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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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结构安全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代表我省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最高水平。评价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称为省优质结构工程。
第三条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组织实施。
省优质结构工程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
(DB37/T5000-2013),按照“企业自评、市地初评、省复查评审”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四条省优质结构工程按属地原则由主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各市每年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评,推荐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建筑工程应当是省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省优质结构工程每年评价一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0项,由省质监总站根据各设区市工程建设规模及质量情况年初一次分配,各市年度内自由调剂。
鼓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和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施工工法研究、QC小组活动,应用四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鼓励大型工程项目使用BIM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七)已参加设区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
第七条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三)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未达到上列(一)至(三)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结构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或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使用虚假检测报告,未执行住宅工程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的工程;
(四)在评价过程中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因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工程;
(五)不符合评价标准及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和初评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工程开工前,主承建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设区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手续,监理单位可以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申报;
(二)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总量控制,随时申报”的原则,根据全年分配指标和工程进度,从市级优质结构参评工程中择优选取,推荐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
(三)省优质结构工程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网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系统(/)填写申报材料;
(四)申报工程完成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且主体结构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申报资料
(一)《山东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含桩基子分部),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含钢结构子分部);
(五)创优计划、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进度计划;
(六)参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的证明;
(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授权书、承诺书;
(八)建筑设计及结构设计说明
(九)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以上第(二)至(九)项申报资料原件,并将复印扫描件加盖核对章、签署核对人姓名后上传至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系统。
第十一条初评
(一)初评工作由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申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由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初评的申报工程,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核。
(二)初评工作应当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同步进行,应对工程结构的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及重要隐蔽内容的施工质量、验收情况重点把控,做好检查记录。
(三)初评工作现场检查频次要求如下:
1.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