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单进行批准或不批准。
3.放射源使用单位应该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和防护措施,并启动放射源的使用。
4.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计划的实际情况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5. 放射源使用管理放射源使用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放射源使用计划操作,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对放射源使用场所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校准。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版本: A版发放号:受控状态:(××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编制: ******审查:******审核: ******批准: ******2005-9-1发布2005-9-1实施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4.1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医院放射源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原则为了加强医院放射源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防止放射性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放射源的使用、储存、转移、运输及废弃放射源的处理。
三、管理职责1. 医院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放射源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医院放射源使用科室负责放射源的具体操作、维护及安全管理。
3. 医院放射源安全防护小组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放射源管理要求1. 放射源入库、出库、使用、转移、运输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2. 放射源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储存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3. 放射源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并定期对放射源进行安全检查。
4. 放射源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并熟悉放射源的安全操作规程。
5. 放射源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手套、眼镜等。
6. 放射源使用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做好放射性废物处理。
五、放射源安全检查1. 放射源安全防护小组应定期对放射源使用科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2. 检查内容包括:放射源储存、使用、转移、运输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放射源使用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个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等。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跟踪复查。
六、放射源事故处理1. 发生放射源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范围。
2.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培训与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放射源使用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2. 放射源使用人员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医院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
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使用、储存、运输、处理医用放射源的活动。
第三条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成立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医用放射源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转移、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管理;(三)组织开展医用放射源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定期对医用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改进;(五)负责医用放射源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医用放射源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医用放射源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确保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第八条医用放射源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二)经过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
第九条医用放射源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二)使用医用放射源时,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三)定期对医用放射源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四)禁止在非放射工作场所使用医用放射源。
第十条医用放射源的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室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防辐射、防火、防盗等设施;(二)储存医用放射源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储存医用放射源时,应当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第四章医用放射源的运输与处理第十一条医用放射源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是指对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处理、处置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排除腐败和利益冲突,确保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使用、运输、储存、处理、处置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与放射源安全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第五条放射源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安全可控。
第六条放射源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源注册制度、许可审批制度、利用申请制度和安全备案制度。
第七条放射源管理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分级管理。
第八条放射源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队伍,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放射源管理应加强对拥有和使用放射源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放射源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文件和档案,记录放射源的购置、使用和处置情况,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放射源安全控制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强化防护设施,确保放射源的辐射水平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第十三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设施、辐射监测设备和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处置措施,做好相关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十五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辐射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辐射标识和警示标识,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放射源安全保护区,确保放射源的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处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023年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引言:放射源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它能够释放出放射性射线,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2023年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放射源管理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管和控制,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处置。
一、放射源的分类与登记管理1. 根据放射源的特性和危险程度,将放射源分为四类:天然放射源、人工放射源、医用放射源和工业放射源。
各类放射源根据其风险等级进行登记管理。
2. 所有放射源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进行放射源登记,包括放射源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以便进行安全监管和追溯。
二、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与控制1. 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源管理制度,制定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程序和操作规范。
必须配备专业的放射防护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2. 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放射事故的报告和处置程序,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三、放射源的存储与运输管理1. 放射源存储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放射源库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存放放射源。
库房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辐射等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放射源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和丢失。
运输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运输人员和专业的运输工具。
四、放射源的处置与回收1. 放射源使用单位和存储单位必须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已经超过使用寿命或损坏的放射源,必须及时进行合规的处置和回收。
2. 放射源的处置和回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和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辐射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放射源的监管与执法1. 放射源安全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和存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处罚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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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
台帐明细登记(一)放射源现有台帐
台帐明细登记(二)非密封放射性物
台帐明细登记(三)射线装置
附件二:放射源专项检查表
放射源专项检查表
附件三:
放射性监测记录表
附件四:
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
表一单位基本信息
表二活动种类和范围
表三台帐明细登记
表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表五监测仪器信息
表六辐射防护用品统计表
表七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表八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记录
表九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统计表
表十辐射工作场所年度监测报告
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
*如表格内容不够,可以另附。
表一单位基本信息
表二活动种类和范围(一)放射源活动种类和范围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射线装置活动种类和范围
表三台帐明细登记
台帐明细登记(一)放射源现有台帐
(状态:使用停用转让注销等)
台帐明细登记(二)非密封放射性物
台帐明细登记(三)射线装置
(注:参考设备说明书填写)
表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表五监测仪器信息
表六辐射防护用品统计表
表七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表八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记录
表九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统计表
表十辐射工作场所年度监测报告(注:由各区县局、分局审核原件后留复印件)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