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区别[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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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的效力

论述合同的效力

论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力:合同具有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效果:合同生效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将适用于合同关系。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定,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保护:合同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通过合同约定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旦其中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认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实现公正和合理。

4. 不可撤销性:一旦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双方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合同条款。

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才能解除或修改合同。

虽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失效。

例如,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时,合同将会失去效力。

此外,合同中存在重大欺诈、威胁或错误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合同作为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其约束力,遵守合同内容并遵循法律规定。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合同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效合同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效⼒待定的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待定的合同虽⽋缺法律关于合同的⽣效要件,但经过权利⼈的追认可以⽣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处于待定状态。

效⼒待定不仅保护权利⼈的利益,⽽且兼顾了相对⼈的利益。

⽽⽆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始⽆效的,不能经过任何⼈的追认⽽⽣效、⽆效合同不因当事⼈的追认⽽发⽣法律效⼒是它与效⼒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效⼒待定的合同的情形(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2)⽆权代理⼈订⽴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3)⽆权处分权⼈订⽴的合同处分财产的⼈,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都不能处分属于他⼈的财产。

《合同法》第51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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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合同是当事⼈或当事双⽅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有什么区别?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使期限的区别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确认合同⽆效没有期限限制。

⼆、⾏使⽅式的区别受损害⽅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1、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条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3、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是否⽆效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当事⼈⽆法⾃⾏确认合同⽆效。

三、效⼒区别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之后,对当事⼈不再具有约束⼒;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效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九条: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五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禁止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合同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

4. 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无效。

5.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援助等特殊情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二、具体情形解析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法(二)

合同法(二)

【答案与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 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 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制度是为维护交易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构成表见代理,需 要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存在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假相,从而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 假相可以是本人的行为所致,也可以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的。表见代理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一旦 成立,本人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如同有权代理的责任。
本案中,顺风公司承建建筑工程,并委派公司的 乙为该工程负责人。同时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围墙 以承包的形式发包给甲。施工过程中,为如期竣工, 甲依据乙的提议,雇佣丙带车到工地施工,并与乙 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工程量和丙的劳务报酬。按照 合同约定,由顺风公司记工员记录丙出工天数,乙 负责审核签字。由此证明,代表顺风公司工地负责 人乙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 后果应按合同由顺风公司承担。即丙的劳务费,应 依法由顺风公司给付。 综上,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顺风公司负担,甲的 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经典案例: 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 份轿车买卖。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 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 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 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 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 行使撤销权?

解读司法解释

解读司法解释

解读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笔者有幸于今年2月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最高院组织召开的“《司法解释》研讨会”。

研讨会上,与会者讨论最多的两个问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施工合同无效的话,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就上述两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

就无效施工合同结算方法而言,上海法院通常做法为: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方式参考合同约定;而浙江法院通常做法为:按照定额进行结算,但应扣除利润,有的法院认为还应扣除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

显然,施工合同无效,同一工程、同一合同,由于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在上海法院诉讼与在浙江法院诉讼,工程结算价款却完全不同。

这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司法解释对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作出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司法解释》就施工合同无效如何进行结算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将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为质量合格的结算方法: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另一种情况为质量不合格的结算方法: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参照约定进行结算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显然,对于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存在重大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其投入的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等等。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26内容提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

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无效合同、确认、违法性无效合同是相对干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

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

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尊敬的合作方,感谢贵方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愿意向您解释并明确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在法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将分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要素。

1. 自愿性: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迫、欺骗等违背意愿的因素。

如果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部分。

2. 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没有一方强势地位超越另一方。

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3. 公平性:合同条款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理利益,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平原则。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清晰,双方都能理解并遵守。

4. 合法性:合同内容及其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涉及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利益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建立合同的合法程序: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书面形式、合同签订地等。

违反法定程序,合同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我们与贵方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将会进行合同的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我们公司也积极遵守合同的履行义务,并与贵方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最后,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我们将以诚信合作为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上述解释能使贵方对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您的公司名称】。

浅析合同的效力

浅析合同的效力

浅析合同的效力内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三、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四、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五、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六、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七、有关合同效力的几个案例分析及结论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

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

(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

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

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

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

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失效和无效

合同的失效和无效

合同的失效和无效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及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保障双方的权益,特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的失效1. 如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治动乱、司法行政机关命令等,该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2.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有效履行,对方有权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润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

二、合同的无效1. 除非得到双方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未经甲方与乙方书面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 甲方或乙方如因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授权代表等情况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3.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亦将被视为无效:a) 合同的内容、目标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b) 合同的内容、目标或要求违反公序良俗的;c) 合同的内容、目标或要求违反双方已经签署的其他协议、合同或约定的。

