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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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办法
2.1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2.1.1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应采用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时设计要求按勘察、设计合同标准条件逐条进行谈判,对需要修改的、补充的、具体确定的条款要逐条落
实,并写入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件。经过谈判,双方对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即可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
2.1.2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明确规定勘察、设
计单位应当完成的任务;应明确规定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应
明确规定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支持,包括提供给勘察设
计单位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及其他协作条件;应明确业主对勘
察设计单位应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用;还应明确对于双方纠
纷、索赔、保险、仲裁、赔偿、担保等等有关详细规定。
2.2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2.2.1做好费用支付的管理。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勘
察、设计合同委托合同签订后向业主提交一份合格的履约担保。随着工程的进行,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勘察、设计单位的酬金,不拖延,以免
支付逾期违约金,并由有关人员建立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台帐。
2.2.2做好合同代替性信件的管理。建立勘察、设计合
同管理台帐或采用计算进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双方对合
同的修改、增减勘察、设计工作量、变更勘察、设计费等的
来往信函、协议的确认情况。
2.2.3对勘察人员、设计人员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的义
务随时进行检查,对其违约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按照合同
协议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