三、其他约定1. 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订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至合同履行完毕。

协议内容与合同相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3.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解释,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篇一: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笔者发现,在许多合同中,包括有关部门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一条款,该款规定通常表述为“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表述为自符合一定条件起至完成某项工作止。

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为合同在该时间段内有效,之前或者过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全部条款已经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

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许多合同在撰写时将“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

篇二:合同有效期1、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有效性
是指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必须非常重视。

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首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合同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必须有合法的标的和目的。

合同的标的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
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例如,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才能生效,有些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要
求的合同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我也会提醒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纠纷和损失。

专题 --合同的效力

专题 --合同的效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善意第三人,如果相对人已经通过 合同取得了财产,该合同有效。
四、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是指所附期限届满之时,合同将失去 效力的期限。 例如,甲公司与乙船舶租赁公司签订船舶租 赁合同,考虑到航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不便 规定租赁期限,故在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航 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此为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此次航行终了之时,该 项租赁合同即告失效。
案例分析 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 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 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 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 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 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 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 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 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 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
03年7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合同,约 定:李某将位于上海浦东大道某区某楼的一 幢房屋租给王某居住。租金为每月1500元, 租期三年。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 从国外留学回来,不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那么该 合同终止。04年,房价普遍上涨,租金也不断上调。 04年7月,张某找到李某想租该房,愿意每月2000 元的价格租住。李某将与王某的约定告知张某,张 某为其出点子。李某称其女儿已从国外归来,没有 攻读博士学位,要求收回房屋,终止合同。王某无 奈搬出。 王某搬出后不久,了解到李某女儿并没有回来 而且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并且李某将房屋高价 出租给了张某。王很是气愤,向浦东地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宣告李某和张某租赁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doc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doc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证明合同无效的协议范文证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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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合同无效的协议范文证明合同无效因你提供的信息有限,故只能作如下回答: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你可以对比参照自己所签合同有无上述情况或者向当地律师咨询。

更多辅导班的资格(就是有没有合法资格,备案什么的)(具体我说不来,但是应该能意会吧),这种能在网络上查询到吗?按你所说,本人认为,开设所谓辅导班是不需要什么资格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开设辅导班必须要具备资格或资质,法律对此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如果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而这个辅导班的开设又违反了禁止性规定,那么合同无效。

因受文字所限,你可以向当地律师咨询会更好。

谢谢你啊,希望这个辅导班不是骗子。

一、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中的无效与有效的区别

中的无效与有效的区别

中的无效与有效的区别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效”和“无效”这两个词。

然而,对于这两个词的具体含义和区别,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的无效与有效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定义首先,让我们明确“有效”和“无效”的定义。

1. 有效:指符合一定标准或要求,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

2. 无效:指不符合标准或要求,没有实际价值和意义,不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有效”是指具备某种价值和能够实现预期目的的,而“无效”则相反,指没有价值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二、认知层面在认知层面上,“有效”与“无效”常常用于评价某种说法、观点或论据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1. 有效的认知:当我们接受或采纳某种说法、观点或论据时,我们会认为它是有理有据、合理可信的,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实用性,从而可以被称为“有效的认知”。

2. 无效的认知:相反,当我们质疑或否定某种说法、观点或论据时,我们会认为它缺乏充分依据,思维逻辑不严密,或者与已有事实相悖,从而被称为“无效的认知”。

三、逻辑推理在逻辑推理层面上,我们可以将“有效”和“无效”应用于判断论证的合理性和推理的有效性。

1. 有效的逻辑推理:当论证链条严密,前提合理,推理过程符合逻辑规律,并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时,我们称之为“有效的逻辑推理”。

2. 无效的逻辑推理:相反,如果论证链条不严密,前提不合理,推理过程中存在逻辑漏洞或违背常识的情况,那么这种推理就被称为“无效的逻辑推理”。

四、法律效力在法律领域,我们常常遇到“有效”和“无效”这两个词。

1. 有效的法律文件: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被合法签署并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2. 无效的法律文件:相反,如果一份文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或签署,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其丧失法律效力,那么这份文件就被称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五、实际应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判断某种事物或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示例文章篇一:《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嗨,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

这俩合同呀,可有点复杂呢。

先说说效力待定合同吧。

就好像是一个处在中间状态的东西。

比如说,我有个同学小明,他才十岁,他把他爸爸的手表拿去卖给了一个邻居。

这时候,这个卖手表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

为啥呢?因为小明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呀,他做这么个事儿,得看他爸爸的态度。

如果他爸爸说行,那这个合同就有效了;要是他爸爸不同意,这个合同就没效了。

这就像是一个小树苗,它能不能长大成一棵大树,还得看周围的环境给不给力,也就是看有权人的态度。

再看看无效合同。

这可就不一样啦。

无效合同就像是一个破了的碗,怎么补都没法用了。

我听我叔叔讲过一个事儿,有个人和别人签了个合同,内容是去做违法的事情,比如走私货物。

这种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不管双方怎么想,法律都不会承认它的效力。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开车,你非要逆行,那肯定是不行的,交通规则不会允许的。

那这两种合同在原因上有啥区别呢?效力待定合同很多时候是因为合同的主体有点问题。

像刚才说的小明卖手表,是他自身的能力限制导致合同待定。

还有呢,可能是无权代理的情况。

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个例子,有个人冒充一个大明星去和商家签广告合同,这个时候这个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

商家要是联系上真正的明星,明星说认可这个事儿,那合同就有效;要是明星不认可,那就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原因就比较严重啦。

除了刚才说的违反法律法规这种,还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

我家邻居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

有两个人合起伙来,签了个合同,想把邻居家的房子低价卖掉,而这个房子本来不属于他们。

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是恶意的,想损害邻居的利益。

这就像两个小偷,商量着怎么偷东西,他们的行为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从合同的效力发展来看呢,效力待定合同是有机会变成有效合同的。

就像那个小树苗,只要条件合适,就能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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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区别篇一: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它是法律对合同的暂时性评价,是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两者都是处于合同成立状态,但是两者并非相同。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定的情形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2.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前的合同;3.附生效期限合同,在期限届至前的合同;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而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护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效力的性质不同。

未生效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在完备其生效要件后,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有效合同。

只有未生效合同在其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的情况下,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为自始无效,绝对的无效,当然的无效,且以后也不会再发生效力的问题,亦不因情事变更而恢复其效力,即便当事人承认也不能使其发生效力。

第三,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有效或无效,体现了法律对该合同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属于对合同的定性问题。

合同无效是法律或社会公益对合同作出的否定评价,无效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或社会公益的要求。

第四,决定的因素不同。

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或国家意志(行政批准或登记)。

而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国家意志。

无效合同为当然的无效,是依法律规定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而不是依赖于任何人的意思。

第五,处理的方式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无论当事人同意维持该状态还是以其他方式结束该状态,均是允许的。

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干预。

第六,结案方式不同。

未生效合同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无效合同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是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该案因此产生纠纷。

评析:本案关系到物权行为的理论问题。

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只有物权的意思表示(如转移标的物)与形式(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

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效力,结果造成了民法理论与立法规范上的混乱。

《物权法》分清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一)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抵押人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构成违约;其他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则体现在:抵押人有依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否则也构成违约。

(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且立即生效。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而非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这样,在立法上就区分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使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界限清晰下来。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产生,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故乙可行使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与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的区别《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而《物权法》责任这一规定做出了修订,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仔细辨析该条文内容的变化,我们会发现,原《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改为了“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该条文的变化体现了什么呢?首先,该变化体现了抵押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区别。

原《担保法》规定的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抵押合同以抵押物的登记为生效的前提,当然如果抵押合同未生效,也就不存在抵押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物权法》规定的是物权的变动效力,即抵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但抵押权的产生需抵押物自登记时起设立。

其次,该变化体现了法律后果的不同。

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抵押权人虽然和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办理登记前,该抵押合同并未生效,这也就意味着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更不能要求其进行抵押登记。

唯一能够制约抵押人的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但因缔约过失做造成的损失是何其的难以举证。

《物权法》生效后,虽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未来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说是否能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抵押的登记,我认为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篇二: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及两者的现实意义讨论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讨论提纲: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分类;3.两者产生的后果;二、区别两者有何意义;举例说明:一、无效合同的例子二、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讨论提纲:一、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适应的合同(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已发生的需要退还;效力未定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满足条件可以成立,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反之则是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2、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分类:无效合同1) 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者产生的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区别两者有何意义;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二: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三: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举例说明一、无效合同的例子:甲通过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强迫乙签售土地使用转让权,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此时乙不按合同说的去做也没关系,因为法律不保护这个合同,不按合同说的做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A和B签订的枪支购买合同。

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也是是无效的。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例子:一个13岁的小孩去家电商场与店方签订了一批家电的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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